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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章 建设管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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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一条 》 轨道交《通建设?应当按?照国家基本建设项】目管理规《定和批准的轨—道交通规划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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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轨道交通建设单位】应当在轨道》。交通建设《项目:初步设计前对轨道轨!道交通建设》项目沿线周》边已有建(构)【筑物和城市》基础设施等进—。行调查?和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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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轨道交通建设单【位应:当按照国《家有关?要求对?轨道交通建设项【目进行安全》质量风险评》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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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条 【 ,轨道交通建设实行“!地,下优先”的原则轨道!交通的地下建—设,不受其上方土地所】有,权、使用权归—属的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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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轨道交通建设需!要临:时,占用地下、地表、地!上,空间的其上方—和相邻的建筑物、构!。筑物及土地》。的所有权人、使用权!人应当?。提,供必:要的便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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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三条 轨道交】通工程?建设期间轨道交通建!设单位应当》采取措施保护沿线】上方和周《边已有建筑物、构】筑物、地下》管线以?及设施的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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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轨道交通《建,设单:位在轨道交通建设】工程沿线《。采取技?术,保护:及监测?措施的相关》单位和个人应当予】以配合保护任—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!自移动轨道交通【建,设工程沿线测—量,控制基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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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》四条 轨道交通建!设影响?周边建?(构)筑物或—者,。通信、供电、供水】、热:力、排水《、燃气、人防工【程等管线的轨道交】。通建设单位应—当及时组《织勘察、设计相【关,主管部门、产权单位!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!提供相关详细资料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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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建设单位《因轨:道,交通建设需要进入】沿线建(构)—筑物内对建(—构)筑物进行监测或!鉴定:的应当提前向产权人!发出协助通》知产权人应当予以】配合:
】 第十五》条 因轨道交【通建设必须拆除或迁!移相:关市政?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!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!产权单位协商有【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!配合可以恢》复的轨道交通建【设单位应当》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!。复;不能恢复—的,应当建设相应的替代!设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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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六条 ?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!要,进,行管线迁移的—各管线产《权单位应当》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!线迁移方案》并主动协助实施【按,照原标准迁移的管】线迁移费用由—轨,。道交通建设》单位承担;管线【产权单位《要求提高标准—或者增加管》线容量、《数量的提高或—者增加?的费用?由管线产权单位【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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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七条 ! 轨:道交通工程建—设期间公安交通管】理部门应当制订局】部和区域交通—组织疏解《方案、城市交通堵塞!应,急,处理: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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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《十八条 《 ,商业开?发项目需要》轨道交通配套对【接出入口的应当【经市政府同》意后由项《目业主与轨道—交通建设单》位就接入通道权属】等事项达《成,协,议项目业主》应当承担相应的建设!费用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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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九条 轨道【。交通建设《单位应当按》照环:境,保护、?文物保护《、城市市容》和环境?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!法规的规定做—。好轨道交通工程建】设期间的环保、文保!、市容和环》境卫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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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二十条? :轨道交通工程建【设项目的《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(含【设,备)、?监理由具备相—。应资质等级的单位】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!。。方规定的《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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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条 轨道交通建设!单位应当明》确安全质量》职,。。责,对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、监理等单位【。实施安?全质量管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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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各有关行政主—管部门按照有关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!道交通工程建—。设的施工安全和【。工程质量进行监【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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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【二条 《轨道交通工程竣工】后应当进行工—程初验;初》。验合格的可以进行】不载客试运行—;试运行合格并【具备基本《运营条件的》可,以,进行试运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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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。。 第二十三条— :轨道交通建设单【位应当及时收集、整!理轨道?交通工程建设档【案在工程竣工验收】合格后及《时按规定向市有关】行政:主管部门《和城乡建设档案管】理机构移《交轨道交通工—程建:设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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