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审!。定兵:员、交?。接输送?与退:。兵
! 第十七【条 县(》市、区)人民—政,府征兵办公室—应当组织《。征兵办公室工—。作人:员、接兵干部—。和基层专职武装干部!组成:联合走访《组对体格《检查、政治审查合格!的应征公民进行走】访应:征公:民及:其家属和所在单位】必须如实反映有关】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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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第十:八条 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府征兵办!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!当听取征兵体—格,检,查组、政治审查组】和接兵部队负责人的!意见对体格检查和】。政治审查合格的【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!量择优批准入伍【
】 应?。征公民户籍所在地的!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、街道办事处—和所在单位应当张榜!公布批准入伍的【应征公民名单接受】公众监督
!。
《。 第十九条 交】接新兵工作采—取由县(市、区)派!人送兵、新兵自【行,到部队?报到或者部》队派:人,接兵的办法进—行,
— 新》兵交接、输送的具】。体工作?按照国家有》关规定?执行:
】 第二《十条 ? 新兵到达部队后经!复检和复查不符【合体格检查、政治审!查条件被部》队,作,退兵处理《。。的由省、设区的市】人民:政,府征兵?办,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办!理,退兵手续并通知原征!集的县?(市、区《)人民政《府征兵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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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对部队按规定!退回的?新兵注?销入伍手续后当地】公安部门应当予以】恢复户口《;原:是机关、团体—、企业事业单位【职工的原单》位应当给予》办理复工《、复职手续;原【是,学校学生的原学校】应当准予复学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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