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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章 工】伤保险基《金, , ?     】第四十?。四条  工伤保险】基金的构成: !    —   ?。  (一)用人单】位缴纳的《工伤保险费; 】 ,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工伤保险基【金的利息;》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滞纳【。金; 《。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财政补【贴; 《 : ,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法律、法【。规规定的其他收入】。 : ?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五条?  :工伤保险基金—根据以支定收、收】。支平衡的原则筹【集 《。  《   统《筹地区社《会保险经办》机构每年根》据用:人单位工伤保险【费使用、《。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!照国家规定的行业】差别费率及行—业内费率档》。次确定单位》缴费费率《 :   —  :第四十六条  【工伤保险费由用人】单位承?担职:工个人不缴纳工【伤保险?费 【   ? 用人单《位,缴纳:工伤保?险费:的,数额为本单》位职工?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!费费率之积 【  》   难以按照【工资总?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!行业其缴纳工—伤保险费的具体方】式,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执行 【 : :     第—四,十七条  工—伤保险?基金实行地》级以上市统筹— ,。 ,    【 ,工伤保险基金应【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!筹按:照工:伤保险基金征收【总额的百分》之十五建立》储备金其中》。市级储备金留—存百分之十向—省级储备金上解【百分之五 —     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】故、职业康复、【伤,残人员异地》安,置和基?金不敷使用时—的调剂 》。    【 市级储备金不足支!付的由省级》储备金调剂、地级以!上市人民政府—财政垫付 》 ?  ?   第四十八【条  工伤保险基金!存入社?。会保障基《金财政专户并—按照同?。期城乡居民》储蓄存款利率计息】所得:利息:全部转入工》。伤保险基《金   !  第四十》九条  工伤保【险基金用于下列支】出项目: ! 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《(一)工《伤保:险待遇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:(二)职业康—复费用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)工伤取【证费和?劳动能力鉴定费;】 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 (四)】工伤预?防,费  】   前《款第二项按照—不超过上《年度结存《的工伤?保险基金《三分之一的比例【第三项按《照不超过上》年度工伤《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!额百分之二的—比例由?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于每年九月提【出下年度的》用款支出计划报同】级社会保险行政【部门和财政》部,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!年度工伤保险基金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】实列支 !  :  在本《条例:第四:十七条第二款—规定的储备金足【额留存和本条—第一款第《一项、第二项、【第,三,项规定?的费用足额支付的前!。提下可以按照不超】过上年?度工伤保险基金【实际收缴总额百分】之五的比例提—取,工伤预防费提取的费!用由社?会保险?经办机构会》。同,安全生?。产监督管理部门【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!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!同级社会保险—行政部门和财政【部门审核同》意后:列入下年度工伤保】险支:出预算下年》度据实列支 】     工】伤预防费、工伤取】证费和劳动》能力鉴定费作为专】项,经费管理使用—专项经?费管理使用按—照国家和省的有关】规定执行 !  :   ?。任,何单位或者个人【。不得将工伤保险基】金,用于投资运营—、,兴建或者《改建办?公场所、发》放奖金或者挪—作其他用途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