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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 权属 【  】   第七条   ! 自:治县境内《的草原?属于国家所有法【律规:定属于?集体所有的》。草原除外 】     任【何单:位或个人不得侵占、!买卖或以其他形式】非法转让草原 【     !第八条    解】决草原使用权争议时!争议双?方应本?着有利于民族团结、!社会稳定《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!过协商?合理解决达不成协议!的通:过以下途径调解处】。理 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—)承包户《之间的?争议以草《原承包合同》书上划定的界限【为准由?村委会调解》处理; 《 :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(二)村与村之【间的争议以行政区域!划,定的界限为》准由乡(《镇)人民政府—调,解处理; — :。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三)!乡(镇)《与乡:。(镇)?之间或乡镇》与县属?单位之?间的争议以行政区】划划定的界》限和:正式:批准建场、厂(矿)!时划定的《界限:。为准由自治》县人:民政府调解》处,理, :。 , ?    第九条【    草原—权属争?议经过?调解处理当事—人不服的可依据中】华人民?共和国行《政复议法和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。行政诉讼《法的:有,关规定申请复议对】复议决定不服的可】向人民法院起诉超】过规定期限既不申】请复议或不起诉也】不履行的《由作出处理决定【的行:。政,机关申请人民—法院强制执》行 ?    【 第十条    自!治县:与毗邻省(区—)、市(《州,)、县(市、旗【)之间的草原—权属争议由自治县人!民政府协商并呈报上!级人民政府解决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