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信!访工作机构和—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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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】。 信访工作机构是】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!访,事项的工《作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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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县级以上》人,民,代表大会及》其常务委员会—、,人民政?府、人民法院、【人民检察院应当【设立信访工作—机构配?备专职工作人员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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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工作部门及乡【(镇)?人民政府、街道办】。事处应当根据—需要设立或》者确定负责》信访:工作的机《构配备相应的专、兼!职工:作人员
】
》第十一条 国家机!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履!行下列职责
【
! , (一)》受理属于本机关【职责范围内的信访】事项并向信访—人,。出具受理凭》据;: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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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】二,),登记、受理上级【机关及其《信访:工作机构交办、【转送的信访事—项;
》。。
》 (三】。)向有权处理—的国家机关及其工】作部门、下》级机:关或者有关单位【转办、交办信访【事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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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:四)协调处》理所辖地区、—单,位之:间的信访事项;【
》
? : :。 (五)对—本级其他部门和下】级,。机,关的信访工作进【行,。业务联系《。、指导和《检,查总结交流信访工作!经验;
》
《 ,。。 》 (六)》综合、研究信—。访情况开展调查研】究及时向本机关和有!关,部门提出完善法律】、,法规和政策》的意见、建议;
】
! (七—)向信访人宣传有】关法律?、法规和政策提供】有关信?访事项的咨询服【务;
【
《。 (八)督!促检查信访》事项的处理》情况提?出,改进工作和追究【责任的?建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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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【九)其他依》法应当履行》的职责?
— 第十二【条 ?信访工作机构—。应当:在信访接待场所、本!机关:网站或者通过—其他方式向社—会公:布以下事《项
《
— (一)】信,访工:作机构的通信地【址、电子《信箱、受理电—话、接待场所、接待!时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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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(二)本机—关信访事项受理【范,围;
【
, 》 (三)与【信访:工作有关《的法:律、:法规、规章》、工作规《范及信访事项的【处理程序;
【
》 《 (四)查询】信访: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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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【。)机关负责》人信访接待》日的:。安,排;
! 《 (六)其他方!便信访人的事项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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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三条:。 ,。 ,国家机关应当为信】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!。的,工作条件《设立或?者指定相对独—立的信访《。接待场所提供安全】保,障,配置相?。应的隔离、监控、】防护、消毒、消防】。。等设: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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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信访工作【所,需经费应当》列入本级年度财【政预:算保障其工作的【开展:
】 有计《划地培训信》访工作?人员提高其政治【业,。务素质?和工作水平
】
》 第十四条— , 国家机关可以邀】请律师或者其他法】。律工:作者参与信访工【作为国?家机关、信访—工作机构和信访人】提供法律《咨,询服:务
! 第十五条 国!家机关应《当整合信访信息资】源,利用政务网络建【立互联互通》的信访?信,息系统达到信—访信息?资源共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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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第十六条 国家】机关信?访,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!则、作风《。正派、公《正廉洁?。、忠于职守具有相】应的法律《知识、政策水—平和一定的协调能】力并自觉遵守信【访工作相《关规定
》
第!十七条 信访工】作人员依法进—行,的信访工作》及其人?身自:由、安?全受法律保护
】
》 : ,信访工作机》构工作秩序》、设施受《到,破坏信访《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!、安全受到侵害时当!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!处理依法《保护
】 第十八条 !。 与信访人和信访】事项有利害》关系的信访工作人】员及其他有关—的国家?机关工作人》员应当依法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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