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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,章 ? 】第一节 《历史文化保》护,区和历史建》筑, 【     第五十】四条:  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应当建立历】史文化保护区和【。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!。报省人民政府核【定后公布经批—准公布?的历:。史文化名《镇,、名村、街区保存】比,较完整、内涵较【为丰富、特色—明显的传统镇—街、村落和》场所以及反》映历史风《貌和:地方特?色的历史建筑应当纳!入保护名录 !    》 保护名《录应当明确各—类保护对《象的:主体:和保:护范围界《线,并附有明《确的地理坐标及相】应的界址地形图 】 》    保》护名录报送核—定前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会?同,同级文物主管部门】征求有关部门、【公众、建筑》物所有?人和其?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!并进行专家》论证:公民: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】可以提出建》议对符合本》条例规定而没有【纳,入保护名《录的保护对象—省,人,民,政府可以直接将其纳!入保护名录 【     第!五十五条  省域城!镇体系?规划和?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!。应,当明确区域历史风】貌保护的主要原则】、策略和要求;城市!、镇总体《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或!者镇历史风貌的总】。体格局划定历史【文化保护区的范围】制定:规,划管制?措施;控制性详【。细,规划:应当明确历史文化保!护区和?。历史建筑《保,。护的具体要》求并:落实到规划控—制指标 《 ?     村庄规!划应当对保存具【有风:。貌价值?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】保护具?有乡土?特色的传《统格局以及与乡村】。风俗、节庆》、纪念等活动密切关!联,的特定建筑和—场所等作出规定【   】。  第五十六条【  :对纳入保护名—录的历史文化保【护区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?应当组织编制专项保!护规划并参照历史文!化名镇、名村—、街区的有关规定报!送审批专项保护规】划经:批准后报上一—级人民政府和本【级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《。。委员会备案 — :     【历史文化《保护区?的专项保护规划【应当包括下列内【容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历史【。风貌:保护的原《则和总?体要求; 【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:)核心保护范围【和,。建设控制地带; 】。 《 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》)土:地,使用:。的规划控制》。和调整建筑空—间,环境和景观》的保:护要求?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。)与:历史风貌《保护:要求不协调建筑的】整改要?求; 》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(五《)规划管理的其它】要求:和措施 【     第五十!七条  对纳入保护!名录的历史建筑【城,市、: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应当划定核》心保:护范围制定保—护措施明确使用【功能并可根》据保:护需要划定建设控】制地:带或: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!求专家和公众—意见后?报本级人民政府【审,批 【    《第五十八条  城】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应当在历史文】化名镇、名村、街区!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!保护标志 【     【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在,传统镇街、村—落和场?所的核?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!。标志  !   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》。房产管理部门应【当在历史建》筑的核?心,保护范围设立—保护标?志 : 《  :   第五十九条 !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!对历史文化保护【予,以必:要的:资金支持 【 ?。  :  基层群众性【自治组织应》当配:合政府对保护对象做!好保护工作 【 , ,     鼓励】企事业单位、社会】。组织和个人》以捐赠等《。形式资助历史—文化保护 【    — 第六?十条:  对纳入保护【名录:的保护对象在—其核心保护》范围:内,不得进行与保护无】关的建设活动但新】建、扩建《必要的基础》。设,施和:公益性公共服—务设施除外 】  《   在保护对【象建设控制》地带进行新》建、扩建、》改建活动应》。当符合保《护规划或《者保护?措施的要《求不得破坏传统【格局和历史》风貌 】。   ? 在保护对象—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!控制地带《内进行新建、—扩建、改建活动【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:在申:。请,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!同时提交历史—文化保护的具—体方案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在作出规【划许可前应当征【求文物主管部门的】书面意见必》要时应组织专—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!见 : ,     】第六十一条  【在保护对象核心【保护范围和建设【控,制,地带内禁止进行下】列活动 《 ?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?),开山、采《石,、开矿等破坏传统】。格,局和历史风貌的【活动; 》 ?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(二)占用》保护规?划确定保留的园林】绿地、河湖水—系、道路等;—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修建生产和储!存爆:炸,性,、易燃性《、,放射性、毒害性【、腐蚀性物品的工】。厂、仓库《。等; ?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四)?在历史建《筑上刻?划、涂污;》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对保护《对象可能造成破坏】性影响?的其他活动 】   》  第?六,十二条 《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根据保》护名录将保》护,对象资料纳入—规划管?理信息系统房产【管,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!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!。护,名,录,的历史?建筑予以《标明  !。   历史建—筑原有测绘》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!房产管理《部门应?当,委托具有资质的测】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!行测绘测绘》资料纳?入档案库统一管理】 ?     第六!十三条  纳入【保护名录的历—史建筑由《所,有权人负责维护、修!缮所有权人》、,使用权人、管理人另!有约定的《从其约?定所:有权不明《或者由?政府代管《的由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负责维护【、修缮? 》     纳入保】护名录的历史建筑】的所有权人》、使用权人和—管理人不具》备维护、修》缮能力的《城,市、县人《民政府?应当给予资助—  【   第《六十四?条  不得擅—。自拆除?纳入保护《名录的历史建—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!复或者?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!拆除的应当经城市】、,县,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!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!、制定补救措—。施后:报省: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!文物主管《部门批?。。准   !  第六十五—条  对纳入保【护,名录的历史建筑经】有相:应资质的鉴定单【位鉴定为危房确需】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地!、原高度、原外观】的要求?编,制建设?。工程设?计,方案由所有权人向】。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提出书面】申请 》 :     城市【、县人?民政府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接到—申请后?应当:组织专家论证—并征:求同级文《物、房产管理部【门意见?后作出是否批—准的决定 】。     对纳】入保护?名录的?历史建筑进行修【缮,装饰、添加》设施的所《有权人应当将方【案报: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》。部门会?同同级文物、房产管!理部门审批》后依法办理相关【手,。续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