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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三节 建设》用地规?。划,管理 —  》   第《三十五条《。  城市、县土【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!地供应年度》计划应当《与城乡规划相衔【。接, ? :     第三十六!条 : 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让前城市》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应当依据控制性【详细规划提》出,拟出让?地块的规划条件规】划条件应当明确出】让地:块的位置、面—。积、使用性质、允许!建设:的范:围、容积率、绿地率!、建筑高度、建【筑密度、《基础设施和公—共服务?。设施配套、地下空间!开发利用要》求等内容需要—编制: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!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!明确 ? , : ,   ?  :。规,。划条件及附图—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!部分国?。有土: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!得改变规划条—件   !  第三《十七条  在城市】、镇规划区范围【内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向城市《、县人民政》府土地主《管部门申请》划拨用地的》应当向城《市、: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申请《取得建设用地—规,。划许可证 —   — , 建:设单位或者个人【申请核发建设用地】规,划,许可:证应当提交有关【部门的批《准、:核准:、备案文件使用集】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!村民委员会出具的】书面意见 【     建】设,单,位或者个《人取得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后—应当在一年内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土地管—理部门申请》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!在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有效期届】满三十日《前向原?核,。发机关申请》办理延?期手续一《年内未申请用—地的或者经申—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!申请延期未批—准的建设用地规【划许:可证自行失效 【。 : :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:八条  以》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!地使用权的》住宅、商《。业、办公类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!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!用地性质《不得提高《。容积率?不,得降低绿地》率不得?减少基?。础,设施:和公:共服务配套 — ? ,  : ,  具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不【受前款规《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可以依法—申请调整规》划条件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【。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!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!;   ! ,    《 (二)因国—家和省?。重,大项目建设》需要的; — 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因城乡《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!设,。施和公?共安全设施》建,设需要的; 】 : 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四)法律】、法规规《。定的其他情形 】     调!整出让用地的—规划条?件应当?先行按照《规划编制《和审批的《程,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!性详细规划 【   —  第?三十九?条  国有土地使用!权需要分割转让【的原规划条》。件或者经批》准的修建性》详细规划、》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总平?面图确?定的道路、广—场、:公共绿地、市政公用!。设施、公共服—务设施等建设—项目应当在分割【转让合同中明—确,各受让?方的:实施:责任 】   ?。 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分割转《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!分割转让合同等材】料向: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城—乡,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