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养!护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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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第:二,十三条 农村【。公路养护遵》循,预防为主、》防治结合、全面养护!、保障畅《通的原则《坚持专业《养护与?群众养护、日常【养护:与集中养护等多【种养护方《式相结合保》证农村公路经常处】于良好?的技:术状:态
【 ? 第二十四条 】。农村公?路养护?分为日常养护和【养护工?程日常养护主要指小!修保:养养护工程主—要指中修《、大修和改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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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》十五:条 县(市、【区)交通运输主管部!门及:其公:路管理机构负责【县道和主要乡道【的养护?工作并对乡道—、村道?。的养护和管理—工作进行监督和【。技术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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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乡(—镇)人民政府及其公!路管理机构》负责乡道、村道的】养护工作指导村民委!。员会:组织村民做好村道】的日常管护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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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二十六条 乡【(镇)人民政府可以!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!障、政府购买—公,益性:岗位等建立相对稳】定的群众性养护组】。织或者采取个人、家!庭分段承《包等方式对乡道、村!道实施日常养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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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鼓:励通过向社会—。招标:等竞:争,方式择?优选定具有相应【资质或者从业经验】的,养护单位逐步—推行农?村公路养护市—场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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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农村公《路,管理:机,构或者乡(镇)人】民政府应《当,。与养护单位》或者个人签订养护】合同明确双方权利】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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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七《条 养护》工程年度计划由县】(市、区)交通【运输主管《部门编制市(州)交!通,运输主管部门审【查省交?通运:。输主管部《门审: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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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八条 公!路管:。理机构应当》加强农村公》路养:护巡查并制作—巡查记录发现公路】损坏:和,危,险情况时应当—及时组织《人员修复《和排除难《以及时修复和排【除的应当在危险路段!。按照规?定设置警示》或者限行限载标【志并采取必》要,措施保障公路通行】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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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县道和乡道养】。。护作业需《要中:。断交通的应》。当经县(市、区)交!通运输主管》部门:同意按照规定设置】绕,行标:志或者修建临时道】。路并由公《安交:通安全管理部门提】前向社会《公告:
! 第二十九条 【 因自?然灾害或《者,其他突发事件致【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!严重损坏无法通【行时县?。(市:、,区)、乡(镇)人】民政府应《当立即组织修—复尽快恢复交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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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十条 农村!公,路,养护作业《用地、砂《石料场以及因养护】需要挖砂、》采,石、取土、取水的由!县,(市、区)、—乡(镇)人民政【。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!理相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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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一条 《县(市、区)、乡】(镇:)人民政府应当【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!工,程技:术标准的要求—结合农?村公路实际》情况因地制》。宜做好农村公—路绿:化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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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三十—二条 ? 县级以上交通【运输主?管部门主管本行【政区域内《农村公路的路政管】理工作其所属的【公路:管,理机构具体负—责公:。路路:政,管理:工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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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乡?镇,人民政府及其公路】管理机构在县(市】、区)人民政府确】定的职责范》围,内负责乡道和村道的!路政管?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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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市(州【)、县?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》根据工作《实际逐步推行—道路:运政和农村》公路路政管理综【合执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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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三条 农村公【路两侧自公路边沟(!截水沟、坡》脚护坡道《)以:外各:不少于?一米宽的土地以【及用于?建设、养护公路和公!路,附属设施的其他土】地为公路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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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县道两侧《各不少于十米、乡】道不少于五米、村】道不少于二米—为公路建筑》控制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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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四条《 :禁止超限运输车【辆通行农《村公路因工程建设】重载车辆《。确需反复通过—特定农村公路—路,。段的:建,设单位应当与交通】运输主?管,部门签订公路修复】协议并交纳相—。应数额的公路修【复保:证金按不低于原【有公:路技术标准》及时修复、改—建或者给予相应【的,经济补?偿
【。 第三十五】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应当加—。强农村公路》交通:安全工作加大—交通安全基础设施】建设投入《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!道路交通秩序制【定道路交通安—全管:理规划并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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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公安机关—交通管理部》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的农村【公路交通安全管理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交通运》输、建设、》农业(农《业机械)等部—。门按:照各自职责做好【。有关道?路交通安全工—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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