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节 建设《项目规划选》址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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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《十二条 需核发选!址意见?书的建设项》目属于国《家和省批准、核准项!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,核发选址《意,见书;属于》城,市和县批准、核【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!项,目所在?。地的城市《、县人?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,。核,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!区域的建设项目【由项目所《在地:的共同上一级人【。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核—发选址?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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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三十三条 】 建设单位申请核】发选址意见书—应当提?交选址申请书、【标明拟选址位置【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!选址:评估报告等材料【
— 建设项【目选址?评,估报告应当》对建设项目选—址方案?的科学性、合法性、!与城乡?规划的?协调性作《出分析论《证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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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省人民!政,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核发选址意】见书的建设项—目,建设单位应当先将】上述材料《提交建?设项:目选址所在地—地级:以上:市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进行初步审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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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?四条 ?。。。 ,取得建设《项目:选址意见书二—。年内尚?。未获得建设项—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!当在有效期届满三】十日前向原》核发机关申请办【理延期手续延长期】限,不得超过一年未办】理延期手《续或:者延:长期逾期《仍未获得建设项【目批准、核准选士】止意见?书,自行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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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!项目所依《据,的批:准、核准文件—被依法撤销》、撤回、吊销—。或者土地使》用权被依法收回的】相应的项《目选址意见书—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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