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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, 第二节 建设【项目规划选址审批】 【   ?  第三十二条【  需?核发选址意见—。书的建设项目—属于国家和省批【准、核准项目投资的!由省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:。部门:核发选址意见书;】属于城?市和县?批准、核准项—目投资的由建设项】目所在地的城—市、:县人民?。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!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!设项:目由项目《所在地的共同—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核发】选址意见《书 : ? :    第》三十三条  建设】单,位,申请核发选》址意: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!请书、标明拟选【址位置?的地形图和建—设项目选址》评估报?告等材?料  】   建设项—目选址评估报告【应当对建设》项目选?址,方案的科学性—、合法性《、与城?乡,规划的协《调性作出分析论【证结论 【 : ,   由省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!建设项目建设—。单位:应当先将《上,述材料提交》建设:项目选?址所:在地地级以》上市人民政府—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进行初步审查 】  》   第三十四条 ! ,取得建?设,。项目选址意见书【二年内尚未获得建】设项:目批准或者核准【的应当在有效期【届满三?十日前向原核发机】。关申请办理延期手】续延长期限不得【超过一年未办理【延期手?续或者延长》期逾期仍未获—得建设?项目批准、》核,准选士止意》。。见书自行失效 【 ?     建设】项目所依据的—批,。准、: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!、撤回、吊销—或,者土地使用权被依】法,收,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!意见书失效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