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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 草!畜平衡 【。  》  :。 第二十七》条    实—。行,以草定畜、草畜平】衡制度自治县人民政!府草原监督管—理机构按照》不同区域的草原载】畜量和承包使用的草!原面积确定牧户【放养牲畜数量 】 ?  :   自治县人民】政,府草原监督管—理机构应当对草畜】。平衡核定每五—年进行一次》向草原承包者公【布 : :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八条 【   草畜平衡应当!核定下列事项—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?一):天,然草原的类型、【等级、面积》。;, , ,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)人!工草地、饲》草料地的面》积、饲?草料产量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【根据可食饲草饲料】总量计算确定的适宜!载畜量; 】 ,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四—)实际饲养》牲畜的种类和数【量; 《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。。(五)草原保护、建!。设、利用情况和沙化!、退化现状 — 》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九条    —草原承包者对—核定的草原载畜量】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!核定通知之》日起30日内向【自治县?人民政府草原—。监督: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自!治县人民《政府草原监督管理】机构应当在30日内!。作出复核决定 【  —   第三十条【 ,   草畜平衡【实行目标责》任,制县与乡、乡与【村、村与户应—当层层?签定草畜平》。衡责任书 —     草!畜平衡责《任书应当载》明以下事项 — ?。 , ,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草原的》四至界限《、,面积、类型、等级;! 《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(二?)可食饲草料—。总量及适宜载畜量;! : 《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实【有牲:畜种类和《数量;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)草畜平衡!的主要措施; 【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草原—承包者的责任—; :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六)】有效期限; 】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七】),其他有关事项 【  —   第三》十一条   — 自:治,。县人民政府草原监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!草畜平衡管理—档案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