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节 建?设,项目规划《选址审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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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二条】 :需核发?选址意见书的—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!省批准、核准项目】投资的?由省:人,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核发选址意见【书;属于《城市和?县批准?。、,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!设项:目所在?。地的城市、县—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核发选》址意见书跨行—政,区域的建设项目【由项目所《在地的共同上—一级人民政府城【乡,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选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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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《十三条 建设单位!申请核?发选址意见书应当】提交选?。址申请书、标明拟选!。址位置的地》形图和?建设项目选址—。评估:报告:等材:。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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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,建设项目《选,址评:估报告应当对建【设项目选址方—案的科学性、合法】性、与城《乡规划的协》调性作出分析论【证结论
! 由》省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核】发,选址意见书的建【设,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!将上:述,材料提交建设—项目选址所》在地地级以》上市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进行初步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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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三十—四条 ?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!意见书二年》内尚未获《得建设项目》批准或?者核准的应》当在:有效期届满》三十日前向》原核发机《关,申请办理延》。期手续延长期—限不得超过一年【未办理延《期手续或者》延长期逾《。期仍未?获得建?设项:目批准、核准选士】止,意见书自《行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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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建设:项目所依据的—批准、核准文件被】依,法撤销、撤回—、吊销或者土地使】用权:被依法收回的相【应的项?目,选,址意见书《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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