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医!疗事:故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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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六条 》确定为医疗事故的】。应根据事《故等级、情节和病员!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!经济补偿其标准【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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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一级?。医疗事故补偿金【额不超过三千元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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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二级医疗—事故补?。偿金额不超》过,二千元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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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级!医疗事故补》偿金:额不超过一》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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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七—条, 医疗事故经济补!偿费由医疗单位一次!性直接?支付给病员或家属业!余,。服务中发生的医疗】事故属单《位统一组织的—由单:位负责处理》事故责任者承—担15%2》。0%的经济责—任剩余部分由—单位:承担;未《经,单位同?意而私自从事业【余服务的其责任自负!;兼职服《务中发生《的医疗纠纷》和事故由聘用—单位按协《议书规?定处理;个体—开,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!医,疗事故的经济补【偿费由个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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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八条 病员!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!得,因给予医《疗,事故经济补偿费【而削减病员及其家属!依法应该《享受:的福利待遇和—生活补贴;病—员及其家属不得借口!向医疗单位提出安排!工作、调动工作、解!决或迁移户口—、调配?。住房等要求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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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!条 凡《确定为医疗事故其事!故遭遇?者属机关团》体、企业、》事业单位《的其所在单位应比】照工伤待《遇处理?;农民?及城镇居民生活确无!依靠的待事》故处:理结束后由当地【民政部门按社会【。困难户适当救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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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条 病—员由于医疗事故【所增加的医》疗,费用由医疗单位【支付属医疗事故死】亡的医疗单位—不负责丧葬》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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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一条 因医疗】事故致残的病员不】需要继续住院—治疗的产《妇死亡留有》活婴的应在接到出】院通知后《7天内由家属接受出!院;无家属的由【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!;确无依靠者—城市:的,。由县(市、区)民政!部门接?受出院;农村—的由乡?(镇)人民政—府接:受出院对拒不出院者!医疗:。单位有权按》出院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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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《十二条? , 病员死亡》后尸体应立即移放】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!。不超过7天逾期不】处理的尸体经—当地卫生《行政部门批准报【公安部门备》。案后由?医疗:单位负责处理火【化后的?。骨灰应?通知家?属领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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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三十《三,条 : 对造成医疗责任】事故: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!单位应根据》事故等级、情节轻】。重、本人态度及【一贯工作表现分别给!予下列?行,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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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一级医—疗事:故记大?过、降?级、降职、》撤职、开除》留,用察看?、开除?
! 二:级医疗事故记过、记!大过、降级、降职、!撤职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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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!级,医疗事故警告—、记过?、记大过、》降,级、降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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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。十四条 》对造成医疗技—术事故的直接责任】。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!其,做出书面检查吸取】。教训一般可免于行政!处分;但情节严【重,的应当?依,照本细则第三—十三条的规定酌情】。给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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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三十五条 医【疗事故的直》接责任人员如对工】作一贯不负责任【医疗作风《恶劣认识态度又不端!正不愿吸《取教训者除给予行政!处,分外应由个人承担5!%10%的》医疗事故经》济补偿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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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六条 ! 医疗事故直接责】任人员?的书:面检查?和处分决定要装【入个人?档案
!。 第三》十,七条 医疗单【位管理混乱、制度】不健全或《执行各项规章制【度不力?发生医疗事故—或事件后的》处理态度《不,积极、不认》真甚至弄虚作假【拖延包庇者应追究领!导的责?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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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【八,条 进《修、:实习人员发生的【医疗事故由上级医】师负责;个人擅自】造成的或不按上【级医师指导发生的医!疗事故由个人—负责其医疗事—故情:况及处理意》见由接?受进修、实习—的医疗单位转交其】派出:单位:执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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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?九条 个》体开业的医务人员】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!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!门根据?事故等级、情节【、,态度除责令按规定付!给病员或家属一次性!经,济补偿外还可以【给予一年以》内停业的处罚—或吊销其开业执【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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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四十条 对积极】。采取措施预防—医疗事故发生作【出显著成绩的—。科室和?个人可由医疗单位在!年终给予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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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四十一条 凡!发生医疗事故—或,事件后如有丢失涂改!、隐匿、伪造、销毁!原始病历资料—者应追?究行政责任》;情节严重构—成犯:罪的由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其刑》。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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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十《二条 《医务人员极端不负责!任;又因直接—责任致病员死亡已】构成: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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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三条 】医疗单位的》财产和工作秩序工】作人员的人身安【全、民主权》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!保护任何人》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而!到医:疗单:位寻衅闹事扰乱工】作,秩序不许停尸要【挟损坏公物强占房屋!辱骂殴?打,医务人员违者由公安!。部门依照中华—人民:。。共和国治安管理【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!以处罚;对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!。。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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