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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章 信【访,。事项的提出和受理】 》 :。 ,    第十九条】。  信访人提出【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!有权:处理:其信访事项的—。国家机关提出 【   【  对依法》应当通过诉讼—、复议?、仲裁、调解解【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!项受:理机关应当引导信访!人按诉讼、复议、仲!裁、调解程序向相】应的机关或者组织】提出 ? ? :    第二十条 ! 信访人提出信访】。事项应当提供—本,人的:真实姓名、》住址、联系》方式和基本事—实、理?由,及明:确要求申诉、—控告:、检举的应当写【明被申诉、》控告、检举》。人的:姓名、单位、—地,址和事实、证据、】线索 ?     !走访反映情况应当在!公布:的接待时间到有【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!指定的接待》场所提出《 :    【 多人提出》信访事项、反映共】同要求的一般应【。当采:用书信、电》子邮件等《形式提出;确需【走,访,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!提出:代,表人数不《得超:过5名 ! ,   ?第二十?一条  无民事【行,为能力人或者—限,。制民事行为》能,力人的信访事项【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! 《     —。不能:正,常表述本《人意愿者的信访【事项应当委托他人】代为提出 》   【  受?委托人向国家机关提!出信访请求时—应当出示《信访授权《。委托书 !。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二条  各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!常务委员会受理【下列信访事项 【 ,。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对人民】代表大会及其—常务委员会制定【、批准的地》。方性法规、自治条】例、单行《条例或?者通过的决》。议、决定的意—见,和建议; 【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二)《对人民?。代表大会《及,其常务委员会—选,举,。、任命、《决定任命《、,。批准任命的国—家机关工作人员违】法、失职行为的申】诉,、控告或者检—举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三)对本级人民】代表:大会:。代表:、,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!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!关工作人员的意见、!建议、批评和违法】、失职行《为的申?诉、控?告,或者检举; — ?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四》)对本级人民—。政府、人民法—院、人民检察院【的规范?性文件的意见—、建议和行政、【司法:行为的意见》、批评;《。 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(五)—不,服人民法院、人【民检察?院办理终结或者发生!法律效力《的判:决,、决定、裁定、调】解的申诉;》 《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六)对下《一级人民代表大【会及其常务》委员:会不适当的决议【、,决定的意见》和,建,议; —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七)依法《应,当由人民代表大【会及其常务委员【会受理的《其他信访事项 】。 ,    — 第:二十三条《  :各级行政《机关负责受》理下列信《访事项?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,(一)?对行政机关颁布的】规章等?规范性?文件的意《。见、:建议以?及法定职责范—围内工作的咨询;】 《。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。。(二)对《。。行政机关及其—工作人?员的职务《行为反映情况—、提:出建:议、:意见或者对其违法】、,失职行为的申—诉,、控告?或者检举;》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,(三)对法律、法】规授:权的具有管理公【共事:务职能的《组织及?其工:作,人,员的职?务行为?反映情?况、提出建》议、意见《或者投诉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四)对提》。供公共?服务的企业、—事,业,单位及其工作人【员的职?务,。行为反映情况—。、提出建《议、意见或者—。。投诉; 】  :  :   ?  (五)对社会】团,体或者其他企业、事!业,单位中由《。行政机关任命、派出!的人员的职务行为反!映情况、提》出建议、意见—或者:投诉:;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六)对村民委员】会、居民委员—会(社区《)及其成员的职【。务行为反映情况、提!出建议、意见或者】投诉:; ? 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七)依法应—当由:行政:机关受理的其—他,信访事项 — 《    第二—十四条? , ,各,。级人:民法院负责受理下】列信访事项 】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对?相关法律《适用、法《律程序问题的咨【询,; ? ?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?(二)对人民法院工!作的意见、建议和】批评; — 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?(三:)对人民法院—审判: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!。违法、失职行—为,的申诉、《控告或者检》举; 【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四)对—人民法院已经发生】法,。律效力的判决、【裁定、调解》不服:依法提出的申—诉;: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五)对】人民:法院执行案件—的申诉;《 ,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六》)同级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主任会议、—专门委员会、常务委!员,会工作机构和—分管信访工》作的负责人转交【的涉法涉诉信访【事项:;   ! ,    《 (七)依法应当】。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!他信访?事项:    ! ,。第二:十五条  各级【人,民检察?院受理下列》信访事?项 —    《  :。   (一)对相】。关法:律程序问题的咨询】;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二)对人民检察!院工作的意见、建议!和批评;《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三)?不服人?民检察院发生法律】效力的决定的—申诉; !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。四)对人民检察院】检察人员及其他【工作人?员违法、《失职行为《。的申诉、控》告或者检举》; —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:对公安机关》、司:法,。机关:。及其工作人》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!的违法、《失职:行为的举报》、控告或者申诉; ! :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六)对监狱【、劳教所、》看守所等管教场所】及其工?作人员违《法行为的举报、【控,告,。或者申诉; 【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七)同》级人民?代表大?会常:务,委员:会主任会议》。。、,专门委员会、常【务委员会《工作机构和分管信访!工作的负责人转【交的涉法涉诉信【访事项; —  》 ,   ?  : (八)依法应【当由人民检》察院处理的其他【。信访事项 】     第二十!六条  《信访事项除》法律、?。。行政法?规另有规《定的应当按照—以下规定受理 !   》 ,。    《 (一)对属—于本级国家机—关职责范围》内的信?访事项该机》关应当受理并书【面告知?信访人?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对《不属于本机》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!事项应?当告知信《访人向负责受—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!访工作机构》提出:如信访人《同,意接收机关应当自】。接收之日起5—。日,内转交有《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!理决定?的国家机关; 【 , 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)对涉【及几个国家机—关职责的信访—事,项由:首先:接收的?机关与所《涉及的其他》机关协商受理受【理有争议或》者职责不清的由共同!的上一级《机,关决定受理机关; !。 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(四)有权!对信访事项作出处】理决定的国》家机:关已经分立、合并】、撤销的信》访事项由继续履行其!职责的?国家机关《受理: 《。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七条  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!。向,受理、办理机—关的上级机关提出】同一信访《事项的该上级机【关不予?受理 】。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(《一)依照法律程【序正在审理》。之中的;《    !   ?  (二)信访【事,项已经受理或—者正在办理的 !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八【。条 :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!人员接到可能造【。。成不良社会》影响的重大、紧急】信访事项或者信访】。信息时应《当立即向上一级国家!机关及?相,关国家机关》报告并?迅速在职责范—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!止不良影响》的产生、扩大 【    】。 ,第二十九条  【工作时?间以外国家机关的】值班人员《遇到突发的、可【能,造成重大社》会影:。响或者严重危—害国家、集体、公】民安全的信访事【项,应当及时向本机【关的负责人》报告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