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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章: : ? 第—一节 ?历史:文化保护《区和历史建筑 ! , 《    第》五,。十四条 《 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应当建立》历史文化《保护区和《历史:。建筑的保《护名录报《。省人民政府》核定后公布经批准公!布的:历史文化名镇、【名村、街区》保,。存比较完整、内涵】。较为丰富、》特,色明显的传统—镇街、村落和场所以!及反:映历史风貌和—地方:特色的历史建筑【应,。当纳入保护》名录 】 ,   保《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!保,护对:。象的主体和》保护范围界线并附有!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!。。应的界址地形图 】 ,    【 保护名录报送【核,定前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当【。会同同级文物—主管部门征》求有关部门》、公众、建筑物所】有人和其他利害关】系人的意见并进行】专家:论证公民、法人和】其,他组织可以》提出建议对符合本】条例规定《而没有纳入保护名】录的:保护对象《省人民政府》可以直?接将其纳入》保护:。名录 《     第!。五十五条《。  省域城镇体【系规划和城镇群协】调发展规《划应当明确区域历】史,风貌:保护:的主要?原则、策《略和:要求;城市、—镇总体规划应当确】。定城市?或者镇?历史风貌的总体格】局划定历史文化【保护区的范围制【定规划管《制措:施;控制性详—细规划应当明确历史!文化保护区和历史】建筑保?护的:具体要求并落实【到规划控制指标 !    【 村庄规划应当【对保存具有风—貌价值的建筑物【、构筑物《保,护具有乡土特色的】传,。统格局以及与乡村】风俗、节庆、纪念等!。活动密?切关联的特定—建,筑和场所《。等作出规定 【    【 第:五十:六条  对纳入保】护名:录的历史文化保【护,区城市、县人—民,政府应当《组织编制专项保护】规划并参照历史文化!名,镇、名村、街—区的有?关规:定报送审《批专项保护》规划经批准后报上】一级人民《政,府和本级人民—代表:大会:常务委?员会备案 !     历史文】化保护区的专—项,保护规划应》当包括下列》内容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)—历史风貌《保护的原《则和总体要求;【 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核心保】护范围和建》设控制地带; 】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三:。)土地使用的规【划控:制和调整建筑—。空,间环境和景》观的保护要求—; 》    》。。。    《 (:四)与历史风貌保护!要求不协《调建筑的整》改要求;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。 (五)规》划,管理的其它要求和措!施 》     —第,五十七条  对纳入!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!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!制定:保护:措施明确使》。。用功能?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!定建设控制地带或】者编制?。保护规划《经征求专《家和公众意见—后报本级《人,民政府审批 !。  ?   ?第五十八《条  城市、县人民!。政府:。应当在历史文化【名镇、名《村、街区的》核心保?护范围设立保—护标志 — :    《 城:市,、,。县人民?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:应当在传统镇街、村!落和场所《的核心保护范围【设立保护《标志 【    《 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房:。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!史建筑的核心保护】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! : ?    第五十九条!  :。各级人民政》府应:当对历史文》化保护予以必要的】资金支持 — :     —基层群众性自治【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对!保,护对象做好》保护:。工作 —     —鼓励企事业单位、社!会,组织和个人》以捐赠等形》式资:助历史文化保护【 : :    》 第六?十条 ? 对纳入保护—名录的保护对象在】其核:心,保护范围内不得进】行,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!。动但新建、扩建【必,要的基础设施和公】益性公共《服务:设,。施除外 —     【在保护?对象建?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!、扩建、改建活动应!当符合?保,。护,规划或者保护措【施的要求《。不得:破坏:。。传统格局《和历:史风貌 》     】在保护对《象核心保护范围和】建设:控制地带《内进:。行新建、扩建、改】建活动建《。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在申请?办理规?划,。许可时应《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!保护:的具体?方案城乡《规划主?管部门在作出—规划:。许,可前应当征求—文物主管部门的书】面意见必要时应【组织专家《论,证和征求公众意见】    !。 第六十一条—  :在,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!。围和建设控制地带】内禁止进行下列【活动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—)开山、采石、开矿!等破坏传《统格局和《历,史风貌的活动; 】 , 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(二【),占用保护规划确定】保留:的,园林:绿地、河湖水系、】道,路等; 】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?(三)?修建:生产和储存爆炸性】、易燃?性、放射性、毒【害性、腐蚀性物品】的工厂、仓库等;】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)在《历史建筑上刻—划、涂污;》    !。  :   (五》)对保护对象可【能造成破坏》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!  —   第六十二【条, ,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应当?根,据保护名录将保护对!象,资料纳入规划管理】。信息:系统房产管》。理部门?应当在房屋权属【档案库中对》纳,入保护名《。录的:历史:。建筑予?以标明 》 :  ?。   历史建筑原有!测绘:资料不全《或者缺?失的房产《管理部门应当—委托具有资质—的测:。。绘,单位对?历史建筑进行测【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!库统一管《理, ? ?。    第六十三】条  纳入保护【名录的历史》。建筑由所有权—人,负责维护、修缮所有!权人、?使用权人《。、管理人另有约【定的: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!。。。或者由政府代管的由!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负责维【护、修缮 】     纳入】保护名?录,的历史建筑的—所有权人、》使用权人和管理人不!。具备维?护、修?缮能力的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!助   ! , 第:六十四条《  不?得擅自拆《除纳:入保护名录的历史】建,筑因严重《损坏难?以修:复,或者因?公共利益需要确【需拆:除的应?当经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会同文物主管—部门组织专家—论证、制定》补,救措施后报》省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会同同级《文物主管部门—。批准 —     第六十!五条  对纳—入,保护名录的历史【建,筑经有相应资—质的鉴定单》位鉴定为危房—确需翻建的》应当按照原地、【原高度、原外—观的要求编》制建设?工程设计方》案,由所有权人向城市、!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提出书面【申请 【     城—市、县人《民政府?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接到申—请,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!并征求同级文物【、房产管理部—门意见后作出是【否,批,准的决定 】  ?   对纳》。入保护名录》的历史建筑进—行修缮装饰》、添加设施的所【有权人应当将方案报!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城乡【。。规,划主管部门》会同同?级文物、房产—管理部门《审批后依法办理【相关手续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