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草!畜平衡
【。
》 :。 第二十七》条 实—。行,以草定畜、草畜平】衡制度自治县人民政!府草原监督管—理机构按照》不同区域的草原载】畜量和承包使用的草!原面积确定牧户【放养牲畜数量
】
?
: 自治县人民】政,府草原监督管—理机构应当对草畜】。平衡核定每五—年进行一次》向草原承包者公【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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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— 第二十八条 【 草畜平衡应当!核定下列事项—
《
】 (?一):天,然草原的类型、【等级、面积》。;,
,
,
【 (二)人!工草地、饲》草料地的面》积、饲?草料产量;
】
【 (三)【根据可食饲草饲料】总量计算确定的适宜!载畜量;
】
,
, 《 (四—)实际饲养》牲畜的种类和数【量;
《
【 》。。(五)草原保护、建!。设、利用情况和沙化!、退化现状
—
》 第二十【九条 —草原承包者对—核定的草原载畜量】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!核定通知之》日起30日内向【自治县?人民政府草原—。监督: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自!治县人民《政府草原监督管理】机构应当在30日内!。作出复核决定
【
— 第三十条【 , 草畜平衡【实行目标责》任,制县与乡、乡与【村、村与户应—当层层?签定草畜平》。衡责任书
—
草!畜平衡责《任书应当载》明以下事项
—
?。
,
, , (】一)草原的》四至界限《、,面积、类型、等级;!
《
》 《 (二?)可食饲草料—。总量及适宜载畜量;!
:
《 , 《 (三)实【有牲:畜种类和《数量;
】
, — (四)草畜平衡!的主要措施;
【
— — (五)草原—承包者的责任—;
:。
】 (六)】有效期限;
】
》 (七】),其他有关事项
【
— 第三》十一条 — 自:治,。县人民政府草原监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!草畜平衡管理—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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