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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《章 权利与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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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十二条 !法律援助机构决定】提供法律援》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!向人民法院》、仲裁机构申请缓收!、减收?或者免?收案件受《。理费、诉《讼费、仲裁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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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?三十三条 国【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对!法律:援助事项办理中利】用档案资料进—行的调查《取证工作应当予以支!持查阅档案资料【所涉及?的费用依照有关规】定,予以减?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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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三十四?条 受援人—申请司法鉴定、勘验!、评估、审计的司法!。。机关、行《政机:关、财政拨款的【司法鉴定、勘验【、评估?、审计机构应当缓】。收或者减免鉴定【费、勘验费、—评估费、审计—费
! 第三十五—条, 受援《人在:接受法律援助过【程中有权了》解为其?提供法律《。援,助,。的情况如《认为法律援助—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!可以申请法律—援,助机构更换法律【援助人员并提供【。证据法律援助—。机构:应当:在七个工作日—内决定是否》更,换法律?援助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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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三十六条— :受,援人应当配合—法律:援助:。机构和法律》援,助人员的工》作不得有《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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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?提供:虚假:证,据材料?;,
! (二)以!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!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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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(三)无正当】理由:要求更换法》律,援助人员《。;
! : , (《四)要求法律援助】人员: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!依据的请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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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第三十七—条 受援》人,。把法律?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!助事项所《需差:旅费、文印费、交通!通讯费、调查取证费!等必要?开支列入诉讼请求】。经人民法院判决【由非受援败诉—方承担的受援人应】。当将上?述费用交法律援助机!构纳入法《律援助?经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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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八》条 法律援助【人员在办理法律援】助事项过程中不得】有下列?。行,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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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拖延办】理法律援助事—务;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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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? ,(二)擅自终止或】者转交他《。人办理法律援—助事务?。;
【 : 《 (三)泄露当】事人的?隐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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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】(四)向受援人收取!。财物或者牟取—其他:不正当利益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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