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:第二章? 租赁管理 【 :  》  : 第七条  市房管!中心:作为国?有房产的出租—人,应当:与承租人签》订租赁合《同,。约定租赁期》。限,、,租赁用?途、租赁《。价格、修缮责任等条!款 — ,    租赁合【同的期?限一般不超过两年】最长:不超过三《年期满后经》。双方协商《可以续租 !。 ,  : , 第:八条  国》有房产的租》赁实行标准》租金和市场租金国】有房产?实行标准《租金的范围和—租金标准《按市政府《有关规定执行—市场:租金由租赁双—方协商确定》 :     】实行标准租金的【租赁合?同在租赁期内标准】租金遇有政策—性调整?时应当按《新租金标准》重新签?。订租:赁合同 》 : ,    《。 对于实行标准租金!的由:出租人发给国有房】产租赁凭证出租人应!当定期对承租—人使用房产情况进】行审核登记并记载于!国,有房产租赁凭—证,;未经审核》登记的?为无效凭证不得作为!征收:。补偿和其他事项【。的依据 【    》 第:九条  承租人【应当:按月足额缴纳—房屋租金不得无【故拒付或拖欠租【金   ! , 第十条《  未经出租—人同意国有房产【不,得转租(包》。括承包?、联营、转借—。、转让等) 】    — 擅自转租的—。转租无效转租收益】归,出,租人所有《承租人应承担违约】。责任 — ,。    《 第十一条》  国有住》宅房屋实行》一户:一租制?度一户只能租—赁一处实行》。标,准租金的住宅—房屋对租赁两—处以上住宅》房屋的出《租人有权终止原租赁!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或!对承租人自住的一处!住房外?所租赁的房屋—实行市场租》金   !  第十二条  实!行标准租《。金的住宅房》屋承租?人在租赁期》限,内死:亡的其成年直系亲属!同时符合下列—条件的?。可以在?原,承租:人死亡6个月—。内向出租人委托的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!。管理部门申》请更名继续承租【 《。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(一)—与,原承租人《在同一户籍内; !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)与!原承租人共同—。居住生活2》年,以上;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)五城】区内无住房; 【 》  : ,    《 (:四)未享受过—国,家规:定的住房优惠政【策;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五)一次性缴【清原承租《人所欠房《屋,租金  !   同一户籍内原!承,。租人有多个直系亲属!的各直系亲属之间必!须协商一致确定其】。中符合国有房产承】租条件?的一人?为新承?租人 —。 ,。     6个月内!不,申请变更承》租人:或协商不一致—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!出租人有权解除【租赁合同收回房【屋, ?  《 ,  第十三条  实!行标准?租金:的,直管公房住宅—房屋承租《人,另有房产时》经出租人同意承租】人可以将所承租【的住宅使用权转让】给在本市五》城区内无《。住房且未享受—过国家规定住房优惠!政策:的新承租人,新承】租人应当与出—租人重新签订—租赁:合同 】    《第十四条 》 租赁期满后承租人!应,当退出原《租赁的房屋将房屋交!还给:出租人?如需继续承租在同】等条件下符》合国有房产》管理规定的原承【。租人有优先》承,租,权 — ,    第十五条 ! 在租赁期》间,承租:人租:。赁的房屋经有资质】的危房鉴定》机构鉴?定为D级危房的自】鉴定之日起》租赁合?同终止承租人应【当在出租人通知之】日起10日内无条】件,搬离;未搬离的由】承租人承担安全【责任: 》     第十六条!  :承租人?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出租人有权】解除租?。赁合同收回房屋【。。并可索赔损失 【 , ,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无正当—理由拖欠房屋租【金累:计达:六个月的; !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无正当—理由房?屋闲置六个月以【上的;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—)擅自改变房屋用】途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四)《擅自将房屋转租、转!。让,、转借他人或—擅自:调换使用的》; ?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五)擅自对!房,屋进行扩《建、:。改建、?拆建:的;:。 :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六)利?用承租?房,屋进行非法活—动或非法谋利的; !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《七)故?意损坏国有房产的】;, ? ?  : ,  :。   (《八,)其他严重损害出】租人利?益的行为 ! ,   ? 第十?七条 ? 市房管《中心及?其委托的各区—房产管理部门—、房产管理单—位应当按照》。。管理权限建立—国有房产产业档【。。案及承?租人的信息档案【。定期核查辖》区国有房屋状—况做:到资料?真实完整全面反映房!屋的来源、座落【、,。结构、面积、设备、!。用途、完好程度【和,变动情况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