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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信访】事项的办《理和督?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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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条》 信访《事项除?法律、?。行政: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!按照以下《规定办理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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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 (一《)有权对信访事项】作出处理决定的【国家机关应当—在收:到转办、交》。办的信访事项受理之!日起60《日内办结;》情况复杂的》经本:机,关负责人批准可以】延长但延长期—。限,不得超?过,。。30日?;
】 《 (《二):对,转办、交办的信访事!项承:办,机关应当在规定【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!送,转办、交办机关;】转办、交办机关【。认为事实不清—、处理不当的—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!新办理重新办理【。期限不得超过3【。0日;
! 【 ,(三)对转办、交办!不当的?信访事?项接收机《关应当在收到转【交的信访事项—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!。面理由退回》转,办、交办机关
!
? :。 第三《十,一条 有权—处理信?访事项的国家机【关应当在信访—。事项办?。结时限内将》办理结?果书面告《知信访人《书面答复《。意见:应包:括下列事项
】
— ? :(一)信访人的【投诉请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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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《 ,(二)办理机关对事!。实的:认定;
—。
? 《 (三)依】据的: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】;,
— : ,。 (—四)信?访事项处理意见【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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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 (五)信访】人,不服处理意见—寻求救济的法定途】径
】 第三十二【条 国《家机关对于以下【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!列方式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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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 《 (《一)信访事项涉及多!。个有权处理》机,关,办,理的由主办》机关集中相关—办理意见书》面答:复信访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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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多人提【出共: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!表人作出《。书面答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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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咨询、建!议、意见类信访【事项可以口》。头告知、答》复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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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因—信访事项《。内容或者信》访人的姓名(名称)!、住:址,、联:系方式不清等—原因无?法告知、答复的存】档,备查:
》。
第—三,十三条? 信访人》。对信访事项的处【理决定不服需—要申:请复查的除法律、行!政,法规另有规》定的应当按》照以:下规定办《理
《
— (一【)信访人应当在收】到处理决定书之日】起30日内持处理决!。定书:。向原办理《机关的上一级—机关申请复》。查;:复,查,机关应当自收到复】查请求之日》起30?日内提出复查—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!并抄送原办理机关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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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。 (二)复查后!确认:。原处理决《定正确?的复查机关应当【予以支持并在复查结!束之日起5日内【向信:访人出具信访—。事项复?查决定书《并告知原办》理机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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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三】)复查后确认原处理!决定事实不》清处理不当的—复查机关《。可以退回原办理机】关重: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!接,办理并告知》信访人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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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四条 信】访人对行政》机关复查意见不【。服的可以自收到书】面答:复之日起30—日,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!级行政机关请—求复:。核复核机《。关应当自《收,到复核请求之日起】30日内提出—复核意见书面—告知信访人并抄送】原复:查机关和办理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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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三十五条《 , 信:访,事项处?理程序终结》后信访?人应当?履行已经生效—的,信访:事项处理意见有【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各级行《政,机,关不再受《理但应当对信访【。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!服教育工《作
《
》 (【一)信访人未在法】定期限内提出复【查、复?核信访事项申请的;!
】 —(二:)信访人对复核意见!不服仍以同一事实】和理由?提出信访事》项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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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六条 【 国家?机关:和信访工作机构可】以通过?召开信?访当事人座谈会、】信访听证会等形【式调查了解》事实听?取社会评议》沟通信访当》事人的意《见促进信访》事项的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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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】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!。、个人隐私》和属于控《告、检?举的信访事》项不:得召开信《访当事人座》。谈会、信访听证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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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七:条 上级国家机】关及其信《访,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!转送、交办信访事项!的办理情况进行【督办并提出督办【意见和改进》。工作:的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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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收到督办意见!和改进工《作建议?的有:关国家机关应—。当在30日内书面反!馈情况;《未采纳的应》当,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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