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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保—护,区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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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?二十四条 轨道】交通设?置控制保护区保【证,轨道交通规划、建设!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!安全运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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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划线】路控制?保护区的范围为:以!轨道:。规划线路中线为基】线每侧宽度为60】米,
— :。 在建和建成的线!路控制保《。护区:范围为:
】
【 (一)—地下车?站和隧道《结构外边线周—。边外侧50》米内:;,
— 【 (二)地面—车站和高架车站【以及线?路轨道外边线外【侧30米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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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: : :。(三)出入口—、风亭?、冷:却塔、主变电所、控!制中心等建(构)】筑物结构外边—线以及车辆》段(停车场)用【地范围?外侧10米》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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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《)穿过闽江的—隧道、桥梁》结构外?边线外侧100【米内
】 第二—。十五条?。 , 在轨?道交:通控制保护》。区内设立轨》道交:。通特别保护区特别保!护区的范围》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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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。 (一?。)地下车站和—隧道结构外边—线外侧5米》内;
! 《。 : (二?)高:架车站?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!水平投影外侧3【米内:;
《
— , (三)【地面车站及》地,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!线外侧3米内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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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《 :(四)出入》口、风亭、冷却塔、!主变电所《、控制中心等建(构!)筑物结构外边线以!及车辆段《(停车场)用地范围!外侧5米内;
【
,
! (《五)过江《河、湖泊等水—。域,的隧道、桥梁结构】外边线?外侧50米内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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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六)高】压电缆沟水》平投影外侧3米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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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地质】。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!况市城乡《规划行?政主管?部,门可以对轨》道交通控《制,保护区和特》别保护?区范围进行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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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《六条 在轨道交】通控制保护》区范:围内进行下列—活动的业主或—施工: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!。通设施保护方案【征得轨道交通建设】单位的同意后按有关!程序办理审批手续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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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《。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。。或者拆除建(构)】筑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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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二)钻】探、基坑(槽)开】挖、爆破、桩基础施!。工、取土《、填土、顶》进、灌浆、锚杆作】业;
】 (!三)新?。建塘堰、开挖—河道水?渠、采?石挖砂?、打井取水、地【下采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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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—)敷设管《线、穿?越或者?。跨越轨道《交通设施的作业【;
《
? (!五)在?过江河、湖》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!浚河:道,渠道和抛《锚、拖锚作业;【
【 , 》 (六)《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!。通设施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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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二十七?条, 在轨道交通【特别保护区》范围:内除必?需的市政、园林【、环卫和人防—工程外不得进行其】他建设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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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《八条 在轨道交】通控制保护区—和特别保护区内【。进行建设《的设计、施工方案】应由建设单位—组织不少于3个【城,市轨道?交,通方面的专家参与】进行论证并》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!工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加《强对建设活动的【监督管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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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九条 —轨,道交通建设单—位应当对轨道交【通控制保护区和【特别保护区范—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!定期巡查发现施【工作业?危及或者《可,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!安全的?可以要求施工作业】单位停止作》业并采取相应的【安全措?施施工作《业,单位拒?不停止作业的轨【道交: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!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
】 对危及轨道!交通设?施安全的市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:应,当责成施工》单,位立即停止作—业并:依法处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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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三十条 敷设【。在轨道交通控制【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!。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!所有:。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!当加强管线的巡查】。、维:护和管?。理,保障管?线安:全避免对轨道—交通设施的安全产生!影响轨道交通建设】单位应?。当提供必要》的,便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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