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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租!赁管:理 【 ,    《 第七条《。  市房管中—心作为国有》。房,产的出租人》应,当与承租人签订租】赁合同约定租—赁期限、租赁用途、!租赁价格《、修缮责任等条【款,    ! 租赁?合同:的期限一般不超过】两年最长不》超过三?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!可以续租 》 ,    【 第八条 》 ,国有房产的租赁实】。。行标准租金和—市场:租金:。。国有房产实行标【准租金的范围和租】金标准按《市政府?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租!金,由租赁双方协商【确定 ? ?     —实行标准租金的租赁!合同:在租赁期内标准【租金遇有政策性调】整时应当按》新租金标准重新签】订租赁合同 — 《  :   对于实行标】准租金的由》出租人发给国有房】产租赁凭证出租人】应当定期对承租人】。使用房产情况进行审!核登:记并记载于》。国,有房产租《赁凭证;未经审【核登记?的为无效凭证—不得作?。为征收补偿和其他】事项的依据 】     第】九条 ? 承租人应》当按月足额》缴纳:房屋租金《不得无故拒付或拖】欠租:金 ?。  》 ,  第十条  未经!出租人同意国有【。房,产不得转租》(包括承包、联营】、转借、转让等) !  —   ?。擅自转租的转租无】效,转租收?益,归出:租人:所有承租人应承担】违,约责任 《 《     第十一条!  国有住宅房屋】实行一户一》租制度一户只能租】赁一:。处实行标准租—金的住?。宅房屋对租赁两【处以上住宅》房屋:。的出租人有权终止】原租:赁合同收回出—租房屋或对承租【人自:住,的一处住《。房外:所租赁的房》屋实行市场租金 】 《    《 第:。十二:条  实行》标准租?金的:住宅房屋承》。租,人,在租:赁,期限内死亡的其成年!直系亲属同》时符:合下列条件》的可以在原承—租人死亡6》个月内向《出租人委托的—房,屋所在地《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!请更名继续》承租 》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(一)与!原承租?人在同一户籍内【; ? 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与原承】租人共同居住生活】2年以上; — , 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(三)五城区【内无住房; !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? (四)未》享受:过国家规定的—住房:优惠政策;》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)一《次性缴清原承租人】所欠:房屋租金 【。    — 同一户籍内原承租!人有多个直系—亲属:的各直系亲》属之间必须协—商一致确《定其中符合国有【房产承租条》件的一人为新承【租,人 —     6—个月内不《申,。。请变更承租人或协商!不一:致无法确定新承【租人的出租人有权】解,。除租赁合《同收回房《屋 【    第十三条】 , 实行?标,准租金的直》管公房住宅房—。屋承租人另》有房产时《经出租人同》意承租人可以将所】承,租,的住:宅使:用权转?让给在本市五城区】内无住房且未享受】过,国家规定住房优惠政!策的新承租人—。,新承租《人应当与出租人重】新签订租《赁合同 !    第十四条 ! 租赁期满后承租人!应当:退出原租赁》的房屋将房屋交还给!出租:人如需继续承租在】同等条件下符合国】有房产管理规定【的原:承租人?有优先承《租,权 《    — ,。第十五条  —在租:赁期间承租人租赁的!房屋经有资质的【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!D级危房《的自鉴定之》日起租?赁,合同:终止承租《。人应当在出租人通】知之日起10日【内无条件搬》离;未搬离的由【承租人承担安—全责任 —。 ?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! 承租人有》下列行为之一—的出租?人有:权解除租赁》。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!赔损失?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一)无正当》。理由拖欠房屋租【金累计达六个—月的; 》 ,。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(二)无正当理【由房屋闲置六个月以!上的;?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擅自改《变房屋用途的; 】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)擅自将】房屋转租、》转让、转借他人或】擅,自,调换使用的》; 》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五《)擅自对房屋—进行扩建、改建、拆!建的; 》 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六)利用承【。租房屋进行非法活】动或:非法谋利《的; —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七)故意损坏国【有房产的; 【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八)其!他严重损害》出租人利益的—行为 》。     【。第十七条  市房】管中心及其委托【的各区房产管理【部门、房产管理单位!应当按照管理—。权限建立国有房产产!业档案及承租—人的信息档》。案定期核查辖区国有!房,屋状:况做到?资,料,真,实完整全《面反映房屋的来源、!座落、?结,构,、面积、设备、用途!、,完好程?度和变?动情况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