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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经营:规则: 【     》第十条   — 二手车交易市场】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!主体(包括二手车经!销、拍卖、经纪、】鉴定:评估企?业下同)应》当依法?经营和纳税》遵守商业道德—。 ,    】 ,第三章 经营规则】 — ,   第十一条  !  二手车交易市场!经营:者和二?手,车经营主体》应,当,在各自的《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!活动不得《超范围经营 【   —  不得在注册的固!。定场所以外》从事经营活动包【括,不得在经营场—地外:、店门?外经销?、,展示、整备、检测二!手,车  】   ?第,十二条    二】手车交?易市场经营者不得】直接从事二手车【经,。营不得?从事二手车鉴定【评估和?经纪:活动不得为二—手车经?销企业、拍卖企业】及场外直接交易【的二手车代开二【手车销?。售统一发票 —    】 二手车经销企【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!手车交易提》。。供交:易服务?场所不得从事二手】车经纪和鉴定—评估活动 】 :  :  :二,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!任何:方,式,从事二手车的收【购、销售活》动二手车经纪—人不得以个》人名义?从,事二手车经》纪活动 《 ?   《  第十三条—    二》手车所有人不通【过二手车经销企业、!拍卖企业和》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!直接出售给买—方的:直接交?易行:为应当在二手车交】易市场内进》行 【  :  第十四条—    二手车所有!人,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!下列材料《并,保证其真实、合法】、有效 《 》  :   ?。  : ,(一)卖方身—份证明?或者机构代》码证书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)车!辆,。。号牌、?机动车登记证—书、机?动车行驶证》、机动车安全技【术检验合格标志;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,(三)车辆购置【税完税?证明; !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 》。(,四)车船使用—税缴:。付凭证; 》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五—)车辆保《险单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六)属—于海:关监管的机动—车还应当提交中华】。人民共和国》海关监管车辆解除】监管证明书或者海】关批:。准的转让证》。明;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七,)继承?、赠予、中奖、协议!离婚:和协:议抵偿?。债务的机动》车还应当提供—继承:、赠予、中奖、协议!。离婚和协议》抵偿债务的相关【文书:和公证机构出—。具,。的公证?。书;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八?)法律、法》规及:规章: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!材料 —    》 二手车所有人【为两人以《上的还应当提—交共同?所,有的公证证明属【于夫:妻共同?共有的可以》提供结婚证》或者证明夫妻关【。系的居民户口—。簿 》  ?。。   ?第十五条 》   二手车交易市!场经营者《、二:手车经营主体在交】易过程中应当—对交易车《辆进行检查》发现下列情形车辆】的不予进行交易【。并及时报告公安部】门、工商行》。政管理部门 — :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通过?盗,窃、抢劫、诈骗等违!法犯罪手段获得【的车辆;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?发动机号《码、:车辆:识别代号或者车【架,号,码,与登记号码》。不相符或者有—凿改迹?象的:车辆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三)—走,私、非法《拼(组)装的—车辆 》     【交,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!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!手车经营主体应当】。承担相应的》法律责任 —     】第十六条《    二手车【交易: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!应的责任《和义务合《同内:容参:照国务?。院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!文本 —     第十七!条    二手车经!。销企业、拍卖企业】销售:、拍卖二手车时应当!按规定向买方开【具税务机关》监制的统一发票【 ? ,     进行二!。手车:直接交易和》通过:二手车?经纪机构进行—二手车交易的—应当由二手》车交易?市,场经营?者按规?定向买?方开具税务机关【监制的统《一发票 《 ?     开具】二手车?。销售统一发》。票,应当真实反映实际交!易价格;交易价格明!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!国税部门按照市场】价格核定应》纳税额 !   ? 第十八条  【  二?手,。车交易市《场经:营者和二手车经【营主体实行备案制度!。和流通?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!交易市?场经营?者和二手车经营主】体从取得营业—执照之日起应—当在30日》内到市商《贸流通管理》部门:备,案并定期报送二手车!。。流通信?。。息 》  ?   ?第十九条    】二,手车交易市》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!营主体?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!更或:停业、?注销等?事宜:的应当自变更之【日起30《日内向市商贸流通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!。案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