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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章 【权属 !     第七条 !   自治县境内的!草原属?于,国家所有法律规【定属于集体所有的】草原除外 》     !任何单?位或个人不得侵占】、买卖或以其他形式!非法转让草原—   】 , 第八条   【 解决草原使—用权:争议时?争议双方应本—着有利于民》族团结、《。社,会稳定和互谅互【让,的精神通过协商合理!解决:达不成协议的通【过,以下途?径调解处理 — 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承【包户之间的争议以草!原承:包合同书上划定的】界限:。为准由村《委,会调解?处理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村与!村之间?的,争议:以行政?区域划定《的界:限为准由乡(镇)】人民政府调》解处:理; 》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乡(【镇)与乡(镇—。)之间或乡镇与县】属单位之间》的争议以行政区【划划定的界限和【。正,式批准建《场,、,厂,(矿)时《划定的界限为准由】自治县人民政府调解!处理 ? , 《 ,   第九》条,    草原权属】争议经过调解处【理当事人不服的【。可依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—。行政复议法和中【。华人民?共和:。国行政诉《讼法:的,有,关规定申请复议对】复议决定《不服的可向》人民法院《起诉超过规定期【限既不申请》复议:。或,不起诉也不履行的】由作出处理决—定的:行政机关申》请人民?法院强制执行 】 《    《第十条   — 自治县与毗邻【省(:。区)、市(》州):。、县(市、旗)之间!的草原权《属争议?由自治县人民政【府协商并呈报上级人!民,。政府解决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