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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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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历】史文化保护区和历】。史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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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】四条 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应当—。建立历史文》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!的保:护,名录报省人民政【府核定后公布经批准!公布的历史文—化名镇、名村、街】区保存比较完整、】内涵较为《丰富:、特色?明显的传统镇街、】村落和?场所以及反映历史】风貌:和,地,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应!当纳:入保护名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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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保护:名录应当明确各类】保护对象的主体【和,保护范围界线并附】有明:。确的地理坐标—及相应的《界址地形图》
— 保护名录】报送核定前城市【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》规划: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!级,文物主管部》门,征求有关部》门、公众、建筑物所!有人和其他利害【。关系人的《意见:并进:行专家论《证公民、法人和【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!议对符?合,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!入保护名录的保【护对象?省人民?政府可以直》接,将其纳入《保护名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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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十五条 省【。域城镇体系规—划和城镇《群协调发展规—划应当明确区域历】。。。史风貌?保护的主《要原则、策略—和要求;城市、镇总!。体,规划应?。当确定城市或者【镇历:史风貌的总体格【局划定历史文—化保护?区的范围制定—规划管制措施;控】制性详细规划—应当: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!和历史建《筑保护的具体要【求并落实到规划【控制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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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】庄规划应当》对保:。存具有风貌价值的建!筑物、构筑物保护】具有乡土特色的【传统格局以及—与乡村风俗》、节庆、纪念—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!定建:筑和场所等作出【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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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《十六条 对纳【入保护名《。。录的历?。史文化保《护区城?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应当组织编制专项】保护规划《并参照历史文化名镇!、名村、街区—的有:关规定?报送审批专项—保护规划经》批,准后报上一级人【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!表大:会常务委员》会备:案,
— , 历史文化【。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!划应当?包括下列内》容
】 —。 (一)历史风貌保!护的原?则和总体要求;【
】 : , (二)—核心保护范围—。和建设控制地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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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— (三)土地使用的!规,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!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!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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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: , (四)与历】史风貌?保护:要求:不协调?建筑的?整改要求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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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》五)规?划管理的其它要求和!措施
】 第五十【七条 对纳入保护!名录的历史》建筑: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《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!。。。心,保护范围制定保护】措施明?确使用功能并—可,根据:保护需要划定建设】控制地带或者编【制保:护规划经征求专家】和公众意《。见后报本级人民政】府审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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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十—八条 城》市、:县人民政《府应当?在历史文化名镇、名!村、:街区:。的,核,心保护范围设—立保护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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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:规,划主:管部:门应当在传》。统镇街、村落—和场所的《。核心保护范围设【立保护标志》
【。 : 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房产管理部门—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!心保护?范围设立保护标志】
【 ?第五十九条 各】级人民政府应—当对历史文化保【护,予以必要的》资,金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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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群众!性自治组《织应当配合政府对保!护,对象做好保护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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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鼓励企—事业单位《、社会组织和个人以!捐,赠等:形式资助历史—文化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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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十条 !。 对纳入《保,护名录?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!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!与保护无关》的建设活《动但新建《、扩建必《。。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!。性公共?服务设施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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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在保护—对象建?。。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!、扩建、改建活动应!当符合保护规划或】者保护措施的—要求不?得破坏传统格局和】历史:风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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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保!。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!和建设?控,制地带内进》行新建、扩建—、改建活动建设单位!或者个人在申请办】。理规划许《可时应?当同时提交历—史文化保《护的:。具体方案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!应当征求文物主【管部门?的,。书面意见必要时应】组,织专家论证和征求】公,众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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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十一条》 , 在保?护对象核心保护范】围和建设《控制地带《。内禁止进行下—列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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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【开山、采石、开矿等!破坏传统格局—和历史风貌的—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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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?二)占用保》护规划确定保留【的园林绿地、河湖】。水系、道路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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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》(三:)修建生产和储存】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!射,性,、毒:害性、腐《蚀,性物品的工厂—、仓:库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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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四)在历史】建筑上刻划、涂污;!
! (五【)对保?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!性影响的《其他活动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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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《十二条 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根据《保护名录将保—护对象资料纳—入规:划管理信息系统房】产管理部门应—当在房屋权》属档案库中》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!史建筑予以》标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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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历史:建筑原有《。测绘资料不》全或者缺失的—房产管理部》门应当委《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!位对历史建筑进行】。测,绘测绘资料》纳入档案库》统一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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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《。十三条 纳入【保护名录的历史【建筑由所有权人【负责维?护,、修缮所有》权人、使用权人、】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!其约:定,所有权不《明或:。者由政府《代,管的:由城市?、,县人民政府负责维护!、修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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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【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!筑,的所有权人、使用】权人和管理人—不具备维护》、修缮能力》的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:应当给予资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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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十四条 不【得擅自拆除纳入【保护名?录的:历,史建筑因严重损坏】难以:修复或者因》公共利益《需要确需《。拆除的应当经—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:门,会同文物主管部【门组织专《。家论证、制定—。补救措施后报省人】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会同同级》。文物主?管,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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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六:十,五条 对纳入【保护名?录的历史建筑经有相!。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!。定,为危房确需翻建的】应当:按照原地《、,原高:度、原外观的要【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!方案由所《有权人向城》市,。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书:面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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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接到申请后应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】征求同级文物、房】产管理部《门意见后作》出,是否批准的决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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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【纳入保护名录的历】史建筑进行修—缮装饰?、,添加设施的所有【权人应当《将方案报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会同同【级文物?、房产管理》部门:审批后依法办理【。相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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