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申请:、,审,查与实?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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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《四条 人民—法院指定辩》护的刑事法律援助】案件: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!法律:援助机构统一—受理
! , 非指定辩护的刑!事诉讼案《。件,和,其他:诉讼:案,件,由申请人向有—管辖: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!或者申请人住所地】的法律?援助机构提出—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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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【诉讼法律事》务由申请人向住【所地或者《工作:单位:所在地的法律—援助机构提出—申请
】 : 法律法》规另有?。规定的从《其,规定
】。 第十—五条 申请人根据!本条例第十四—。条的规定可》以向法律援助机【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!机构不得推诿
】。
:。
? 第十》六条 法律援【助机:构对:符合法律援助—条,件但不属于本机【构受理范围的法律】援助申请《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!受理权的法律援【助机构申请
【
?
? 第十七条 】法律援助机构受【理申请后如果超出本!。机构受理能力—可以报请上》一级法?律援助机构协调处】理
:
?
上一级!法律援助机》构,认为必要的可以将】法律援助事项交由】下一级法律》援,。助机构处理
—
:
? 《第十:。八条 《两个:以上法律《。援助机构都有—权受理的法律援【助事:项申请人可以向其】中一个法律援—助机:构申请
】
: 法律援助机构!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!由其共同的》上一级法律》。援助机构决定—
》
第十九条! :。。被羁押的犯罪嫌疑】。人、被告人申请法】律援助的可以通【过公安机关、人【民,。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向!法律援助《机构提出《申请
】 公安—机关、人《民,检察:院、:人民法院在》收,到,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!、被告人提交的法律!援助书面申请后二十!四小时内应当—将法律援助申—请,转交有受《理,权的:法律援助机构并【通知犯罪嫌疑人、被!告人的?法定代理人或者近】亲属协助《将申:请法律援助》。所需要的相关证【件和证明材料提供给!受理的法《律援助机构
【
— 犯?罪嫌疑人《、被告人的法定【代,理人:。或者近亲《属地址不详无法通】知的公?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!、人民法院应当【在,转,。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!时一并告《知有:受理权的法》律援:。助机构
】
, 《。第二十条 有下列!情形:之,一的法律援》助机:构可以当即》决定予以法律—援助;法律服—务机构?也可:以当即提供法—律援助同《时报法律援助机构】核准
》
! (一《)可能造成社—会秩序混《乱导致?。不良影响的;—
【 : , (》二)当事人可—能面临生《命安全?和重:大财产损害的
【
】 ,。第二十一条 【申,。请法律援助应当填】写法律援助申请表】法律援助申》请表由省司法行政】部门制?定,
【 第二十二条】 公民《申请代理《、刑事辩护的—法律援助应当提【交下列证件、—证明材料
】
? ? (一)身】份证或者《其他有效《的身: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!。。应当提交有代—理,权的:证明;
《
— 《 (《二)经济《。困难的?证明;
! 》 (三)与所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】有关的案件》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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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申请人提交的经!济困难证《明包括家庭成—。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!况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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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家庭成《员是指与《申请人共《同生:活的具有法》定赡:养、扶养、抚养关系!。的人员家庭经济状】况包括家庭成员收】入状况、支出状况和!其他资产状况—。
【 , 申?。。请相对人是》申请人的《家庭成员的申请【人无:须提交家《庭经济状况》证明:但应出具本人的【经济状况证明
!
:
《 第二十《三条 户口簿能证!明家庭成员关—系的应当《提供户口簿》;户口簿不能证明的!由,。申,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!经常居住地的派出】所、居委《会或者村委会提供】证明
【。
申请人及!其家庭成员有工作】单位的由申》请人及其家庭成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】具,收入证明申请—。人及其家《庭成: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!申,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!经常居住地的居委】。会或者村委会出【具收:入证明
【
》 第二十《四条 享受民政部!门社:会救:济的人员申》请法律援助的无【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!
:
】。第二十五条 —。 申请人为无民事】行为能力人》或者限制《民事行为能》力人的由《其,法定:代理人?依法代?为申请没有法定【代理人的由申请人】所,在地:的居委会、村—委会或者民政部门】代为:申,请,
,
》 第二十【六条 ? 负责?审,查和批准法律—援助申请的法—。。律援助机构工作人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应当回避
】。
【 :。 (一)是—法律援助《事项的?申请人或者》申请人的近》。亲属;?
,
—。 , (二)!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!有直接利害关系
!
—。 第二十七—条 法律援助机构!应,当自:收到法律《援助:申请及?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!定的证明材料之【日,起五:个工作日内》进行审查《并按以下情形作出决!定书面通知申请人】
?。
》 , (一)】对符合法律援助条】件的决定给予—法律援助;》
《
? , —。(二)对不》符合法律援助条【件,。或,者提供虚假证据【、,。证明材料的决—定不予法律援助
!
》 ?。对提供?的证明及材料不【齐全的法《律援助机构可以要】求申请人作出必要】的补充或者说—明
【 : 申请人补充【材料、说明的时间】不计入?决定期限内对疑【难复杂的案件经法】律援:。助机构?负责人批准可—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!
?
》 第?二十八条《。 法律援助机构应!当,在作出?给予法律援助—决定之日起五个【工作日内指定法【律援助人员为受【援,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在!指派之日起三个【工作日内将确定【的承办人员》名单、联系方式告】知,受援人受援人—无法联系的》除外
《
第!二十九条 申【请人对不予法律【援助的决定有异议】的可以向确定该【法律:援助机?构的司法行》政,部门提出司法行【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!。议之:日起五个工作日内】进行审查并将审【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!法律援助机构
【
》 第三—十条 《。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!的案件人《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!日前将指定辩护【通知书和《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!判,决书副本送交—有,受理:。权的法?律援助机构
】
— 对人民法》院指定辩护的—案,件,法律援助机构应当】在开庭三日前将确定!。的承办人员》。名单回复作出指定】的,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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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三十一条 》。 法律援助》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!。事项后应《当从结案之日起一个!月内:向法律援助机构提】交,有关归?档文件?材料:
】。 法律《援助机构收到归档文!件材料后应当—及时向受《指,派,办理法?律援助事项》的法律?援助人员支付办【理法律援《助事项补贴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