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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? 信访事《。项的提出和受理 ! : 《  :  第十九条—  信访人提—出信访事项应当【依法:向有权处理其信【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提!出  】   对《依法应当通过—诉讼、?。复议、?仲裁:、调:解解决的信访事项】信访事项受理机关】应当引导信访—。。人按诉讼、》复议、仲裁》、调解程序向—相应的机关或者【。组织提?。出 : ?    》 第:二十条?  信访人提—出信访事项应—当提:供本人的真实姓【名、住址、联—系方式?和基本事实、—理由及明确要求申】诉、控告、检举的应!当写明被申诉、【控告、检举》人的姓名、单位、地!址和事实、证据【、线索 !  :  走访反映情况应!当在:公布的接待》时间到有关》国家机?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!待场:所提出 】     多人【。提出信访事项、反】映共同要求的—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!电子邮件等形式【提出;确需走访【反映的应当》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!数不得超《过5名 !   ? 第二十一条—  无民事行为能力!人或者限制》民,事行为能力》人的信访事项由其监!护,人,代为提出 】     不能正!常表述本人意—。愿,。者,的信访事项应当委托!他人代为提出 】。     】受委托人《向国家机《关提出信访请求时】应当出示信》访授权委托书—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二【条  各级人民【代,表大:会及:其常务委员会—受理下列信》访事项 【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(一)对人民代表大!会及其常务委员【会制定?。、批准的《地方性法规、自【。。治条例、单行条【例或者通《过的决议、决定的】意见和建议》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对人【民代表大会及—其常务委员会选举、!任命、决定》任命、批准》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!人员违法、失职行】为的申诉《、控告或者检举;】 ?     【  :。  (三)对本级人!民代表大会代—表、人?。民代: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组《成,人员:以及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机关工作《人员的意见、建【议、批?评和违法、失职行】为的申诉、控告【或者:检举; 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对本级》人民政府、》人民法院、》人民检察院的规【。范性:文件的意见、—建议和行政、司【法行为的《意见、批评; 】。 :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(五?)不服人《民法院?、人民检察院—。办理终结《或者发生《法律效力《的判:决、决定、裁定、调!解,的申诉; 【 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六)对下一—级人民代《表大会及其常—务委员?会不适当的》决议、?。决定的意见》。。和建议; 】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七)依【法应当?由人民代《表大会及其常务【委员:。会,受理的其《他信访?事项 】   ? ,第二十三《条,。  各?级行政机关负责受】理下列信访事项 ! 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对行政】机关:颁布的规章》等规范性文件—的意见、建议以及】法,定职责范围内工【作的咨?询;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(,二)对行政机—关及其工作人员【。的职务行为反映【情,况、提出建议、意】见或者对其违—法、失职《行为的申诉、—控告或?者检举; 【 ,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三)!对法律、《法规授?权的具有管理公【共事务职能的组【织,及其工作人员—的职务行为反映情】况,、提出建议、意见或!者,投诉; ! ,   ?    (四)对提!供公共?服,务的企业《、事业单《位及其工作人员【。的职务行为反映【情况、提《。出建议、意》见或者投诉;—。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对社会团体!或者其他《企业、事《业单位?中,由行政机关任命、】派出的人员的职【务行为反《映情况、提》出,建议:、意见或者投诉; ! ?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六)】对村民委员会、居民!委员会(社区)及】。其成员的职》务行为反映情况【。、提出建议》、意见或者投诉; ! ?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(七)依法应当由!行政机?关受:理,的,其他信访事项 】 , ,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四—条  各级》。人民法院《负责: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! 》  :  :    (一)对】相关法律适用—、,法律程序问题—的,咨询; 【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。(二)对人民—法院工作《的意见、建》议,和批评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三)—对人民法院审判【人,员及其?。他,工,作,人员违法《、失职?行为:的申诉?。。、控告或《。者检举; !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(四》)对人民法院已【。经发生?法,律效力的《判决、裁《定、调解不服—依法提出的申诉【; 》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五)对人!民法院执行》案件的申诉》; ?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六)同级人【民代:表大:会,常务委员会主—任会议、专》门委员会、常务【委员:会工作机构和分管】信访工?作的负责人》转交的涉《法涉诉信访》事项; 》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七,)依法应《当由人民法院处理】的其他信访事—项 ?     第!二十五条  各级】人民检察院》受理下列《信访事项《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《对相关法律程序【问题的咨询; 】   —  :。  :  (二)对人【民检察?院工作的意见、建议!和批评; 】 :   ? ,   ? ,(三)不服人民检察!院发:生,法律效力的决定的申!诉,;   !   ? ,  (四《),。对人民检察院检察】人员及其《他工作人员违法【、失职行为的—申诉:、控告或者检举;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五)对】公,安机关、司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!在,刑事诉讼活》动中:的违法、失职行【为的举报、》控告:或者申诉;》 —   ?  :   (六)—对监狱、劳教所【、看守所等管—教场:所及:其工作人员违—法行为的举报—、控告或《者申诉?; 【  : ,     (七)同!级人民代《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主—任会:议、专门委员—会、常?务委员?会工作?机,构和分管信》访工作的负责人转交!。的涉法涉诉》信访事项; — ? 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》(八)依法应当由】人民检察院处理的】其他信访事项 】 ,    —。 第二?。十六:条  ?信访事?项除法律、行政法】规另有规定的应当】按照以下规定受【。理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《)对属于本级国家】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!访事项该机关应当受!理并书?面告知信访人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二,)对不属于本—机关:职责范围内的—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!访人: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!关,及,其信访?工作:。机构提?出如信访人同—意接收机关》应当自接收之日起5!日内转交有》。。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!理决定?的国家机关;—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)对涉及!几个国家机关职责】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接!收的机关与》所涉:及的其他机关—协商受理受》理有争议或者职责】不清的由共同的上一!级机关决定受—理机关; 》 《 ,   ?  :。   ?(四)有权对—信访事项作出处【理决定?的国家机关已经分】立、合并、》撤销的信《访事项由继续履行】其职:。责的国?家机:关受理 !    第二十七条!。  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:信访人向受理—、,办理机?关的上?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!事项的该《上级机关不予受理】 ? ,     —。 ,   (一)依照】法律:程序正在审理之中】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信访事【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!办理的 ! ,   第《二十八条《。  国?家机:关及:其工:作人员接到可能造成!。不良社会影》。。响的重大、紧急信】访事项或者信—访,信息时应当立即【向上一级国家机关及!相关国家机关报【告并:迅速在职《责范围内《依法采取《措施防止不良影响】的产生、扩大 【 , : ,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九条  工!作时间?以外国?家机关的值》班人员遇到》突,发的:、可能造成重—大社:。会影响或者严—重危:害国家、集体—、公民?安,。。全,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!向本机关的》负责人报告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