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五—章 信访《事项的办理和督【办 —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条》  信访事项除法律!、行政法规》另,。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!。下规定办《理, ? :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一)有权】。。对信访事项作出【处理:决定的国家》机关应当《在收到转办、交【办的信访事项受【理之日起60—日,内办结;情况复杂】的经本?机关负责人批准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!不得超?。过30日; 【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:二)对转办、交办】的信:访事项?承办机关《应当在规定》期限内将办》理结果报送转办【、交办机关》;转办、《交办机关认》为事实不清》。、处理不当的应【当退回承办》。机关重新办理重新】办,理,期,限不得超过30日】; 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(:三)对转办、交【办不:。当,。的信访事项接—收,机关应当在》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!之日起5日》内附:上书面理由退回转】办、交办《机关 】    第三十一条!  有权处理信访事!。项,的国:家机关应当在—信访:事项: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!果书面告《知信:访,人书面答复》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! 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一)信访》人的投诉请求;【。 —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二)办理—机关对事《实的认定; 】  《。 ,  :   ? ,(三)依《据的法?律,、法:规、政策; 】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(四【。)信访事项》处理:意见; —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五)信访】。人,不服处理意见寻求】救济的法《定,途径 —。  ? ,  第三十》二条  《国家机?关对于以下信—访情形?分别:按,照,下列方式处理—。 , 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(一)【信访事项《涉及多个有权—处理机关办理的由】主办机关集》。中相关办理意见书面!答,。复信访人;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—多人提出共同信【访事:项的:对其代表人作—出,书面答复; — , ,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三)咨】询、建议、》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!口头告知、答—复; 》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四)因信访》事项内容或》者信访人的姓名【(,名称)、住址、联】系方式不《清等原?因无法告知、答复】的存:。。档备查?。 》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三条 》。 信访人对信—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!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!法律、行政》法规另有规》定的应?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! —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一)信访人应当在!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!起30日《。内持处理决定书【向原办理《机关:的,上一级机关》申请复查;复查机】关应当自收到复【查请求之日起30】日内提出复查意【见书面告知信访人】并抄送原办理—。机关; 【。 , ,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二)复查后—。确认原处理决定正】。确的:复查机关应当予【以支持并《在复查结束之日【起5日?内向信访人出具【信访事项复查决【定书并?告,知原办理机关—; : ?。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(三》)复查后确认原【处理:。决定事实不清处【理不当的复查机【关可以退回原办【理机关重新办理必要!时可以直接办理并】。。告知信访《人,。;   !  第三十四条 】。 信访人对行政机】关复查意《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!书面答复《。。之日起3《。。0日内向复》查机关的《上一级行《政机关请求》复核复核机关应【。当自收到复核请【求之日起30—日内提?出复:核意见?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!送,原复查?机关和办《理机关 【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五条  【信访事?项处理?程序终结后信—访人:应当:履行已经生效的信】访事:项处理意《见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《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!理但应当对》信访人做好思—想疏导和说服教育】。工作 — ,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?)信: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!提出复查、复核【信访事项《申请的; 【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,(二)信访人—对,复核意见不》服仍以同一事—实和理?由提出?。信访事项的 【 《  : , 第三十六》条  ?国家机?关和信访工》作机:构可以通过召—开信访当事人座谈】会、信访听》证会等形式》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!会评议沟《通,信,访当:事人的?意见促进信》访事项?的办理 》 ,   》  涉及国》家秘密?。、商业秘密、个【人隐私和《属于控告、检举的信!访事项?不,得召开?信访当事人座谈【会、:信访:听证会 ! ,   第三十七条 !。 上级国家机关及其!信访工?作机构应《当及时对转送、交】办信访事项的办理】情,况进行督办并提出】督办:意,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! 《   《。  收到督办意【见和改进工作—建,议的:有关国家机关—应当在30》日,内书:面反馈情况》;,未采纳?的应当?说明理由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