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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—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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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三,十二条 — 开采矿藏和工程】。建设依照法》律规定?征收、征用、占用】草原的?应当向自《治县人?民政府草原》监督管理《机构申请办理相关】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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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。十三条 牧民!在草原上建设房屋、!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!的应当依照相关规】定办理审批手—续,
【 , 第三十四条【。 ? 在草原上从事【地质勘察、修—路、探矿、矿藏开】采、工程建设、架】设,(,铺,设)管线、实弹演习!、建设旅游景点等】。活动应当《依法办理建设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】、水: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!续制定?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!水土流失《。、防治污染草原的】措施并向自治—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!管,理机构?缴纳草原补偿费【、草原植被恢—复费
! 草原补—。偿费、草原植被恢】复费任何单位—和个人?不得截留、》挪用应当按照公开、!。公正、公平的—原则依法用》于草原承包》者的补?偿、:用于恢复草原—生态植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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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五条 临时!占用草原应》当按照?。国家相关规定—进行报批临时占【用草原期限不得【超过二年占用期【间不得修建永—久性建筑物占用【期满:占用单位应当恢【复草原植被并及时】退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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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征收《、征:用、占用草》原、林地的对承包】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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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,六条: 上级部门】、自治?。县人民政府批准【在,草原上探矿、采矿、!建设实施其它项目应!当,通知草原承包者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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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草原上?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!建设时?应,。当为野生动物—预留:迁徙:通,道,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!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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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。十,七条 草原】补偿费、草原植被恢!复费由自治县—人民政府《草,原,监督管理《机构收取《任何组织、个人不得!向企业?和草原征收》、征用、占用者收取!。任何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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