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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 申请与轮—候 !。    第十八条】  申请租》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!赁,补贴:应当符?合以下?。条件: 《。。 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(?一)在本地无—住房或者《住房面积《低于规定标准; !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。二,)收入?、,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! 》   ? 申请?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!在本地就业》达到规定年限 】 : , ,    具体标准由!市、县级《人民政?府住房?保障:主管部门根据本【地,区实际情况确—定定期调整》报本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后实施并向社【会公布 《     !第十九条  住房保!障由申请人向户【籍,或者就业所在地【街道办事处》或者:镇人民政府提—出申请各类》产业园区的异地务】工人员可以由其【。所在企?业统一申报 】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条  申请】住房保障应》当提交下《列,书面证?明,材料: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,)家庭成员》及,。。其户籍?状况; 》 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二)收入状》况; 《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住房、存款和】其他财?。产状况; 》 》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四)住房保障主管部!门规定?。的其:他,材,料 —    《 申请?人对申请材料的【真实:性负责按照规定需】。要,由有关?单位:或者个人出》具,证明材?料的:有关单位和个—人应当出具并对材】料的:真实性?负责: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—一条  住房保障】申请:由申请人户籍—或者就业所在—街道办事处或—者镇: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!经住房保障实—施机构会同民政等】有关部门复审后报市!、县级住房保障【主管:部门审?核  】。 ,  第二十二条 】 ,住房保障主管部门】和实施机构可以【通过入户调查—、邻里访问、信函索!证、信息查证等方】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!成员的收《入、车辆、存款【、有价证券》等有关财产》。情,况进行调查核实【。公安、?银行、证券》、国土、房管、【税,务、工商等部—门,根据各自职责—依法向住房》保,障主管部门》和实施机构》出具:申请人有关财产【证明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三条!  住?房保障申请的—审核结果由受—理的街?道,办事处或《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!。保障实施机构在办公!场所并通《过门户网站予—以,公示公示期限不少】于20日公示期【内对公?示内容有异》议的单位和个—人,应当以书面形式【提出街道办事处或】者镇人民政府、住】房,保障实施机构应当】对异议进《行核实并公布核【实结果 》 :     —。拒不配合《审查、经审》查不:合格或者因》公示期内有异议经】核,实成立的由街道办事!处或者?镇人民政府和住房】保障实施机构—退回申请并》书面说?明理由 《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四条 【。 市、县级住房保障!主管部门应当制【定轮候规则报市、】县人民政府批准【。后执行住房保障实】施,。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!。障轮:候登记册将符合【条件:的申请人按》照轮候规则》列,入轮候?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!轮候信息《在当地政府网站公】开轮候时《间一般为3年—。最长不超过》5年 《 ,     轮】候对象中享》受,国家定期抚》恤补助的《优抚:对,象、孤老《病残人员等按照规】定应当优先照顾的】住户优先《安排保障房行动不】。便的残疾人》、老年人《等,享有优先选》择出入方便、楼层】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! , , :。   ?  依法被征收个人!住宅且被征》收人符?合住房保障条件的】不受轮候限》制作出?房屋征收决定的【市、:县级人?民政府应当优先给】。予住房保障》   】  单位《建设、产业园—集中配套建设的保障!房筹建单位和—产业园内部保障【对象享有优先分【配权 【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五条  》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!及其户籍、收入、财!产和住?房等:。情况:发生变动的》申请:人应当主动向住房保!障实施机构申—报申请人因》情况发生变化不【再符合规定》条件的住房保障实】施机构应当取消其】轮候:资格并书面告知 】 》 , ,  轮候《超,过一定期《限的住房保障实施机!构应:。当对: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!条件重新审》核申请人《应当予以《配合经?审核申请人仍—然符合规《定条件的其原—轮候次序《不变 《 ?  :   第二》十六条  轮—。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!供选择的《。保,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!规则选定保障房【;,放弃选?择的则重新轮候由】排在:其后的申请》人依次递补 —。   【  第二《十七条 《。 申请人选定具体的!住房或者选择租赁补!贴后应当在规—定的时间内与住【房保障实施》机,构,签,。订保:障房租赁《合同或者租赁补【贴协议明确》双方:的权利义务 — 《    《 申:。请人拒签、逾期未】签,租,赁合同或《者租赁补贴协议的】视,为放弃住房保—障的:权利再次申请的【应当重新轮候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