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
】
?。。。第一节 《历史文化保护区和】历史建筑
【
?
? 第五十四条 ! ,城市、县《人民政?府应当?建立历史文》化保:护区和历史建筑的】保护名录报省人【民政府核定后公布】经批准公布的历【史文:化名镇、名村、【街区保存比较完整】、内涵较为》。。丰富、特色明显【。的传统镇街、村落和!场所以及反》映,历史风貌和地方特】。。色,的历:史建筑?应,当纳入保《护名录?。。
《
《 保护名录应【当明:确各:类保护对象的—。。主体和保《护范围界《线并:附有明确的地理坐】标及相应的界—址地形图
》
:
》 保护名录报送核!定前城?市,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】征求有?关部门、《公众、?建筑:物所有?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!的意见并进行专【家论:证公民、《法人和其他组—织,可以提?出建议?对符合本条例规【定而没有纳入保护】名录的保护对象【。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!将其纳入保护名录】。
— 第五—十,五条 《省域城镇体系—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!展规划应当明确【区域:。历史:风貌保?护的主要原则—、策略和要》求;城市、镇—总体规划《应当确定城市或者】镇历史风貌的总体格!局划定历《史文化保护区的【范,围制定规划管制【措,施;控制性详细【规划:应当明确《历,史文化保护区和历】史建筑保护的具体】。要求并落实到—。规划控制指标
【
《
村庄【规,划应当对保存—具有风?貌价值的建筑物、】构筑物保护》具有乡?土,特色的传《统格:局以:及与:乡村风俗《、节庆、纪念等【活动密切关联—的特:。定建筑和场所等作】出规定
》
:
第【五十六?条 对纳》入保护名录的历史】文化保护区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!编制专项《。保护规划并参照历史!文化:名镇、名《村,、街区的有》关规:定报送审批专项保】护规划经批》准后报上一级人【民政府和本》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?会备案
! ?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!专项保护规》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!。
?
:
》。 (一)【历史风貌保》护的原则和》总体要求;
【
《 》 (二)核心】保护范围《和建设控制地带;
!
,
:
,
: 【。(三)土地使用【的规: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!。间环境和《景观的保《护要求;
【
— (四)】与历史风貌保护【。要求不协调建—筑的:整改要求;
】
!。 (五)规划管】理的其它《要,求和措施
—
— 第五十七条 !对纳入保《护名录的《。历史建筑城市、县人!。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【。管部门应当划定核】。心,保护范围制》定保:护措施明确使用【功能并可《根,。据保护需要划—。定建设控制地带或】者编制保护规—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!意见后?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!
》
》第五十八条 城市!。、县人民《政府应当在历史【。文,化名镇、《名村、街区的核【心保护范围设立【保护标志
》。
》 ? 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在传【统镇街、村落和场所!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!保护标志
》
【 城市、县—人民:政府房产管理—部门应当在历—史建筑?的核心保护》范围设立保护—标志
【
: 第五》。。十九条? 各级《人,民政府应当对历【史文化保护予—。。以必要的资金支持
!
,
《 基层群众性!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政!府,对保护对象》做好:保护工?作
! 鼓励企事业单位!、社会组织和个人以!捐赠等形《式资助?历史文化保护
【
!第六十条 对【纳入保?护名录的保护对【象在其核《心保护范围》内不得进《行与保护无关—的建设活《动但:新建、扩《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!公,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!外
》。。
在保护!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!行新建、扩》建、改建活动—应,当符:合保护规划或者【保护措施《的要求不得破坏【传统格?局和历?史风貌
【
? 在保护—对象核心保护—范围和建设控—制地带内进行—新建、扩建》、改建?活动建?设单位或者个人在】申请办理规划—许可时应当》同时提交历》史文化保《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在作【出规划许《可,前应当征《求文物?主管部门的书面意】见必要时应组织专】家论证和征求公众】。意见
》
第】。六十一条 在【保护对象核》心保护范围和—建设:控制地带内禁—止,进,行下列活动
】
,
— (一)开】山、:采石、开矿》等破坏?传,统格局和历史风【貌的:活动;?
《。
,
, 《 : (?二)占?。用保护规《划确定保留的园林】绿地、河湖》水系、道路等—;,
】 》 (三)修建生【产和储存爆炸性【、易燃性、放射【性、毒害性》、腐蚀性物品的工厂!、仓库?等;
?
— (】四,)在历史建》筑上刻划、涂污;】
! (五)对!保护对象可能—造,成破坏性影响—的其他活动
—。
】 第六十二条 】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门?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将!保护对?象,资料纳入规划—管理信息系统房产管!理部门应当》。在房屋权属档案【库中对纳《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!筑予以标明
—
?
历史建!筑原有测绘资—料不全?。或者缺失的房—产管理部门》应当:委托具?有资质的测绘单【位对历史《建筑进行《测,绘测绘资料纳入档】案库统一管理—
! 第六十三条 纳!。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!筑由所有权人—负,责维护、修缮所【有权人?、使用权人、—管理人另有约—定的:从其约定所有—权不明或者由—政府代?管,的由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负《责维护、修缮
!
:
: :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!史建:。筑,的所有?权人:、使用权人和管【理人不具备维—护、修缮能》力的城市、县人民】。政府应当给予资助】
?
—。 第六十四条 【 不得擅《自拆除?纳入保护《名录的历史建—筑因严重损》。坏难以修复或者【因公共利益需要确】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!主,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!。、制定补《救措施后报省人民】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!部门批准
—
第!六十五条 对纳】入保护?名录的历史建筑经】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!位鉴定为危房确【。需翻建的应当按【照,原地、原高度、原】外观的?要求编制建设—。。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!权人向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提—出书面申请
—
!城市、县人》民,政府: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接到申》请后应当组织—专家论证并》征求同?级文:物、:房产管理部门意见】后作出是否批准【的决定
《
【 对纳入保—护名录的历史建筑进!行修缮装饰、—添加设施的所—有权人应当将方案】报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!同同级文物、—。房产管理部门—审批后?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】。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