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五章 草畜平衡【
】 第二十【七条 实行】以,草定畜、草畜—平衡制?度,自治:县人民政府草原监】。督管理机构按照【不同区域的草原【载畜量和承包使【。用的草原面积确定】牧户放养《牲畜数量
》
,
:
》 自治县《人民政?府草原监督》管理机构应当—对草:畜平衡?。核定每五年进行一】次向草?原承:包者公布
】
: 《第二十八条 】 草畜平《衡应当核定下列事项!
】 (一)!天然草原的类型【、等级、面积—;
》。
《 (二)!人,工草地、饲草—料地的?面积、饲草料—产,量;
】 ? 》。(三)根据可食饲草!饲料:总量计算确》定的:适,宜载畜量;
!
: : ? (四)实际饲!养牲畜的种类—和,数量;
》
:
】 (五)草—原保护、建设、利】用情况和沙化—、退化现状
—
《
》第二十九条 !草原承包《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!量有异议的可—以自收到核》定通知之日起—30日内向自治县人!民政府?草原监督管理—机构申请复》核自治县人民政府草!原监:督,管理机构应》当在30日内—作出复核决定
】
【 第三十条 — 草畜平衡实行!目标责任《制县与?乡、:乡,与村、村与户应当】层层签定草畜平【衡责任书
—
?
《。 草畜?平,衡责任书应当—载,明以下事项》
! (一)】草原的四至界—限、面积、》类型、等级;—
?
? (!二)可食饲草料【总量及?适宜载畜量;—
】 ? (三)实【有牲:畜种类和数量;【
,。
— (四!),草畜平衡的主要【措施:。;
】 (五!)草:原承包者的》责任;?
?
? ? , (六—)有效期限》;
【 : , (七)其!他有关事项
—
,
《 第》三十一条 【 自: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!督管:理机构应当》建,立草:畜,平,衡管理档案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