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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 信访?事项的提出和—受理 《 , 《     第—十,九,条  信访人—提,出信访?事项应?当,依法向有权处理【其信访事《项的国家《机关提出《 ?     【对依:法应当?通过诉讼、复议、仲!裁、调解解决的信】访事:项,信访事项受理机关】应当引导《信访人按诉讼、复】议、仲裁、》调解程序向相应【的机关?。或者组织提出 【    】 第二?十条  信访—人提出?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!人的真实姓》名、住址、联系【方式和基本事实、】理,。由及明确《要求申诉《。、控告、检》举,的应:当写明?被申诉、控告、检举!人的姓名《、单位、地址和事】实,、证据?、线索 《    】 ,。走访反映情况—应当:在公布?的接待时间到—有关国家机关设立】或者指定的接待场】所提:出 》  ?   ?多人提出信访事【项,、反映共同》要求的一般应当采】用书信、电子邮件等!形式提出《;,确需走访反映的应】当推选?代表提出代表人数】。不得:超过:5名 — ,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一条  无民事行】为能:力人或者限制—民事行为《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!其监护人代为提出】 :     】不能正常表述本人】意愿者的信》访事项应《当委托他人》代为:提出 》 ,   《  :受委托人向国家【机关提出《信,访请求时《应当出示信访—授权委托书 】    — 第:二十二条 》 各级人《民代表?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!受理下列《信访事项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。一)对人民代表大会!。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!、批准的地方性法】规、自治《条例、单行条例或者!通过的决议、决定的!意见和建议;—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(二)对人民代表!大会及其常》务委员会选举—、任命、决定任命】、批准任命的—国家机关工》作人员违法、失职行!为的申诉、》控告:。或者检举《;,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三)对《本级人?民代表大会代表、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组成《人员以及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,员,会机关工作》人,员的意见、》建议、?批评和?违法、失《职行:为的申诉、控告或】者检举;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对本级—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!、人民检察院—的规范性文件—的意见?、建议和《行政、司《法行为的《意见、?批评; —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五)不【。服人民法院》、人民检察院办理终!结或者发生》。法律效力的判—决、决定、》裁定、调解的申诉】;, 《 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《。(六)对下》一,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及其常务委员会不】适当的决议、—决定的意《见和建议; 】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七)依法应当由【人民:代表大会及》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!其,他信:访事项 】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三条  【各级行政《机关负责《受理下列信访事【项 ?     】 , , , (一)对》行政机关颁》布的:规章等规《范性文件《的意:见、建?议以及法定职责范】围内工?作的咨询; —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对?行政机关及其工作】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!情况、提出建议、意!见或者对《其违法、失职行为】的申诉、控告或者】检,举; 》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对】法律、法规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】共事务职《。能的组织及其—工作人员的职务【行为反映情况、【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!投诉; —  《  :  :   (四》)对提供《。公共服?。务,。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】及其工作人员—的职:务行为反映》情况、提《出建议、意》见或者投诉》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对社会团体或者!其他企?业、事业单位中由行!政机关任命》、派出的人员的职】务行为反映情—况、提出建议—、意见或者》投诉; 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六)对村》民委员会、居民【委员会(社区)及其!成员的职务》。行为反映情》况、提?出建议、意》见或者投《诉;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七)依法应!当由行政机》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!项 : ? :    第二十四条!  各级人》。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!信访事项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一)对相关》法律适用、法—律程序问《题的咨询;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《二)对?人民法院工作的意】见、建议《和批评; !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对?。人民法?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!作人:员违法?、失职行《为的申诉《、控告或者》检举; !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对人《民法:院已:。经发生法律》效力的判决、—裁,定、调解不服—依法提出的申诉【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)?对,人民法院《执行案件的申诉【;   ! ,     (六)同!级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》员会主任会议—、专门委《。员会:、常务委员会—工作机构和》分管信访工作的负】责人转交的涉—法涉诉信《访事项;《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七)依—法应当由人》民法院处《理的其他信》访事:项 ? :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五条  各级人】民检察院受理—。下列信访事项—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【对相关法律程序【问题的咨询;— 》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《对人民检察》院工:。作的:。意见、?。建议和批评; 【 》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三)不服】人民检?察院发生法律效【力的决定的申—诉;  !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对人民检察院】检察人员及其—他工作人员违法【、失职行为的申【。诉、控?告或者?检,举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。。  (五)对公安】机,关、:司,法,机关:及其工作《人员在?刑,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!、失:。职行为?的举报?、控告或者申诉【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六,)对监狱、劳教所】、看守所《等管教场所及其【工作人员《违法行为的举报、】控告或者申诉;【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(七)同级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!任会议、专门—委员:会、常务委员—会工作机《构和分?管,信访工作的》负责:人转交的涉法—涉诉信?访事项; 》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八)依法应当】由人民检《察院处理的其—他信访事《项 —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六条 》 信访事《项除法律、》行政法规另有—规定:的应当按照》以,下规定受理 — ?  ?   ? ,   (一)对【属于本级国》家机:关职责?。范围内?的信访事项该机关】。应当受理并》书面:告知信访《人;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(二)对不属—于,本机关职责范—围内的信《。访事项?应当告知信》。访人:向负责受理》的,国家机关及》其信访工《作机构提出如信访人!同意:接收机关《应,当自接收之日起5日!内转交?有权:对信访事项作出【处理:决定的?国家机关;》 ?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)—。对涉:及几个国家机关职责!。的信访事项由首先】接收的机关与所涉及!的其他机关协商受】理受理有争议或者职!。责不清的由共同的上!一级:机关决定受理机关;!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四)有权对—信访:事项作出《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!已经分立、合并、】撤销的信访事项【。。由继续履《行,其职责的国》家机关受理》 ?     第】二,。十七条  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信【访人向受理、办理】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!。同一信访事》项,的该上级机关不【予受理 《。 ?  ?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一【)依照?法律程序正在—审理之中的; !。 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(二)信访】事项已经《受理或者正在办【理的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八条!  :国家机关及》其工作人员接到可】能造:成不良社《会影响的《。重大、紧急信访事项!或者信访信息时应】当立即向上》一,级国家机关及相【关国家机关报告【并迅:速,在,职责范围内依法【采取措施《防止不良影响的产】生、扩大《 —    第二十九】条  工作时间【以外国家机关的值】班人员遇到突发的、!可能造成重》大社会?影,响或者严重危害国】家,、集体?。、公民安全的信访事!。项应当及时向本机】。关的:负责人报告》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