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章 承?包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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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《一条 依法】确定给全《民所有制单位、集体!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!由自治县人》民政:。。府登记?核发:使用权证确认草【。原使用权并建—立使用?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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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?二条 —自治:县境内的草原实行承!包经营由县人—民政府?向承包?方发放?草原承包使用权【证村民委员会为发包!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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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【者承包经营草原主】要用于?发展畜牧《业生产和草原—生,。态,环境保护《不得随意改》。变草原的用途
】
【 承包经营草原按照!以下程序进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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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 ,(一)?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!会议选举产生—承包工作小组;
】。
! (二)承包!工作小组依法拟【定承包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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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》 :(三)本集体—经济组织三》分之:二,。以上成员或者三分】。之二以上村民代表】会议讨论通》过,承包方案并公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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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》。。依照承包方案公【开发: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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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—五)签订承包合【同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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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【 《草原:实行承包时应—当划定用《。于水渠、涝池、机】井,、,饮水点、药浴—池、配种《站、牧道等》公共:综合基础设施—建设:的草原用地方便【牧民群众生产生活】任何组织和个—人不得违规》占用公共综合基础】设,施建设?草原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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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四条 】 承包期内不得【对承包者使用的草原!进行调整个别—。确需适当调整的应】当,。经本集体经济组【织成员?的村(?牧)民会《议 三?分之二以《上成员或者》三,分之二?以上村(牧》)民代?表的同?意并报 乡(—镇,)人民政府和自治县!。人民:政府草原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
】
《 第十《五条 《 承?包期内?子女结婚、出嫁【发包方不《得收回其原承包【草原;夫妇离—。婚,或,者丧偶?发包方不得》收回其?原承包草原
】
第十!六条 ? 承包期内承】包者去世《的与其?共,同生活?的其它家《庭成员可向发—。包方:提,出申请变更草原【使用权承包者经发】包方批准后可以继续!承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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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!条 对—承包者自愿》交回:的草原、依法收回的!草原可以重新发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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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八条 】 承包期内【承包者自愿交回承】包,草原:或发包方《。依法收回草原时承】包者在?承包:草原上合法投资建设!的房屋、棚圈—、水利等《方面的生《产生活设《施有权?。。获得相应的补偿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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