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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 租赁管理》 :  【   第《七条  市房—管中心作为国有房】产的出?租人:应当与承《租人签订租赁合【同约定?租赁期限、租赁【用途、租赁价—格、修?缮责任等条款 【。 ,   —  租?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!超过两年最长不【超过三年期满后经双!方协商可以》续租 】   ? 第八条  国【有,房产的租赁实行标准!租金和市场租金国有!房产实?行标准租《。金的范?围和:租金标准按市政府】。有关规?定执行市《场租:金,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! 》     实行【标准租金的租赁合同!在租赁期内标准【租金遇有《政策性调整时—应当按新租金标【准重新签订租—赁合:同   !  对于《实行:。。标准租金的》由出租人发给国【有房产租赁凭证出租!人,应当定期对承租人】使用房产情况进【行审核?登记:并,记载于?国有房?产租赁?凭证;?未经审核《登记的为无效—凭证不得作为—征收补偿和其他【事项的依《据 :     !第九:条,  承租人》应,当按月足额缴纳房屋!租,金不得?无故:拒付或拖欠租—金 ?     第!十条  未经出【租人同?意,国有:房产不?得转租(《包括承?包、联?营、转借《、转让等)》 :   —  擅自转租—的转租?。无效:转租:。收益归出租》人所:。。。有承租人应承担违】约责任 《 ,    【 ,第十一条  国【有住宅?房,屋实行一户一—租制度一户只能租】赁一处?实行标准租》。金,的住:宅房屋?对租:赁两处?。以上住宅房屋的出】租人有?权终止原租赁合同收!回出租房《屋或对承租人自住】的一处住房外所【租赁的房屋实行市】场租金 】 ,  : ,。 第十二条  实行!标准租金的住宅【房屋承?租人:在租赁期限内死【亡,的其成年直系—亲,属同时符合下—。列条件的《可以在原承租—人死亡6个月内向】出租人?委托的房屋所在地】。。。的区房产管理部【门申请?更名继续承租 】      ! ,  (一)与—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!内;  !  :。   ?  (二)与原承租!人共:同居住生活2年以】上; 《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三)五城区】内无住房; 【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四,)未享受过》国家:规定的住《房优惠政策; 【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五)一次—性缴清原承》租人所欠房屋租金 !    】 同一户籍内原【。承租人有多》个直系亲属的各【直系:。亲属之间必》须协商一致确—定其中?符合国有房产承【租条件的一人为新】承租人 》     】6个月内不申—请变更承租人或协】商不一致无》法,。确定新承租人的出租!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!收回房?屋, 》     》第十三条  实【行标准租金的—直管公房住》宅房屋承《租人另有房产时【经出租人同》意承租?人可以将所承租【的,住宅使用《权,转,让给在?本市五城区内—无住房且未》享受过?国家:。规定住房优》惠政策的新承—租人:。,新承?租人应当与出租【人重新签订租赁合】同 ? ,    — 第十四条 — 租赁期满后承租人!应当退出原》租赁的房屋》将房屋交还》给出租人如需继续承!。租在同等条》件下符合国》。有房产管理规定的原!承租人有优先承租】权 《 ,   《  第?十五条 《 在租赁期间承【租,人租赁的《房屋经有《资质的危房》鉴定机构鉴定为【D级:危房的自鉴定—之日起租赁合同终】止承:租人应当在出租【人通:知之日起10日【内无条件搬离—;未搬?离的由?承租人承担安全【责,任 :     !第十六条  —承租人有下》列行为?之一的出租人—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!回房屋并可索赔损】失 :。  —  : ,    (一—。)无:正,当,理由拖欠房屋租【金,。累,计达:六个月的; 】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二)无?正当理?由房屋闲置六个【月以上的《;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三【。),擅自改?变房屋用途的; 】 ,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)擅】自将房屋转》租、转让、转借【他人或擅自》调,换使用的; !     — ,。 ,  (五《)擅自对《房,屋进行扩建、—改建、拆建的—。。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六)利用承租房!屋进行非法活—动或:非法谋利的;—。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(七)《故,意损坏国《有房产的; — 《。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八)!其他严重损害—出租人?利益的行为 —。    】。 第十七条》  :市,房管中?心及其委托的各区房!产管理部门》、房产管理单位【应,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!。国有房产产业—档,案及:承,租人的信息》档案定期核查辖区】国有房屋状况—做到资料真实完【整全面反映房屋【的来源、座落、【结构:。、面积、设备—、用途、《。完好程度《和变动情况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