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修!缮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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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四条 出租人【与承租?人共同?承担维修养》护国有房产及—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双!方应:当,在房屋租赁合同【。中明确约定修缮【责,任对:危及房屋使用安全】的,维修项目《承租人要及时报修】出租人应当及—时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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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遇暴雨、—洪水、台《风、地震等自然灾】害各级房屋》管理部门应配合辖区!政,府,提前做好防范—工作发现房屋—。。险情及时抢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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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?二十五条 房屋】及其附属《设施属于自然—损坏: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!因承租人使》用不当或《过错造成损坏的【由承租人负责修复】
! 第二十六条 【 出租人应》对房屋及其》附属设?施进:行定期检查、—修缮、?保证其正《常使用和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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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在房屋修缮》或对危房进行翻修加!固时承租人和—相邻人应积极配【。合主动搬迁》。。不得无理阻挠或【借故提?出不合理要求阻【碍房屋的修》缮
【 第》二十七条《 国有房产修缮所!需的资?金从租金收入—中列支应当专—款专:用严禁挪用房屋【修缮资金的投入必须!满足房屋安全—住用:和基本使用条—件的需要优》先安:排危房?抢险加?固、治漏资金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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