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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 承?包经营 》 :   —  第十《一条    依法】确定给全《民所有制单位、集体!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!由自治县人》民政:。。府登记?核发:使用权证确认草【。原使用权并建—立使用?档案 ?    】 第十?二条    —自治:县境内的草原实行承!包经营由县人—民政府?向承包?方发放?草原承包使用权【证村民委员会为发包!方 —     承包【者承包经营草原主】要用于?发展畜牧《业生产和草原—生,。态,环境保护《不得随意改》。变草原的用途 】    【 承包经营草原按照!以下程序进》行 — 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一)?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!会议选举产生—承包工作小组; 】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承包!工作小组依法拟【定承包方案; 】  》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三)本集体—经济组织三》分之:二,。以上成员或者三分】。之二以上村民代表】会议讨论通》过,承包方案并公示; ! :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)》。。依照承包方案公【开发:包; —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五)签订承包合【同,。 :  》   第十三条【    《草原:实行承包时应—当划定用《。于水渠、涝池、机】井,、,饮水点、药浴—池、配种《站、牧道等》公共:综合基础设施—建设:的草原用地方便【牧民群众生产生活】任何组织和个—人不得违规》占用公共综合基础】设,施建设?草原用地 —    【 第十四条   】 承包期内不得【对承包者使用的草原!进行调整个别—。确需适当调整的应】当,。经本集体经济组【织成员?的村(?牧)民会《议 三?分之二以《上成员或者》三,分之二?以上村(牧》)民代?表的同?意并报 乡(—镇,)人民政府和自治县!。人民:政府草原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 】   《  第十《五条  《  承?包期内?子女结婚、出嫁【发包方不《得收回其原承包【草原;夫妇离—。婚,或,者丧偶?发包方不得》收回其?原承包草原 】     第十!六条 ?   承包期内承】包者去世《的与其?共,同生活?的其它家《庭成员可向发—。包方:提,出申请变更草原【使用权承包者经发】包方批准后可以继续!承包 《 :     第十七!条    对—承包者自愿》交回:的草原、依法收回的!草原可以重新发包 !  —   第十八条 】   承包期内【承包者自愿交回承】包,草原:或发包方《。依法收回草原时承】包者在?承包:草原上合法投资建设!的房屋、棚圈—、水利等《方面的生《产生活设《施有权?。。获得相应的补偿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