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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》三章 承《包经营 》 》     第十一】条    依法确定!。给全民所有制单位、!集体经济《组织使用的》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!府登记核发使—用,权证确认草原使用】权并建立使用档案】 —。  :  第十《二条    —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实!行承包经《营,由,。县人民政府》向承包方发放草【原承包使用权证村民!委员会为发包方【 《     承包者!承,包经营草《原主要用于》发展畜牧业》生产和草原生—态环:境保护不得随意改】变草原的用》途 【    承包经【营草:原按照以下程—序进行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本集体】经济组织《村民会议选》举产生承包工作【小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?承包工作小组依【法,拟,定承包?方案; 《 《  : , ,  :。   (三》)本集体经济组【织三:分之二以上成—员或:者三:分之二?以,上村民代表会—议讨论通过承包【方案并公示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四)】依照:承包方案公开发包;! ? 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(?五)签订承包合同 !  —。   第十三条【    草原实【行承包时《应当划定《用于:水渠、涝池、机井】、饮水?点、:药浴池、配》种站、牧道等—。公共综合基》础设施?建设的草《原用地方《便牧:民,群众生?产生活任《何组织和个人—不得:违规占用公共—综合基础设施建设】草原用地《 ?。  《 ,  第十四条—    承包期内】不得对承包者使【用的:草原进行《调整个别确》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经!本集体经济》组织:成员的村(牧)民】会议 三分之二以上!成员或者《三分之二以上村【(牧)?民,代,表的同意并报— 乡:(镇)人民政府和自!治县人民政》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 《 ,。   》  第十五条   ! 承包期内子女结】婚,、出嫁发包方不得】。。收回:其原承包《草原:;夫妇离婚或—者丧偶发包方不【得收回其原承包草原!  【 ,  第十六条 【   承《包期内承包者去世的!。与其共?同生活?的其它家庭成员可向!发包方提出申请变更!草原使用权承包者】经发包方批》准后可以继续—承包 【 ,。    第十七条 !  : ,对承包者自愿交【回的草原、依—法收回的草原可【以重新发包》 —    第十八条】    承包—期内:承包者自愿交回【承包草原或发包【。方依法收回》草原时承包者在【承包草?原上:合法投资建设的房屋!、,棚,。圈、水利等方面的生!产生活?设施有权获得相【应的补偿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