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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! ,。 第一!节 一般规定— 》     第二!十六条 《。 各级人《民政:。府应当根据当地【。社会经济《发,展,需要作出城乡建【设和发展的综—合部署将其纳—入城乡规划统—筹实施 【     实【施省域城镇》体系规划和城镇【。群协调发展规—划相关人民政府【应当就区域基础【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共建共享、环—境保护和生态建设、!相邻地区重点项目】衔接等问《题进行协商协—。商,不,成的:由共同的上一—级人民政府城—。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!项目主管部门组【织协调 【  ?   有关》部门编制区域性交】通、生态环境保【。护、能源《、通信、防灾减灾】等专项规划应当落】实省域城镇体系规】划的要?求并:与城镇群《协调发展《规,划相衔接相》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!址应:当符合省域城—镇,体系规划和城镇群】协调发?展规:划的:要求 ? ?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七条  建》。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!当符合城乡规—划依法取得规划【许可在城市、镇规划!区范围内核发建【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和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证在村庄规划—区范围内核》发乡村建设规划【。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!需,要进行?规划选址审批—的建设工程还—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!目选址意见书—  【   第《二十八?条  开发利用城】市、镇地下空间应当!考虑人民《。防空:的需要依《法办理?。规划许可《 ?     与】地面建设工程一并】开发利用地下空【间的应当《与地面建《设工程一并办理【规划许可;独立【。。开,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!独办理规划》。许可: : ,     任何!单位和个人未经【批准:。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!层地:面不得擅自》改变: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!。间的:使用功?能、:高度、层《数和面积 【   》 , 第二十《九条:。  规划《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!出,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!应,当将许可或者—审批内容、申请【人和:利害关系《人享:有的权利等事项在】政府:网站、建设项目现】场,进行公示《公示时间不》得少于十日 】 ?    《申请人、利》害关系?人对许可《或者审批《事项提出《异议的许《可或者?审批机关应当及【时处理并回复—处理结果《必要时?可以采取《听证会或者论—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!意,见 【。    第》三十条?  建设项目规划】选址:审批或者规》划许可?机关对重大项目作】出审批或者许—可,。决定前可以》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!式,委托具有相应资【质的单位对建设【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!材料进行技术审【查 【    第三十一条!  规划《许可或者审批事【项批准后《十五日内许可或者】审批机关应当在政】。府网站进行公告【。可供查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