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
】
,
,
》
,
,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!护,区和历史建》筑
】
, 第五—十四条 城市【、,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!历史文化保护—区和:历,史建筑的《保护名录报省—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!经批:准公布的历》史,文化名镇、名村、街!区保存比较完整、内!涵较为丰富、特【色明显的传统镇【街、村落和场所【以及反映历》史风貌?和地方特《色的:历史建筑《。应当纳?入保护名录
!
,
《 保护名《录应当明《确各类保护对—象的主体和保—护范围界线》并附有明确的地【理坐: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!图
】 保护名录报送!核定前城市》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,划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同《级文物主管》部门征求有》关部门、公众、建筑!物所有人和其—他利:害关系人《的意:见并进行《。专家论证《公民、法人和其【他组织?可以:。提出建议对符—合本条例规定而【。没有纳入保护名【。录的:保护对?象省人民政府—。可以直接《将其纳入保护—。名录
】 第五十五】条, 省?域城镇体系规—划和:城镇群协调》。发展规划应》当明确区域历史【风貌保护的主要原则!、策略和要》求;:城市、镇总体规划应!当,确,定城市或者》。。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!局划定历史文—化保护区的范围【制定:规划管制措施;控】制,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!历,史文化保《护,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!具体要求并》落实到规划》控制指标
!
, 村》庄规划?应当:对保存具有风—貌价值的建筑物、】构筑物保《护具有乡土特色【的传:统格局以及》与乡村风俗、节庆】、纪念等活动密【切关联的《特定建筑《。和,场,。。所等作?出规定
【
?。 第五》十六:条, 对纳入保—护,名,录的历史文化保护区!城市、县人》民政:府应当组《织编制专项保—。护规划并《参照历史文化名【镇、名村、街区的有!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!保,护规划经批准—后,报上一级《人民:政府和本《级,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《。备案
?。
!历史文化保》护,区,的专项保护规划【应当包括下》列内容
】。
《 : : (一)历史—风貌保?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!;
—
: 【(二)核《心保护范围和—建设控?制,地,带;
】 【 (三)土地—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!整建筑空间环境【和,景,观的保护《要,。求;
】 (!四)与历史风—貌保护要求不协【调建筑?的整改要《求;:
】 (五)!规划管理的其它要求!和措施
《
!第五十?七条 《对,纳入保?护名录的历史建【筑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应当划定《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!护措施明确使用功】能并可根据保护需】要划定建设控—制地带?或者编制保》护规划经征求专家】和公众意见后报【本级人民政府审【批
】。。 , 第五十八条 】 城市、《县人民?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!名镇、名村、街区的!核心保?护,范围设立保护标【志
?
:
—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应当在传统】镇街、村《落和场?所的:核心保护范》。围设立保护标—志
】。 城市、县人】。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!应当在历史建筑的】核心保护《范,围设:。立保护标《志
! , 第五十九条— 各级人民—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!保护予以必要的资】金支持
! 基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!当配合政府对—保护对象做》好保护工作》
,
【 鼓励企事业单位!、社会组《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!式资:助历史文《化保护
》
《 第六十条 ! 对纳入保》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!其核心?保护范围《内不得进行与保护】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!建、扩建《必要的基础设—施和公益性公—共,服务:设,施除外
! ? 在保护《对,象建设控《制地带进《行新建?、扩建、改建活动应!当,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!护措:施的要求不》得破坏传统格—局和历?。史风貌?
》
在保护】对象核心保护范围】和建设控《制地带内进行新建、!扩建、改建活动建设!单位或者个》人在申请办理规【划许可?时应当同时》。。。提交:。历史文化《保护: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在作出【规划许可前应—。当征求文物主管【部门的书面意见【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!证和:征求公众《意见
】 第》六十一条 —在保护对象核心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】制地带内《禁止进行下列活动】
,
,
【 ? (一)开山【、,。采石、开矿等破【坏传统格局和—历史风貌的活动【;
! ? ?(二)占用保护规】划确定保留的园林】绿地、河湖水系、道!路等;
】
: — (三)修》建生产和《储存爆?炸性、易燃性、【。放射性、毒害性、】腐,蚀性物品的》工,。厂,、仓库等;》
— 》 , (四)在历史建!筑,上刻:。划、涂污;》
【 【(五)对保护对象】可能造?。成破坏性影响的其】他活动
—
第六!十二条 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根据保护名—录将保护对象资【料纳入规划》管,理信息系统房产管理!部门应?当在房屋权属档【案库中对《纳入保护名录的【历史建筑予》以标明
—
— 历史建筑原有测】绘资料不全或—者缺失的房》产管:理部:门应当委托具有【资,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!建筑进行测绘测【绘资料纳入档—案库统一管理
】
【 第六十三条 】纳入保护名录的历】史建筑由所》有权人负责维护、修!缮所有权人、使【用权:人、:管理: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!定所:有权不?明或者?。由政府代管》的由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负责维【护、:修缮
【
》纳入保护《名录的历史建筑的】所,有权人、使用权人】和,管理人不具备维【护、修缮能力的【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应当给予资】助
【 第六—十四:条 不得擅自拆除!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!建筑因严重损坏难】以修:。复或者因公共利益】需要确需拆除的【应当经城市、—县人民政《府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会同文物【主管部门组织—专家论?证、:制,定补救措施后报【。省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!主,管部门?批准
】 第六十【五条 对纳入保护!名录的?历,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!的鉴定单位鉴定【为危房?确需翻建《的应:当按照原地、原高度!、原外?观的要求《编制:建设:工程设计方》案由所有权人向城市!、县人民《。。政,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提:出书面申请
】
》 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接【到申:。请后:应当组织专家论证】并征求同级》文物、房产管理部门!意见后作《出,是否批准《的决定
》
【 对纳入保护名【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!缮装饰、添加设施】的所有权人》应当将方案报—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会】同同级文物、房产管!理部门审《批后依法办》理相关手续》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