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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 经【营,规则 《 —    《。第十条  》  二手车交易市】场经营者和》二手车经营主体(包!括二手车经销、拍】。卖、经纪、鉴—定评估企业》下同)应当依法经营!和纳:税遵守商业道德 】 》    第三—章 经营规则 【 ? :    第十—一条    —二手车?交易市场经营者和】二手车经营主—体应当在各自—的经营范围内从事】经营:活动不得超范—。围经营 —    —。 不得在《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!从事经?营活动?包括不得在》经,营场地外、店门外】经销、展示、—整备、检测》二手车 》  》   第十二条【    二手车交】。易,市,场经营者《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!经,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!定评估和《经纪活动不》得为二手车经销企】业、:拍卖企业及》场外直?接交易的二手车代】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!票 ? :     二手】车经销企《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!手车交易提》供交易服务》场所不?得从事二《手,车,经纪和鉴定评—估活动 《 》。 ,   二手车经纪】机,构不得以任何方【式从事二手车—的收购、销售活【。动,二,手车经纪人》不得以个人名义【从事二手车》经纪活动 】 , ,    第十三【条,   ? 二手车所有人不】通过二?手车:经销企业、拍—。卖企业和经纪机【构将二?手车辆直《接出售给买方的直】接交易行为应—当在二?手车交易市场内进】行 《  《   第十四条  !  二手车》所有人进行交—易时应当《提供下列《材料并保证其—真,实、:合法:、,有效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:)卖方身份证明或者!机构代码证书—;, ?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车?辆号牌、机动—车,登记证书、机动车】行驶证、机》动车安全技术检【验合格标《志; ? ,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三)车辆购置】税完:。税证:明; —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四)—车船使?用税缴付凭》证,; 》 ,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,五)车辆《保险单;《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(六)?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!车还应当提交中华】人,民共和国海关监管】车辆解除监管证明】书或者海关批—准,的转让证明;—    !  :   (七)继承、!赠予、?中奖、协议离婚和】协议抵?偿债务的《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!承、赠予、中奖、协!议离:婚和:协议抵偿债务—的相关文书和—。公证机构《出具:。。的公证书; 【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(八)法律、法规及!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!其他材?料 :。     !二手车所《有人为两人以上的】还应当提《交共同所有的公证】证明属于夫妻—共同共?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!或者证?明夫妻?关,系,的居:民户口簿 】   《  :第十五条《  :  二手车交—易市场经营者、二手!车经营主体在—交易过程中应当对】交易车?辆进行检查发现下列!情形车辆的不予【进行交易并及时报】告公安部门、工商行!政管理部门》。。 :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(一【)通过?盗窃、抢劫、诈骗等!。违法犯罪《手段获得《的车辆; 》 ?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—发,。动机号码、车辆识】别代号或者车架【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!符,或者有?凿改迹象《的车辆; — 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(《。三,)走私、非法拼(】组)装的车辆 【。   【  交易违法车辆】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!营者和?。二手车经《。营主体应当》承担相应《的法律责《任,。  【。   第十六—条    二手车交!易应:当签:订合同明确相应的】责任和义务合同内容!。。参照国?务院工商行政—管理部门制》定的示范文本—    ! 第十七条    !二手:车经销?企业、拍卖企业销】售,、拍卖二手车时【应当按?规定向买方开具税】务机关监《制的统一发票 【 ? ,     进—行二手车直接交【易,和通过二《手车经纪机构进【行二:手车交易《的应当由二手车交】易市场经营者—按规定向买》方开具税务》机关监制的统一发】票  】   开具二手车销!售统一发票应当【真实反映实际交易价!格;交易价格—明显低于市》场价:格的由国税部门按】照市场价《格核定应《纳,税额:。 》     第十八条!  :  二?手车:交,易,市场经营者和二手】车,经营:主,体实行备案制度和流!通信息报送》制度二手车》交易市场《。经营者和二手车【经营主?体从取?得营业执照之日【起应当在《30日内到市商贸流!通,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!报送二手《车,流通信息 !     》第十九条 》   二手车交【易,市场经营者和—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!登记事?项,发生:变更:或停业、注》销等事宜《的应当自《变更之日《起30日内向市商贸!流通管理部门办【理变更备案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