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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信】访事:项的办理和》督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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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》条 信访事—项除法律、行政法】规另有规定》。的应当按照以下【规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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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一)有权!对,信访事项作出处【。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应!当在收到转办、交】。。办,的信访事项受理【之日起60日内办结!;,情况复杂的经本机】关负责人批准可【以延长?但延长期限不—得超过30日—;
! (【二)对转《办、交?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!关应当在规定—期限内将办理结【果,报送转办、交办机关!;转办、交办机关认!为事实不清、处理】不,当的应当《退回承办机关—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!限不得超过30日】;
【 , ? (三)【对转办、交》办,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!机,关应当在收》到转交的信访—事项之?日起5日内附—上书面?理由退回转办、交】。办,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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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一条— 有权处理信访】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!。在信访事《。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!。结果书面告知信访】人,书面答复意见应包】括下列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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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一)信】访,人的投诉请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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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二)办理】机关对?事实的?。认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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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依据的【法律、法规、政【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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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)信访事】项,处理意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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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五—),信,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!求救济的法定—途径
! : 第三十二条—。 国家机关对【于以下信《。访情形分别按—。照下列方式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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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—一,)信访事项涉及【多,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!的由:主办机关集中相关】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!访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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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?二):多人提出《共同:信,访事项的对》其代表人作出—书面答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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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《 (三)咨询、【建议、意《见类信访《事项可以口头—。告知、?答复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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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《四)因信访事项【内容或者信访人【的姓名(《名称:)、:住址、联系》方式不清《等原因无法告—知,、答复的存档备查】
— 《。第三十三条 信】访人对信访》事项的处《理,决定:不服需要《申请复查的除法律、!行政法?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!照以下规定》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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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一)信访】。。人应当在收到处【理决定?。书之日起30—日内持处理决定书向!原办理机关》的上一?级,机关申请《复查;复《查机关应当自收【到复查请求之日【起30日内提出【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!访人并抄送》。。原办理?机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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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】复,查,后确认原处理决定】正确的复查机关【。应当予以支持并【在,复查结束之日起5日!内向信访人出具信】访事项复查决—定书并告知原—办理机?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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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》三)复查后确认原】处,理决定?事,实不清?处理不当的复—查机关可以退回【原办理机关重—新,办理必要时可—以直接办理并告知信!访人;
! 《第三十?四条: , 信访人对》行政:机关复查意见—不服: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】复之日起30日内】向复查机关的上【一,级,行政机关请求—复核复核机关应【。当自收到《复,核请求之日起—3,0日内提《出复:核,意见书面《告知信?访人并抄《送原复查《机关和?办理: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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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五条 】 信:访事项处《理程序终《结后信访《人应当履行》已经生效的信访事】项处理?意见有下列情形【之一:的各级行《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!当对:信访人做好思—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!作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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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》信访人?未在法定期限内提】出复查、复核信访事!项,。申请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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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二)信访人】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!同一:事实和理《由提出信访事项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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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十六条 — ,国家:机关和信访》工作机构可》以通过召开信访【当事人座谈会、信】访听证会等形式调】。查了: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!沟通信访当事人的】意见促进《信访:事项的?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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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涉及国家秘密!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!私和属于《控告、?检举的信访》事项:不得召开《信访当事人座谈会】、信访听证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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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《七条 《上级国家机关—及其信访工作机构】应当及时对转—。送、交办信》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!行督办并提出督办】。意,见和改进工作的【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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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!到督办意见和改进】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!。机关应当在30日】内书面反馈情况【;未采纳的》应当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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