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】租赁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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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第七条】 市房管中心【作为国有《房产的出租人—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!赁合:同,约定租赁期限—、租赁用途、租赁价!格、修缮《责任:。等条款?
【 租《赁合同的期》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!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!经双方协商可—以续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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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八条 】国有房产的》租赁实行《标准租金和》市,场,租金国有《房产实行标》准租金的范》围和租金《。。标准按?市政:府有:关规定执行市场租】金由:租赁双方协商确【定
】 实《。行标准租金的—租赁合?同在租赁期内—标准租金遇有政策性!调整时?应当按新租金标准重!新签:订租:赁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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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? 对于实行标准【租金的由出租人发给!国有房产租赁凭证出!租人:应当定?期,。对,承租人?使用房产情况进行审!核登记并记载于【国有房产租赁凭证;!未经审?核登记的《为,无效凭?证,不得作为征收—补偿和其他事项的】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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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: , 第九条 】承租人应当按—月足额缴纳房屋【租,金不:得无故?拒付或拖欠租金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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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条 》 未经?出租:人同意国有》房产不得转租(包括!承包、联营》、转借、转让等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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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擅自转租—的转租无效转—租收益归出租—人所有承租人—应承担违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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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一条 国有住!。宅,房屋:实行一户《一租:制度一户只能租【赁一处实行标—准租金的住宅房屋】对租赁两《处以上住宅房屋【的出租人《有权终止原租赁合】同收回出租房屋或对!。承租:人自住的《一处住房外所租赁的!房屋实行市场—租金
】 第十二【。条 实行》标准租金的住宅【房屋:承租人在租赁期限】内死亡的其成年【直系亲?属同时符合》下列条件的》可,以在原承租人死亡6!个月内向出租人【委托的?房屋:所在:地的区房产》管,理部门申请》更名继续《承租
】 【 (一)《。与,原,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内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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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, (二)与原—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!2,。年以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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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三)五城区内无!住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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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。 ? (:四)未享受过国【家规定的住房优【惠政策;《
— 【 (五)一次—性缴清?原承租?人所:。。欠房屋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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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》同,一户籍内原承租人】有多个?直系亲属的各直系】亲,属之间?必须协商一》致确定其中符合国有!房产承租条》件的:一人为?新承租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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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: 6个月内不!申请变更承租人或协!商不一致《无法确定新承—租,人的出租人有权【解除租赁《合同收回《房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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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三条 实行】标准租金的直管【公房住宅房屋承租】人另:有房产时经出租【人,。同意:。承租人可以将所承】租的住宅使用权【转让给在本市五【城,区内无住房》且未享受过国家规定!。住房优惠政策的【新承租人,新承租】人,应,当与:。出租人重新》签,订租赁合《同
?
》 ?第十四条《 租赁期满后【承,租人应当退出原【租赁的?房屋将房屋》交还给出租人如需继!续承租?在同等条《件下:符合:国有房产《管理:。规定的原承租—人有优?先承租权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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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五条 在租赁!期间承租人租—赁,的房屋经有资质的危!房鉴定机构》鉴定:为D级?危房的自鉴》定之日起租赁合【同终:止承租人应当在【出租人通知之日起】10日内《无条件搬离》;未搬离的由承【租人承担安全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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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?六条 承租—人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出》租人有权解》除租赁合同》收回房屋并》可索赔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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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?(一:)无正当理由—拖欠:房屋租金《累计达六个月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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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(二)无正》当理由房《。屋闲置六个月以上的!;,
,
— ? (三)擅】自改变房屋用途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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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四—)擅自将《房屋转租、转让、】转,借他人?或,擅自调换使》用的;
《。
》 ? 《 (五?)擅自对房屋进行扩!建,、改建、拆建—的;
! (】。六)利用《承租房屋进行—非,法活动或非》法谋利?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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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七)故意】损坏:国有房产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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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 (八)其他严】。重损害出租》人利:益的行?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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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七条 市房】管中心?及其委托的》各区房产管理部门、!房产管理单位—应当按照管》理权限建立国有【房,产产业档案》及承租人的信息【档案定期核查辖区】。国有房屋《状况做到资料真实】完整全面反映—房屋的来源》、座落、结构、面积!、设备、用》途、完好程》度和变动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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