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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 经营规》则 : —     第十条】 ,  : 二手?车交易市场经营者】和二手车经营主体】(包括二手车经【销、:拍卖、经纪、鉴定评!估,企业下同)应当依法!经营和纳税遵—守,商业道德 !     第三【章 经营规》则 —     第十一条!。    二手车交】易市场经营者—和二手车经营—主,体,应当在各《自的经营范围—内从事?经营活动不得—。超,范围:经营 —     不【得在注?册的固定场所以【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!不得在经营场地外、!店,门外经销、展示、整!备、:检测二手《车   !  第十《二条    二手】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!。得直接从事二手【车经营不得从事【。二手车鉴《定,评估和经纪活—动不得为《二手车经《销企业、拍卖企业及!场外: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!开,二手车销售统一发】票 : 》。 ,   二手车经【销企业不得为他人】进行二?手车交易提供交易】服务场所不得从事】二手:车经纪和鉴定评【估活动 —  《。   二手车经【纪机构不《得以任何方式从【事,二手车?的,收购、?销售活动二手车经】纪人不得以》个人名义从事—二手车经纪活—。动 》 ,   ?  第?十三条 《。   二手车所【有人不?通过二手车经—销企业、拍卖—企业和?经纪机构将二手【车辆直接出售—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!为应当在二手—车交:易市场内进行 !  《  : 第十四条  【  二手车所—有人进行交》易时应当提供下【。列材:。料并保证其》真实、合法、有效 !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一)!卖方身?份证明或者》机构代码证书;【 ? ,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(二)车辆号【牌、机动车登记【证书、机动车行驶】。证、机动《。。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!标志; 》 《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(三)车辆购置!税,完税证明《; 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(四)车船!使用税缴《付凭:证,; 《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车辆保险单; ! ?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:  (六)属于海关!监管的机动车—还应当提《交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海关《监管车辆解除监【管证明书或》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!明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七)继承、!赠予:、中奖、协》议,离婚和协《议抵:偿债务?的机动车还应当提】供继承、赠予、中】奖、协议离婚—和协议?抵偿债?务的相关文书和【公证:机构:出具:的公:。证,。书;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八)法【律、法规及》规章规定应当提【。供的其他材》料 》  ?   二手车所有】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!当提交共同所有【的公证证明属于【夫妻共同共有的可】以提供?结婚证或者证明夫】妻关系的居民户口】簿 : ?     —第十五条    二!手车交易市场经营】者、:二手车经营》主体在交易过—程中:应当对交易车辆【进行检?查,发现下列《情形:车辆的不予进行交易!并及时报《。告公:。安部门、工》商行政管理部门 ! 《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一)通过盗窃、抢】劫、诈骗等》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!车辆; 【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(二)发动机号码、!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!架号码与《登记号码《。不相符或者有—凿改迹象《的,车辆; 》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三)走私!、非法拼《(组)?装,的车辆?   】  交易违法—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!场经营?者和二手车经—营主体应当》承担:相应:的法律责任 】     第】。。十,六条:  :  二手车交易应】。当签订合同明确【相应的责任和义务】合同内容《参照国务院工商【。行政:管理部?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!     !第十七条  —  二?手车经销《。企业、拍卖企业销售!。、拍卖二《手车时应《当按规定向买方【开具税?务机关监制的统【一,发票 】   ? 进行二手车直【接交:易和通过二》手,车经纪机构》进行二手《。车交易?的应当由二》手车:交易市场经营者按】规定向买方开具【税务机关《监制的统一发票【 —    开具二【手车销?售统一发票应—当真实?反映实际交易价【格;交易价格明显低!于市场价格的由国税!部门按照市场价格】核定应纳税额 】     】第十八条    二!手车交易市》场经营者和二—手车经营主》体实行备案制度和】。流通信息报送制度二!手车交易市场经营】者和二手《车经营主体从取【得营业执照》之日起应当》。在30日内到市【商贸流通《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!报送二?手车流通信息 】 , , :    第》十九条    【二手车交易市场经】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!。体,备案登记事项发【生,变更或停《业、注销等事宜【的应当?自变更之日起3【0日内?向市商贸流通—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!案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