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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五章 《信访:事项:的办理和督办 】 —。    第三十条 ! 信访事项除法律、!行政法规另有规定】的,应当按照以下规【定办理 》  》。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有权对信》访,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!国家机关应当在【收到转办、交—办的信访事》。项受理之日起—60:日内办?结;情况复杂的【经本机?关负责人《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!期限不得《超过30日》;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)对转办、!交办的信访事—项承办?机关:应当:。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!结果报送转办—、交办机关》;转:办、交办机关认为】事,实不清、处理不当】的应当退回》。承办机关重新—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!得超过30日; ! ,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对转办、交办!不,当的信访事》项接收机关应—当在:收到:转交的信访》事项之日起》5日内附上书面理】由退回转办、交【办,。机关 —。  ?   第三十—一条 ? 有权处理信访事】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!信访事项办结时【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!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!意见应包括下列事】项 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:一):信访人的投诉请【求; 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。二,。)办理机关》对事实的认定;【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依据的法律【、法规?、,政策; 【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四,),信访事项《处理意见; —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五—。)信:访人不服处理—意见寻求救济的【法定途径 !  :   第三十二【条  国《家机关对于以下【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!列方:式处理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(一)信访事项【。涉及多个《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!由主办机关集中相】关办理意见书面答复!信访人; 【       ! , (二)《多人提出共同信访】事项:的对:其,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!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—)咨询、建议、意】见类信?访事项可《以,口头告?知、答?复,; :     ! ,  : (四)因信访【。事项内容《或者信访人的姓名】(名称?)、住址、联系方式!不,清等原因无法—告知、答复》的存档备查 】。     第】三,十,三条:  信访人对信访事!项的处理决定—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!除法律、行》政法规另有》规定:的应:当按照以下规—定办理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信【访人应当在》收到处理决定—书,之日起30日内持】处理决定书》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!级机关申请复—查;复查机关—应当自?收到复?查请求?之日起3《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!书面:告知信访人并抄送】原办理机关; 【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)【复查后确《认原:。处,理决定正《确的复查《机关应?当予以支《持并在复查结—束之日起5日内向信!访人出具信》访事项?复查决定书》并告知?原办理机关》; ? 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)—复查后?确,认原:处理决定《事实不清处理不【当的复查机关可以】退回原办理机—关重:。新办:理必要时可以—直接办理并》告知信访人; !     第三!十,。四条  信》访人对行政》机关复查意》见不服的可以—自收到?书面:答复之日《。起30日内向复【查机关的上一级【。行政机关请求复【核,复核机关《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!之日起?30:日内提出复》核意见书《面告知信访人—并抄:送原复查机关和【办理:机关:   】  :第三:十五:条  信访事项处理!程序终结《后信访人应当—履行已经《生效的信《访事:。项处理意见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!机关不再受理但应】当对信?。访人做好思想—疏导:和说服教育工作【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,信访人未在法—定期:限内提?出复:查、复?核信访事《项申请的;》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:信访人?对复核意见不服仍】以,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!信访:事,项的: , 》   ? 第三十六条  】国家机关《和,信访工作《机构可?以通:过召开?信访当事人座谈会、!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!。查了:解事实?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!。访当事人的意—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!理 》 ,  :   涉及国家秘密!、商业秘密、个人】隐私和属《于控:告、检举的》信访事项不》。得召:。开信访当《事,人座谈会《、信访听证会 】 :   《  第?三十:七,条  上级国家机】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!应,。当及时对转送—、交办信访事项的】办理情况进行督【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!改进工作的建议 !     】。收到:督办意?见和改进工》作,建议的有关国家机】关应当在30—日内书面《反馈情?况,;未采纳的》应当说明理由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