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 定!。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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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。。第四十八《条 招标》人,应当在收到评标报】告后十五日内根据】评标委员《会,提出的?书面评标报告和推】荐的:中,标候选人确定中标】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!标通知?。。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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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【用国:有资金投资》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!招标人应《当按: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!确定中标《人中标人放》弃中标、《因不可抗力提出【不能履行合同、未按!照,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!期,。限,内提交履约保证【。金或者中标被依法】。确认无效《的,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!候选人的排》序重:新确定中标人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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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。招,。标人也可以授权【评标委员会直接【确定中标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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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】九条 依法必须进!行招标?的项目招标人应当】自确定中标人—之日起三日内—将下列有关中标结】。果的:事项在省人民—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!上公:示公示?。期不得少于》十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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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:(一)招标人—的名称、地址和【联系方式《;
】 : (—二)招标项目名【称,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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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(三)中标》人,名称及其中标金额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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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(四)?被确定为废标—的,投标人名《称及原因;》。
》
】 (五)评标委员会!成员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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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公示期内》有关行政监督—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!。视具体情况书面通】知招:标,人暂停签订合同等】。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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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五,十条 依法必须】。进,行招标的《项目招标人应—当自确定中标人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!关行政监督部—门提交招标》投标情况的书面【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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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款所】。称书:面报:告应当包《含以:下主要内《容
【。 ? (—一)招标文件和中】标人投标文》件副本;
》
【 (二】)招标方式和组【织形式等基本情况】;
《。
《 《 : (三?)投标?人的资格审查—情况;
! ,。。 : (四【)评标委员会的组成!情况;
】
: 【。(五)评标报告;
!
《
【。 ,。 (六)中》标结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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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五,。。十一条 国有自然!资源经营性开—发项:目、政府特》许经营项目和—有限公?共资源配置项目的】招标人应当自订立】合同之日起七日内】将合同报同级人【民政府?或者:其授权部门备案【。;,依法必须进行招标】的工程建设、使用】财政性资金的货【物和:服务采购等其他项目!的招标人应当自订】立合同之日起七【日内将合《同送项目所在地【。县级:以上有关《行政监督部门备【案
!。 招标人和中【标人就同一招标事】项,。另,行订立合同》或者擅自变》更中标合《同,导致与经过备案的中!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!一致:的,应当以备案的—中标合同《为结算有关价款【的依据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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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十》。二条 设有投标】。保证:金,的招:标人应当在》发出中标通》知书后?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!。金退还中标候选人】以外的投标人并在】。与中标人签》订,合同后的五日—内将投标保证金退】还中标人以》及其他?中标候?选人招标人逾—期退:。还投标保证金—的除应当退还—投标保证金本金【外还:应当按?照商业银行同期贷】款利率?上浮百?分之二十《支付资金《占用费
【
招标公!告,或者投标邀请书【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!经济:。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!限内一并给付
【。
】 招标?文件:规定招标人提—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!招标人应当在—中标人提交履约【保,证金的同时向中标】人,提,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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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十三条 ! 中标人应当—履行下列《义务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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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》一)按照合同—约定和?投标文?件承诺?完成中标项》。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!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!投标:文件中?承诺的项《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!人员:不得:擅自:更换投?标,文件中?承诺使用的机—。械设: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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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? (?二,),对分包项目》承担连带责任;
】
【 (【三,)按照招《标,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!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!约担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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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因出现特殊情况】确需:调换投标文》件中承诺的项目【负责人及主要技【术人员、《更换:投标文件中承诺【使用的?机,械设:备的应当经招标人同!意调换后的》项目负责人》及主要?技,。。术人员的资格、业绩!和,信誉或者更换后的】机械设备的性能【、规格和《数量不得《低于投标文件—中承诺的条件
【
】 第五十四条 【。 招:标人不得《以下列要求作为发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!。订,合同的条件
!。
》 (—一)垫付中标项目】。建设资?金;
】 ? 》(二)将中标项【目,分包给其他》关,。系人;
! (!三)提?高履:约保证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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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, (四)变更报价!、增加工作》量、缩短工》期等背离招标和【。投标文件内容—的要求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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