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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】养护和?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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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,三条 农》村,公,路养护遵循预防为】主、防治结合、全面!养护、保障畅通的】原,则坚持专业》养护与群众养护【、日常养《护与: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!方式:相结合保证农村公路!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!状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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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四《条 农村公路养】护分为日常养—护,和养护工程日常养】护主要指小修保【养养护工程主要指中!修、:大修和改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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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第二十五条 县】(市、区)交通运】输,主管部门及其公【路管理机构负责【县道和主要乡道的养!护工作并对乡道【、,村道的养护和管理】工作:进行:监督和技术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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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!(镇)人民》政府及?其公路管理机—构负:责乡道、村道的养】护工:作指导村民委员会】组织村民做好村【道的日?常管护工《作
! 第二十》六条 《乡(镇?)人民?政府可以结合农村最!低生活保障、政【府,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建!立相对稳定的—群众性养护组织【或者采取个人—、家庭分《段承包等方式对乡】道、村道实》施,。日常养护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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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鼓励通过向—社,会招:标等竞争《方式: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!质或者从业经验的】养护单位逐步推行农!。村公:路养护市《场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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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农村公》路管理机《构,。或,者乡(?镇):人,民政府应当与养护单!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!合同明确双方权利】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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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:十七条? 养护工程—年度:计划:由县(?市、区)交通运输】主管:。部门编制市(州)交!通运输主管部—门审查省交通运输】主管:。部门审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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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二十八条 ! 公路管理机—构应当?加强农村公路养【护巡查并《。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!路,。损坏:和危险?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!人员修?复和排除难》以及时修《复和排?除,的应当在危险—路段按照规定—设置警示或者—限行:限载:标志并采取必要措】施保障?公,路通行安《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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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县道和乡道养护】作业需?要中断交通的—应当经县(市、【区)交通运输主管】部门同意按照规定设!置绕:行标志?或者修建临时道路】并由公安交通安全】管理部?门提前向社会—公,告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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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【九条 《因自:然灾害或《者,其他突?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!中断或者严重损【坏无法通行时县(】市、区)、乡(【镇)人民政府应【当立即组织修复尽快!恢复交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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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条 》农村公路养》护作业用地、砂石】料场: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!、采石、取土、【取水:的由县(《市、区)、》乡(:镇)人民政府统筹解!决并: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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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,。十一条 县(市】、区)、乡(镇)人!民政府应当按照绿】化规划和公路—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!结,合农村公路实际【情况因地制宜做【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!
【 第三十二条 !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!主,管部门主《管本行政《区域:内农村公路的路政】管理工作其所属【的,公路: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!。路路政管理工作【
! 乡镇?人民政府及其公路】。管理机构在》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确定《的职责范围内—负责乡道和村道【的路政管理工作【
【 市(州)、县!(市、区)人民政府!根据工作实际逐【步推行?道路运政和农—村公路?路,政管理综《合执法
! 第三十三条! 农?村公路两侧》自公路边《沟(截水沟、坡【脚护坡道《。。)以外各不》少于一米宽的土地】以及用于建设、养】护,公路和公路附属设】施的: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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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道两侧!各不少于十》。米,、乡:道不少于《五米、村道》不少于二《米为公路《建筑控制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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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第三十四《。条 禁止超限【运输车辆通行—农村公路因工程【建设重载《车辆确?。需反复通过特定【农村公路《路,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!交通运输主管部门】签订公路修复—协,议并交纳相应数【额的公路修复保证】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!技术标准及》时修:复、改建或者给予相!应的经济补》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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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:五条 ?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应,当加强农村公路交通!安全工作加大—交通安全基》础设施?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!参与维护道路交【通秩序制定道—路交通安全管理【规划并组《织实: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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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县级以上人民【。政,府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!门,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的农村】公路交通《安全管理工作县【级以上人民》政府交通运》输、建设、农—业(农业机械—),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!做好有关道路—交通安全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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