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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医疗事故的》处理:程序 【  《   ?第十九条 》 在发生医疗事【故或事件后当事的医!务,人员应立《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!并在:12小?时,内上报医疗单位【负责人?;乡卫?。生院、村卫生所以】及个体?开业的医务》人员:在发生?医疗事故或事件后】应在24小时—内主动?向当地卫生行政【部,门报告?;企业、事业单位的!卫,生所(室《)也应在24小【时内:。向主管部门报告【。并同:时向当地卫生行【政,部门报?告 》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条  《发生医疗事故—或事件的医疗单位】应指派?专人妥善保》管有关的各种—原始病历资料严禁涂!改、伪造《、隐匿、销毁;病员!及其家属亦》不得翻阅、》涂改:、强:行索要或偷取、毁】坏原始病历资料违者!由个人承担责任因】输液、输血、注射、!服药等引起的不【良后果要对现—场实物暂时》封存:保留以?备检验 《 《。 ,。  : , 第二?十一条  医—。。疗单位在《接达当事的医务人】员,、科室负责人、病】。员及:其家属反映》的医疗?事故或事件》后应: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!查,研究做出鉴定和处理!;乡卫生院、村【卫生所和个体开业】。的医务人《员发生的医疗事【故或事?件由当地卫生行【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!企业、事业单—位,所,属的卫生《所(:室)由上《级主管部门负—责调查处理 【 :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二条  】经医疗单位》和上:级主管部门定为医】。疗事故的应在定【。性定级后10天内】填写医疗事》。故登:记表报当地卫—。生行政部门》定为:。一级医?疗,事,故的应同时上报【省卫生厅;》不易:定性或?。不能定为医疗事【故的可先将事—。件发生的《情况简要上报当【地卫生行政部门 】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三条—  :各地、市、州—。卫生处(局)—每半年应向省卫【生厅上报医疗事故统!计表一次;凡属一】级医:疗事故应《在定性定级后10天!内上报省卫生厅并】在3个月内作—出处理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四条  病员—及,其家:属,和医疗单位》对医疗事故》或事件的确》。认和处理有争—议,时可:。提请当地《鉴定委员会进行【鉴定由卫生》行,政部门处理对—鉴,定委员会所》作的结论《或者对卫《生行政部《门所作的处》理不服?的病员?及其家?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!接到:结论或者处》理通知书《起15日内向上【一级鉴?定委员会申请重新】鉴定或者向》上一级?卫生:行政部门申》请复议;也可以【直接向?当,地人民法院起—诉 》   《  高等医》学院校附属》医院、企业、事业】单位职工《医院(卫生》所、室)及向地方】开放的部队医院发】生,的医疗事《故,或事件应《先由医疗单位—的,上级主管部门—负责处理对处理结果!有明显争议的可【向,当地鉴定委员—会申:请鉴定 《 , ?     省级医】疗单:位可直接向省鉴定】委员会申《请鉴定? —    第二十五条!  医疗事故或【事件发生《后凡临床诊断、死】亡原因不能明确或有!。。争议者医疗单位【应征得病员》家属同意在病员死亡!后48?小时内进《行尸检尸检原则【上应:由当地?医,学院(校《)的病理解剖教研室!承,担也可由县以—上卫生行政》。部门:指定的医《院承担?。医疗:单,位和病员家属—拒绝进行尸检—或拖延尸检》。时间超过《 4:8小:时影响对死因—的判定的由拒—绝或拖延的》一方负责 — ,   》 , ,尸检:费由:医疗单位(或个体】开业医务人员—)支付尸检后的尸体!。保管费由死者家【属承担 】     尸检费的!收费:标准可参照有关【。规定执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