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体格检查与!政治: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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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二》条 : 县级以上地方【人民政府卫生行政】。部门应当根据同【级人民政府征—兵办公室的安—排统一抽调医务人】员组成体《。格检查组设立体【检站组织实施征【兵体格检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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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体检站实行封【闭式体?检,和管:理除体检站工作人】员和参加体格检【查的应征公民—外其他?人,员未:经允许不得进入体检!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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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【。 乡(镇)—人,民政府、《街道办事处应当【根据县(市、区)人!。民政府征兵办公【室确定的《送检的?。应征公民《人数从预《定征集的应征公民】中,择优确定《送检人员并组织送检!人员到体检站参加体!格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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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十四条 应!征公民应《当持本人户口簿、】居民身份《证、兵役登》记证、体格检查初】检表和预定征集公】民通知书参》加体格检查》并,如实反映《病,史和健康状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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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应征公民参加体【格检查应当视为出】勤所: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!资和按规定发放的津!贴、补贴不得以【。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!解除合同;无工【作,单位的所《在乡:(镇)人民政府、】街道:办事处应当给—予适当?的经济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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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向】参加征兵体》格,检,查的:。应,。征,公,民及家属收取任何】费用:
— ? 第十五条》。 应?征公民政治审—查工作由县级—。以上地方人》民政府兵役机关统】一,。组织公安机关具【体实施有关单—。位和公?。民应当配合征—兵政治审查工作如】实提:供有:关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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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负责应征—公民政治审查—的工作人员》应当:遵守政治审查工作】纪律保守政治审查】秘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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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。六条 《县(市、区》。)公安机关应当【对体格检查合格【的外出应征公民外】。出期间的现实—表现情况进行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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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应征《公民暂住地》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】征集地公安机关的要!求对应征公》民暂:住期间的现实—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!。及,。时反馈?有关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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