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申!请与轮?候
:
,
,
,。
第!十八条 申—请租住保《障房或者领取租【赁补贴应当》符合以下《。条件
】。 , ? : , (:一,。)在本地无住房【或者住房面》积低:于规定标《准;
!。 【(二)收《入、:财产低于规定—标准
》
【申请人为异地—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!业达到规定年限
】
?
,
具—体标准由市、—县级人民政府住房】。保障主管部门根【。据本:地,区实际情况确—定定期调整报本【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!施并:。向社会公布
—
!第十九条 住房】保障:由申请人《向户籍或者就—业所在地街道办事】处或者镇人民—。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!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!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!统一申报
》
!第二十条 申请住!房保障?应当:。提交下?列书面证明材料
!。
《 》 ?。。(一)家庭》。成员及?其户籍?状况:;
】 , : (二)收入!状况;
》
! ?(三)住《房、:存款和其他》财产状况《;
—
— (四)住房保!。障,。主管部?门规定的其他材料】
《
—申请人对申请—材料的?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!需,要由有?关单位或者》个人:出具证?。明材料的有关单位】和个人?应当出具并对材【料的真实性负责【
,
】 第二?十一条 住房保障!申请由?申请人户《籍或者就业所在街】道办事处或者—。镇人民?政府受理和初—审经住房保障实施】机构会同民政等有】关部门复《。审后报市、县级住房!保障主管《部门审核
【
《 第二十二条 ! 住房保障》主,管部门和实施机【构可以?通过入户调查、邻】里,访问、信《函,。索,证、信息查证—。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!家庭成员的收入、车!辆、存款、有价证】券等:有关财产情况进行】调,查核实公安、银行、!证券、国《土、房管、税—。务、工商等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!法向住?房保障?主管部门和》实,施机:构出具申《请人有关财产—证,明
】 第二十三条】 , 住房保障申请的审!。核结果由受理的街道!办,事,。处或者镇人民—政府和住房》保障实施机构在办】公场所并通过门【户网站予以》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!20日公示期内对公!示内容有异议—的单位和个人应【。当以书?面形式提出街道【。办事处?或者镇人民》政府、住房》保障实施机构应当】。对异议进《行核实并公布—核实结?果
】 拒不》配合审查、》经审查不合》格,。或者因公示期内有】异议经核实成立的】由,街道办事处或者镇】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!实施机构退回申【请并书面《说明理由
!
《 第二十四条— :市、县级住房保【障主管部《门应当制定》轮候规则报》市、县人《民政府批《准后执?行住房?保障实施机构应当】建立住房《保障轮候登》记册将?符合: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!候规则列入轮候【登记册进行》轮候并将轮候—信息在当地政府【。网站公?开轮:候时间?一般为3年最长不】。超过5年
【
— ,轮候对?。象中享受国家—定期抚?恤,补助的优抚对象、】孤老病残人》员等: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!顾,的住户优先安排保】障房行动《不,便的:残,疾人、?老年人等享有—优先:选择出入《方便、楼层较低保障!房的权利
】
: : 依法被征收【个,人住宅且《被征收?。人符合住《房保障条件的—不受轮候《限制作出房屋征【收决定的市、县级】人民: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!房保障?
,。
《
》单位建设、产—业园集中配套建【设的保障房筹建【单位和?产业园内部保障对】象享有?优先分配权
】
,。
第二十!五,条 在轮候期间】家庭:成员及其户籍、【收入:、,财产和住房等情【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!应当:主动向住房保—障实施机构》申报申请人》因情况发生变化不】再符:合规定条件的—。住房保障实施—机构应当取消其轮】候资:格并书面告知
】
:
》 轮候超过一定【期限的住房保障实施!机构:应,当对申请《人是否符合规定条】件重新审核申请人】应当予以配合经审】核申请人仍》然,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!轮候次序《不变
《
— 第二十》。六条 轮候到位的!申请人在提供选择】的保障房范》围,内按照轮候规则选】定保障房;放弃选】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!。在其后的申请人依】次递补
》
【 第二十七条 】申请人选定具—。体的住房或者选择】租,赁补贴后应当在【规定的时间内—。与住:房保障实《施,机构签订保障—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!补,贴协议明《。确双方?的权利义务》
《
申【请人拒签、逾期未签!租赁合同或》者租赁补贴》协议的视为放弃住】房保障的《权利再?次,申请的应当重—新轮候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