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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【 建设工程》规划管?理 ? —    第四—十条 ? 在城市、镇规划区!范,围内进行建》筑物、构《筑物、道路、桥梁】。和管线等工程建设】的建:设单位?或者:个人应当向城市【、县人民政》。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或者省《人民政府指定的镇】人民政?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》。 》     》前款规?定的镇人民》政,府应当在核发建设】工程规划《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《。。部门备案 》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一条【  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申领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应当持《。使用土地的证明【。文件、建设工程设】计方案和法》律、法?规规定?的其他材料向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?门或者省人民—。政府指定《。的镇人民政府—提出申请规划条件】要求编?制修建性详细规【。划的:。应当同时提交—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!规划属?于原有建筑物改建、!扩建:的应当同时提—。供房:。屋产权证明 !。    》 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《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或者省人民【政府指定的镇人民】政,府依据经批准的【城乡规划、规划条】件、相关技》术标准和规范—对建:设工程设《计方案进行》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!合条件的核发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 ! 《    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应【当载明建设》项目位置《、建设?规模和使用功能等】内容附经审定的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!平面:图 —   ?  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应当在建】设项目?施工现场或者—其他显著地》点设置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公告牌—载明建?设工程规《划许可的主要—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!应当真实、有效不得!隐瞒、虚构》 , , : ,     》取得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一年【后尚:未开工?的应当向原许—可机:关办: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!。。不得超过《六个月未办理—延期手续或者办【理延期手续》逾期仍未《开工的建《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—自行:失效 》     第】四十二条  建【设工程?设计方案应》当符合规《划条件、相关技术】标准和规范文字标】明的技术经济指标】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!致住宅?、商:业、办公类》建设项目的》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应当—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!确,公共场?所,、,公用设施《和物业管理》用房的位置、面积】 》     第四十三!条  建设单位【或者个人应当按照】建设工?程规划许《可,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!擅自变更《。;需要变更的—应当经原许可—机关批准 !    《 涉及需变更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的应当先申请变更】建设用地《规划许?可   !  因变更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给利】害关系人合法权益】造,成损: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应当依法》予以补?偿  】   第四》。。十四条?  分期建设的建】设工程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!的镇人民《政府可?以根据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?的申请审查分期【建设的内容》、范围分期核发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 】  —   分期》建设的建《设工程应《当符合?经审定的修建性【。详细规划、》。建设工程设计—方,案总平面图同—一建设期的》建设内容《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!设施和绿地 【。     第!。四十五条 》 建:。设工程开工前—建,设,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!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!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!。、县人?民,政府: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!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!验线 《 : :    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或者省人【民政府指定的镇人】民,政府应当《。自受理?。申请之日《起,七个工?作日内进行验线【 》    《 未经验线》建设工程不》得开工 】  :   ?第四十?六条  建设工程】竣,工后建设《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持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、建】设工程验线》证,明,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!绘资质的单位出具】的测绘报告》等材料向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门或者省人》民政:府指定的镇》人民政府申请规【。划条件核实》    ! 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!府指定?的镇人民政府应【当自受理申请之【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!办理核实手续;【。不予办理核实—手,续的应当书面告知】理由 《     】建设:工,程未办理规》划条件核实》的建设单位》或者: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!收产权登《记机:关不予办理产权【。登记手续 【     建】。设单位?或者个?人应当在竣》工验收?后六个月内向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或者省人《民政府指定的镇【人,。民政府报送有关【竣工:验收资料《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或者省人民政】府指:定的镇人民政—府应:当,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!城,乡规划建《设档案?馆归档 !。    第四十【七条:  房?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或者房地产权证书】载明的?用途使用房屋确【。需变更房屋用途【。的应当向城》市、: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?申请办理《变更手续 】。    》 第四十八条—。  在?城,市、镇规划》区,范围内进行临时【建,设的应当《向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!指定的镇人》民政府申请核发【临时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 】 ,     临时!建设工?。程,规,划许可证有效—期不超过二年使用】期限届满确需—延期的应《当在有效《期届满三十日前【向原核发机》关申请办理延期【手续延续期限—不超过?一年 《 《    临时—建设必须按照批准】的,用途使用《不得改变用途—或,者转:让 ?    【 临时建设应当在批!准的使用期》限届满前自行—拆除恢复土地原【。状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