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建设管理】
! 第十一—条 ?轨道交通建设—应,当按照国家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!。定和批准的轨道【交,。通规划?进,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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轨道!交通建设单位—应当在轨道交通【建设项目《初步设?计前对轨道轨道交】通建设?项目沿线周边已有】建,(构)筑《物和城市基》础,。设施等进行调—查和记录《
【 轨道交—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!国家有关要求—对轨道交通》建设项目进》行安全质量》风险评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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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二【条 轨道》交通建设实行“地】。下优先”的原则【轨道:交通的地下》建设不受其》上方土地所有权【、使用权归属—的,限制
】 轨》。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!占用地下、地—表、地上空间的其】上,方,和相邻的建筑—物、构?筑物及土地的所有权!人、使用《权人应?当提供必《要的便?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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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》条 轨道交通工程!建设期间《。轨道交通《建设:单位应当采》取措:施保护沿《线上方和周边已【有建筑物《、构:筑物、地下管线以及!设施的安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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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轨道交通建!设,单位在轨道交通建】设工程沿线采—取技术保护及监测】措施的相关单位【和个人?应当予?以配合保护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损】毁或擅自移动轨道】交,通建设工程》沿线测量控制—基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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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四条 轨道!。交通建设影响周【边建:。(构)筑《物或者?通信、供电》、供水、热力、【排水:。、燃气、人防工【程等管线的轨道交通!建设单位应当—及时组织勘察、【设计相关主》管部门?。、产权单《位及:个人应当予》以配合提供相关详细!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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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建设单—位因轨道交通—建设需?要进入沿线建(【。构)筑物内对建(构!),。筑物进行《监测或鉴定的应当提!前向产权人》发出协助通》知产权人应当予以】配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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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五:条 因轨道交通】建设必须拆除—或迁移相关市—政公用设施》的轨道交《。。通建:设单位应当与有【关产权单位》协,商,有关:。产权单?位应当予以》。配合可?以恢复的轨道交【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!工完成后予以恢复】;不能恢复的—应当:建设相应的替代设】施
【 第》十六条 因轨【道交:。通建设需要》进行管线迁移的【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!予以配合《协商:。。确定管线迁》移方案并主动—协助:实施按照原标—准迁移?的管线迁《移费:用由轨道《交通建设单位承担;!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!高,标准或者增加管线】容,量、数量的提高或者!增加的费用由管【线产权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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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七条 【轨道交通《工程:建设期?间公安交通管理【部门应当制订局部】和区域交通组织疏解!方案:、城市交通堵塞应】急处:理,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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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八—条 商业开发项目!。需要轨?。道交通配《套,对,接出入口的应—当经市?政府同?意后由项目业主与】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就!接入通道权属等【事项达?成协议项目业主应】。。当承担相应的建设】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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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九—条 轨道交通建】设单位应当按照【环境保护、文—物保护、城市市【容和环境卫生管理】等方面?法律法?规的规定做》好轨:道,交通工程建设—期间的环保、文【保、:市容:和环境卫生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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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条 轨!道交通?工程建设项目的勘】察、设计、》施,。工(含设备)、监】理由具备《相应资质等级的单】。位承担并遵》守国家和《地方规定的标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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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一条 轨道交通建!。设单:位应当明确安全【质量:职责对勘察、—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等单位实施安全】质,量,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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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:各,有关行政主》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!法规的规定对—轨道交通工》程建设的施工安全】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!管,理
! 第二十二条【 轨道交通工【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!程初验;初验合【格,的可以进行不载【客试运行;试—运行合格并具备基】本运:营,条件的可以》。进行试运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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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二十三条【 轨道交通建设单!位应当及时收集、】整理轨道交》通,工程建设档案在【工程竣工验》收合格后《及时按?规定向市《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和城:乡建设档《案管:理机构?移交轨道交》通工程?建设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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