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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权利【与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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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。 第三十《二条 《法律援?助机构决定》提,供法律援助的案件】受援人?可以向人《民法:院,。。、仲裁机《构申请缓收、减收】或者免收案件受理】费、:诉讼费、仲裁—费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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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三条— 国家《机关:。和有关?单位对法律援助事项!。办理中利用档案资】料进行的调查—取证工作应当予【以支持查阅档案资】料所涉及的费用依照!有关规定予以减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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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十四条 —。 受援?人申:请司法鉴定、勘【验、评估、审—计的司?法机关、行政机关】、财政拨《。款的司法鉴定—。、勘验、评估、审】计机构应当》缓收或者减》免鉴定费、勘验费、!评估费、审计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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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五条 【 受援?人在接受法律援【助过程中有权了解为!其,提供法律《援助的情况如认为】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!履行:职责可以申请—法律援助机构—更换法律《援,。助人员并提》供证据法律援助机构!应,当,在七: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!更换法?律援助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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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六条 受援人应!当,配合法律《援助机?。构和法律《援助:人员的工作不—得有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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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一)—提供虚假证据材料;!
! 《 (二)以欺骗【手段获?得法律援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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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—无正当理《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!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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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?(四)要求法律援助!。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!法律依据的请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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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三十七条 》 受援人把法律援】助人员办理法律【援助事?。项所需差旅费—、文印费、交通通讯!费、调查取证费【。等必要开支列入【诉讼请求《经人:民法院?判决由非受》援败诉方承》担的受?援人应当将》上述费用交法—律援助机构纳入法律!援助:经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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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八,。条 法律援助人员!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!过程中不得有下【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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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: (一)拖—延办理法律援助事务!;
】 (】二)擅自终止或者转!交他人办理法—律援助?事,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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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泄露】当事人的《隐,。私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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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】(四)向受援—人收取财物》或者:。牟取其他不正当【利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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