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权!属
》
:
—第七条 自】治,县境内的《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!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!。的草原除外
—
【 任何《单位:。或个人不得侵占【、买卖或以其他形】式,非法转让草原—
】 第八条 — 解决草原使用!权争议时《争,议双方应本着—有利于民族团结、社!会稳定和互谅互让】的精神?通过协商合理解决达!不成协议《的通过以下途径调解!处理:
! (一)】承包户之间的争议】以草:原承包合同书上划】定的:界限为准由村委会调!解处理;《
【 , ? (二》)村与村之间的争】议以行政区域划【。定的界限为准由乡(!镇)人民政》府调解处理;
【
?
! (三)乡》(镇)与乡》(镇)之间》。。或,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!的争议以行政区划】划定:。的界限和正式批准建!场、厂(矿》。)时划?定的界限为准由自】治县人民政》府调解处《理
】 第九条 ! 草原权属》争,议经:。过调解处理》当事人不服的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行: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!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】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!对复议决定不服【的可:。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!规定期限既不申【请复议或《不起:诉也不履行的由作】出,处理决定的行—政机关?。申请:人民法院强制执【行,
】 第十《条 《 自治县与毗邻省(!区)、市(》州)、县《(市、旗)之间【的草原权属争议由】自治县人民政府【协商并呈报上级人】民政府?解决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