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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章 权属《 —    》 第七?条    自治县境!内的草?。原,属于国家所》有法律?规,定,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!除外 《 ?     任何【。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!。、买:卖或以其他》形式非法《转让草?原 —   ?  第八条》 ,  : 解决草原使用【。权争议?时争议双方应—本着有利于民族团】结,、社会?。稳定和互谅》。互让的精《神通过协商合—。理解决达不成—。协议的通过以下【途径调?解,。处理 《 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(一【)承包户《之,间的争议以草原【。承包合同书上划定的!界限:为准由村委会调解】。处理; 《 ,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二)《。村与村之《间的争?议以行政区域划【定,的界限?为,准由乡(镇)人民政!府调解处《理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)《乡(镇)与》乡(镇?),之间或乡《镇与县属单位—之间的争《议以行政区划划【定的:界限和正式批准建】场、厂(矿》。),时划定?的界限为准由自【治县人民政府—。。调解处理《 , :   》  第九条  【  草原权属争议】经过调解处理当【事人:不服的?可依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行政】复议法和中华人民】。共和国行政诉—讼法的有关》。规定申请复》议对复议决定—不服的可向》人民法院起诉超过】。规定期限既》不申请复《议或不起诉也—不履:行,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!行政机?关申请人民法—院强制执行 】   》  第十条》    自治县与毗!邻省(?。。区)、市(州—)、县(市、旗)之!间的草原权属争议】由自治县《人民政?府,协商: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!解决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