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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三章 经营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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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:第十:条 ? 二手车交易【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!经,。营主体(《。包括二手《车经销、拍卖、经】纪、鉴定评估—企业下同)应当依法!经营和纳《税,遵守商业道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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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第三章 经营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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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十一》条 二手车】交易市场经营者【和二手?。车经营主体应当在】各自的经营范围【内从事经营活动【不得:超范围经《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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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—。得在注册的固定场】所以外从事》经营活动包》括不得?在经营场地外—、,店门外?。经,销、展示、整—备、:检测二手《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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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《十二条 二】手车交易市场经【营者不得直接从事】二手:。车经营不得从—事二手?车鉴定评估和—经纪活?动不得为二手车经】销企业?、拍卖?企业及场外直接【交易的二手车代开】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!
— , ?二手车经《销企业?不得为?他人进行二手车交】。易提供?交易服务《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!经纪和鉴《定评估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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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二手车经》纪,机构:不得以任《何方式从事二手【车的收?购、:销售活动二手—车经纪人《不得以个人》名义从事二手车经】纪活: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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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三条】 二》手车:所,。。有,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!企业:。、拍卖企业和经纪机!构将二手车辆—直接出售给》买方的直接交易【。行,为应当在二》手车交易市》场内:进行:
】 , 第十四《条 《 二:手车:所有人进行交易时应!当提供下列材—料并保证其真实、合!法、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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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(一)卖方身—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!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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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。 ,(二)车《辆号牌、机》动车登记证书、机动!车行:驶证、机《。动车安全技术检验】合格标志《;
》
: (!三)车?辆购置税完税证明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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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。(四)车船使用【税缴付凭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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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《(五)车辆保险单;!
《
》 ?。 (六)属—于海:关监管的机动车【还应当提交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!辆解除监《管,证明书或者海关【批准:的,转让:。证明:;
《
《。 — (七)继承、赠】予,、中奖、协议—离婚和?协议抵?偿债务的机动车还】应当提?供继承、《赠予、中奖、协【议离: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!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!出具的公证书—;
《
—。 (八)法!律、:法规:及规章规定应当提】供的其他《。材料
】 二手车所】有人为两《人以上?的还应当提》交共同所有的公【证证明属于夫妻【共同共有的可—以提供?结婚证或者证—明夫妻关《系的:居民户口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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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五条 二【手车:交易市?场经营?者、二?手,车经:营,主体在交易过程【中应当对交》易车辆进行检—查发现下列情—形车辆的不予进行交!易并:及时:报告:公,安部:门、工商行政管【理部:门
【 (!。一)通?过盗窃、抢》劫、诈骗等违法【犯,罪手段获得的车辆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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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二)发动】机号:码、车?辆识:。别代号或者车架号】码与登记《。号码不相符或者有】凿改迹象的车—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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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走私【、非法拼(组)装】的,车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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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交易违《法车: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!经营者和二手车经】营,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!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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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六条 —。二手车?交易应当签订合【同,明,确相应的责任和义】务合同?内容参照国务—。院工:商行政?管理部门制定的【示范:文本
! 第十七—条 二手车经!销企:业、拍?卖企业销《售、拍卖《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!向买方开具税务【机关监制的统一【发票
】 ? 进行二《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!二,手车经?纪机构进《行二手车交易的应】当由二手车交易市】场经营者按规—定向买方《开具税务机关监【制的:统一发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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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开具二手车》。销售统一发票应【当,真实:反映实际交易价格;!。交易价格明》显低于市场价格【的由国税部门按照市!场价格核《定应纳税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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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八条 】 二手车交易—市场经营《者和二手车经—营主体?实行备案制》度和流通信息报送】制度二手车交易市】场经营者和二手【车经营主体从取得营!业执:照之:日起应当在3—0日内?到市商贸《。流通管理部门备案】并,定期报送《二手车流通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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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九条 【 ?二手车交易市—场经营者和二手车】经营主体《备案登记事项发生】变更或停业、注销】等事宜的应当自变】更之日起30—日内向市商贸流通管!理部门办理变更【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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