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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, , 【 第一节》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!历,史建:筑 《 》    《第五十四《条 :。。 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应当:建立历史文化—。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!保护:名录报省人民政【府核定后公布经批】准公布的历史文【。化名镇、名》。村,、街区保存比较【完整、内涵较为【。。丰富、?特色明显的》传统镇街、村落和场!所,以及反映历》史风貌和地》方特色的历》史建:筑应当纳入保护名录! ,。     !。保,护名:录应当明《确各类保护对象的】主,体和保护范围界线并!。附有明确的地理坐】。标及相应《的界址地形图 】 ?   ?  保护名录—报送核定前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!文物主管部》门征求有关部—门、公众《、建筑物《所,有人和其他利害【。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!专家论证《公民、法人和其【他,组织可以提出建【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!而,没有纳入保护名【录的保护对象省人】民政府可以直接【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! :    — 第五?十五条  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】。和,城镇:。群,协调发展规划应【当,明确区域历史风貌】保护的主要》原则、?。策略和要求;—城市、?镇总体规《划应当确定》城市或者镇历史风貌!的总体格局》划定历史《文化保护区的范围】制定规划管制措【施;: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!明,确,历史文?化,保护区和《历史建筑保护—的具体要求并落【实到规划控制指【标 :  —   村庄规划应当!对保存具有风貌价】值的建筑《物、:构筑物保护具有乡土!特色的传统格—局以及与乡村风俗】、,节庆:、纪念等活动密切】关联的特定》建筑和场《所等作出规定 】  》   ?第五十?六,条  对纳入保护名!录的历史文化保【护区: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应当组【织编制专项》保,。。护规划并参照历【。史文化?名镇、名《村,、街区的有关规定】。报送审批《专项保护规划—经批准后报》。上一级?。人民政府和本级人】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备—案 《 ?   ? 历史文化保—护区:的专项保护规划【应当包括下列内【。容 》      【。。 , , (:一)历?史风:貌保护的原则和总】体要求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核心保护】范围和建设控制【地带;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三)土《地使用的规划控制】和调整建筑空间环】境和景?观的保护要求;【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与历史风貌—保护要求不协调建】筑的:整,改要求; 【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五)规划管理的!其它要?求和措?施   !  第?五十七条  对纳】。入保护?名录的历《史建:筑城市、县人民【政,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划定核心保护—范围制定保护措施】明确使用功能—并可根据保护—需要划定建设—控制地?带或者编制保护规】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!意见后报本级人民】政府审批 —    【 第五十八条  】城,市、县?人民:政府应当在历史文】化,名镇、名村》、街区的核心保护】。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! 》    城》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!镇街、?村,落和场所《的核心保护范—围设立保护标—志 —     城—市、县人民政府房产!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!。建筑的核心》保护范围《设,。立保护标志 !。   《  第五十九—条 : 各级人《民政府应当对—历史文化保护—。予以必要的》资,金,支持: ,     !基,层群众?性自治组织应当配】合政府?对保护对象做—好保护工作 !     鼓【励企事业《单位:。。、社:会,组织和个《人以:捐赠:等形式资助历—史文化保《护 【 ,   第六十条 】 ,对纳入保护名录的】保护对象在其—核心保护范围内不】得进:行与保护无关的【。建设活动但新建、】扩建必要《的基础设《施和公益《性公共服务》。设施除外 】     在【保护对象建设控【制,地带进行《新,建、:扩建、改建》活,动应当符合》保,护规:划或者保护》措,施的要求不得破【坏传:统格局和《历史风貌 【  《   在保护对象核!。。心保护范《围和:建设控制《地带内进《行,新建、扩建、—改建活动建设—单位或者个人在【申请办理规》划许可时应当—同时提交历史—文,化保护的具体—方案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在作出规划》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!主管部门的书—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!专家论?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! ?   《  第六十一—条  在保护—对象核心保》护范围?和建设控制》。地带内禁止进行【下列活动 !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一)开山!、采石、开矿等【破坏传?统格局和历》史风貌的活动—。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占用保护规划!确定保?。留的园林《绿地、河湖》水系、?道路等; 》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修建!生产和储存爆炸【性、易燃性、放射】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!物品的工厂、仓【。。库等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四)在历【史建筑上刻》划、:。涂污;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五)对【保,护对:象可能造成破坏性】影响:。的其他活动 】     第六!十二条  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应《当根据保护名—录将保?。护,对象资?。。料纳入规划管理信】。息系统房产管理部门!。应当在房屋权—属档:案库中对纳入—保护:名录的历史建筑【予以标明 】 :   ? 历史?建筑原有测绘资料】不全或者缺》失的:房产管理部门应【当委托具《有,资质的测绘单—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!绘测绘资料纳—入,档案库统一管理 】 ,   —  第?六十三条《  纳入保护名【录的历史建筑由【所有权人负责维【护、修缮《所有权人、》使,用,权人、管理人另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】所有权不明或—者由政府代》。管,。的由:城市、县人民政府负!责维护、修缮— ?。   》。 , 纳:入保护名录的—历,史建筑?。的所:有权人、使用权人和!管,理人不具备维护、修!缮能力的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应当给予资】助 : 《。 ,    第六十四】条  不得擅自【拆,除纳入保护名录【的历史建筑因严重】损坏难以《。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!需,要确需拆除》的应当经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?城,乡规:划主管部门会同【文物主管部门—组织专家论证、制】定补救措《施后报省人民—政府城乡《。规划主?管部:门,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!门批准 】     第—六十五条  对【纳入保护名》录,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!资质的鉴定》单位:鉴定为危房确需【翻建的应当按照【原地、原高度—、原外观的要求编】制建设工程设计【方案:由所有权人向—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!书面申请 】 ,     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!请后:应当组?。织专家论证并征求】同级文物、房产【管理部门意》见,后作出是否》批准的决定》。  【   对纳入保护名!录的历史建筑进【行修缮?装饰、?。添加设施的》所有权?人,应当将?方案报城《。市、县人民政府【。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!同级:文物、?房产管?理部门?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!手,续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