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体!格,检查与政治》。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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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二条 】县,级以上地《方人民政府卫生【行政部门应当—根据同级人》民政府征兵办—公室的安排》统一抽调医务—。人员:组成体格检》查组设?立体检站组织实施】征兵:体格检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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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检站!实行封闭式体—检和管?理,除体检站工作人员和!参加体格检》查的:应征公民外》其他人?员未经?允许不?得,进入体?检站:
】。 第十《三条 乡(—镇)人民政府—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根!据县(市、区)人】民,。政府征兵办公室确】定的送检的应征公】。民人数从预》定,征集的应征公—民,中择:优确定送检人员并组!。织送检人员到体检站!参加体格检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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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十四条 应征公】民应当持本人—户,口簿:、居:民,身份:证、兵?役登记?证、体格检查初【检表和预《定征集公民》通知书参加体格检】查,并如实反映》病史和健康状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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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征公】民参加体格》检查应当《视为出?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!其工资和按规定发放!的,津贴、补贴不得以此!为由:予,以辞退或《。者解除?合同;无工作—单位的所《在乡(镇)人民【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!当给予适当的经济】补助
!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向参—加征兵体格检查的】应征公民及家属收】取任何费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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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五条 应征【公民政治审查工【。作由:。县级以?上,地方人民政府—兵役机关统一组【织公安机关具体实】施有关单位和公民】应,当配合征兵政治审】查工作如实提—供有关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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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 负责应征】公民:政治审查的工作人员!。应当遵守政治审查工!作纪律保守政治【审查秘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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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》六,条 县(市、【区)公安机关应当对!体格检查合格的【外出应征公民外出】期间的现实表现情】况进:行审: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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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】征公民暂住地公安机!。。关应当按照征集地公!安机关的要求对【应征公民暂住期间的!现实表现情》况进行审查并及时】反馈有关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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