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生育?调节
】
《。 第十四条 【 公:民享有依法》。生育的权利也—有依法履行计划【。生育的义务》其生育行为应当【符合:。国家有关计划生育】法律:、,法规和本条》例规定?
》
夫妻双方!在实行计划生—育中负有共同—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!法律保护《。
》
? 第?。十五条 提—。。倡一对?夫妻生育两个—子女:
》
夫妻自主!安排生育第一个和】第二个子女实—行生育?登,记服务?制度生育《登记服务按照国【家有关规定执行
】
】 第十六《条 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!方向一方户籍所在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!者街道办事处—提,出申请?乡镇:人民政府或者街【道,办事处?审,。核后报县级人—民政府?卫生和计划生—育行政?部门批准可》以安排再生育一【胎子女:
】
《 》 (一)已生育【的两:个子女中有子—女经鉴定为非—遗传:性残疾不能成长【为正常?劳动:力的:;
》
,。
【 (?二):再婚(不含复婚【)夫妻?再婚前一方生育一】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!再婚后?只生育一个》子女的;《
— 【 (三)再》婚(不含复婚—)夫妻再婚前合计】生育两个及以—。上子:。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!子女的
! , : 第十七条 — 夫: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!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!养为理由申请—再生育
】
》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!时合法收养的子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!的计算
! 第十八条 ! 民族自治地方的夫!妻双方均《系农村居民其—中,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!、裕固、保安族以及!。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!区、:林区的藏、》蒙古、撒拉、哈萨克!族,已生育两个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】可安排再生育—一,胎子女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