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审!定兵员、交接输【送与:退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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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:第,十,七条 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》府征兵办公室—应当组织征兵办公】室工作人员、接【兵,干部和基层专职武装!干部组成联合—走访组对体格检查、!政治审?查合格?的应征公民进—行走访应《征公民及其》家,属和所在《单位必须《如实反?映有关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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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八条【。。 县(《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征兵办—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!当听取征兵体格检查!组、政治审查组【和接:兵部队负责人的意见!对体:格检查和政治审查】合格的应征》公民进?行全面?衡量择优《批准入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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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应征《公,民户籍所在》地的乡(镇》),人,。民政:府、街道办事处【和所在?单位应当张榜公布】。批准入伍的应—征公民名单接受【公众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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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十九条 交—接新兵?工作采取由县(【。市、区)派人—。送兵、新兵自行【到,部队报到或者—部队派人接》兵,。的办法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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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新兵交接、输!送的具体工作—按照: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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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条 ?新兵到达部》队后经复检和复查】不符合体格检查【、政治审查条件被部!队作退兵处理的由省!。、,设区:的市人民政府征兵】办公室依据有关【规定办理退兵—。手续并通知原征集的!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征?兵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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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对部队按规定退回】的新兵?注销入伍手》续后当地公》安部门应当予以恢复!户,口;原是机关、【。团体、企业事业【单,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!给予办理《复工、复职手续【;原是?学校学生《的原学?校应当准予复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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