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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?。 劳动能力鉴—定 ?   】  第十七条—  职工发生工伤】经治:疗伤:情相对稳定(—医疗终结《期,。满):后,存,在,残,疾、:影响劳动《能力的应《当进行劳《动能力鉴定》 ?  《。   用人单位、】工伤职工或者其近】亲,。属应当在工》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!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!劳动能力鉴定—委员会?提出劳动《能力鉴定申请并提】供工伤认《定决定和《职工:工伤医疗《的,有关资料 》   【。。 , 医疗终结期的确】认,。由劳动能《力,鉴定委员会按—照国家?。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!医疗终结期》需要:延长的由劳动能力】鉴定委员会按照国】家和省的有关规【定批准 ! ,  : ,第十八条 》 劳:动能力?鉴定是指劳动功能】障碍程度和生—活自:理障碍程度的—等级鉴定 【。     劳动!功能:障碍分为十个伤残】等级最重的为一级】最轻:的为十级《   】  生活自理障碍等!级根据进食、翻【身,、大小便、》穿衣及洗《漱、:自主行动五》项条件确定》五项条件《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!五项中四项需—要护理者为》二级五项中三—项需要护《理者为三级》。五项中?一至二项需》要护理者为》四级 】    劳动能力】鉴定及职工工伤与职!业病致残《等级标准按照国【家有关规定执行 】 ?     —第十九条《  省、地级以上】。市人民政府设—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!会由社会《。保险行政部门、【卫生:行政部门、工会组织!、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以及用—人单:位代表组成 —   【  劳?动能力鉴定委—员会办公室设—。在,社会保险行》政部门 《 , 《  :  劳动能力鉴【定委员会负》责劳动能力障碍程度!。和生:活自理障《碍程度鉴定以及【。工伤医疗终结—期,和停工留薪期确【认、工?伤复发?确认、辅助器—具,配置确认、工—伤康复确认等—工作 ? ,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条  劳动!能力鉴?定,。委员会收到》劳动能力鉴定申【。请后应当从其建【立的:。。医疗卫生专家—库中随机抽》取三名?或者:五名相关专家组成】。专家组由专家组【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!力鉴定委员》会根据专家组的鉴】定意见作出工—伤职工劳动》能力鉴定结》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!。备资格?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!有关的诊断 !    》 劳动能力鉴定委】员,。会应当自收到劳【动能力?鉴定申?请书之日《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!能力鉴定《结论必要《时作出?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!期限可以延长三十】日劳动能力鉴—定,结,论应当及时送达申】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! 《 :    劳》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!客观、?公正劳动能力—鉴定委员会组成人】员或:者参加鉴定的专家】与当事人有》。利害关系的》应当回避《 ,    】 医疗卫生专—家,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!能力鉴定工》作程序由省劳动能】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!定  】   第《。二十一?条  工伤》职,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!人单位对劳动能【力鉴定委员会作出】的劳动能《力鉴定结论不服的】可,以自收?到鉴定结《论之日起十五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!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!到复查鉴定结论【之日起十《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!能,力鉴定委员》会申请再次鉴定;也!可以自收到鉴定结】论之日起十五日内】。向上:。一,级劳动能《力鉴:定委员会申》请再次鉴定 !     省级劳!动能力鉴定委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】力鉴定结论》为最终结论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