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三—章 建?设管理 》  【。。  : 第:十,一条  轨》道交通建《设,应当按照国家基本】。建设:项目管理规》定,和批准的《轨道交通《规划进行 【  《   轨《道交通?建,设单位应当在—轨,道交通建设项目初】步设计前《对轨道轨道交—通建设?。项目沿?线周边已有建(构】)筑物和城市基础】设,施等进?行调查和记录 !     【轨道:交通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:国家有关要求对【轨,道交通建设》项目:进行安全质》量风:险评估 《 《。  :   ?。第,十二条  轨道交通!建,设实行“地下优先”!的原则?轨,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!受其:上方土地所有权【、使用权归》属的限制 】   《。  轨?。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!占用地下、地表、地!上空间的其上—方和相邻《的建:筑物、构筑》物及土地《的所有权人、—使用权?人应当提供必要的】便利 】。    第十三条】  轨道《交通工程建设期间轨!道交通建设单—。位应当采取措施【保护沿?线上方和周边—已有建筑物、构筑】物、地下管线以及设!施的安?全 》    》 轨道?交通建设单位—在轨道交《通,建设:。工,程,沿线:采取技术《保护及监《测措施?的相关单位和个人】。应当予以《配合保护任何—单位和?个人不得损毁或擅】自,移动轨道《。。交通建设工程沿【线测量控制基点 】     !第十四条  轨道】交通建设影响周【边建(构)筑物【或者通信、供电【、,供水、热力、排水、!燃气、人防》工,程等管线的轨道交】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!组织勘察、设计相关!。主管部门《。、产权单位及个【人应当予以配合【提供相关详细资料 !  —   建设单位因轨!道交通建《设需要?进,入沿线建(构—)筑物内对建(构)!筑物进行监测或鉴定!的应当提前》向,产权:。人发出协助》通知:产权人应当予以配】合 —  :   第《十五条?  因轨《道交通建《。设必须拆《除或迁移相关市政公!用设:。施,的轨道交《通建设单位应—当与有关产权单位】协商有关产权单【位应当?予以配合可以恢【复,的轨道?交通建设单位应【当在施?工完成后予以—恢复;不能恢—复,的应当建设相应【的替代设施 【   —  第十六条  】因轨:道,交通建?设需要进行管—。线迁移?的各:管线产权单》位应当予《以配合?协商确定《管线迁移方案—并主动协《助实施按照》原,。标准迁移的》管线迁移《费用由?轨道交通建设单【位承担?;管线产权单位要求!提高标?准或者?增加管线容量、数量!的,提高或?者增加的费用—由管线产权单位【承担: —    第十七【条  轨《道交通工程建—设期间公安交—。通管理部门应当【制订局部《和区域?交通:组织疏解方案—、,城市交通堵塞应急】处理方?案 —     第十【八条:  商业开发项【目需要轨道》交通配套对》接出入口的》应当:经市政府《同意后由项目业主】与轨道交通》建设单?位就接入通道权属】等事项达成协议项目!业主应当承担相【应的建设费用 !。   》  第十九条  】轨道:交通建设单位—应当按照环境保【护、:文物保护、城市市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!。方面法?。律,。法,规,。的规定做好轨道交通!工程建设期间的【环保:、文保、市容和环】境卫生工作》 , :    — 第二?十条:  轨道交》。通工:程建:设项目的勘察、【设计、施工(含【设备)、《监理:。由具备?相应资质等级—的单位承担并—遵守国家和地方规】定的标准《 ?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一条 》 轨:道交通建设》单,位应当明《确安全质量职责【对勘察?、设:计、施工、监理等】单位:实施安全质》量,管理 《 ?     各—有关行政主管—部门按?照有关法《律法规的规定对【轨道交通工程建【设的施工安全—和工程质量进行【监督管理 》 ?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二条  轨【。道交通工程竣工【后应当进《行工:程初验;初验合格】的可以进行不载【客试运行《;试运行合格并【具备基本运营—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!。营 :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三条 【 轨道交通建设【单位应当及时收集、!整理轨?道交通工程》建,设档案?在工程竣工验收合】格后及时按规—定向市有关行政【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!档案管?理机构移《交轨道交通工程【建设档案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