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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 ! 第?一节 历史文—化保护区和历史【建筑 》 :     第】五十四条  城市】、县: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!史文化保《护区和历《史建筑的《保,护,名录:报省人民政府核【。定后公?布,经批准公《布的历史文化名【镇、名村、街区保】存比较完整、内涵较!为丰富、特色明显】的传统?镇街、?村落和场《所以及反映》历史风貌和地—方特色的历》史建筑应《当纳:入保护名录 】 :   ?  保?护名录应《当明确各类保护【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!。围界线?并附有明确的地理】坐标及相应的界址】地形图 】     保—护名:录,报送核定前》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会《同同级文《物,主管:部门征求《有关部门、公—众、建筑物所有人和!其他: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!进行专?家论:证公民、法人—和其他?。组织:可以提出建议—对符合本条例规定】而没有纳入保护名】录的保护对象省人】民政府?可以:直接将?其,纳,入保护名录 !。。 ,。 ,    第五十五条!  :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!城镇群协调发展【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历!史风貌保护的主【要原则、策略—。和要求;城市、镇总!体规划应当确定【城市或者镇》历史风貌的》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!化保护区的范—。围,制定规划《管制措施;控制【性详细规《划应当明确历—史文化?保护区和历史建【筑保护?的具体?要求并落实》。到规划?。控制:指标 ?  —   村庄规划【应,当对保存具有风貌】价值的建《筑物、构筑物保护具!有乡土特色的—传统格局以》。及与乡村风》俗、节庆、纪念等活!动密切关联的特定】建筑和场所等作出】规,定 【    第五十【六条 ? 对纳入《保,护名录的历史文【化保护区城》市、:县人民政府应当【组织编制《专项保护规划并【参,照历史文化名镇、名!村、街区的有—关规: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!规划经?批准后报上一—级人民政府和本【级人民代表》。大会常务委员会【备案 ? , :。   《  历史文化保护区!的专项保护规划【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!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)历史风】貌,保护的原则》和总体要求; 【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核心保护范围和建!设控制地带》; 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三)土地!使用的规划控—。制和:。。调整:建,筑,空间环?。境和景?观,。的保护要《求;: ,。 :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(四)与历史风貌】保护要求不协调建】筑的:整改:要求; 【 , 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(五《)规划管理的—其它:要求和措施 —   【  第五十七条【  对纳入保—。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划定—核心保护范围—制定保护措施明【确使用?功能并可《根据保护《。需要划定建》设控制?地带或?者编制保护规划【经征求专家和公众】意见:后,报本级人民政府审】。批  】   第五十八条】。  :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应!当在历史文化名【镇、名村、街区的】核心保护范围—设立保护标志—  【   城市、—县人民?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,当在:传,统镇街、村落和场】。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!立,保护标志 》   【  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房产管理【部门应当在历—史建:筑的核心保护范围】设立保护标志 【   【。  第五十》九条  各级人民】政府应当对历—史文化保护予以【必要:的资金支持 !     基【层群众性自》治组织应当配合政】府对保护对象做【。好保护工作 —   【  鼓励企事业单】位、社会组织—和个:人以捐赠等》形,式资助历《史文化保护 【 ?。     第六十条!  对纳入保护名录!的保护?。对象:在其核心保》护范围?内不得进行》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!动但新建、扩建必要!的基础设施和公益】性公共服务设—施,除外 》   》。  在保护对象建设!控制地?带进行新《建、扩?建、:改,。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!。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!。要求不?得破坏传统格—局和历史风貌 【 :。    — 在保护《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!建设控制地带—内进行新《建、:扩建、改建活动【建,设单:位或:者个人在申请办理】规,划许可时应当同【。时提交历史文—化,保护的具体方—案城乡规《划主:管,部门在?。作出规划许可前应】当征求文物主管【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!时应组?。织专:家论证和《征求公众意见 !     第】六十:一条  在保护【对象核心保护范围】。和建设控制地—带内禁止进》行下列活动 】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开山、》采石:、,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!和历:史风貌的活动; !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二)占用保护规划确!定保留的园林—绿,地、河湖《。水系、道路等—; —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三)修建【。生产:和储存爆《炸性、易燃性、【放射:性、毒?害性、腐蚀性—物品的工《厂、仓库等; 】。。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在历史建筑上刻!划、涂污;》 》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五)对保护对象可能!造成破坏性》。影,。响的其他活动 !   》  第?六十二条  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根据保—护,名录将保《。护对象?资,料纳入规《划管理信《息,系统房产管》理部门应当在房屋】权属档案库》中对纳入保护—名录的历史》建筑予?以标明 !  :  历?史建筑原有测绘资】料不: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!理部门应《当委托具有》资质的测绘单—位对历史建筑—进行测绘测绘—资料纳入档案库【统一管理 ! ,    第》六,十三条  纳入保】护名录的历史—建筑由所有权人负】责维护、修缮所【有权人、使用权【人、管理人另—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!有,权不明或者由政【府代管的《。由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负—。责维护?、修缮 !    纳》入保护名录的历史】建,筑的所有权人—、,使用权人和》管理人不《具备维护、修缮能】力,的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应当给【予资助?  【   ?第六十四条》  :不得擅自拆》除纳入?。保护名录的历史建】筑因严重损坏难【以修复或者因公【共利益需要确—需拆除?的应:当,。经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!门组织专家论证、制!定补救措施后—报省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,。门会同同级文物主】。管部门?批准:    ! 第六十五条— , 对纳入保护名录】的历史建筑经—有相应资《质的鉴?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!需翻建的应当按【照原地、原高度、原!外观:。的要求编《制,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,由所有权人向城市】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提出《书面申请 【。 ,     —城,。。市,、县人?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:接到申请后应—当组织专家论—证并征求同级文【物,、房产管理》部门意见《后作出是否批—准的决定 【     【对纳入保护名录【。。的历史建筑进—行修缮装饰》、添加设施的所有】权人应当将》方案报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:主管部门《。会同同级文物、房】产管理部门》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!手续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