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城!乡规划的制定—和修: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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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第十一条《 省人《民政府根《据全国城镇体—。系规划组《织编制省域城镇【体,系规划报《国务院审《批,
【 省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会同省人民政府【有关部门《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!府根据省域城—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!城镇群协调》发展规?划报省人《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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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省域城镇《体,系规划和《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!用于指导划定区域】内,城市、镇的》开发边界和编制城】市总体规划、镇总体!规划并确定由省【实施规划监控—的,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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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二》条 城市》人民政府负责组织】编制城市总体规划】。并依照法定程—序报送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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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城市总体】规,划,应当包?含,市域城?镇体系规划的内【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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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大、中城市可【以在: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!制分区规划对城市土!地利用、人口分布】以及:公共设?施、城市基础设施】的配置?作出进一步安排【。对,控制性详细》规,划的:。编制提出《指导性要求其—规划期限应》当与总?体规划?相一致
!。 分区规划】由城市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组织编制—报本级人民政府【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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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十三—条 县人民政【府组织编制》县人民政《府所在地镇的—总体规划同》。时对县域城》镇、村庄的发展【布局、资源保护【和利用?重大设施布》局,等作出统筹安排【县人民政府》。组,。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!。送,审批前应当先—。经本级人民代表【大,。会常务?。委员会审议》常务委员会》组成人员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】级人民政府》。研究处理
》
】 第十四条》 县人民政府【所在地?以外镇的总体规划】由镇人民政府—组织编制报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审批—其中省人民政—府指定的镇其—总体规划《由地级以上市人【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!府组:织编制的总体—规划报送审批—前应:当先经镇人》民,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!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!民政府研究处—理
】 ?第十五条 —城市:。。、,县人:民政府应当》。在,城,市、镇总体规—划中确定编》制村庄?规划的区域不在【确,定区域内《的,。村庄纳入《城,市或者镇的规—划管理?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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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六条 村庄!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!织,编制:经村民?。会议或者村》民,代表会议讨论同【意后报上《一级人民政府审【批
》
—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!符合农村实》际情况?。满足村民《生产生活需》求通俗易懂明确【村庄建设范》围,、住:宅建设布局》、公共服《务设施和基础设【施配置、历史文【化和自然风貌保护】等内: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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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七:条 城市、县人】民,。政府:。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。和镇人民政》府应当组织》编制控制性详细【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和!备案
! 省域》城镇体系规划或【者城:镇群协调发》。。展,规划确定的由省【实施规划监》控的:区域其控制性详细】规划草案的编—制应当征求》省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》意见:;规划批准后应【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!。
【 控制》性详细规划的—备案办法《由省人民政府另行】制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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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】制性详细规划的【编制应当符》合,。国家和?省的相?关技术标准和—规范综合考虑节约】。和综合利用》资源和?能,源、减少废弃—物和有害《物排放、保》护生态?环境、保障公共安全!、防:灾减灾等要》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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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八【条 特定地区总】体规划由所》在地城市人民政【府组:织编制报《省人民政府审批或】者经省?人民政?府审:查同意后上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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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特?定地:区控制性《详细规?划的编制和审批参照!。城市控制性》详细规划的有关【规定执?行
【 ? 第:。十九条? 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和镇人民政府应】当组织编《制重要地块的修【建性详细规划也【可以根?据规划管《理的需要要》。求建:。设单位依据控制【性详:细,规划或者《规划条件《。编制:修建性详细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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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条 【 城: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》。部门和镇人》民政府组织开展城】市设计?应当对一定地域范围!内的空?间形态、《交通系统及建筑【物的造型、高度【、色彩等内》容提出规划管理要】求并纳入相应城【乡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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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城市设计的技】术规范由省人民政】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制定
! 第二十一】条 城《市、:镇规: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!交,通运输、水利、【电力、燃《气、通信、给排水】、环境卫生、绿化】、消防、《人民防?空,、,住房保障、医—疗、教育、文化【、体育等各类—专项:规,划涉及土地利用和】空间布局的》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共同—组织编制报》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审?批
【 各类专项】规划的内容应当相】互衔接、符合总体规!。划并纳入控制性详】细规划?
【 第二》十二条? 城市、》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会—。同有关部门依据总】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!。、镇地下空》间开发利用规—划报本级人》民政府审批
】
? , 地下空—间,开发利用规划应【当包括
《
】。 (—一)地下空间综【合开发?利用的目标、功能】。分区、开发规—。模、布局和实施时】序;
《
《 【 (二)《禁,止、限制《。和适宜建设地下空】间的范?围;:
》。
》 (》三)各类交通设施、!。人防设施、公共服】务设施以及给排水】、电力、《通讯等市政设—施的:布局安排;
】
,
】 (四)环境保】护要求和安》全保障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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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!落实地下空间—开发利?用规划的有关内容】。
— , 第二十三条】 , 城市、县、—镇人民政府应当依】据,总体规划编制近【期建设规划近期【建设规划与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规划同步编制经本】级人民代《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【或者镇?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!意,后,报总体?规划审批机关—备案
》
? 城市、县】、镇人民政》府依据近期建—设规划组织编制【年度:实施计划经本级人】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—或,者镇:人民代表大》会审议同意后实施】
】 , 编制近期建设【规划:和年度实施计—划应当依据》总体规划《的,要求提出规》划年限内的建设用地!。安,排确定近期》和,年度的重点建设【项目明确其空间分布!和建设时《序年:度实施计《划应当?。与土地供应年度计】。划相衔接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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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四条 城乡规!划报: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!关应当依法将城乡】规划草案予》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!、听: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!求,专家: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!时间不得少》于三十日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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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城乡规划批准【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!承担规划编》制任务以外》的,。具,有城乡规划》编,制资质的机构对规】划草案进行技术【审,查
【 经批准的城!。乡规:划,应当在政《府网站、新闻—媒体或者专》门场所公告并在政】府网站长期公—。布村庄规《划,的主要?内,容应当由村》民委员会保存—并在村庄公》共场所公布以—供村民查阅》咨询:
— ,。 未经公布的城!乡规划不作》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!设的依据
】
第二】十五条 经批【准的城乡规划不【得随意修改依法需要!修改城乡规划的【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向原审《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!。。批准后依照规划编】。制和:审批的程序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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仅涉】。及单条?支路走向、宽度【或者单个地块建筑】高度、建筑》密度等内容的控制】性详细规划修—改,由组:织编制机关提出调】。整方案采取论证【。会、:听证会或者》其他方式《征求专家、利害【关系人的意见经【。原审批机关同意后】。公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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