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《第四章? 审定?兵,员、交接输送与退兵!
】。 ? 第十七条 县】(市、区)》人民政府征兵办公】室应:当组织征兵办—公室工作《人员、接兵干—部,和基层专职武装【干部组成联合—走访组对体格检查、!政治审查合》格的:应征公民《进行:走访应征公》民及其家属和所在单!位必须如实反映有】。关情况
》
?
, : 第十八条— 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征兵办公【室,在审:定新兵时应当听取征!兵体格检查组、【。政治审查组》和接兵部队负责人】的意见对体格检查】和政治?审查合格的应征公】民进:行全面衡量择—优批准入伍
—
《
, : 应征《公,民户籍所在地—的乡(?镇)人民政府、街】。道,办事处和所在单【位,应,当张榜公布批准【入伍的应征》。公民名单接受—公众:监,督
?
】第十:九条 《交接:。新兵工作采》取由县?(市、区)派人【送兵、?新,兵自行到《部队报?到或者?部队:派人接兵的办—法进行
《。
【 , 新兵交接、输送的!具体工作按》照国家有关规定执】行,
,
,
》 第二十条 !新兵到达部队后经】复检和?复查不符合体格【检查、政治审—查条件被部队—。作退:兵处理的由省、【设,区的市人民政府【征兵办公室依据有关!规定办?理退兵手续》并通知?原征集的县(—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征兵办公室】
— 《对部队按规定退【回的新兵注销入伍】手,续,。后当地公安部门应当!。予,以恢复户口;原【是机关、团体、企业!事,业单:位,职工的原单》位应当给予》办理复工《、复职?手续;原是》学校学生《的原学校应当准予】复学
?。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