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保!护区管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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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四条 》 轨道交通设置控】制保护?区保:证轨道交通规划【、,建,设,顺利进行和》建成后的安全运营】
【 规《划线路控《制保护区的范围为:!以轨:道规划线路中线为基!线每侧?宽度为6《0,米
《
【在建和建成的线路控!制保护区《范围为:
】
《 》 (一?)地下车站和隧道】结构:外,边,线周:边外侧50米内;
!
【 》。 (:二)地面车站和【高架车站《以及线路轨》道,外边线外侧30【米内;
!。 ? (三)出!入口、?风亭、冷《却塔、主变电所、控!制,中心等建(构—)筑物结构外边线以!及,车辆段(停车场)】用,地范围外侧》10米内《;
》
【 , (四)穿过【闽江的?隧道、桥梁结构外边!线外侧1《00米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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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》十五条 在—轨道交?通控:制保护区内设—立轨道交通》。特别保护区特—别保护?。。区的范?围如下:《
》
: (】一)地下车站和隧】。道结构外边》线外:。。侧5米内;
—。
》 【 (二)高架车站及!高架:线路工程结构水【平投影外侧3米【内;
】 》 ?(三)地面车站及】地面线?路路堤或路堑边【线,外侧3米内;
【
《。
】 (四)《出入口、风》亭,、冷却塔、》。。主变:电所、控制中心等建!(构)筑物结构外】边线以及《车辆段(停车场)】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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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五)过江河!、湖泊?等水域的隧道、【桥梁结构外边线外】侧50米内;—
【 (】六)高压电》缆,沟水平投《。影外侧3米内—
,
《
因地【质,条件或者其》他特殊情《况市城乡《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可以》对轨道交通》控制保护《区和特别《保护区范围进行【调整
【
? 第二十六条 !在轨: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!围内进行下列—。活动的?业主或施工单位应】当制定轨道交通【设施保护方案征得】。轨道交通建》设单位的《。同意后按有关—程序办理审批手续:!
!。。 ?。 (一《),新建、?改建:、扩建或《者拆除建(构)筑物!;
】 (二!)钻探、《基坑(槽)开挖、】爆破:、,桩基础施工、取土】、填土、《顶进、灌浆、锚杆作!业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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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新建!塘堰:、开挖?河道水渠、采石【挖砂、打井取水、地!下,采水;
!。 ? (四)敷!设管线、穿越—或者跨越轨》道交通?设施的作《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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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!)在过江河、湖泊】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!河道渠道和抛—锚,、,拖锚作业《;
! : (六)其他!可能影响轨道交【通设施的《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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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七条 【 在轨道交通—特别保护区范围【内除:。。必需的市政、园【林、环卫和人防【工,程外:不得:进行其他《建设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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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八?条 在轨道交通控!制保护区《和特别保护区内进】行建设的设计、【施,工方案应《。由建设?单位组织不》少于3个城市—轨道交通方面的专】家参与进行论证【并严格?按照方案《组织施工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应当加强》对建设活《动的监督管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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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二十九?条 :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!应,当对轨道交通—控制保护区和—特别保?护区范围内的建【设项目进行》定期巡查发》现施工作业》危及或?者可能危《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!的可以要求施—工作业?单位:停止作业并采—取相:应的:安全措施施》工作:业单位?拒不停?止作:业的: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!当及时报告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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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!危及轨道交通—设施安?。全的: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应:当责成?施工单位《立即停止作业并【依,法处理
! ? ,第三十条 敷设】。在轨道交《通控制?保护区和特别保护】区,范围内的《地下管线其所—有权人或者使用【权人应当加强—管线的巡查、—维,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!全避免对轨道—交通设施的安全产生!影响轨道《交通建设单位—应当提供必要—的便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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