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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章《 租赁管理 —   !  第七条  市房!管中心?作,为国有房产的出租人!应当与?承租人签订租赁【合同约定《租,赁期限、租》赁用途、《。租赁:价格、修缮责任等】条款 《 《   ? 租赁合同的期【限一般不《超过两年最长不【。超过三年期满后经双!方协商可以续租 !   —  :第八条  国—有房产?。的租赁实行标准租】金和市场租金国有】房产实行标》。准,租金的范围和租【金标准?。。按市政府有关规定】执行市场租金—由租:赁双方协《商确定 】。     》实行:标准租金的租赁合】同,在租赁期《内标准租金遇—有政策?性调整?时应当按新租金标】准重新签订租赁合】同 【    对于—。。实行标准租金—的由出租人发给国】有房产?租赁凭证出租人应当!定期对承租人—使用房产情况—进行审?核登记并记载于国有!房产租?赁凭证;未经审核登!记的为无《效凭证不《得作为?征收补?偿和其他《。事,项的依?据 :    】 第九?条  承《租人应当《按月足额《缴纳房屋租金不得无!故拒付或《拖欠租金 》 》    第十条【 , 未经出《租,人同意?。国有房产《。不得:转租(?包括承包、联营、】转借:、转让等) 【  》   擅自转租的】转租无效转租收益归!出租人所有承租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! :     第十!一条  国有住宅】房屋实行一户一【租制度一户只能【租赁一处《实行标?准,租金的住宅房—屋对:租赁两处《以上住宅房屋的出】。租人:。有权终止原租赁合】同,收,回出租房《屋或:。对承租?人自住的一处住房外!所租赁的《房屋实行市场租【金  】   第《。十,二条  实行标【准租金的住》宅房屋承租》人在租赁期限内【死亡的其成年直系亲!属,同时符合下列—条件的可以在原【承租人死亡6个月内!向出租人《。委托的房屋所在【地的:区房产管《理,部门申请更名—继续承租《 ?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(一)与】原承租?人在同一户籍—内; 《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与原承租人共同!居住生活2年以上;!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五城区】内无住房; ! 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未享受过—国家规定的住房优】惠,。政,策; 《 ,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五《)一次性缴》清原承租人所欠房】屋租金 !    同一户籍】内原承租人有多个】直系亲?属的各直系》亲属之间必须协商】一致确定其中符合】国有:房产承租《条件的一人为新承】。租人:。 ,  —   ?6个月内不申请变更!承租人或协商—不,一致无?法确:定新承租人》的出租人《有权解除租赁合【同收回?房屋: 》     第—十三条  实行【标,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!。宅房屋承租人另有房!。。产,时经出租人》同意承租人可—以将所?。承租的住宅》使用权转让给在【本市五城《区内无住房且未享】受过国家规定住房】优惠政策的新承租】。人,新承租人应当与!出租人重新签订租】赁合同 【 : ,   ?第,十四条  租—赁期满?后承租?人,。应当:退出原?租赁:的房屋将《房屋:交还给出租人如需继!。续承租?在同等条件下符合国!。有房产管理》规定的原承租人有】优先承?租权 ?。    】 第十五《条,  在租赁期—间承租人租赁的房屋!经有资质《的危:房鉴定机构》鉴定为D级危房的】自鉴定之日起租赁合!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在!出租人通知之日起】10日内无条件【搬离;未搬离的由】承租人承《担安全责任 【     】第十六条《  承租人》。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出租?人有:权,解除租赁合同收回】房屋并可索赔损【失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?一)无正当理由拖欠!房屋租金累计达六】个月的; 】 :  :  : ,   (二)—无正:当理由房屋》。闲置六个月以上的】; ? 《   ?。   ?  (三)》擅自改变房》屋用途?的;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擅:自将房?屋转租、转》让,、转借他人或擅自调!换使用的; 【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, (五)擅自—对房屋进行》。。。扩建、改《建、拆建的》;, 》 ,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!)利用承租房屋进行!非法活动或非法谋利!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七)故意损坏国】有房产的; 】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八!)其他严《重损害出租》人利益的行为— 》。     》第十七条  市房管!中心及其委托的【。各区:房产管理部门、房】产,管理单位应当—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国!有,房产产业档案及承】租人的信《息档:案定期核查辖区国有!房屋状况做到资料】真实完整全面反映房!屋的来?源、座落、结构【、面积、《设备:、用途、完好程度】和变动?情况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