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节 建设用地规划】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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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—五条 ?。 城市、《县土地储《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!。应年: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!划相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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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十六条 国】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前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依据控】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!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!规划条件应当—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!、面积、使用性质】、,允许:建设的范围、容【积率、?绿地率、建筑高度、!建筑密度、》。基础: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配套、地下空—间开发利用要—求等:内容需?要,编制:修建性详细规—划的应当在规—划条件中予以明确】
! 规划条件及附【图应当?作为国有土地使用】权出:让合同?的组:。成部分国有》土地使用权》出让合同不》。得改变规划条件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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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七条】 在城《市,、镇:。规划区范围》内建设?。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!。。、,县人民政府》土地主管部》门申请划拨用地【的应当向《城,市、:。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,划主管部门》申请: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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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】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!核发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—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!批准、核准、备案文!件使用集体》土地的还应当—提交村民《委员会出具的—。书面意见《
— ? 建设单位》或者个人取得建【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后应当】在一:年,内向县级以上—地方人民政》府土地管理部门申】。请用地?需要延期的应当【在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?证有效期《届满三?十,日前:向原核发机关申【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!内未申请用地的【或者经?申请未获《得用:。。地的或者申》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!。。用地规?划许可证自行—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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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:八条 《以,出让方式《提供国有土地—使用:权的住宅、》商业:、,办公类建《设项:目,应当:严格:执,行,规划条件《不得改变用地性质】不得提高容积—率不得降低绿—地率不得减少—基,础设:。施和公共服务配【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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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具有下—列情形之一》的不受前款规定【限制建设单位或【者个人可以依法【。申请调整规划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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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》一)因城《乡规划?修改导致《地块:。开发条件变化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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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【)因国?家和省重大项目【建设需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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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。 (三)因城乡基础!设,。施,、,公共服务设施—和公共安《全设施建设需—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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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《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》情,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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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整出!让用地的规划条【件应当?先,行按照?规,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!修,。改其依据的控制性】详细规划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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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十九条》 , 国有?土地使用权需要【。分割转让的原规划】。条件或者经批准的】修建性详细规划、建!。设,工程设计方案总平】面图确定的》道路、广场、公【共绿地、市政公【用设施、《公共服务《设施等建设项目【应当在分《割转:让合同中明确—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!
】。 国有土地使用】权分割转让后—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!转,。让,合同等材料向城【。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申?请核:发建设用地规划许】。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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