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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》章, 养:。护和:管理 !   ? , ,第,二十三条  农【村公路养《护遵循预防为—主、防治结合、全】面养护、《保障畅?通的原则坚持专业】养护与?群众:养护、日《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!多种养护方式—相结合保《证农村公路》经常处?。于良好?的技术状态》  【   ?第二十四条  农村!公路养护分为日【常,养护和?养护工程《日常养护主要指小修!保养养?护工程主《要指中修、大修和】改建 《 《 ,   第二十五条 ! 县(市、》区)交?通,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!路管:理机构负责》县道和?。主要乡道的》养护工作并对乡【道、村道的》养护:和管理工作进行监】督和技术指导 【  —   乡(镇—)人:民政府及其公—路管理机构负责乡】道、村道《的养护工作指导【村民:。委员:会组织?村民做?好村道的《日常管护工作 !  《   第二》十六条  乡(【。镇)人民政府可【以结合农村最—低生活保障、政府购!买,公益:性,。岗位等建立相对稳定!的群众?性养护?组织或?。者采取个人》。、家庭分段》承包:等方式对乡道—、村道实施日常养】护 —     鼓励通】过向社会招》标等竞争方式择【优,选定具?有相应?资质或者从业经验】的养护单位》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!。护市场?化 》。     农村公!路管理机构》或者乡(镇》)人:民政府应当与养【护单位或者》个人签?。订养护合同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】。 《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七条  养护工程!年度计划由县(【市、:区)交通运输主【管部:门编:制市(州)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!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!门审定 《     !第二十八条》  公路管理—机构应当加强农村】公路养?护巡查并制》作,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!坏和危险情况时应当!及时组织人员修【复和:排,。除难以及时》修复和?排除的应《当,在危险路《段按照规定》设置:警示或者限行限【载标志并采取必【要措施保障公路【通行安全《 《 ,   ? , 县道和乡道养护】作,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!当,。。经县(市、》区)交通运输—主,管部门同意按照【规定设置绕行标志或!者修建临《时道路并《由公安交通安全管理!。部门提前向社—会公告 》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九条 — 因自然灾害或【者其他?突发事件致使农村】公,路,中断或?者严重损坏无—法通行时县(—市、:区)、乡(镇)【人,民政府应《当立:即组:。织,修复尽快恢复交通】  【 ,。  第三十条  农!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!、砂石料场以—及因:养护需要《挖砂、采《。石、取土、取水的】由县(市、区)、】乡(镇)人民—。政府统筹解决并依】法办理相关》手续 《  》   第三十一【条  县(市、区)!、乡(镇)人民政府!应当按照绿化规划】和公路工程技术【标准的?要求结?合农村?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!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!工作:  【  : 第三十《二条  县级以上】交,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!本行政区《域内农村公路的【路政管理工作—其所属的公路管【理机构具体负—责公路路政》管理工作 【    — 乡镇?人民政府及其公【路管理机构在县(】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确定的职【责范围?内负责乡道和村道】的路政管理工作【 —  : , 市(州)、县(市!、区)人民政府根】据工作?实际逐步推行—道路运政和农—村公路路政管—理综合执法 【 : ,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三条  农村【公路两侧《自公路边沟(截水沟!、坡脚护坡》。道)以外《各不少于一米宽【的土地以及用于建】设、养护公路和公】。路附属?设施:的其:他土地为《公路用地 — 《    县道两侧】各,不少于十米、—乡道不少《于五米、村道不少于!二米为公路》建,筑控制区 — :。。。。 ,     第三十四!条  ?禁止超限运》输车辆通行农村公】路因工程建》设重载?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!。定农村公路路—段的建设单位应当】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!签订公路修复协议】并交:纳相应数额的公【路修复保证金—按不低于原有—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!。复,、改建或者给予相】应的经济补偿— —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五条  县级【以,上人民?政府:应当:。加强农村《公路交通安全工【作加大交通安全【基础设施建设—投,。入组织全社会—参与维?护道路交通秩序制】定道:路交通安全》管理规划并组织【实施 》     【县级以?。上人民政府公安【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!农村公路交通—安全管理《。。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交通?运输:、建设、农业(【农业机械)等部门】按,照各自?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!通安全工作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