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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章 ?保护区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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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四》条 轨道》交通设置控》制保:护,区保证轨道》交通规划、建设【顺利进行《和建:成,。后的:安全运营
【
—。 规划线《路,。控制保?护区的范围为:以】轨道规划线路中线为!基线每侧宽度为【。6,0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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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建和】建成的线《路控制保护》区范围为:》
— — (一)地下【车,站,和隧道结《构外边线周边外侧5!0米:内;
《
》 — (:二)地面《车站和高《。架车站?以及线路轨道外边】线外:侧30米内;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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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】出入口、风》亭、冷却《塔、主变电所、控制!中心等建(构)【筑物结构《外边线以及车—辆段(停《车场)?用地范围外侧1【0米内;
》
【 ,。 : ?(四)穿过闽江的隧!道、桥梁结构—外边线外《侧100米》内
《
:
? 第二十五条 】 在轨道交通控制】保护区内设立轨道】。交通特别保护区【特别:保护区的范围—如下:
》
》 : , (一)地】下车:站和隧道结构—外,边线外侧5米—内;
《
》 (二!),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!工程结构水平投【影外侧3米内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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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: (》三)地面车站—。及地面线路路—堤,或路堑边线》外,侧3米内;
!
? (】四):出入口、风亭、【冷,却塔、主变电所、控!制中心等《。建(:构)筑物结构外边线!以及车辆段(—停车场)用地范【围外侧5米内;
!
! (五)过江河!、湖泊等《。水域的?隧,道、:桥梁结构《。外边线外侧50【米内;
【
? ? (六)高压!电缆沟水平投—。影外:侧,3,。米内
【。
因地【质条件或者其他【特殊情况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可以对轨【道,交通控?制保护区和特别保】护,区范围进行调整
】
《
? 第二十六—条 在轨道—交通控制保护—区范围内进》行下列活动的业【主或施工《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!通设施保《护方案?征,得轨道交《通建设?单位的同意后按有】。关程序办理审批手】续:
! (一!)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或者拆》除建(构)筑物【;,
】 : (二—)钻探、基》坑(槽)开》挖、爆?。。破、:桩基础施工》、取土、填土、顶进!、灌浆、锚杆作业】;
! ? (三)新建塘!堰、开挖《河道水渠、采—石挖砂、《打井取水、地—。下采:水;
【
》 ? ,。(四)敷设管线【、穿越?或者跨?越轨道交通设施的】作业;?
:
【 , (五)【在过江河《、湖泊等水域的隧道!。段,。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!、拖锚?。作业;
》
》 《 (六)其他】可能影响轨道—交通设施的行为
】
》 ? 第二?十七条 在轨道】交通特别保护区【范围内除必需的市政!、,园林、环卫和—人防工?程外不得《进行其他《建设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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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八—条 在《轨,道交通控制保—护,区和特别保护区内】进行建设的》设计、施工》方案应由建》设单位组织》不少:于3个城市轨—道,交通方面的专家参】与进行论证并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!工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加—强对:。建设活动《的监督管理
】
《。 第《。二十:九条 轨道—交通建设单位应【当对轨道交》通控制保护区—和特别保护区范【围内的建《设项:目进行定期巡—查发现施工作—业危及?或者可能危及轨道】交通设?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!工,作业单?。位停止作业并采【。取相:应的安全措》。施施工作《业单位拒不停—止作业的轨》道交通建设单位【应当:及时报告市》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
】
对!危,及轨:道,交通设施安》全的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责成【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!业并依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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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三十条 敷设】在,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!和特别保护区—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!所有:权人: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!强,管线的巡查、维护】和管理保障管—。线,安全避免《对,轨道:。交通设施的安全产生!影响轨道交通建设】单位应当《提供必要的便利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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