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【 ,建设项目规划选【址审: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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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,十二:条 需核》发选址意《见书的建设项—目属:于,国,家和省批准》、,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!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核《发选址意见书—;属于?。城市和县批准—。、核准项目》投资的由建设—项目所在地》的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!书跨行政区》域的建设项目—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!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,核发选址意》见,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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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三》条 建设单—位,。申请:核发选址意》见书应当提》交选:址申请书《、标明?拟选址位置的地形】图和建设《项目选址评估—报告等材《。料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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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建设项目《选址评?估报:告应当对建设—项目选址方》案的科学性、合法性!、与城乡规划的协调!性作:出分:析论证结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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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由省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!设,项目建设单位应【当先将?上述材料《。提交建?设,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!以上市人民政—府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进行初步审【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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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》四条 取得建设项!目选址意《见书:二年内尚未获得建】。设,项目批准或者核准】。的应:当,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!前向原?。核发机关申请办理】延期手续延长期限】不得超过一》年,未办理延《期手续或《者延长期逾期—仍未获得建设—项目批准、核准【选,士止意见书》自行: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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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设项》目所依据的批准、核!准文:件被依法撤销—、撤回、吊销或者土!地使用权被依—。法收回的《相,应的项目选》址意见书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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