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—章 草畜《平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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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七条《 ? 实行?。以草定畜、草畜【平衡制度自》治县人民政》府,草,原监督?管理机构按照不【同区域的草》原载畜量和》承包使用的草原面】积确定?牧户:。放养牲畜数量
!
自】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!督管理机构应当【对草畜平衡核定【每五年进行》。一次:向草原承包》。者公:布
?
》 第二》十八条? 草畜平衡】应当核定下列事项】
:
?
— (一)—天然:草,原,的类型、等级、【面,积;
?
! (二)人工!草地、饲草料—地的:面积、饲草料产【量;
《
《 — (三)根—据可食饲草饲—料总:量计算确定的—适宜载畜量;
【
:
【 , (《四):实际饲养牲畜的【种类和数量;—
【 《 (五)草【原保护、建设、【利用情况和沙—化、退化现状
!
》 第?二十九条 【 草原承包者—对核定的草原载畜】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!到核定通知之—日起:3,0日内?向自治县人民政府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】申请复核自》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!督,管理机构应当在3】0日内作出复核【决,定
—
》第三十条 》 草《畜平衡实行目标责】。任制县与乡、乡【与村、村与户应当】。层层签定草》畜平衡责任书—
《
,
草畜平衡!责任书应当载—明以下事项
【
】。 (一)草原!的四至界限、面积、!类型、等级;
】
?。
》 , (《二):可食饲草料总—量及适宜载畜量【;
】 《 (三)实有】牲畜种类和数量【;
—。。
? , 《 (四)草畜—平衡的主要措施;
!
! (五)草原!承,包者的责任;—
— , (】六,)有效期限;
【
,。
! (七)其【他有:关事项?
》。
? 第三《十一条 【。自,治县:。人民政府草原监【督管理机构应当【建立草畜平》衡管理档案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