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 建!设工:程规划管《理
! 第四十条】。 在城市、—镇规划区范围内进】行,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、道路、桥梁和【管线等工程建设【的,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向城市—。、县人民政》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!的镇人民政府申请】办理建设《工程规?划许:。可证
—
? , 前款《规定的?镇人民政府应—当,在核发建设工程【规划:许可证后向所—在地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备案
—
?
》第四十一《条 : 建设单《位或者个人申—领建设工程规—划,许可证应当》持使用土地的—。证明文件、建设【工程:设,。计方案和法》律、法规《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!市、: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门或者省—人民政府指》定的镇人《民政府提出申请规】划,条件要求编制—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!。当,同时:提交:经审定的《修建性详《细规划属《于原有建《筑物:改建、扩建的应当】同时提供房屋—产权证明《
《
城市】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或者省《。人民政府指定的【镇人民政府依—据经:批准的城乡》规划、规划条—件、相关技》术标准和《规范对建设工程【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!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!的核发?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
!
— :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》应当载明建设项【目位置、《建设规模和使用【功能等内容附—经审定的建》设,工程:。设计方案总》平面图?
【 建设单位【或,。者个:人应当在建设项【目施工现场》或者其?他显:著地点设置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》公告牌载明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【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!告内容应当真实【、有效不得》隐瞒、虚《构
】 取得》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一年后尚未】开工:的应当?向原许可机关办理】延期手续延长—期,限不得超过六—个月未?办,理延期手续》。或者办理延》。期,手续逾期仍未开【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自行失效
】
第!四,十二条 》建设工程《设计: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!件、相关技术—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!的,技术经济指标应【当与图纸所示相【一致住宅、商业、办!。公类建设项目—的建设?工程设计《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!筑用途明确》公共场所、》公用设?施和:物业管?理,。用,房,的位置、面积
【
】。 第四十三》条 建设单—位或:者个人应当按照【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的内《容进行建设不得【。擅自:变更;需要》变更:的应当经原许可【机关批准
】
》 涉及需《变更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的应《当,先申请变更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
—。
,
— , 因变更建》设工程规划许—可给利害关系—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!的建设单《位或:者,个人:应当依法予以补【偿
! 第四十》四,条 分期》建,设的建?设工:程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!定的镇?人民政府可以—根据建?设单位或者个人【的申请审查分期【建设:的内容、范围分【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
! , 分期建设的建!设工程应《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!。性,。详细规划、建设工】程设计方案总平【面图同一建》。设期的?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!。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!。
?
? : 第四十五条 】 建设工程开—工,前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?应当委托具有相【应测绘资质的单位】放线并向城市、县人!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或:者省:人民政府《指定:的镇人?民政府申请验—。。线,
《。
? 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或者省人民政府指】定的镇人民政府【应当自受理》申请之?日起七个工作—日内进行《验线
【
《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!不得开工《
,
:。
?。 : :第四:十六条 建设工】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应《当持建?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证、建设工—程验线?证明文件以及具有】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!出,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!向城:市、县人民》政府: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或【者省人民政府—指,定的镇人《民政府?申请规划条件核【实,
】 :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,。规划主管部》门或者省人民政【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!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!起,二十个工作日内【办理核实手》续;不予《办理核?实手续的《应,当书面告《知理由
【
: 建》设工程未办理规【划条:。件核:实的建设单》。位或者个人不得【组织竣工验》收产权登《记,机关不予办理产【权登记手续
!。
建【设单位或者个—人,应当在竣工》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!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。或者:省人民政府指定【的镇人民《。政府报送有关竣工】验收资料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或者—省人民政府指定【的,镇,人民政府《应当将竣工》验收:资料交由城乡规【划建设档案》。馆归档
【
,
》第四十七条 【房屋使?用人应当按照建设】工程规划《许可证或者房—地产权证书载—明的用?途使用房屋确—需变更房屋》。用途的?应当向?城市、县人民政【。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办理变更》手,续
】 , 第四十八条 !在城市、《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】行临时建设的应当】向城市?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或者省】人民政府《指定的镇人》。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!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《证
?
》 临时》建,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!超过二年使用期限】届,满确需延期的—应当在有效期届【满三十日前向原【核发机关申请—办理延期手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!年
! 临时建设必须按!照批准的用途使用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!让
! 临时建设—应当在?批准的?。使用期限届满—前自行?拆除恢复土》地原状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