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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章 权【属 !    《第七条  》  自治《。县境内的草原属于】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!于集:体所有?的草:原除:外 : 《  :   任何单位【或个人不得侵占【、买卖或以其他【形式非法转》让草原 《 ? ,     第八【条   《 ,解决草原使用权争】议时争议双方应【。本着有利于民族【团,结、社会稳》定和互谅互》让的精神通过—协,商合理解决》达,不成协议的通—。过以:下途径调《解处理 》 ?     》  :。  (一《)承包户之间—的争议以草原—承,包合:。同书上划定的界限】为准由村委》会调解处理; 【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二)村与村之间!的争议以《行政区域划》定的界?限为准由乡(镇)】人民:政,府调解处理; 】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(,三)乡(镇)与乡】(,。镇)之间或乡镇【与县属单位》之,间的争议以行政区】划划定的界限和正式!批准建场、》厂(矿)时》划定的界《限为准由自治—县人:民,政府调解处理 】  》 ,  第九条 —   草原权属争议!经过调解处理当事】人不服的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!人民共和国行—政诉讼法的有—关规定申请复—。议对复议决定不【服,的可向人《民法院?起诉超过《规定期限既不申【请复议或不》起诉也不履行的【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行!政,机关:申请人?民法院强《制执行 】     第—十条    自治县!与毗邻省(区—)、市(州》)、县(市、旗【)之间?的草:原权属争议由自治县!人民政府协商并【。呈,报上级人民政—府解决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