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。
第《三章 ?建设管?理
! , , 第?十一条 轨道交通!建设应当按照国家】基,本建:设项目管《理规定和批准的轨道!交,通规划进行
!
《 轨道交通建设单!位应当?在轨:道交通?建设项目初步—。设计前对轨道轨道】交通建?设项目?沿,线周边已有建—(构)筑物和城市基!础设施等进行—。调,查和记录
》
】 轨道交《通建:设单位应当按照国】家,有关要?求,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!进行安全质》量风险评估
】
第十!二条 轨道交通建!设实行“《地下:优先”的原则轨道】交通的?地下建?设不受其上方—土地所有权、—使用:权归属的限制
】
【 轨道?交通建设《需要临时占》用地下、地表、地上!空间的其上方—和相邻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及土地》的所有?权人、?使用权人应当提供】。必要的便利
—
— 第《十三条 轨道交通!。工程建?设期间轨道》交通:建设:单位应当采取措施】保护沿线上方和周】。边已有建筑物、构】筑物、地下管线以】。及设施?的安全?
》
轨道交通!建设单?位在轨道交通建设】工程沿线采取技【。。术保护及监测措【施的相?关,单位和个人应—当,予以配合《保,护任何单位》和,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!移动轨道交通建设】工程沿线测量—控制基?点
《
? ?。 第十四条 轨道!交通建设影响—周边建(构)筑物或!者通信、供》电、供?水、热力、排—水,、燃气、人》防工程等管》线,的轨道交通建设单】位应当及《时组织勘《察,、设计相关主管部】门、产权单》位及个人《应,当予以配合提—供相:关详细资料
!。
建【设单位因轨道交【通建:设需要进入沿线建(!构)筑物内对建(构!)筑物进行监测或鉴!定的应当《。提前向产权人发出协!助通:知产权人应》当予:以配合
! , , 第十《五条 《因轨道交通建—设必须拆除或迁移相!关,市政公用设施—的轨:道交:。通建设单位应—当与有关产权单位】。。协商有关产权单位】应当予?以配合可以恢—复,的,轨道交通建设单位】应当在施工完成后】予以:恢复:;不能?恢复的应当建设【相,应,的替代设《施
:
— 第十六条 】 因:轨道:交通建设需要进【行管线迁《移的各管线产权单位!应当予以配合—。协商:确定管线迁移方案】并主动协《助实施按《照原标准《迁移:的管线?迁,移费用由轨道交通建!设单位?承,担;管线产权—单位要求提》高标准或《者,。增加:管线容量、数量的】提高:。或者增加的费用由管!线产权单位承担【
! ,。第十七条 —轨道:交通工程《建设期间公安—交通:管理部门应当—制订局部和区域交通!组织疏解方案—、城市交通堵—塞应急处理方案
】
?
《 第?十八条 商业【。。开发项目需》要轨:道交通配套对接出】入口的?应当经市政府—。同意后由《。项,目业主与《轨道交通建》设单位就接入通【道权属等事项—。达成协议《项目业主应当承担】相应:的建设费《用
】 第十九条 !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!当按照环境》保护、文物保—护、城市市容和【环,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!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轨!道交通工程》建设期间的环保【、文保、市容—和环境卫生工作
!
,
,。
? 第二》。十条 轨道交通】工程建?设项目的勘》察、设计、施工【(含设?备)、监《理由具备相应资质】。等级:。的单位承担》并遵守国《家和地方《规,定的标准
!
第二十一!。条,。 轨道交》通,建,设单位应当明—。确安全质量职责对勘!察、: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等单》位实施安《全质量管理》
》
各有【关行政主管部门按】照有关法律法规的】规定对轨《。道交通?工程:建设的施工》。安全和工程质量进】行监督管理
—
!第二十二条 轨道!交通工程《竣,工后应?当进行工《。程,初,验;初验合格的可以!进行不?。载客试运行;试运行!合格并具备基—本运营条件的—可以进行《试运营
【。
第二】十三条? 轨道交》通建设单位应—当及时收《集、整理轨道交通】工程建设档》案在工程竣工—验收合格后及—时按规定向市有关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和城乡建设档案】管理机构移》交轨道交通工程建设!档案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