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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章 草畜平衡【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七条    实行】以,草定畜、草畜—平衡制?度,自治:县人民政府草原监】。督管理机构按照【不同区域的草原【载畜量和承包使【。用的草原面积确定】牧户放养《牲畜数量 》 , :    》 自治县《人民政?府草原监督》管理机构应当—对草:畜平衡?。核定每五年进行一】次向草?原承:包者公布 】 :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八条   】 草畜平《衡应当核定下列事项!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一)!天然草原的类型【、等级、面积—; 》。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二)!人,工草地、饲草—料地的?面积、饲草料—产,量;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。(三)根据可食饲草!饲料:总量计算确》定的:适,宜载畜量; ! :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四)实际饲!养牲畜的种类—和,数量; 》 :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五)草—原保护、建设、利】用情况和沙化—、退化现状 — 《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九条    !草原承包《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!量有异议的可—以自收到核》定通知之日起—30日内向自治县人!民政府?草原监督管理—机构申请复》核自治县人民政府草!原监:督,管理机构应》当在30日内—作出复核决定 】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条 —   草畜平衡实行!目标责任《制县与?乡、:乡,与村、村与户应当】层层签定草畜平【衡责任书 — ?    《。 草畜?平,衡责任书应当—载,明以下事项》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一)】草原的四至界—限、面积、》类型、等级;— ?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可食饲草料【总量及?适宜载畜量;— 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(三)实【有牲:畜种类和数量;【 ,。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,草畜平衡的主要【措施:。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五!)草:原承包者的》责任;? ? ?   ? ,    (六—)有效期限》; 【  : ,     (七)其!他有关事项 — , 《    第》三十一条   【 自: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!督管:理机构应当》建,立草:畜,平,衡管理档案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