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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权!利与义?务 ?    ! 第三十《二条  《法,律援助机构》决定:提供法律援助的案】件受援人《可以向?人民法院《、仲裁?。机构申请缓收—、减:收或者?免收案?件受理费、诉讼费】、仲裁费 !。 ,    第三十【三条  国家机关】和有关?。单位对法律援助事】项办理中利用档案】资料:。进行的调《查取证工《作应当予以支持查阅!档案:资料所涉《及,的费用依照有关【规定予以减免 !   》  第三十四条 】 受援人申请司法】鉴定、勘验、—评估、审计的司【。法机关?、行政机关、财【政拨款的司法鉴定】、勘验、评估、【审计机构应当—缓收或者减免鉴定】费,、勘:验费、评《。估费、审计费 】 :    》 ,第,三十五?条  ?受援人在接受—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!了解为其提供法【。律援助的情况如认为!法律援助人》员,不依法履行职—责可以申《请法律援《助机构更《换法律援助人员【。并,提供证据《法律援助《机构应当在七—个工作日《内决定是否》更换:。法律:援助人?员   ! , 第三十六条  受!援人应当配合法律】援助机?构和:法律援助人》员的工作不得—有下列行为 】 :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(一)—。。提供虚假《证据:材料; 【 ,  :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)【以欺骗手段》获得法律《援助; 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三)【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!法律援助人员;【 》 ,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四》)要求法律援助【人员提出没有事实】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!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七条【  受?援人把法律援助人】员办理法律援助事】项所需差旅》费、文印费》、交通通《讯费、调查取证费等!必要开支列入诉讼】请求经?人民法院判决—。由非受?援败诉方《承担的受援人应当】。将上述费用交法律援!助,机构纳入法律—援助经费《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八条  !法律援助《人员在办理法—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!得有下?。列行:为 【。  : ,    《 (一)《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!务; 【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:二)擅自终止或者转!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!。事务; 》 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,三)泄露当事人【的隐私?; ?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:四)向受援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】取其他不正当利益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