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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 :经营:。规则 》 》    第十条  !。  :。二手车交《易市场经营者—。和二手车经》营,主体(包括二手车】经销、拍卖、经纪、!鉴,。定评估企业下—同)应当依法经营】和纳税遵守商业【道德 ? : :     》第三章? 经营规则 — ?     第【十一条?    《二手车交易》市场经营者》和二手车经营主体】应当在各《自的经营范围内从】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!围,经营 】    不得在【。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!从事经营《活动包括不得在经】营,。场地外、店门外经销!、展:示、整备、检测二手!。车 【   ? 第十?二条  《  二手车交易市场!经营者不得直接从】。事二手车经营不【。得,从事二?手车鉴定评估—和经纪活动》不得为二手车经【销企业、拍卖企业及!场,外直接交《易的二手车代开【二手车销售统一【。发票  !。 ,  二手车经销企】业不得为他人进【行二手车交易提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】得从事二《手,车经纪和《鉴定评估《活动 ? 《     二手【车经纪机构不—得,以,。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!的收购、销》售活动二手车经纪】人,。不得以个人名—义从事二《手车经纪《活动 《    【 第十三条   】。 二手车所》有,人不通过二》手车经销企业、拍】。卖企业和经纪机【构,将二手车《辆直接出售给买【方,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!在二手车交易—市场内进行 — 》    第十四【条    二手车所!有人:进行交易时应当【。提供下列材料并保】证其真实、合法、有!效 ? 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: (一)卖方身【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!证书; 》 ?   ?   ? ,  (二)》。车辆号牌、机动车登!记证:书、机动车行驶【证、机动车》安全技术检验合【格标志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)车辆购【置税完?税证明; 【 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》(四)车船》使用税缴付凭证; ! 《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车辆—保险单; ! , ,   ?   ? (六)属于—海关:监管的机动车还【应当提交中华—人,民共和?国海关监管车辆【解除监管证明书或】。者海关批准》的转让证明;— 《 :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:(七)继承、赠予、!中奖:、协议离婚和协议抵!。偿债务的机动—。车还:应当提供《继承、赠予、—中奖、协议离婚和】协,议抵偿债务的—相关文书和》公证机构出》具的公证书; !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八)法律!、法规?及规章规定应当提供!的其他材《。料 ?  》。。   二手车所【。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!应当提交共同所有】的公证证《明属:于夫妻共同》共有的可以提—供结婚证《。或者证明夫妻关系】的,居民户?口簿 【     》。第十五?。条 :  :。 二手?车交易市场》经营者、二手—车经营主体在交易】过程中应当》对交易车辆进行检】查发现下列情形【车辆的不予》进,行交易并及时—报告公安部门—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!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一)!通过盗?窃、抢劫、》诈,骗等违法犯罪—手段获得的车—。。辆; 》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发动—机号码?、车辆?识别代号或者车【架号:码与登?记号码不相符或者】有凿改迹象的车辆;! 《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三)走私、!非法拼(组)装的车!辆 《     【。交易违?法车辆的《二手:车交:易市场?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!主体应当承担—相应的法律责任【  【   第十六条 】   二手》车交易应当签—。订合:。同明确相应》的责任?和义务合同内容参照!国,务院工商《行,政管理部《门制定?的示:范,。文本 ? ?。    》 ,第,十七条    二】手车经销企业、拍卖!企业销售、拍卖【二,手车时应当按规定】向买方?开具:税务机关监制的【统一发票 —   —  进行二手车直接!交易和通《过二手车经纪机构】进行: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!二手:车交易市场》经营者按规定—向买方开具税—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!票 : ?     开具二!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!。当真实反映实际交易!。价格:;交易价格》明显:低于市场价格—的由:国税部门按照—市场价格《核定应纳税额 【 , 《    第十八条 !   二手车交【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!车经营主体实—行备案制《度和流通信息报【送制度二手》车交易市《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!营主体从《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!应,当,在30日内到市商】贸流通?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!报送:二手车流通信息 】 《。     第十九】。条    二手车】交易:。市,场经营者《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!案登记事项发生【变更或停业、注【销等事宜《的应当自《变更之日起30日】内向市商贸流通【管理部门办理—变更备案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