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医!疗,。事故:的处:理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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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!条 在发》生医疗事故或—事件后当事的医【务人员应立》即向科室负责—人报告?并在1?2小时内《上报医疗单位—。负责人;乡卫生院、!。村卫生所以及—个体开?业的医务人员在【。发生医疗《事故或事件后应【在24小时内主动】向,当地卫?生行政部门》。报告;企业》、事业单位的卫【生所(?室)也应《在24小《时内向主管部门报】告并同时向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】报告:
! 第二十条 【。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!的医:。疗单位应指》派专人妥善保管【有关的?各,种,原始病历资料严禁】涂,。改、伪造、》隐匿、销毁;病员】及其家属亦不得翻】。阅、涂改、强—行索要或《偷取、?。毁坏原始病历—。资料违者由个—人,承担责任因输液、】输血、?注射、服药等引起的!不良后果要对现场】实物暂时封存—保,留,以备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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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一条 ? 医疗单位在接【达当事的医务人员】、科室?负,。责人、病员及其家】属反:映的医?疗,事故或事《件后应及时组织【人员进行调查研【究做出鉴定》和处理;乡》卫生院、村卫生【所和个体开业的医】务人员发《生的医疗事故或事】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!门,。组织:。调查:处理:企业、事业单位【所属的卫《生所(室《。)由上级主管部【门负责调《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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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二条《。 :经医:疗单位?和上级?主管:部门定为《医疗事故的应—在定性定《级后10天内填【。写医疗事故登—记表报当《地卫生?行政部门定为一级】医疗:事故的应同时上【报省卫生厅;不易】定性:或不能定为医疗【事故的?可先将事件》发生的情况简要【上,报当地卫生行政部】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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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三?条 各《。地、市、州卫生处】。(,局)每半《年应向省卫》生厅上报医疗—。事故统计表》一次;凡属一—级医疗事故应在【定性定?级后10天内上报】省卫生?厅,并在3个月内—作出处?理,
— 第二十四】条 病员及其家属!和医疗单位》对医疗事故或—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!争,议时可提请》当地鉴定《委,员会进行《。鉴定由卫生行政部】门处理对鉴定—委员会?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!生行政部门所作【的,处理不服的病—员及:其家属和医疗单位】均可:在接到结论或—者处理通知书—起15?日内向上一》。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!新鉴定或者向—上一级卫《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!;也:可以直接向当地人】民,法,院起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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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高》等医:。学院校附属医院、企!业、事业单位职工】医,院(卫生所》、室)及向地—方开放的部》队医院发生的医疗】。。事故或事件应先由】医疗单位的》。。上,级主管?部门负?责处:理对:处,理,结果有明显争议的可!向,当地鉴定委员会申】。请,鉴,定,
— 《省级医疗单位可直】接向省鉴《定委:员会申请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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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二十五条 医疗事!故,或,。事件发生后凡临床】诊断、死亡原—因不能明确或有争议!者医疗单位应征得病!员家属同意在病员】死亡后48小时内】进行尸检尸检原则上!应由:当地医学院(校【)的病理解剖教研】室承担也可由县以】上卫:生行:政部门?指,定,的医院承担医疗【。单,位和病?员家属拒《绝进行?尸,检或拖延尸检—时,间超过? 48?小,时影响对《死因的判定的由拒】绝或拖?延的:一,方负: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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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尸检费由医!疗单:。位,(,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!)支付?尸检后的尸体保【管费由死者家—属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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尸检费】的收费标准可参【照有关?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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