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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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】节 历史文化保【护区和历史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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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五十四条 》 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应当建》立历史文化保—护,区和历史《建筑的保护名录【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!公,布经批准《公,布的历史《文化:名镇、名村、街区保!存比较完《整、内涵较为丰富】、特色明显的—传统:镇街、村落和场所】以及反映历史风貌】和地方特色的—。历史建?。筑应当纳入保护【名录
! 保护》名录应当明》确各类?保,护对象的主体和保】护,范围界线并》附有明确的地—理,坐标及相应》的界址地形图—
! 保护名录》报送:核定前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城乡《规划主?管部门?。应当会同《同级文?物主管部门征—求有关部《门、公众、建筑物所!有人:和其他利害关系人】的意见并《进,行专家论《证公民、《法人和其《他组织可以》提出建议对符合本】条例:规定而没有纳入保】护名:录的保护对》。象省人民政府—。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!护名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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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五十五条 】省,域城镇体系规—划和城镇群协—调发展规划应—当明确区域历史风】貌,保护的主要原则【、策略和要求;城市!、镇总体规划应当确!定城:市或者镇历》史风貌的总体格局划!定,历史文化《保护区的范围制定】规划管制措施;控制!性详细规划应—当明确历《史文:化保护区和历史【。。建,筑保:护的具?体要求并落实—到规划控制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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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村庄规划应》当对保存具有风【貌价值的建筑物、】构筑物保护》具有乡土特色的【传统格局以及—与,乡村风俗、节庆、】纪念:等活:动密切关联的特【定建筑和《场所等作出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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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五十六条 对】纳,。入,保护名录的历—史文化保《护区城市《、县人?。民政府应当组织【编,制专项保护》规划并?参照:历史:文化:名镇、名《村、:街区的有关规定报送!审批专项保护—规划经批准后报【上,一级人民政》府和本级人民代【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】
】 ,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!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包!括下列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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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》一)历史风》貌保护的原》则和总体要求;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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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《 (二)核【心保护范围和建【设控制地带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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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。。 (三?)土:地使用的规划—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!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!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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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(四)与历史风貌保!护要求不协调建【筑的整改要求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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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 》。 (五)规划管【理的其它要求和【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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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?。十七条? 对纳入保—护名录?的历史?建筑城市、县人【民,。。政府: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划定核心保》护范围?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!用功能并可》根据保护需要—划定建设控制地【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!经征求专《家,和公众?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!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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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!八条 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—。。。应当在历史文化【名镇:、名村、街》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!立,保护: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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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在传统镇街、【村落和?场,所的核心《保护范围设》立保护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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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城市、县》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!门应当在历史建筑】。的核:心保护范围设立【保护标?志
】 ?第五十九条 【各,级,。。人民政府《应当对历史文化保护!予以必?要的资金支持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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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,基层群?。众性:自治:组织应当配合—政府对保护对—象做好保护工—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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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】企事业?单位、社会》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!形式资助历史文【化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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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十【条 对《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!对象在其《核,心保护范围内—不得进行与保护【无,关的建设活动但新】建、扩建必要—的基础设施和公益】性公:。共服务设施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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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在保护对象建设!控制地?带进行新建、扩建、!改建活动应》当符合保护规划【或者保护措施的【。。要求不得破坏传【统格:局和历史风貌
】
— :在保护对象核心【保护范围《和,建设控制地带内【进行新建《、扩建、改建活动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在申请办理规划【许可时应当同时【提交历史文化保【。护的具体方案城【乡规:划,主管部?。门在作出规划许【可前应当《征求文物《主,管,部门的?书面: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!家论:证和征求公众—意见
【
第六【十一条 《 ,在保:护对:。象核心保《护范围?和建设?控制地带内》禁,止进行下列活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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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 (一)开》山、采石、开矿等破!坏传统格局和历史】风貌的活《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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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二)占用!保护规划确定保【留的园林《绿地、河《湖,水系、?道路:等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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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, (?三)修建生》产和储存《爆炸性、易燃性【、放射性、毒—害性、腐蚀性物品】的工厂、仓库等【;
! 》 (四)在历—史建筑上刻划—、,涂,污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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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 , ,。 (?五):对保护对《象可能造成破坏【性影响的其他—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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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六十二条 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应当根据】保护名录将》保护对象资料—纳,入,规划:管理信息系统—房产管理部门应当】在房屋权属档—案库中对纳》入保:护,名录的?历史:建筑予以标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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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历史建筑原—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!缺,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!当委托?。。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!对历史建筑》进行测绘测绘—资料纳入档案库【统,一管理
! 第六—。十三条? 纳入保护—名录的历《史建筑由所》有权人负责维护、修!缮,所有权人、》使用权?人、管?理人另有约定的从】其约定所有权不明或!者由政?府代管的《由城市?、县人民《政府负责维护、修】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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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纳《入保护?名录:的历史建筑的所【有权人、使用—权人和?管,理,人不:具,备,维护、修缮能力的】城市、?县人:民政府应《当给予?资助
! , 第六十四—条 不得擅自拆除!纳,。。入保护名录的—历史建筑因严重【。损坏难?以修复或者因—公共利益需要—确需拆除的》。应当经城市、县人】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会同文》物主管?部门组织专家论证】、制定补救》。措,施后报省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】文物主管《部,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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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—十五条 对纳入】保,护名录的《历史建?筑经:有相应资质的鉴【定,单位鉴定《为危:房确需翻建》的应当按照原地、原!高度、原外》。观的要求《编制建设《工程设计方案—由,所有权?人向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提【出,书面申请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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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城市《、县:人,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接:到申请后应》当组织专家论—证并征求同级文物】、房产管《理,部门意见后作—出是否批准》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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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 : 对纳入保护—名录的历史》建,。筑进行?修缮:装饰、?添加设施的所有【权人应当将方案【报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会同同级文物、【房产管理部门—。审批:后依法办理相—关手: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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