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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章 —信访事?项,的提出和受理— 《 , ?    《第十:九条  信访人提】出信访事项应—当依:法向有权处理—其信访事《项的国?家机关提出 】  《。 ,  对依法应当通过!诉讼、复《议、仲裁、调—。解,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!事项:受理机关应当引导信!访人按诉《讼、复?议、仲裁、调解程序!向相应的《。。机关或者《组织提出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。十条  信》访人提出信访事【项,。应当提供本人的真】实姓名、《住址、?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!、理:由及明确要求申诉、!。控告、检举的应【当写明被申诉—、控告、检》举人的姓名》、单位、地址—和事实、证》据、线索 【。 ?。    走访反【映,情况: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!。间到有?关国家机《关设立或者指—定,的接:待场所提出 — 《     多人提】出信访事项、反映】共同要?。求的一般应当采用】书信、电子邮—件等:形式提出;确—需,走访反映的应当【推选:代表提出代表人数】不得超过5名—  【   ?第二十一条  无民!事行为能《力人或者《限制民事行为—能力人的信访事【项由其监护》。人代为提出 】   》  不能正常表述】。本人意愿者的信【。访事项应当委托他人!代为提?。出 【    《受委托?人向国家机关提出】信访请求时应—当,出示信访授权—委托书 — ,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二条  各级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】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!信访事项 !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?一)对人民代表大会!及其常务《委员:会制定、批准—的地方性法》规、自治条例、单】行条例或者通过的决!议、决定的意见和】。建议;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对人民代表大!会,及其常务委员会【选举、任命、决定】任命、批准任命【的国家机《关工作人《员违:法、失职行为的申诉!、控告或者检—举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对本级】人民代表大》会代表、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组【成,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—机关工作《人员的意见、—建议、批《评,和违法、《失,职行为?的申:诉、控告或》者检举;《。 —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四)对本级人】民政:府、人民法院—、人民检察院的规范!。性,文件的意《。见,、建议和《行政、?司法行为的意见【、批评;《   】。      (五)!不,服人民法院、—人,民,检察院办理终结【或,者发生法《。律效:力的判决、决—定、裁?定、:调解的申诉;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六)对下!。一级人?民代: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!会不适?当的:决议、决定的意见】和,建议; 【 ,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七)依法应当由人!民代表大会及其【常务委员会受理【的其他信访事—项 《 ,    》 第:二十三?条  各《级,行政机关负责—受理下列信访事【项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对行【政机关?颁布的规章等规范】性,文,件的:意见、建议》以及法?定职责?范,围内工作的咨询;】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?对行政机关》及其工作《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!情况、?提出建议、》意见或者对》其违:法、失职行》为的申诉、控告或者!检举; 】 ,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(三)对法》律、法规授》权,的具有管理公—共事:务职能的组织—及其工作人》。员的职务行为反【映情况、提出建议】。、意:见或者?投诉; 《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对提—供公共服《务的企业、事业单】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!务行为反映情况、】。提出:建议:、,意,见或者?投,诉; 《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(五)对【社会团体或者其【他企业、事业单位中!由行政机关任命、】派,出的人员的》职务行为反映—情,况,、提:出建议、意见或者】投诉; 》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:。 (六)对村民委】员,会、居民《委员:会(社区)及—其成员的职》务行为反映》情况、提出建议【、意见或《者投诉; !   ?。    《  :(七)依法应当由行!政机: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!项   !  第二十》四条  各》级人民法《院负责受理下—列信:访事项 !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一)对相关法律【。适用、法《律程:序问:题的咨询; ! ,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二)对人!民法院工作的意见、!建议和批评;— 《 : ,  :   ? , (:三)对人民》法院审判人员—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!、失职?行为的申诉》、控告或者》。检举; 》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:四)对人民法院已经!发生法律《效力:的判决?、裁定、调解不服】依法提出的申诉;】  【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,五):对人民法院执—行案件的申诉; ! ?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:六)同级《人民:代表大?。会常务委员会主【任会议、《专门委员会、—常务委员会工作【机构和分《管信访工《作的负责人转交的涉!法涉:诉信访事项;— ?   》   ?。   (《七)依?法,应当由人《民法:院处理的其》他信:访事项 《 , ?   ?  :第二十?五条: , 各级人《民检察?院受:理下列?信访事项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对相【关法律程序问题【的咨询; —。 《  : ,    《 (二)《对人民检察院工【作的意见、建议【和批评?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。)不服人《民检察院发生法律】效,力的决定的申—。诉; 》    —。  :   (四》。)对:人民检察院检察【人员及其他工作【人员违?法,、失:职行为的《申,诉、控告或者检【举; 》 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五)对公】安机关?、,。司法机关及其—工作人员在刑—事诉讼活动中—的违法、失职行为】的举报?、控告?或,。者申诉;《。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六:。)对监狱、劳—教所、看《守所等管《教场所?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!为的举?报、控告或者—申,诉; —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七)同!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。务委员会《主任会议、专门委员!会、常务《委员:会工作?机构和分管信访工】作的负责人》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!事项; 《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八)依法应当【由人民检察院处理】的其他信访》事项 —     第二】。十六条  》信访事项除》法律、行政法规另】有规定的应当按【照以下规定受理 】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一)?对属于本级国家机】关职责?范围内的信》访事项该机关应当受!。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!; 》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。(二)对不属于【本机关?。职责范围内的信【。访,事项应当告知信【访人向负责受理【的国家机关及—。其信访工作机构提】出如信访人同意接收!机关:应当自接收之—。日起5?日内转交有权对信访!事项作?出处理决定的—国家机关; !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对涉及几个国家机!。关,职责的信《访事项由首》先接收的机》关与所涉及的其【他,机关协商受》理受理有争议或者】职责不清的》由共同的上一级【机关:决定:受理机关;》 ,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四):有权对信访事项作】出处: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已!经分立?、合:并、撤?。销的信访事项—由继续履行》。。其,职责的国家机—关受理 !   ? 第二十七条  有!下列情形之》一的信访人向—受理、办理机—关的: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!访事项的该》上级机关不》予受理 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一)依?照法律程序正在【审理之中的; 【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【)信访事项已经受理!或者正在办理的【 :。   —。  第二十八条 】 国:家机:关及其工《作,人员接到可》能造成不良》社会影响的重大【、紧急信《访,事项或?者信访信息时应当】立即向上一》级国家机关》及相关国家机关报告!。并迅速在职责范围内!依法:采取:措施防止不良影【。响的产生、扩大 !   —。  第?二十九条  工作】时间以外国家机【关的:值,班人员遇《到突发?的、可能造成重大社!会影响或者严—重危害国家、集体、!公民安全的信访【事项应当《及时向本《机关的负责人报告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