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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《章 草畜平衡 【   !。  第二《十七条 《。  : 实行以草定—畜,、草畜?平,衡制度?自治县人《民政:府草原监《督管理机构按—照,不同:区域的草原载畜量】和承包使用的草原面!积确定牧《户放养牲畜数量 ! 《    自治县人民!。。政府草原监督管理】机构应当对草畜平】。。衡核定每五年—。进行一次《向草原承包》者公布 【 , ,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八条 —。   草畜平衡【应当核定下列事项 ! : 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(一)天然草】原,的类型、等》级、面积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二)人工—草地、饲草料—地的面?积、饲草料产量; !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, (三?)根据可《食饲:草饲料总《量计算确定》的,适宜载畜量;—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四)实际!饲养牲畜的》种类:和数量;《 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五)草原】保护:、建设、利》用情况和沙化、【退化现状《    ! 第:二十九条    草!原承:包者对核定的草原】载畜:量有异议的可以自】。收到核?定,通知之日起》30日内向自治县人!民政府草原监督【。管,理机:构申请复核自治县】人民:政府草?原,监督管?理机构应当在30】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! ,。    【 第三?十条   》。 草畜平衡实行目】。标责任制《县与乡、乡与村、村!与户应当层层签定草!畜,。平衡责任书》    ! 草畜平衡》责任书?应当:载明以下事项—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草《原的四至界》限、面积《、类型?、等级;《 ?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, (二)可食—饲,。草料总?量及适宜载畜量【; : , 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(三)实有牲畜!种类和数《。量,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草畜平衡的主】。要措施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五)草【。原承包者的责任;】  【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有效《期限:; 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七)其他有关事】项, : ?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一,条    自—治县人民政府草【原监督管理机构【应当建立《草畜平衡《管理档案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