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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建设管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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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一条 轨【道交通建《设应当按照国家基】本建设?项目管理《规定和批准的轨道交!通规划进行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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轨道【交通建设《单位:应当在轨《道交:通建设项目初—步设计?前,对轨道轨道交通建设!项目沿?线,周边已有建(—构)筑?物和城市基》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!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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轨—道交通建《设单位应当按照【国家有关要求对【轨道交通建设项【目,进行安?全质:量风险评估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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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《十二条 轨道交】通建:。设实行“《地下优先”的原则】。轨道交?通的地?。下建设?不受其上方土—地所有权《、使用权归》属的:限,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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轨【道交通建《设需要临时占用【地下、地表》、地上空间的—。其上方?。和相邻的《建筑:。物、:构筑物及土地的所有!权人:、使用权人应当【。提,供必要的便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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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条》 轨道交通—。工程建?设期:间轨道交通建设【单位:应当:采取措施《。保护沿线上方和【周边已有《。建筑物、构筑物、】地下管线以及设【施的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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轨】道交通建设单位在】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沿!。线采取技术》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!关,单位和?个人应当予以配合】保护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损—毁或擅?自移动轨道交通建】设工:。程沿线测《量控制基点》
! 第:十四条 轨道交】通建设影响周—边建(构)筑物【。或者:通,。信、供电、供—水、:热,力、排水、燃气【、人防工程等—管线:的轨道交《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!组织:勘察:、,设,计相关主管部门、产!权单位及个人—应当予以《配合提供相关—详细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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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建设单位因轨】道交通建《设,需要进入沿线建(构!)筑:物内对建(构)筑物!。进行监测或》鉴定的应当提前向】产,。权人发出协助通【知产权人应当—予以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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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十五条 因轨道交!通,。建设必须拆除或迁移!相关市政《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!建设单位应当与有】。关产权单位协商有】关产权?单位应?。当予以配合可—以恢复?。的,轨道交通《建,设单:位应当在施工—完成后予《以恢:复;不能恢复的应】当建设相应的替代】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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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六条 》 因轨道交通建设】需,要进行管《线迁移的《各管线?产权单位《应当:予以配合协》商确定管《线迁移方《案并主动协助实【施按照原标准迁【移的管线迁移费用由!轨道交通建》设,单,位承担;管线产权单!位要求提高标—。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!、数量的《。提高或者增加的费用!由管线?产权单位承》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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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七条 轨道交通工!程建设期间公—安交通?管理:部门:应当制订局部和【区域交?。通组织疏解方案、】城市交?通堵塞应急处理方案!
! 第十八条》 商?业开发项目需要轨】道交通配套》对接出入口的应【当经市政府同—意后由项《目业主?。与轨:道,交通建设单位就接入!通道:权属等事项达—成协议项目业主【应,当承担相应的建【设费:。用
】 第十九条【 轨道交》通建设?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!护,、文:物保护、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!管理等方面法—律法规的规》定做:好轨道交通工程【。建设期间的环—保、文保《、市容和环》境卫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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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【条, :轨道交通工程建设】项目的勘察、—设计、施工》(含设?备)、监理由具备相!应资质等级的—。单,位承:担并遵守国家—和地方?。规定:的标准
!。 第二十一】条 轨《道交通建设》单,位应当明《确安全质量职—责对勘察、》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!单位实?施安全质量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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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, 各有关行》政主:。管部:门按照有关法律【法规的规《定对轨道交通工【程建设的施工—安全和?工程质量进行监【督管:理
】 第二十二条 ! 轨道交通》工程:竣工后应当进—行工程初《。验;初?验合格的《可以进行不》载客试运行;试【。运行合格并具—备基本运营条—件的可以进行—试运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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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【三,条 轨《道交通?建设单位《应当及时收集、整】理轨道交通工—程建设档案在工程竣!工验收合格后—。及时:按规定向市有关【行政:主管部?门和城乡建》设档案管理机构【移交:轨道:交通工程《建,设档: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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