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信!访工作机构》。和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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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?条 信《访工作机构是代表】国,。家机关处《理信访?事项的?工作部门《
— , 县级》以上人民代表大会】及其常务委员—会、人民政府、【人民:法院:。、人民检察院—应当设立信访工【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!。人员:
!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工作部门及】乡(:镇)人?民政府、街道—办事处?应当根据需要设立】或者确定负责—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!相应的专《、兼职工作人员
!
—。 第十一》条, :国家机关的信访【工作机构《履行下列职》责
!。 ? (《一)受?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!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向!信访人出具受—理凭据;
》
?。
— : :(二)登记、受理】上级机关及》其,信,访工作机构交办、转!送的信访事项;【
,
】 《 (三)向》有权处理《的国家机关及其【工,作部:门、下级机关或【者有关单位转办、】交办信访《。事项;
《
》 : (四】)协:调处理所《辖地区、单位之间的!信访事项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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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(五:)对本级其他部门和!下级机关的信访【工作进行业务—联系、?指,导和检查总结交流信!访工作经验;
!。
【 (六)【综合、?研,究信访情况开—展调查研究及时【向本机关和有关部门!提出完善法》律、法规和政策【的意见、建议—;
】 — (七)向信访人宣!。传,有关法律、法—规和政策提供有关信!访事项的咨询服务;!
:
【 : (八》。)督促检查》信访事项的》处,理情况提出改—进工作和追究—。责任的建议;
【。
】 (九)】其他依?法应:当履行的职责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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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: 第》十二条 《 信访?工作机构应当在【信访接待场所、本机!关网站或者通过【其他方式向社—会公布?以下事项
!
》 (一)信访!工作机构《的,通信地址、电—子信:箱、受理电话、接】待场:所、接待时间—;
】 》 (二)》。本机关?信访事项《受理范围;
!
—。 (三)【与信访工作》有关的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《、工作规《范及信访事项的【处理程序;
【
【 : (四)查询】信访事项办理情【况,的方式;
【
】 (五)机【关负责人信访接【。待,日的:安排;
! , 》 (六)》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!项,
《
—第十三条 国【家机关应《当,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!必要的工作条件【设立或?者指定相对独—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!供安全保障配置【相,应,的隔离、《监控、防护、消【毒、消?防等设施
!。。
》信访工作所》。需经费应当列入【本级年度财政预【算保障?其工:作的开?展
【 有计划【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!提,。高其政治业务素质】和工作?。水,。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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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第十四条 国【家,机关可以邀请律师或!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参!与信访工作》为国家机关、信访工!作机构和信访—人提供法律》咨询服务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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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》五条 《国家机关应》当整合信《访信息资源利用政】务网络建立互联互通!。的信访信息系统达到!信访信息资》。源共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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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六条 国【家机关信访工作【人员应?当坚持原则、作风】正派、公《正廉洁、忠于—职守具?有相应的法律—知识、政策水平和一!。定的协调《能力并自觉遵守【信访工作相关规定】
】 第十七条 【 信访工作人员依】法进:行的信访工作—及,其,人身自由、安全【受法律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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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信访工作机【构工作秩序、—设施:。受,到,破坏信?。访,工作人?员的:人,身自:。由,、安全受到侵害时当!地,公安机关《应当及时处》理依法保《护
! 第十八条 】与信访人和》。信访:事项:有利害关系的—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!有关的国家机关工】作人员应《。。当依法?回避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