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。章, 租赁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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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条 — 市房管中心作为】国有房产的出租人】应当:与承租人签订租【赁合同约定租赁【期限、租赁用途【、租赁价格》、修缮责《任等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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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合!同,的期:。限,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!不超过三年》期,满后经双方协商【。可以续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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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】条, 国有《房产的租《赁实行?标准租金和市场【租金国有房产实行】标,准,租金的?范围和租《金标准按市政府有关!。规定执?行市场租《金由租?赁双方?协商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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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实行标》准租:金的租赁《合同:在租赁期内》标准:租金遇?有政策?性调整时应当按【新租金标准》。重新:签,订租赁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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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对于实行标【准租金的《由出租人发给国【有房产租《赁凭证出租人应当定!期对承租人使用房产!情况进行《审核登?记并记载于》国有房产《租赁:凭证:;未经审核登记【的为无效凭证不【得作为征收补—偿,和,其他事项的依—据
【 ? 第九条 —承租人应当按—月,足额缴纳房屋租金不!。得无故?拒付或拖《欠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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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:十条 未经出租】人同意?国有房产不得—转租(包括承—包、联营、转借、转!让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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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?擅,自转租的转租无效】转租收益归出租人所!有承租人应承担违】约责任?。
— 第》十,一条 ? 国有住宅房屋实】行一户一租》制度一户《只能租?赁,一,处实:行标准租金的住宅】房屋对?租赁两处以》上住宅房《屋的出租人有权终止!原租赁合同收回【出,租,房屋或?对承租人自住的一】。处,住房外所租赁的【房屋实行市》场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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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?二,条 实行标准【租金的住宅房屋【承租人?在租赁期限内—。死亡的其成年—直系亲属同时符合下!列条件?的可:以在原承租》人死亡6个月—内向出租《人委托的房屋所在地!的区房产《管理部门申》请更名继续承—租
【 , 》 (一)与原承租!人,。在同一户籍内;【
— (!二,)与原承租》人共同居《住生活2《年以上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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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三)五城区内】无,住房:;
! 《 (四)未—享受过国家》规定的住房优—惠政策;《
! (五)】一次性缴清原—承租人所欠房—。屋租金
】
》同一户籍内原承租人!有多个直《。系亲属的各直—系亲属之间必须协商!一致确定其中符【合国有房产承—租条件的一人为新】承,租人
《
】6个月内《不申请?变更承租人或—协商不?一致无法确定新【。。承租人的出租人【有权解除租》赁合同收回房屋
】
— 第《十三条 》实行标准租》金,的,。直管公?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另!有房产时经出租【人同意?承租人可以将所承租!的住宅使用》。权转让给在本—市,五城区内无住房【且未享受过》国,家规定住房》优惠政策《的新承租人,新承】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!新签订租赁合同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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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四条 》。 租赁期满后—承租人应当》退出:原租:赁的房屋将房屋【交还给?出租人如需继续承租!在同等条《件,下符合国有房产管】理规定的原承—租人有优先承—租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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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五条 》在租赁期间》承租人租赁的房屋】经有资质的》危房鉴定机构鉴【定为D级危房—的自:鉴定之日起》租赁合同终止—。承租人应《当在出租人通知之】日起10《日内无条件搬离;】未搬离的《由承租人承担安全】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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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:十,六条 承租—人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出租人有权【解除租赁合同收【回房屋并可索—赔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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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(一)无正当理由】拖欠房屋租金累计】达六个月的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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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: (二)无正当理】由房屋闲《置六个?。月以上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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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三)擅自—改变房屋用途—的;
! : , ? (四)擅自将房屋!转租、转《让、转借《他人或擅自调换使】。用的;
【。
! (五)擅自—对房屋进行扩建、】改,建,、拆建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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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利!用承租房《。屋进行非法活—动或非法谋利的;】
】 : (》七)故意《损坏国有《房产:的;:。
! (八【)其:他严重损害出租【人利益的行》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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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七条 市房管【中心及其委托—的各区?房产管理部》门、房产管理单位】应当按照《管理权限建立国【有,房产产业《。档案及承租人的【信息:档案:。定期核查辖区国【有房屋状《况做:到资料真实》完整全面反》。映房:屋的来源、座落、】结构、面《积、设备、用—途、完好《程度和变动情况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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