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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章 承《包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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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】条 依法确定!。给全民所有制单位、!集体经济《组织使用的》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!府登记核发使—用,权证确认草原使用】权并建立使用档案】
—。 : 第十《二条 —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实!行承包经《营,由,。县人民政府》向承包方发放草【原承包使用权证村民!委员会为发包方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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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者!承,包经营草《原主要用于》发展畜牧业》生产和草原生—态环:境保护不得随意改】变草原的用》途
【 承包经【营草:原按照以下程—序进行
】
, — (一)本集体】经济组织《村民会议选》举产生承包工作【小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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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?承包工作小组依【法,拟,定承包?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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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 :。 (三》)本集体经济组【织三:分之二以上成—员或:者三:分之二?以,上村民代表会—议讨论通过承包【方案并公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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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】依照:承包方案公开发包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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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?五)签订承包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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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三条【 草原实【行承包时《应当划定《用于:水渠、涝池、机井】、饮水?点、:药浴池、配》种站、牧道等—。公共综合基》础设施?建设的草《原用地方《便牧:民,群众生?产生活任《何组织和个人—不得:违规占用公共—综合基础设施建设】草原用地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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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四条— 承包期内】不得对承包者使【用的:草原进行《调整个别确》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经!本集体经济》组织:成员的村(牧)民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!成员或者《三分之二以上村【(牧)?民,代,表的同意并报— 乡:(镇)人民政府和自!治县人民政》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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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条 ! 承包期内子女结】婚,、出嫁发包方不得】。。收回:其原承包《草原:;夫妇离婚或—者丧偶发包方不【得收回其原承包草原!
【 , 第十六条 【 承《包期内承包者去世的!。与其共?同生活?的其它家庭成员可向!发包方提出申请变更!草原使用权承包者】经发包方批》准后可以继续—承包
【
,。 第十七条 ! : ,对承包者自愿交【回的草原、依—法收回的草原可【以重新发包》
— 第十八条】 承包—期内:承包者自愿交回【承包草原或发包【。方依法收回》草原时承包者在【承包草?原上:合法投资建设的房屋!、,棚,。圈、水利等方面的生!产生活?设施有权获得相【应的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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