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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。。。章 劳动能力—鉴定 —  》   第十》七条  职》工发生工伤经治疗】伤,情相对?稳,定(医疗终结—期满:)后存在残疾、影】响劳: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!动能力鉴定 —     !用人:单位、工伤职工【或者其?近亲属应当在—工伤职工医疗—。终结期满三十日【内向统筹地区劳动】能力鉴定委》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!定申请并提供—。工伤认定决定和职】工工伤?医疗的有关资料 !  》   医疗终—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!。力鉴定委员会按【照国家和省的有【关规定执行医疗终】结,期需要延长的由劳】动能力鉴定》委员会按《照国家和省的有关】。。规定批准《    ! 第十八条  劳】动能力鉴定是指【劳动功能障碍程【。度和生活自理障碍】程度的等级鉴—定 ? ?     劳—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!伤残等级最重—。的为一级最》轻,。的为十级《  【   生活自理【障碍等级根据进【食、:翻身:、大小便、穿衣及】洗漱、自主行动五项!条,件确定?五项条件均》需要护理《者,为一:级,五项中四项需要【护理者为二级五项】中,。三项需要护理者为】三级:。五项:。中一至二项需要护】理者:为四级 》 《    劳动能力】。鉴定及职工工伤【与职业病致》残等级标准按—照国家有《关规定执行 ! ,   ?  第?十,九条  省、—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!设立劳动能力鉴定】委员会由社》会保险行政部门【、卫:生,行,政,部门、工《会,组织、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!代表组成 》 ?     劳动】能力鉴?定委员会《办公室设在社—会保险行政部门 】     !劳动能力鉴定委【员会负责《。劳,动能力障碍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!程度鉴定以及工【伤医疗终结期—和停工?。留薪期?确认、工《伤复发确认、辅助器!具配置确《认、工伤康复确认等!工作 ? 》    第》二十条  劳动能】力鉴定委员会—。收到劳动《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!从其建立的医—疗卫:生专家库中随机抽】。取三名?或者五名相关—专家组成专》家组由专家组—提出鉴定意见劳【动能力鉴《定委:员会根据专家组的】鉴定意见作》出工伤职工劳动【能力鉴定《结,论必:要时可?以委托具备》资格的医疗机构【协助进行《有关的诊断 】 ?。 ,   ?劳动能力《鉴定委员会应当自】收到劳动能力鉴定】申请书之日起六【十日:内作出劳动能力鉴】定结论?必要时作《出劳动能《力鉴定结论的期限】可以延长三十日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!当及时送《。达申请鉴定的单位】和个人? —。    劳动—能力鉴定工》作应当客《观、公正劳动—能,力鉴定委《员会组成人员—或者:参加鉴定的》专家与当事人—有利害关系》的应当回避 】     医疗!卫生专家库的设【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!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!能,力鉴定委员会—另行制定 【     第二!十,一条 ? 工伤职工》及,其近亲?属或者用人单—位对劳?动能: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!劳动能力《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!。自,收到鉴?定结论?之日起十五》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!鉴定不服的可以【自收到复查鉴—定结论之《日,。起十五?日内向上一级劳【动能力鉴定委员会】申请再次鉴定—;也可以自收到鉴】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!。内向上一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!会,申请再次鉴定— —    省级劳动】能力鉴?。定委员?会作出?的劳动能力》。鉴定结?论为:最,终结论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