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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。章 经营《规则 【  《   第十条  】 , 二手车《交易市?场经营者和二手车】经营主体(包—括二:手,车经销、拍卖、【。。经纪、鉴定评估【企业:下同)应《。。当依:法经营?和纳税遵守》。商业道德 【  《   第三章 经】营规则 》 《    第》十,一条    二手】车交易市场》经,营者和二手车—经营主体应当—在各:自的经营范围内从】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!围经营 !    不得在注册!的固定?场,所以外从事经营活】。动包: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!。、,店门外经《销、:展示、整备、检测二!手车 ? 》    《第十二条   【 二手车交易市场经!营者不得直接从【事二手车经营—不得从?事二: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!活动不得为二手车】经销企?业、拍卖企》业及场外《直接交易的》二手车代开二—手车销?售统一?发票 《 《    《。。二手车经销企业不】得为:他人进行二手—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!场所不得《从事二手车》经纪和鉴定评估活】动 ?     二!手车:经,纪机构不《。得以任何方式从【事二手车的收购、销!售活动二手车经【纪人不得以》个人:名义从事二》手车经纪活动—。 》     第十【三条 ?   二手》车所有人不通—过二手?车经销企业、—拍卖企业和经纪【。机构将二手车辆直】接出售给买》方的:直接交易《行为应当在》二手车交易》市场:内进行 【 :    第十四条】    《二手车所有》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提!供,下列材料《。并保证其真》实、合法、有效 !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卖方身】份证:明或者机构代码证】书; 《。 ?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?二)车辆号牌、【机动:车,登记证书、机—动车行驶证、机动】车安全技《术检验合格》标志:; 》 , 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)车辆【购置税完税证明; ! 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《(四)车船》使用税缴付》凭证; 】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?(五:),车,辆保险单; —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属?于海:。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!当提交?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海关监—管车: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!。者海关批准的转【让证明; 】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(七)继【。承,、,赠予:、,中奖:、协议离婚》和协议抵偿债务【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!继承、赠《予、中奖、协议【离婚和协议抵—偿债务的相关文书】和公证机构出具的】公证书;《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八)法律、法规】及规章规《定,应当提供的其他材】料 ?  》   ?二手车所《。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!应当提交共》同所有的公》证证明属于夫妻共】。同共有的可以提供】结,婚证或者证明—夫妻:。。关系的居《民户口簿 》 》    第十五条】    二》手,车交易市《场经营者、》二手车经营主体在】交易过程中应当对】交易车?辆进行检《查发现?下列情形车辆的不予!进行交易并及时报告!公安部?门、工商行政管理】部门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通过—盗窃、抢劫、诈【骗等违法犯罪手【。段获:。得的:。车辆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二):发动机号码、—车辆识别《代号或者车架号【码与登?记号: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!迹象的?车辆;? ,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三,)走私、非》。法,拼(组)装的车辆 !。 《  :   交易违法【车辆的二手》车交易市《场经:营者和二手车—经营主体《应当:承担相应的法律责】任 : ,。  》   ?第十六条  —  二手车交易【。应当签订合同—明确相应的》责任和义务合—同内容参《照国务院工》商行政管理》部门制定的》示范文本 》     !。第十七条    】二手车经销企业【、拍卖企业销售、拍!。。卖二手?车时应当按》规定:向买方开《具,。税务机关《监制的统一发票【   】  进行二手—车直接交易》和,。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!进行:二手车?交易的应当》由二手车交易市场】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!开具税务机》关监制?的统一?。发票 【  :。   开具二手车】销售统?一发票应当》真实反映实际—交易价格;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】市,。场价格的由国税【。。部,门按照市场》。价,格核定应纳税额 】    】 第十八条  【  二手车交易市场!经营者?和二手车《经营主体实行—备案制度和流通【信息报送制度二【手车交?易市场经营者和二】手车经营主体从取得!营业执照之》日起应当在30【日内到市商贸流通管!理部门备《案并定期报》送二:手,车,流,通,信,息, —    第十九条 !。  : ,二手:车交易?市场: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!主体备?案登记事《项发生变更》或停:业、注销等事宜【的应当自变更之日】起30日内》向市:商贸流通管》理部门办理变更备】案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