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城乡规》划的制?定和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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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一条 《省人民?政府根据全国—城镇体系规划—组织编制《省域城镇体》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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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:门,会同省人民政—。府,有关部门、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!根据省域城镇—体系规划《组织编制城镇群协调!。发,展规划报省人民【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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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域城!镇体系规划和—城镇群协《调,发展规划用于指【导划:定,区域内城《。市、镇的开发边【界和编制城市总体规!划、:镇总体规划并确定】由省:实施规划监控的区】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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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条 【。城市:人,民政府?负责组织编》制城:。。市总体规划》并依照法定程—序报送审批》。
《
: 城市总体规!划应当包含市域【城镇体系《规划的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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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大、中城市—可,以在总体规划的【基,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对!城,市土地利用、人口分!布以及公共设施【、城市基础设—施的配置作出进一】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!规划的编《制提:。出指导性《要求其规划期限【应当与总体规—划,相一:致,
【 分区规—划由城市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!级人: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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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三条 县人民政!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!府所在地《镇的总体规划同【时对县域《城,镇、村?庄,的发展布局》、,资,源保护?和利用重大设施布】局等作出统筹安排】县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的》总,体规:划报送审《。批前应当先经本级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?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!人员的?。审议意见交由—本级人民政府研究】处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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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条 — 县人民政府所【在地以外镇的总体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!织编制报城市、县人!。民政府审批》其中省人民》政府:指定的?镇其总体《规划由地级》以,上市人民政府审批镇!人民政?府组织编制的总【体规划报送审—批前应?当先经?镇,人民代表《大会审议代表的【。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!。民政府研究处—理
《
《 第《十五条 》城市、县《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!、镇总体规划—中确定编《制村庄规划的—。区域不在确定区域内!的村庄纳入城—市或者镇的》规划管理区域—
— : 第十六条— 村?庄规划?由镇: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!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!表会: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!级人民政府》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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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村庄规划的编制应】当符合农村实—际情况满足村民生】产生活需求通俗易】懂明确?村庄建设范》围,、,住宅建设布局、【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!设施配置《、历史文化》和自然风《貌保护等《内容
【
第十【七条 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和镇】人民政府《应当组织编制控【制性详细规》划依法报《请批准和备案—
【 省《域城镇体《系规划或《者,城镇群协调》发展规划确定的由省!实施:规划监?控的区域其控—制性详细规划—草案的编制应当征求!省,。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意见;规》划批准后应》当报省人民》政府备案
【
控】制性详细规划的【备案办法由省人【民政府另《行,制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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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制【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!。当符:合国:家和:省的: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!。综合考虑节约—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!源,、减少废弃物和有害!物排:放、:保护生态环境、【保障公共安全、防】灾减灾等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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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八条— 特定《地区总体规划由所】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组!织编:。制报省人民政—府审批或者经省【。人民政府审查—。同意后?上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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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: 特:定地区控《制性详?细规划的编制—和审批参照城市控】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!规定执?行
】 第十九条 !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和镇人民政府—应当组织编》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!详细规划也可—以根:据规划管理的需要要!求建设单位》依据控?制,性,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!件编:制修建性详细—规划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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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第二十条 城】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!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!城市设?计应当对《一定:地域范围内的空【间形态、交通—。系统及建筑物的造型!、高度、色彩等内容!提出规划管》理要求并纳入相【应城乡规划
】
,
《 城市设计—的技术?。规范由省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制定
】
,
,
《 ,。第二十一《条 城市、镇规划!。区范围单独编制【的交通运输、—水利、?电力、燃《。气、通信、给排【水、环境卫生—、绿化、消防—、,。人,民防空、住房保障、!医疗:、,教,育、文?化、体育《等各类专项规划【涉及土?地利用和空》间布局的由相—关主管部门会同【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,共同组织编制报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审【批
】 各类专项规划!的内:容应:当相互?衔接、符合总体【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!细,规划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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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二】条 ?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。城,。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当会同有【关部门依据》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!。市、镇地下空间【开发利?。用规划?报本级人《。民政府?审批
】 : ,。 地下空间开发利】用规划应当包括【
! (一)】地下空间综合开【发,利用:的目标、功能分区、!开发规模、布局【和,实,施时序;
】
! (二)禁止、【限制和适宜建—设地下空间》的范:围;
! 《 ?(三)各类交通【设施、人防设施、】公共服务设施以及】给排水、电》力、通讯等市政设】施的布?局安排;《
》
,。 ? , (四)【环境保?。护要:求和:安全:保障措施
【
》 :。控,制性详细规划应当】落实地下空》间开发利《。用规划的有关—内容
】 《第,二十三条 城市、!县、镇人民政府【应当依据总体规【划编: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!建设规划与国民经】济和社?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!经本级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或者镇人【民代表大会审议同】意后报总体规划【审批机关备案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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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城市、县—、镇人?民政府?。依,据近期建设规划组】织,编制年度实施计【划经本级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!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!议同意后《实施:
【 编制近—期建设规划和—年度实施计划应当】依据总体《规划的?。。要,求提出?规划年限内的建设】用地:安排确?定近期和年度的重】点建设项《目,明确其?。空间分布和》建设时?序年度实《施计划应当与土地供!应年度计《划,相,衔接
】 第二十四条! 城乡规》划报送审批》前组: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!将城乡规《划草案予以》公告:并采取论证会、听证!。会或:者其他方式征求专】家和公?众的意见公告的【。时间不得少》于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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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城乡规划批》准前审批机关可【以委托承担规划编】。制任务以外的—具有城乡规》划编制?资质的机构对规划】草案进行《。技术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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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批】准的:城乡规划应》当在政府网站、【新闻媒体或者—专门场?所公告并《在政府网站》长期公布村庄规划的!主要内容《应当由村《民委员会保存并【。在村庄公共场所公】布以供?村民查阅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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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未经公布【的城乡规划不作为】规划:管理和城乡建设的】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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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—五条 《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!得随意修改依法需要!修改城乡规划的组】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!审批机关提出申请】。。获得批准《后依照规《划,编制和审批的程序】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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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仅涉及【单条支?路走向、宽度—。或者单个地块—建筑高度、》。建筑密度等内容的控!制性详细规划修【改,由组:织编制机关提—出调整方案采取论】证,会、听证会》或者其他方式征【求专家、利害关系人!的意见?经原审批机关—同意后公布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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