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节 :建设项目规划选址】审,。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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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三十二?条 需核发选【址意见书的建设项】目属于国家》和省批准、核准项目!投资的由《省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选址?意见书;属于城市】和县批准、核准项目!投资:的由建设项目所【在地的城市、县人民!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核发选址意见—书跨行?政区域的建设项【目,由,项目所在地的共同】上一级人民政—府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核发选址意见】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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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 第三十《。。三条 建》设单位申请核—发选址意见书—应当提交选》址申请书、标明拟】。选址位置的地形【图和建设项目选【址评估?报告等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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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建设项—目选址评估报告应】当对建?设项目选址方—案的:科学性、《合法:性、与?。城乡规?划的协调《。性作出分析》论证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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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省人民!政府城?乡规划?主管部?门核发选《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!建设:单,位应当?先将上述材》料提交建《设项目选址所在【地地:。级以上市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:进行初步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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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三,十四条 取得【。建设项目选》址,意见书二年内—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!准或:者,核准的应当》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!前向原核发机关申】。请办理延期手续【延长期?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!理延期?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!仍未获得《建设项?目批准、核准—选士止意见书自行失!。效
】 建设项—。目所依?据的批准、核—准文件被依》法撤:销、撤回、吊销或】者土地使用》。。权被依法收回的相】应的项目选址—意见:书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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