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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第四章 《信访事项的提—出和受理 》 :  —   第十》九条  信访人提出!信,访事项?应当依法向有权【处理其?信访:。事项的国家》机关提出 【  《  : 对:依法应当通过—。诉讼、复议、仲【裁、调解解决的信】访事项信《访事:。项受理?机关应当引》导信访人按诉讼【、复议、仲裁、调】解程:序向相应的机关或】者组织提出 !     第二十!条  信访人提出信!访事项应当提供【本人的真实姓名、】住,址、联系方式和【基本:事实、理由及明【确要求申诉、控告】、检举的《应当写明被申诉、控!告、:检举:人的姓名、单位【、地:址,和事实、证》。据、:线索  !   走《访反映情况应当在公!布的接待时间到【有关国家机关—设,立或:者,指定的?接待场所提出 ! :  :。   多人提出信访!事项、?反映共?。同要求的一般应【当采用书信、电子】邮件:等形式提出》。;确需走访反映的】应当:推选:代表提出代表人数】不得:。超过5?。名 《 ,     第二】。十一条  无民事】行为能力人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!力人:的,信访事项由其监【护人代为提出 !   》  不能正常表述】本人意愿者的信访】事项应当委托—他,人代为提出 】 :     受委托人!向国家?机,关提出?信访请求时应当【出示信访授权委【托书 —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二条  》各级人民代表大【会及其常《务委员会受理下【列信访事项 】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?一)对人民》。代表大会《。。及其常务委员会【制定、批《准的地方性法规、】自治条例、单—行,条例或?。者,。通过的决议、—决,。。定,。的意见和建议; 】。 《。   ?。。 ,     (二)】对人民代《表大会及其常务委】员会选举、任命【、决定任命、批准】任命的国家》机关:工作人员违》法、失职行为—的申诉、控告或者】检,举,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三)对【本级人民代》表大会?代表、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组成人《员,以及人?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机关工作人】。员的意见、建议【、批评和《违法、失职》行为的申诉、—控告或者《检举; 【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。 (:四)对?本级人民政府—、人:民法院、人民—检察院的规范性文】。件的意见《、,建议和行政、司法】行为的意见、批评;!。 》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不服人民法院【、人民检察院办【理终:结或者发生》。法律效力《的判决、决定—、裁定、调解的申诉!; —。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)对下】一级:。。人民代?表大会及其常—务委:员会不适《当的:决议、决定的—意见和建《议,;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七)》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!大,会及其常务委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!事,项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—三条  各级行政机!关负责受理下列【信,访,事项 》   》   ?。 ,  (一)》对,行政:机,。关颁布的规章等【规范性文件的—意见、建《议以:及法定职责范围内】工作的咨询;—。 : , 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(二)对—行,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!的职务行为》反映情?。况、提出建》。议、意见或》者,对其违?法,、失职行《为的申诉、控告【或者检举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对—法律:、法规授权》的具有管《理公共事务职能的】组织及其工作—人员的职《务行:为反映情《况、:提出建议、意见【或者:投诉: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)对—提供:公,共服务的企业、事业!单位及其《工作人?员的职务行》为反映情况、提【出建议、《意见或者投诉—;,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五)对社《会团体或《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!位中由行《政机关任命、派出的!人员的职务行为【反映情?况、提出建议、意见!或者投诉;》 》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!)对村民委员—会、居民委员会【。(,社区:)及:其成员的职务行为】反映情况、提出建】议、意?见或者投诉;—    !   ?  (七)依法应】当由行政《机关受理的》。其他信访事》。项 【    第二—。十四条 《 各级人民法院【。负责受?理下:列信访?事项 《 :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(一)—对相关法律适用、法!律程序问题的咨询;!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》对人民法院工—作,的意见、《建议和?批评; 【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三【)对人民《法院审判人员—及其他工作人—员违法、失》职,行为的?申诉、控《告或者检举》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对人民法院!已,。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!决、裁定、调解【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!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五)—对人民法院执—行案件的申诉—; ?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六)同级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主任会》议、专门委员会、】常务委员会工作机】构和分?管信:访工:作的负责人转交的】涉法涉诉信访事项;!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七)依法—应当由人民法院【处理:的其他信访事项 ! :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五条  】各级人?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!访事项 —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对相关法律程!序问:题的咨询《。;,    ! , ,  : (二)对人民【检察院工作的意见】、建:议和批评; 【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不服》人民检?察院发生法律—效力的?。决定:。的申诉?;,。 —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(《。四)对人民检察院检!。察人员及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、!失职行为的申诉、控!告或者检举;—   】  : ,   (五)对公安!机关、司法机关及】其工作人《员在刑事诉》讼活动中的违法、】失职行为的举报、控!。告或:者申诉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(六)对监狱、!劳教所?、看:守所等管《教场所?及其工作人员违法】行为的举报、控告】或者申?诉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七《)同级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主—任,会议、专门委员会】、常务委员会工【作机构和分管信【访工作的负责人转】交的涉法涉诉信【访事项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八《)依法?应当:由人民检察院处理】的其他信《访事项 《 ,     第!二十六条《  信访事项除法】律、:行,政,法规另有规》定的应当按照以【下规定受理 !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(一)对】属于本级《国家:机关职责范围—内的信访《事项该机关应当受】理并书面告知信访】人; ?。 , :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对不属于本机关!职责范围内的—信访事项应当告知】信访人向负责受理】的国家机关及其信】访工:作机构提出》如信访?人同意?接,收机关应当自接收之!。日起5日内转—交有权对信访事【项作出处理》。决定:。的国家机关; 】 :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,  (三)对涉及几!个国家机关职责的】信访事项由首先接收!的机关?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!协,商受理受《。理有争议或者职【。。责不清?的由共同《的上一?级机关决定受理【机关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四)有权—对信访事《项作出?处理:决定的国家》机关已经分立、合】并,、撤:销的信?访事项由继续履【行,其职责的《国,。家机关受理 】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七条】。  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信访人向受理、】办理机关的》上级: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!项,的该:。上级机关不》予受理 《 ,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(,。一,。)依照法律程—序正在审理之中的】; —  : ,  :    (二)【信访事项已经受【理或者正在办理【的  】  : 第二十八条  国!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!接到可能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!重大、紧《急信访事项或—者信访信息时应当立!即向上一级国家机关!及相关国家》机关报?告并迅速《在,。职责范围内》依法:采取措施防止不【良,影响的产生、—扩,大   !  第?二十九条  工作时!间以外国家机关的值!班人:员遇到突发的—、可:能造成重大社会【影响或者严重危害】国家、集体》、公民安全的信【访事项应当》及时:向本:机关的负责人报告 !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