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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 医疗事【故的处?理,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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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十九条》 在发生医疗事故!或事件后当事的医】务人:员应立即向》科室负?责人报告《并在:12小时内》上报医疗《单位负责《人;:乡卫:。生院、村卫生—所以及?个体开业《的,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!事故或事件后应【在24小时内主【动向当地《卫生行政《部门报告;企—业、事业单位的【卫生所(《。室)也应在24小】时内向主管》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当!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!
! 第二十条 发生!医疗事?。故或事件的医疗单】位,应指:。派专人妥善保管【有关的各种原始【病历资料严禁涂改、!伪造:、隐匿?、销毁;病员—及其:家属亦不得》。翻阅、涂改、强【行索要?或偷取、毁坏原始】。病历资料违》者,由个:人,承担责任因》输,液、输血《、,注射:、服药等引》起的不良后果要【对现场实物》暂时封存《保留以备《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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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一条 医疗!单位在接达当事【的医:务人:。员,、科室负责人、病员!及其家属反映的【医疗:。事故或事件后应及时!组织人员进》行调查研究做出鉴】。。定,。和处理;乡卫生院、!村卫生?所和个体开业的医】。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!故或事?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!门组织调查处理【企业、事业单位所属!的卫生所(》室,)由:上级主管部门—负责调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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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!条 经医疗—单,。。位和上级主管—部门定为医疗事故的!应在定?性,定级后1《0天内填写医疗事故!登记表报《当地:卫生行政部门定为一!级医:疗事:故的应同《时上报省卫》生厅;不《易定性或《。不能定为《医疗事故的可先将】。事件发生《的情况?简要上报《当,地卫生行政部—门
】 第二》十三条 》。各地、市、州卫【生处(局)每—半年:应向省卫生厅上报】。。医疗事故《统计表一次;凡属一!。级医疗事故应在【定性定级后1—。0天内上报省卫生】厅并在3个月内【作出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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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四?条 病员及—其家属和医疗—单,位对医疗《事,故或事件《的确认和处理有【争,议时可提请》当地鉴定委员会【进,行鉴定由卫生行政】部门处理对鉴定【委员会?所作的结论或者对】卫生行?政部门?所作的处理》不服:。的病员?及其家属《和医疗单《。位均可在《。接到结论或者处【理,。通知书起15—日内向上一级—鉴定委员会申—请重新?鉴定或?者,向上一级卫生行政】部门申请《复议;也可》以直接向当》地人:民法院起《诉
【 高》等医学?院校:附,属医院?、企业?、事业单位职工医】院(卫生所、—室)及向《地,方开放的部》队医院发生的—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先!由医:疗单:。。位,的上级主管部门【负责处理对处—理,结果有明显争议的可!向,当地鉴定委》员会申请《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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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!医疗单位可直接向】。。省鉴定委员会—申请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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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,十五条 医疗事】故或事?件发生后凡临床【诊断、?死亡原?因不能?明,确或有争《。议者医疗单位应【征得病员《家属同意在病员死】亡后48小时—内进行?尸检尸检原》则上应?由当地医学》院(校)的病理【解剖教研室承—担也可由县》以,上卫生行政部—门指定的医院—承担医疗单位和病员!家,属拒绝进行尸检或】拖延尸检时间超【过 48小时—影,响对死因的》。判定:的由拒?绝,或,拖延的一方负—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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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尸检费由医【疗单位(或个体【开业医务人员)【支付尸检后》的尸体保管费由【死者家属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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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尸检费的》收费:标准可参照有—关规定执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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