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信访?事项的提出和—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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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,九,条 信访人—提,出信访?事项应?当,依法向有权处理【其信访事《项的国家《机关提出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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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对依:法应当?通过诉讼、复议、仲!裁、调解解决的信】访事:项,信访事项受理机关】应当引导《信访人按诉讼、复】议、仲裁、》调解程序向相应【的机关?。或者组织提出
【
】 第二?十条 信访—人提出?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!人的真实姓》名、住址、联系【方式和基本事实、】理,。由及明确《要求申诉《。、控告、检》举,的应:当写明?被申诉、控告、检举!人的姓名《、单位、地址和事】实,、证据?、线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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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。走访反映情况—应当:在公布?的接待时间到—有关国家机关设立】或者指定的接待场】所提: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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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多人提出信访事【项,、反映共同》要求的一般应当采】用书信、电子邮件等!形式提出《;,确需走访反映的应】当推选?代表提出代表人数】。不得:超过:5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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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一条 无民事行】为能:力人或者限制—民事行为《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!其监护人代为提出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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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不能正常表述本人】意愿者的信》访事项应《当委托他人》代为: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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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受委托人向国家【机关提出《信,访请求时《应当出示信访—授权委托书
】
— 第:二十二条 》 各级人《民代表?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!受理下列《信访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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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《。一)对人民代表大会!。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!、批准的地方性法】规、自治《条例、单行条例或者!通过的决议、决定的!意见和建议;—
! 《 (二)对人民代表!大会及其常》务委员会选举—、任命、决定任命】、批准任命的—国家机关工》作人员违法、失职行!为的申诉、》控告:。或者检举《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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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(三)对《本级人?民代表大会代表、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组成《人员以及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,员,会机关工作》人,员的意见、》建议、?批评和?违法、失《职行:为的申诉、控告或】者检举;
【
《 【(四)对本级—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!、人民检察院—的规范性文件—的意见?、建议和《行政、司《法行为的《意见、?批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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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不【。服人民法院》、人民检察院办理终!结或者发生》。法律效力的判—决、决定、》裁定、调解的申诉】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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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《。(六)对下》一,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及其常务委员会不】适当的决议、—决定的意《见和建议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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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》七)依法应当由【人民:代表大会及》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!其,他信:访事项
】
》第二十三条 【各级行政《机关负责《受理下列信访事【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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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, , (一)对》行政机关颁》布的:规章等规《范性文件《的意:见、建?议以及法定职责范】围内工?作的咨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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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!二)对?行政机关及其工作】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!情况、提出建议、意!见或者对《其违法、失职行为】的申诉、控告或者】检,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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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对】法律、法规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】共事务职《。能的组织及其—工作人员的职务【行为反映情况、【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!投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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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: (四》)对提供《。公共服?。务,。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】及其工作人员—的职:务行为反映》情况、提《出建议、意》见或者投诉》;
】 (】五)对社会团体或者!其他企?业、事业单位中由行!政机关任命》、派出的人员的职】务行为反映情—况、提出建议—、意见或者》投诉;
! , 【。(六)对村》民委员会、居民【委员会(社区)及其!成员的职务》。行为反映情》况、提?出建议、意》见或者投《诉;
》
】 (七)依法应!当由行政机》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!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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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四条! 各级人》。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!信访事项
】
! (:一)对相关》法律适用、法—律程序问《题的咨询;
】
】 (《二)对?人民法院工作的意】见、建议《和批评;
!
: (】三)对?。人民法?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!作人:员违法?、失职行《为的申诉《、控告或者》检举;
!。 (!四)对人《民法:院已:。经发生法律》效力的判决、—裁,定、调解不服—依法提出的申诉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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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五)?对,人民法院《执行案件的申诉【;
! , (六)同!级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》员会主任会议—、专门委《。员会:、常务委员会—工作机构和》分管信访工作的负】责人转交的涉—法涉诉信《访事项;《
【 》 (七)依—法应当由人》民法院处《理的其他信》访事: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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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五条 各级人】民检察院受理—。下列信访事项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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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【对相关法律程序【问题的咨询;—
》
? 》 (二)《对人民检察》院工:。作的:。意见、?。建议和批评;
【
》 : ? (三)不服】人民检?察院发生法律效【力的决定的申—诉;
! , (【四)对人民检察院】检察人员及其—他工作人员违法【、失职行为的申【。诉、控?告或者?检,举;
【
【。。 (五)对公安】机,关、:司,法,机关:及其工作《人员在?刑,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!、失:。职行为?的举报?、控告或者申诉【;
】 【(,六,)对监狱、劳教所】、看守所《等管教场所及其【工作人员《违法行为的举报、】控告或者申诉;【
【 , —(七)同级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!任会议、专门—委员:会、常务委员—会工作机《构和分?管,信访工作的》负责:人转交的涉法—涉诉信?访事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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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 (八)依法应当】由人民检《察院处理的其—他信访事《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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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六条 》 信访事《项除法律、》行政法规另有—规定:的应当按照》以,下规定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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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, (一)对【属于本级国》家机:关职责?。范围内?的信访事项该机关】。应当受理并》书面:告知信访《人;
》
】 ?(二)对不属—于,本机关职责范—围内的信《。访事项?应当告知信》。访人:向负责受理》的,国家机关及》其信访工《作机构提出如信访人!同意:接收机关《应,当自接收之日起5日!内转交?有权:对信访事项作出【处理:决定的?国家机关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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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三)—。对涉:及几个国家机关职责!。的信访事项由首先】接收的机关与所涉及!的其他机关协商受】理受理有争议或者职!。责不清的由共同的上!一级:机关决定受理机关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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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(四)有权对—信访:事项作出《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!已经分立、合并、】撤销的信访事项【。。由继续履《行,其职责的国》家机关受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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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,。十七条 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信【访人向受理、办理】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!。同一信访事》项,的该上级机关不【予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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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一【)依照?法律程序正在—审理之中的;
!。
— : (二)信访】事项已经《受理或者正在办【理的
】 第二十八条! :国家机关及》其工作人员接到可】能造:成不良社《会影响的《。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!或者信访信息时应】当立即向上》一,级国家机关及相【关国家机关报告【并迅:速,在,职责范围内依法【采取措施《防止不良影响的产】生、扩大《
— 第二十九】条 工作时间【以外国家机关的值】班人员遇到突发的、!可能造成重》大社会?影,响或者严重危害国】家,、集体?。、公民安全的信访事!。项应当及时向本机】。关的:负责人报告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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