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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。 ,权,利与义务 》 —     第三十二!条,  法律《援助机构决定—提供法律援助—的案件受援人—可以向人民法院【、仲裁?机,构申请缓《收、减收或者免收】案件受?理费:、诉讼?费、仲裁费 【 ?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三条  —国家:机关和有关单位对】法律援助事项办理中!利用档案资料进【行的:调,查,取证工作应当予以】支持查阅档案资料】所涉及的费用依照有!关,规定予以减免 【  —   第《三十四条  受援】人申请司法鉴定、勘!验、:评估、?。审计的司法》机关、行政》机,关、财政拨款的司法!鉴定、勘验、评估、!审计机构应》当缓收或者减—免,鉴定费?、,勘验费、评估费、】审计费 》 《   ? 第三十五》条  受援人在接受!法律援助过程—中有权了解为其【提,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如!认为:法律援助人》员不依法履行职【责可以申请法律【援助机构更换法【律援:助人员并《提供证据法律援助】机构应?当在七个工》作日内?决,定是否?更换:法,。。律援助人员 !     第三十!六条:  受援人》。应当配合法律援助】机构和法律援助【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!列行为?  【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(》一,),。提供虚假《证据材料; 】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,二)以欺骗手段【获,得法律援助;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【无正当理由要求更】换法律援助人员【;, , :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要求法律援助【人员提出没有事【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! ? :     第—。三十七条  受【援人把?法律援助《。人员办理法律援【助事项所需差旅费】、文印?费,。、交通通讯费、调查!取证费等《必,要开:支列入诉讼请—求经人民法院判【决由:非,受援败诉方承担【的受:。援人应当将上述费】用,交法:律援助机构》纳,入法律援《助经费 —  《   第《三,十,八条  法律—援助人?员在办理法律援【助事项过程中—不得有下列行为 】 :。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《拖延办理法律—援助事务; 【 :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: (:。二)擅自终》止或者转交他人【办理法律援助—。事务; 》 , 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(三)泄!露当事人的隐私; ! ?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)向受援人【收取财物或者牟取】其他不正当利益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