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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章 承包》。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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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一条 依】法确定给全民所【有制:单位、集《体经济组织使—用的草原由自治县】人民:政,府登记核发使用权】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并!建立使用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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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:十二条 》 自治县境内的】。草原实行承包经【营由:县人民政府向承包】方发放?草原承包使用权【。证村民?委员会为发包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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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【者承:包经:营草原主要用于发】展,畜,牧业生产和草原生】。态环境保护不—得随意改变草原的】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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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承》包经营草原按—照以下?程,序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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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本集!体经:。济组织村民会—议选:举,产生承?包工:作小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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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。 (二》)承包工作小组【依法拟定承》包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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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三—)本集体经济组【织三分?之二以上《成,员或:者三分之《二以:上村民代表会议讨】论通过承包方案并】公,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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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—)依照承包》方案公开发》包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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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五—)签订承包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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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三条 — :草原:实行承?包时:应当划定用》于水渠?。、涝池、机》井,、饮:水点、药《。浴池:、配种站《。、牧道等公共综合】基础:。设施建?设的草原《。用地方便《牧民群众《生产生活任何组【织和个人《不得违规占用公共综!合基础设施》。建设草原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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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四条 承包】期内不得对承包【者,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!个别确需适当调整】的应:当经本集体经—济组织成《员的村(牧)民会】议 三分之》二以:上成员或者三分【之,二以上村《(牧:)民代表的同意【并报 乡《(镇:)人民?政府和自治》县人民政府》草原行?政主管部门批—准
】 第十五条【 承包—期内子女结婚、【出嫁发包方》不得收回其原承包】草原;夫妇离婚或者!丧偶发包方不得收】。回其原承包草原【
【 : 第十六条》 ? ,。。承包期内《承包者去世的与其共!同生活的其它—家庭成员《可向:发包方提出申请【变更草原使用—权承包者经发包方批!准后可以继续承【包
】 第十》七条 》 对承包者自—愿交回的草原、依】法收:回的草原可》以,重新:发,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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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八条 承】包期内承包者自【愿,交回承包草原或发包!方依法收《回草:原时承包者在—承包草?原上合?法投:资建设?的,房屋、棚圈、—水利等方面的—生,产生活设施有—。。权获得相应的补偿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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