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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承包】经营:
! : 第十?一条 —依法确定给》全民所有制单位、集!。体经济组《。织使:用的草?原,由自治县人民政【府登记核发使—。用权证确《认草原使用权并建立!使用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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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二条 自治县!境内的草原实—行,承,包经营由县人—民政府向《承包方发放草原承】包使用权证》村民委员会为发【包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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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。 承包者承包经营草!原,主要用于发展畜牧】业生产和《。。草原生态《环境保?护不得随意改变草原!的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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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承包:经营草原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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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《 (一)本集体!经济组织村》民会议选举产生承】。包工作小组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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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: ,(二)承包工作【小组依法拟定承包】方案;
!。 】(三)本集》体经:。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!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!上村民?代表会议讨论—通过承包方案并【公示;
《
! , : (四)《依照承包方》案公开发包;
【。
】 : (五)签订承!包,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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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三条 草】原实行承包时应当】划定用于《。。水渠、涝池、机井】、饮水点、药浴池、!配种站?、牧道等公》共综:合基础设施建—设的草原《用地方便牧民群【众,生产生活《任何:。组织和?个人不得违规占用】公共综?。合基础设《施建设草原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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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四条 《。 承包期内不得】对承包者使用—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!确需适当调整的应当!经本集体《经,济组织成《员,的,村(牧)《民会议? 三分之二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!二以上村(》牧)民代表》的同意并报》 乡(镇)人民政府!和自治县人民政府】草,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
】 第十《。五条 承包期!内子女结婚、出嫁】发包方不得》收回其原承包草原;!夫妇离婚或者—丧偶发?包方不得收回其原】承包:草,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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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六条 【承包期内承》包者去?世,的与:其共同?。生活的?其它家庭成员可【向发包方提出—申请变更草原使【用权承包者经发包方!批准后可以继续承】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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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七条 对承包!者自愿交《回的草原、依法【收回的草原》可,以重新发《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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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! : 承包期内承【包者自愿交回承包】草原:或发:包,方依法收回草原时承!包,者在承包《草原上合法投资建】。设的房屋、棚—圈、水利等方—面的生产生活设施】有权获得相应—的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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