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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《章 信访事项—的办理和督》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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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《三十条 》信访事项除法律、】行政:法规另有规定—的,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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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?有权对信访事—项作出处理决—定的国家机》关应当?在收到转办、交办】的信访事项受—理之日起6》0日内办结;情况复!杂的经?本机关负责人—。批准可以延》长但延长《期限不得超过30】日;
! (】二)对转办》、交办的信》。访事项承办机—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!。将,办理结果报送转【。办、:交办机关;》转办、?交办机关《认为事实不清—、处理不当的—应当退?回承办机《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!期限不得超过3【。0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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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对!转办、交办不—当的信访事项接收】机关应当在收到【转,交的信访事项之【日起5日内附上【书面理由退回转办、!交,办机关
! ? 第三十一条 】有权处理信》访事项的《国家机关应当—在信访?事项办?结时限内将》办理结果书》面告知信访人书【面答:复意见应包》括,下,列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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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!信访人的投诉请【。求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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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(二)办理机关【对事实的认定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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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三)依据的!法律、?。法,规,、政策;
》。
》。 : (【四,)信访事项处—理,意见;
》
【 》(五)?信访人不服》处理意见寻求救【济,的法定途《径
】。 第三十二条】 国家机关—对于以下信访情【形分别按《照下列方式》处理
】 【 (:一)信访事》。项涉及多个有—权,处理机关办理—的,由主办机《关集中相关》办,。理意见书面答—复信访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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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多】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!的对:其代表人作》出,书面:答复;
】。
, 《 (》。三):咨询、建《议、意见类信访事】项可以口头》。告,知、答复;》
《
》 》(四)因信》访事项?。内容或者《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!)、住址、联系方式!不清等原因》无,法告知、答复的存】档,备查
! 第三十三条】 信访人对信访】事项的处理决定【不服: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!律、行政法规另【有规定的《应当按?照以下规《定办理
! , — (一)信访—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决!。定书之日起30【日内持处理》。决定书向《原,办理机关的》上一级?机关:申请复查《;复查机关应当自】收到复查《请求之日起3—0日内?提出复查意见书面告!知信访人《。并抄送原办》理机关?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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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?。 ?。 ,(,二)复查后确—认原处理《决定正确的复查【机关应当《予以支持并》在复查结束之日起】5,。日,内向信访《。人出具信《访事项复《查决定书并》告知原?办理机?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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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!)复查后确认原处】理决定事实不—清处理?不当的复查》机关可以退》回原办理《机关重新办理必【要时:可以直接办理并告知!。信,访人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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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。 ,第三十四《条 信访人对【行政机关《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!自,收到:书面答复之日—起30日内向复查】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!关请求复核复—。核机关应当》自收:到复核请求之日起】30日内提出复【核意:见书面告知信访【人并抄送原复查【机关和办《理机关
】。
《 第三十《五条 信访事项】处,理程序?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!。行已:经生效的信访事项】处理意?见有:下列情形《。之一的各级行—政机关不再受—理但应当《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!导和说服《。教育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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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《。一):信访人未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】复查:、复核信访》。事项申请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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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,。(二:)信访人对复—核意见不服仍以同】一事实和理由提【出信访?事项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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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三?十六条 国家【。机关:和信:访,工作机构可以通【过召开信访当事人】座谈会?、信访?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!解事实?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!访当事人《的意见促进信—访事项的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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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涉及国【家秘密、《商业:秘密、个人隐私和属!于,控告、检举》的信访?事项不得召开信访】当事人座谈会—、信访?听证会
】
, 第三十【七条 上级国【家机关及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!及时对?转送、交办信访【事项的办《理情况?进行督办并》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!工作的建《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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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收到督?办意:见和改进工作建【议,的有关国家机关应】。。当在:30日内书》。面反馈情《况,;,未采:纳的应当说明理【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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