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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章 权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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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七条 ? ,。 自治县》境内的草原属于国家!所有:法,。律规定?属于集体所有的【草原除外
】
—任何单位或个—人不得侵占、—。。买卖或以其》他形式?非法:转让草原
】
《 第八条 !解,决草原使用权争议】。时争议?双方应本《。着有:利于民族团结、社】会稳定和互谅互【让的精神通过协【商,合理解决《达不成协议的—通过以?下途径调解处理
!。
《 — (一)承包户之!间的争议《以草:原承包合同书上【划定的界限为准由村!委会调解处理;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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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二)村】。与村之间的争议【以行政区域划—。定的界限《。为准:由乡(镇《)人民政府调—解处理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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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乡》(镇)与乡(镇)之!。间或乡镇《与,。县属单位之间—。的争议以《行政区划划定的界】限和正式批准—建场、厂(矿)时划!。定的界限为准由【自治县人《民政府调解处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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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九条 】 草《原,权属争议经过调解处!理当事人不服的【。可依据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:行政复?议法和中华人民【共和国行政诉—讼法的有关规定申】请复议对复议决定】不服的可向人民【法院起诉超》过规定期限既不【申请复议或不起诉】也不履行的由作出】处理:决定的行政机关申】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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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! 《自,。治县与毗邻省(【区)、市(州)、县!(市、旗)之间【的草原权属》争议由?。自治县?人民政府协商并呈报!上级人民政府解【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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