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节? 建设项目》规划选?址审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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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三十二条 !需,核发选址意》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!国家和省批》准、核准项目投资】的由省人民政—府城乡规《。。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!意见书;《属于:城,市和县批准》、核准项目》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!在,。地的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核发选?址意:见,书跨:行政区?域的建设项目—由项目所在地—的,共同上一级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:门核发选址意见【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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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》十三条? 建设单》位申请核发选址意】见书应当《。。提交选址申》请书、?标明:拟选址位置的地【形图和建设项目选】址评估报告等材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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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建设项?。目选址评估报告【应当对建设项目选】址方:案的科学性、合法】性、与?城乡规划《。的协调性作出分析】论证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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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由省《。人民政府《。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核发【选址意见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!位应当先将》上,述材料?提交建设项目选【址所在地地级以上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进行—初步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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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四条 》 取得?建设项目选》址意见书二年内【尚,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!或者核准的应—当,在有效期届满三【。。十日前向原核发机】关申请办理》延,期手续延长》期限不得《超过一年未办理延】期,手续或?者延长期逾期仍未】获得建设项目批【准、:核准选士止》意见书自行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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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建设项目所—依据的批准》、核准文件》。被依法撤《销、撤回、吊销或】者土:。地使用?。权被依法《收回的相应的项【目选址意见书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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