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权!利与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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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二—条 法律》援,助,。机构:决定:提供法律《援,助的案件受》援人可?以向人民法》。院、仲?裁机构申请缓收、减!收,或者免?收案件?受理费、诉讼费、】。仲裁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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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:三,条 国家机关和】有关单位《对法律援《。助事项办理》中利用档案》资,。料进行的调查—取证工作应当予以支!持查阅档《案,资料所涉及的费用】依照有关《规定予以减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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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三十四条 受】援人申请司》法鉴定、勘验、评估!、审计的司法机关、!。行政:机关、财政拨款的司!法鉴定、勘验、评】估、审计机构应当】。缓收或者减免鉴定费!、勘验费、评估费】、审计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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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? 第三十五》条 受援人在接】受,法律援助过程中有】权了解为其提—供法律援《助的情?况如认为法律援助】人,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可!以申请法律援助【机构更?换法律援助人员并】提供证据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】在七个工作日内【决定:是否更换法律—援助人?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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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六条 《受援人?应当配合法律援助】机构和法律》援助人员的工—作不:。得有下列行为—。
— 】(一)提供虚假【证,据材:料,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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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:。二)以欺骗手段获】。得法律援《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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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《),无正:当理由要求更—换,法律援助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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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。 《(四)?要求: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!有,事实和?法律:依,据的请?求
】 第三》十七条 受援【人,把法律援助人—员办理法律援—助事项所需差—。旅费、文印费、交通!通讯费?、调查取证费等必】要开支列入诉—讼请求?经人民?法院判决由非受援败!诉方承担的受援【人应当将上述费用】交法律援助机构纳】入法律援《助经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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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八条? 法律援助—人员:在办理法律援助【事项过程中不得【有下: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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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拖延办理】法律援助事务;【
【 》。 :(二:)擅自终止》或者转交他》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!。。;,
— 《 , (三)泄露当!事人的?隐私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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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 (四)向受援【人收取财物或者牟】。取其:他,不正当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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