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第二章 租【。赁管理 》 :   — , ,第七条  市房【。管中心作《为国有房产的—出租人应当与—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!约定:租赁期限、租赁用】途、租赁价格、【修缮责任等条—款 —     租赁合同!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!年最长?不超过三年》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!以,续租 】 , , , 第八条 》 国有房产的租赁】实,行标准租金和市场租!金国有房产实行标准!租金的范围》。和租:金标准按市政府有关!规定执行《市场租金由》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!     !实行标准租金的【租,赁合同在《租赁期内《标准租金遇有政策性!调整时应当按新租金!。标准重新签订租【赁合同 》    【。 对于实行》标准租金的由—出租人发给国有房产!租,。赁凭证?出租人应《当定期对《。承租人使用房产情况!进行:审核:登记并?记载于国有房产【租赁凭证;未经【审核登?记的:为无效凭证不—得作为征收补偿和】其,他,事项的依据 !。    》 第九?条  承租》人应当按月足—额缴纳房屋租金不得!无,。故拒付或《拖欠租金 !。。   ?  :第十条  》未经出租人同意国】有,房产不得转》。。租(包括承包、联】营、转借、转让等)! 》     擅自转租!。的转租无效转租【收,益归出租人》所有承租人应承担】违,约责任 【    》 第十一条  国】有住宅房屋实—行一户一租制—度一户只《能租赁一处实行标】准租金的住》宅房屋对租赁两【处以上住《宅房:。屋的出租人》有权:终,止原:租赁合同《收回出租《房屋或对承租人【自住的一《处住房外《所租:。赁,的,房,。屋实行市《场租金 》     】第十二条  实【行标准租金》的住:宅房:屋,承租人在租》赁,期限内死亡的其【成年直系亲属—同,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!以在原承租人—死亡6个月内向出】租人委托的》房屋所在地的区【房产管理部门申请】更名继?续承:租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?)与原承租人在【同一户籍内; 】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》与原承租《人共同居住生活【2年以上《; 》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五城区!内无住房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四)【未享受过国家规【定的:住,房优惠政策;— ,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一次性缴》清原承租《人所欠房屋租金【 ?  《   ?同一:户籍内原承租人【有多个直系亲属的】各直系亲属之间【必须协商一致确【定其中符合》。国有房产承租条【件的一人为新承租】人 —     6—。个月内不《申请:。变更承租人或协商】不一致无法》确定新承租人—。的出租人有权解除】。。。租,。赁合同收回房—屋 —     第十三】条 : 实行标准租金的直!管公房住宅房屋承】租,人另有房产时经出租!人同意承《租人:可以将所承租的住】宅使用权转》让给在本市五—城区:内无:住房且未享受过【国家规定住房优惠政!策的新承租人,新承!租人应当与出—租人重新《签订租赁合》同 【    第》十四条  租赁期】满后承租人应当【退出原租赁的房屋将!房,屋交还?给出租人如需—继续承?租,在同等条件下—符合国有房产—管理规定的原—承,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! ,  》   第十五条 】 在租赁期间承【租人租赁的》房,。屋经有资质的危房鉴!定机:构鉴:定为D级危房的自】鉴定之日《起租赁合同终止【。。承,租人应当《在出租人通知—之日起1《0日内无条件搬离;!未,。搬离的由《。承租人承担安全【责任 【   ?。 , ,第十六条  承租】。人,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出—租人有权《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!屋并可索赔损失 !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无》正当理由拖》欠房屋租金》累,计达六个月的;【 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。 (:二)无正当理由房屋!闲,置,六个月以上的; 】。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)擅!自改变房屋用途【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)擅自将房屋】。转租、?转让、转借他人【或擅自?调换使用《的; 《  》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五)擅【。自对:房屋进行扩》建、改建《、拆建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, (六)利用承【租房屋进行非法【活,动或非法谋利的; !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七)】故意损坏国有房产的!; 《 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: (八)其他严重损!害出:租人利益的行—为 【    第十七【条  市《房,管中心?及其委托《的,各,区房产管理部—门、房产管理单位应!当按照管理权限【建立:国,有房产产业档案及承!租人:的信息档案》定,期核查辖区国有房屋!状况做到资料真实完!整全面反映》。房,屋的来源、座—落,、结构、面》积、设备、用途、完!好程度?和变动情况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