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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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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历史文!。化保护区和历史【建,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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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《五十四?条 ?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应?当建立?历史文化保护—。区和历史建筑的保】护名录报省人民政】府核定?后公布经批准—公布的历史文—化名镇、名村、街区!保存:比较完整、内涵较】为丰富?、,特色明显的传—统镇:街、:村落和场所以及反映!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!的,历史建筑《应当:纳入:。保护名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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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保护名录应】。当明:确各:类保: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!范围界线并附有明】确的地理坐标及相】应的界址地形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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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保护名录报送【核定前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应《。当会同同级文—物主管部门征—求有关部门》、公众、建》。筑物所有人》和其他?利害:关,系,人,的意见并进》行专家?论证公民、法人【和其他组织可以提】出建议对符合本条】例规定而没有纳入】保护名录的》保护对象省人—民政府可以直接将其!纳入保护名》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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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【十五条? , 省域城《镇体系规划和—城镇群?协调发展规划应【当明确区域》历史风貌保护的主要!原则、策略和—要求;城市、—镇总体规《划应当?确定城市或者镇历史!风貌:的总体格局划定历史!文化保护区的范【围制定规划管制措施!。;控制性详细规划】应当明确历史文【化保护区和历史【建筑保?护的具体要求并【落实到规划控制【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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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庄!规划应当对保存具】有,风貌价值的建—筑物、构筑》物保护具《有乡:土特色?的传统格局以及【与乡:村风俗、节庆、纪念!。等活动密切关联【的特定建筑和场所】等作出规《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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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十六】条 对纳入—保护:名录的历《史文化保护区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—应当组织编》制专项保护规划并参!照历史文化名镇、名!村、街区的》有关规定报》送审批专《。项保护规划经批准后!报上一级《人民政府和本—。级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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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。 :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!。专项保护规划—应当:包括:下列内?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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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。 (《一,),历史:风貌保护的原—则和总体要求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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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核心保—护范围和建设控制】地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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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? (三)土地—使用的规《划控制和调整—。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!的保护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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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? 》(四)与历史风【貌保护要《求不:协调建筑的整—改要求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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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五《),规划管理的其它要】求和: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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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五十七条 》 对纳入保》护名:录的历史建》筑城: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划—定核心?保护范围制定—保护措施明确使用】功能并可根据保【护,需要划定建》设控制地带或者编】制保护规《划经征?求专家和公众意见】后报本级人民—政府审批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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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十八】条 城市、—县人民政《府应当在历》。史文化名镇、名村】。、,街区的核心保护【范,。围设:立保护标《志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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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在传统镇街、村!。落和场所的》核心保护范》围,设立保护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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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房产管理部门应当】。在历史建筑的—。核心保护范围—。设立保护标志—
— , 第五十—九条 各》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对历史文化保—护,予以必要的资金支】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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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—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】应,当配合政府对保【护,对象做好保护工作】
— 鼓励企【事业单位《、社会?组织和个人》以捐赠等形式资助】。历史文化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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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:。 第六?十条 对纳入【保护名录《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!保护范围内》不得进?行与保护《无关的建设活动【但新建?、扩建必《要的基?础设施?和,公益性公共服务【设施:除外
】 在保护对】象建:设控制地带进行新】建、扩建、改建活动!应当符合保护规划】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!不得破?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!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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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在保《护对象核心保护范】围和建设控》制地:带,内进行新《建、扩建《、改建活动》建设单位或者个【。人在:申请办理规划许【可时应?当同时提交历史【文化:保护的?具体方案《城乡:规划主?。管,部门在作出规划许】可前应当征》求文:。物主:管部门?的书面?意,见必要时《应组织?专家论证《和征求?公众:意见
! 第六》十一:条, :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!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!内禁止进行》下列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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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, (一)开山、采!。石、开矿等破—坏传统格《局和历史《风,貌的活动;》
》
, — (?二):占,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!的,园,林绿地、《河湖水?系、道路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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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。 (三)修建】生产和储存爆炸【性,、易燃?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!、腐蚀性《物,品的工厂、仓—库等;
】
? —(四)在历史建筑上!刻划、?涂污:;
【 【 (五)对保护对象!可能: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!他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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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:。第六十二条 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根据保】护名录将保护对【象,资料纳入规划—管理信息《系统房产管理部门】应当在房屋权属【档案库中对纳入保】护,名录的历史建筑予】以标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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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历史》建筑原有测绘资料】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!管理部门应》当,委托具有资质—的测绘单位对历史】建筑进行《测绘测绘资料—纳入档案《库统一管《理
】 第六》十三条 纳入保护!名录的历史》建筑由所有》权,人负责?维护、修缮所—有权人、使用—权人、?管理人另《有,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!权不明或者由政府】代,管的由城《市,、县人民政府负责】维护、修《缮
【。 纳入保【护名录的《历史建筑的所—有权人、《使用权?人和管理《人不具备维护、【修缮能力的城—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!给予资?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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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四!。条 : 不得擅自拆除纳入!保护名录的》历史建?筑,因严重损坏难以修】复或者因公》共利益需要》。。确需拆除的应—当经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!部,门组织专家论—证、制定补》救措:施后报省人民—政府城乡《。规,划主:管,部,门会同同级文—物主管部门》批准
! 第六十—五条 对纳入保护!。名录的历史建筑经有!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!鉴定为危房确需翻】建的应当按照原地、!原高度、原》外观的要求》编制建设《工程: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!向城市、县》人民: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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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接到申请后应当组】织,专家论证并》征求同级文》物、房产管理部门意!见,后作出是否批—准的决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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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对纳入保—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!。。行修缮装饰、—。添加设施的所有权】。人应当将方》案,报,。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会同同级文物、房】产管理部门审批【后依法办理相关【手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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