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五章 草畜平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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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—。七条: , : 实行以草定畜【、草畜平衡》制度自治县》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!理机构按《照不:同区域的草》原,载畜量和承包使用的!草原面积确定牧户放!养牲畜数《量
! 自治县人民政】府草原?监,督管:理机构?应,当对草畜平衡核【定每:五,年进行一次向—草原承包者公布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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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八《条 》草畜平衡应当核定下!。列事项
! 】(一)天然》草原的类型、等级、!面积;
—
— (二)人!工草地、饲草—料地的面积、饲草】料产量;
【
》 》 (三)《根据可食饲》草饲料总《量计算确定》的适宜载畜》量;
—
》 , 《(四:)实际饲养牲畜的种!类和数量《;
!。 , (五【),草,。原保护、建设—、利用情况和—沙,。化,、退化现状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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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:九条 》 草原承包》者对核定《的草:原载畜量有异—议的可以自收到【。核定通?知之日起30日内】向,自治县人民政府草】。原监督管理机构申】请复核自治》县人民政府草—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!在,。30日内作》出复核决《定,
《
—第三十条 【 草畜平衡实行目】标责任制县与乡、乡!与村、?村与户应《当层层?签定草畜平衡—责任书
》
《 草畜平衡】责任书应当载明以下!事项
】 【 (一)草》原的:四至:界限、?。面积、类《型、等?级;
! , —(二)可食饲草料】总量及适宜》载畜量?;,
【。 》 :。。(三)实有牲畜种】类和数量;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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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四)草》畜平衡的主要措施;!
:
— ? : (五)草原承包】者的责任;
【
! (《六)有效期限;
!
【 : (《七)其他有关事【项,
【 第三》十一:条, 自治县【人,民,政府草原监督管理】机构应当《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!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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