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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, 信访?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! ?    【 第十九《条  信访人—提出信访《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!处理其信访》事,项,的国家机关提出 !     】对依法应当通过诉】讼、复议、》。仲裁、调解解决的信!访事项信访》事,项,。受理机关应》当,引导信访人》按诉讼、复议、【仲裁、调《。解程序?。向相应的《机关或者组织提出】   】。  第二十条  信!。访,人提出?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!人,的,真实姓名《。、住址、联系方【式和基本事实—、理:由及明?确,要求申诉《、控告、检举的【应当写明《被申诉、控》告、检举《人的:姓名、单位》。、地址和事实、【证据、线索 】     走】访反映情况应当在公!。布的接待时间—到,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!。者指:定的接?待场所提出 !     多人】提出信访事项、反】映共同?要求的一般应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!件等形?。式提出;确需—。走访反映的应当推】选代表提出》代表:人数不得《超过:5名 》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》一条  无民事行为!能力人或《者限制民事》行为能力《人的信访事项由其】监护人?代为提?出 《。。  《   ?。不能正常表述—本人意?愿者的信访事项应当!委托他人《代为:提出 —  ?   受委托人【向国家机关》。提出:信访请求时应当出】示信访授权委托书 !    】 第:二十二条  —各级人民《代表大会及其常【务,委员会受理》下列信访《事,项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对《。人民代表大》。会及:其常务委员会制定、!批准的?地方性法规》、自:。治,条,例、单?。。行条例或者通过的决!议、:决定的意见和建【议; ? ?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对人】民代表大《。会及其常务委员会】选举、任命》、决:定任命?、批准任命的国家】机关工作人员—违法、失《职行为的申》诉,、控告或者检举; ! : , 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)—对本级人民代表【大会代表、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!人民代表大会—常,务委员?会机关工《作人员的意见、【建议:、批:评和违法、失—职行为的申诉、控】告或者检举》;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。。 (四)《对本级?人,民,政府、人《民法院?、人民检察院的【规范性文件的—意,。见、建议和行政、】司法行为的意见【、批评; !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不服—人民法院、》人民检察院办理终结!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!判决、决定、裁【定、调解的申诉;】 《 ,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(六》)对下一级人民代表!大会及其常务—。委员会不适当—的,。。决议:。、决:定的意见和建—议; 》 :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七)依法!应当由人民》代,表大会?及其常务委员会受】理的其他《信访事?项 《 ,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三条  各级行政】机,关负责?受,理下列信访事项 ! : 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(一)】对行政?。机关颁布的》规章等规《范性文件的意见、】建议以及法定职【责范围内工作的【咨询; 【 ,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二)!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!人员的职务行为【反映情?况、提出建议、【意见或?者对其?违法、失职行为【的申诉、控告—或者检举; — :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, (三)对法—律、: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!公共事务职能—。。。。的组织及其》工作人?员,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!、提出建议、意见或!者投诉; 【 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对提供公—共服:务的企业、事业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!。职,务行为反映情况、】提出建议、意—见或者投诉; 【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五)对社会!团体或?者其他企业、—事业单位中由行政】机关任命、派—出的人员《的职务行为反映【情况、提出建—议、意见或者投诉】。; —。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六)!对村民?委员会?、,居民委员会(社区】)及其成《员的职务行为—反映:情况、提出》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!; —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七:)依法应当》由,。。行政机?关受理的《其他信访事》。项 :   【  第?二十四?条  各《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!下列信访事项 】 :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:  (一《)对相关法律适用、!法律程序问题的【咨询; 【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二)【对人民?。法院:工作的意《见、建?。议和批评;》   】  : ,   (三》)对人民法院审【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!员违:法、失职行为—的申诉、控告或【者检举; !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)对人【民法院已经》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!、裁定、调解—不服依法《提出:的申诉?; 》。  ?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五)】对人民?法院执行《案件:的申诉; !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六)》同级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主—任会议、专门委【员会、常《务委:员会工作机构和【分管信?访工作的负》责人转交的涉—法涉诉信访事项【; —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七)依法应!当由人民法院—。处理的其他信访事】项 : 《   ?  第二十五条 】 各:。级人民检《察院受理下》列信访事项》    !   ? , (一?)对相关法律—程序问?题,的咨询;《 ?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(,二)对人民检察【院工作的意见、建】。议和批评; 【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不服人《民检察院发生—法律:效,力的:决定的申诉》。; 》。 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(四)对人民】检察:院检:察人员及其他工作】人员:违法、失《职,行,为的申诉、控告或者!检举;? 《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五《。)对公安机关、司】法,机关及其工作人【员在刑事《诉讼活动中的违【法、失职行》为的举?报、控告或》。者申诉;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六)对监狱、】劳教所、看守所等】管教场所及其—工作人员违法行【为,的举报、控告或者申!诉;  !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七)【同级人民代表大【会常:务委员会《主任会议《、专门委员会、常务!委员会工作》机构和分管信—访工作的《负责人转交的涉法涉!诉信访事《项; —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(八)依法—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!理的其他信访事项】 》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六条  信访事】项除法律、》行政法规另有—规,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!定受理 》 :  ?   ?   ? (一)对属—于本级?国家机?关职责范围内的【信,访事项?。该机关应当受理并】书面:。告知信访人; 】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二)—。。对不属于《。本机关?职责范围内的—信,访事项应当告知【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!国家机关及》其,。信访工作机构提【。出如信访人同—意接收?机关应当自接收之日!起5:日内转交有》权,对信访?事项作出处理决定】的国家机关;—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三—)对涉及几个国家】机关职责的信—。访事项由首先—接收的机关》与所涉及的其他机】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!议或者职责不清的】由共同的上》。一级机关《决定受理《机关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四)有—权对信访事项—作出处理决定的【国,家机关已经分—立、合?并、:撤销的信《访事项由继》续履行?其职责的国家机【关受:理 【   ? 第:二十七条《  有?下,列情形之一的信【访人向受理、办【理机关的上》级机关提出同—一信访?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!予受:理,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(一)依照—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!中的; 《 ?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二)信访事【项,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!。理的: ?    — 第:二十八条 》 国家?机关及其工作人【员接到可能造—成,不良社会影》响的重?大、紧急信访—。事项:或,者信访信息时应当】立即向上一级—国家机关及相关国家!机关报?告并迅速在职责【范围内依法采取措】施防止不《良影响的《产生、扩大 【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九》条  工作时间以】外国家机《关的值?班人员遇到突发【的、可能造》。成重大社会》影响或?者严重危害国家、】集体、公《民,安全的?。。信访:事项应当及时—。向本机?关,的负责人报告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