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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审!定兵员、交》接,输送与退兵 】     !第十七条  县【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征兵办】公室应当组织征兵办!公室工作人员、接】。。兵干:。部和:。基,层专职武《。装干部组成联合【走访组对《体格检查《、政治?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!。进行走访应》征公民?及其家属《和,所在单位必须如【实,。反映有关情》况 》     第【十八条  县—(,市、区?)人:民政府?征兵办公室在审定】新兵时应当听取征兵!体格检查《组、政治审查组和接!兵,部队负责人的意见】对体:格检查和政治—审查合格的应征【公民进行全面—衡量择优批准—入伍 —。  ?   ?应征公民户》籍所:在,地的乡(镇)人民】政府、街《道办事处《。和所在单位应当【张榜:公布批准入伍—。的应征公民》名单接受公众监【督 : 》    第十九条】  交接新兵工作】采,取由县(市、—区)派人送兵、新兵!自行到部《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!接兵的办《法进行 【 :  :  新兵交接—、输送的具体工【作按照国家》。有关规定执》行   ! , ,第二:十条  《。新兵到达部》队后经复检和复查】不符合体格检查、政!治审查条件被部队】作退:兵处:理的:由,省、:设区的市人》民政府?征兵:办公室依据有关规】定办理退兵手续并】通知原征《集的县?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征兵办】公室 —     对部】队按规?定退回的新兵—注销:入伍手续后当地【公安部?门,应,当,予,以恢复?户口;原是》。。机关、团体、企【业事:业单:位职工的原单位【应,当给:予办理复工、—复,职手续;原是—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!当准予复学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