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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章 权属 】    【 第七条    自!治县境内《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!法,律规定属于集体所】有的草原除》。外 —     任何【。单位或个人不得侵】占、买卖或以其他形!式非法转让草—原 —     第八条】   ? 解决草原使用权】争议时争议双—方应本着《有利于民族团结、】社会稳定和互谅互】。。让的精神《通过协商《合,理解决?达,不成协议的》通过以下途径—调解:处理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,承包户之间的争议以!草原承包合同书上划!定的界限为准由【村委:会调解处《理; 】    《 ,。   (《二)村与村之—间的争议《以,行政区域《划定的界限》为准:由乡(镇《)人民政府》调解:处理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乡(镇)与】乡(镇)《之间或乡《镇与县属单位—之间的争议以—行政:区划划定的界限和正!。式,批准建场、厂(【矿)时划定的界限为!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!调解处理 》   【  第九条   】 草原权属》争议经过调》解处:理当事人不》服的可依《据中华人民共—。和国行政复议—法和中华人民共和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!。规定申请复议对复】议决定不服》的可:向,人民法院起诉超【过规定期限既—。不申:。请复议或不》起诉也?不履行的由》作出处理决定的【行政机关申请—人民法院《强,制执行 !    第十—条    自治【县与毗邻省》(区)、市(—州)、县(市—、旗)之间的—草原权属争议—由自治县人民政府】协商:并呈报上级人民【政府解决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