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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章 【劳动能?力鉴定 【     第!十七条  职工发生!工伤经治《疗伤情?相对稳定(医疗终】结期满)后存在【。残疾、影响劳—动能力的应》当进行劳《动能力鉴定》    ! 用人单位、工【。伤职工或者其近亲】属,应当在工伤职工医】疗终结期满》三十日内向统筹地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!会提出劳动能力鉴】。定,申请并提供工伤【认定:决定和?。职工:工伤医疗的有关【。。资,料  】   医疗》终结期的确认由劳】动,能力鉴?定委员会按照国【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!行,医疗终结期需要【延长的?由,劳动能力《鉴,定,委员会按照国家和】省的有关《规定批准《 —。    第十—八条  劳动能力】鉴定是?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!和生活自理障碍程】度的等级鉴定 】    【。 劳动功能》障碍分为十个伤【残等级最重的为【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! 《    《 生活自《。理,障,碍等级根据进食【、翻身、大小便【。、穿衣及洗》漱、自主行动—五项:条件确定《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!者为一级五项—中四项需要》。护理者为《二级五项中三—项需要护理者为三】级,。五项中一《至二:项需要护理》者为四级 —。 :     —劳动能力鉴定及【职工工?伤与职业《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!国家有?关规定执行 —。   【。  第十九条 【 省、?地级以上市人民【政府设立劳动能力】。。鉴定:。委员会由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】、,卫,生行政部门、工会组!织,、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!及用人单位代表组】成 ?。 :    》 劳动能力》。鉴定委员会》办,公室:设在:社,会保险?。行政:部门 —     劳动】。能力鉴定委员会【负责:劳,动能力?。障碍程度《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!鉴定以及工》伤,医,。疗终结期《和停工留薪期确认】、工:伤复发?。确认、辅助》器具配?。置确认、《工伤康复确》认,等工:作, —    第二十【条  劳动能力鉴】。定委员会收到劳【动能力?鉴定申请后》应当从其建》立的: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!机抽取?三名或者五名相关】专家组成专家组【由专家组提》出鉴定?意见劳动能》力鉴:。定委员?会根据专家组的鉴】定意见作《出工伤职工劳—动能力鉴《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!托具备资格的医疗】机构:协助进行有》关的诊断 !     》劳动能?力鉴定委《员会应当自》。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!请书之日起六—十日:内作出劳动》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!作出劳动能力鉴【定结论的期限可以】延长三十日》劳动能力《鉴,定结论应当及时送】达申请鉴定的单位】和个人 》 :。     劳动能!力鉴定工《作,应当客观、》公正劳动能力鉴【定委员?会组成人员或者【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!事人:有利害关系的应当】回避: 《     医疗】卫生专家库的—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!鉴定工作程序由省】劳动能力《鉴定委员会另行制】定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一】条  工伤职工及】。。其近亲?属或:者用人单位》对劳动?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!的劳动能力》鉴定结论不服—。的可:。以自收到《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!日,内,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!不服的可以自收【到复查鉴定结—论,之日起十五日内【。向上一级劳动能【力鉴定委员会申【请再:次鉴定;也可以自收!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!五日内向《上一:级劳动能《。力鉴定委员会申【请再次?鉴,定   !  省级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】会作出?的劳:。动能力鉴定结论【为最终结《论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