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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章 — ? ? , 第一节 历【史文:化保护区和历史建】。筑 【     —第五十四《条  城市、县【人,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!文化保?护区和?历,史建筑?的保:护名录报省人—民政府核定后公【布经:批准公布的历史文】化,名镇、名村、—街区保存比较完整、!。内涵较为丰》富,、特色明《。。显的传?统镇:街,、村落和场》所以及?反,映历史风貌》和地方特《色,的历史?建,筑应:当纳入保护名录 !     】保护名录应》当,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!主体和?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!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!应,的界:址地形图《 ?   》 , 保护名《录报送核定前城【市,、县: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应当会同同—级文物?主管部?门征求有关部门、公!众、建筑物所有人】和其他利害关系【。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!论证公民、法人和】其他组织可以提【出建议对符》合本条例《规,定而没有纳》入保:护名录的保护对象】省人民政《府可以直接将其纳入!保护名录 》   【  第五十》。五条  省域城镇体!。系规划和城镇群【协调发展规划应【当明确区域历史风貌!保,护的主要原则—、策略和要求;【城市、?镇总体规划应当确】定城市或《者镇历史风貌的总】体格局划定》历史文化保》护区的范《围制定规划管—制措:施,;控: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!确,历史文?化保护区和历史【。建筑:。保护的具体要求并】落实到规划控—制指标? ,   【  :村庄规划应当对【保存具有风貌—价值的建《筑物、?构筑:。物保护具有乡土特】色的传统格局以及】与乡村?。风俗、节《庆、纪念等活—。动密切?关联的特定建筑和场!所等作出规定— 《     第【五十六条  —对纳入保《护名录的《历史文化保护—区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应当组织》编制专?项保护规划并参【照历史文《化名镇、名村、街区!的有关?。规定报?送,审,批,。专项保护规划经批准!后,。报上一级《人,民政府?和本级?人民代表大会—。常务委员会备案 】 ,     历!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!保,护规:划应:当包括下列内—容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一)历史风貌】保护的原则和总体】。要求; 《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核心保护》范围:和建设控制地带【; ?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:)土地使用的规划控!制和调整建》筑空间?环境和?景观的保《。。护要求;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)与历【史,风貌保护要求不【协调建筑的》整改要求; 【 ,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五)【规划管理的其—它要求和措施 】 《    第五十七条! , 对:。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!建筑城市、》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?划定核?心保护范围》制定保护措施—明,确使用功能并—可,根据保护需要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】或者: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!专家:和公众意见后—报,。本,级人民政府审批 】   【。 , 第五十《八条  《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应!当在历史文化—名镇、名村》、街区?的核:心保护范围设立保】护标:志 : ?     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—当在传统《镇,街、村落和》场所的核心》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!志 —    《 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房产管理《部门应当在历—史建筑的核心—保护范围设立保护】标志 】。 , ,  :第五十九条》  各?级人民?政府应当对历史文】化保护予《以必要的资金支持】。  【   ?基层:群众性?自治组织应》当配合政府对保护对!。象做好保护工—作 ? 《    鼓励—。企事:业,。单位、社《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!等形式资助》历史文化《。保护  !   第六》十条  《对纳入保护名录【的,。保,护对象?在其核?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!行与保护无关的【建设活动但新建、扩!建必:要的基础《设施和公益性公【共服务设施除—外 ?。 ?     》在保护对象》。建设控制《地带进?行新建、《。扩建、改建活动应当!。符合保护《规划或者保护措施】的要求?不得: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!风貌 】 ,  : 在保护对象核心保!护范围和《建设:控制地带《内进行新建、扩【建、改建活动建【设单位?或者个?人在申请办理—规划许可时应—当同时提交历史【文化保护的具体方】案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,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!应当: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!书面意见《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!。。证和征?。求,。公众意见 !     》第六十一条》  在保护》。对象核心《保护范?围和建设控》制地带内禁止—进行下列活动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开】山、采石、开矿等】破坏传统格局和历】史风貌的活动;【。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?。占用保护规划—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!、河湖水系、—道路等;《    !。   ? , ,(三)修建生产和】储,存,爆炸:性、易燃性、—放射性、毒害性【、腐蚀性物品的工】厂、仓库等; 】 , 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《(四)在历史建筑】上刻划、涂污;【 :。 《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。 (五?)对保护《对象可能造成破【坏,性影响的《其他活动 !     第六十】二,条  城乡》。。规,划主管?部门应当根据保护】名录将保护对象【资料纳入规划管【理信息系统》房,。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!屋权:属档案库中》对纳:。入保护名录的—历史建筑予以标【明, 《  ?   历史》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!全或者缺失的房产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!有,资质的测绘》单位对历史建筑【进行测?绘,测绘:资料纳入档案库统】一管理 !    第六—十三条  纳—入保护名录》的历:史建:筑由所有权》人负责维护、修缮所!有权人、使》用权人?、管理人另有约定的!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!或者由政府》代管的?由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负责维护、修】缮, —    《纳入保护名录—的历史建筑的所【有权人?、使用权人和管理】。人,不具:备维:护、:修缮:能力的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应?当给予?资助 】  :  第六十四条  !不得擅自拆除—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!建筑因严重损坏【难以修复或者因公】共利益需《要确:需,拆除的应当经城市、!。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!同文:物主管部门组—织专家论《证、制定补救措【施后报省人》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会同同【级文物主管部—门,批准 —     第六】十五条  》对纳入?。。保护:名录的历史建筑【经有相应资》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!危房确需翻》。建的应?当按照原《。地、原高度、原外】观的要?求编制建设工程设】。计方案?由所有权人》向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,门提出书面申请 !  》   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接到申—请后应当组》织专:家,论证:并征求同级文物、】房产管?理部门?意见后作出是否【批准的决《。定 《 ?。    对纳入保护!名录的历史建筑进行!修缮装饰、添加设施!的所:有权人?应当将方案报城市】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会同【同级文?物、房产管》理部:。门,审批:后,依法办理《相关手续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