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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 定!。标 :。  】   第四十八【条  招标人应当】在收:到评标?报告后十五》日内根?据评标委《员会提出的书—面评标报《告和推荐《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!标人:并向中标人发—出中标通知书 ! ?   ? 使用国《。。有资金投《。资或者国家融资【的项: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!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!中,标人:中标人放弃中标、】因不可?抗力提出不能履行】合同、未按照招【。标文件要求在规【定期限内《提交履约保证金或】者中标被《依法:确认无?效的招标人可以【按照中标候选人的】排序重新确定中【标人 —     招【标人也可以授权评】标委员会直接—确定中标人 】   》  第四十九—条,。  依法《。必须:进行招标的项—目招标人应当自【。确定中标人之—日起三?日内将下《列有关中《标,结果的事项在—省人民?政府指定的》信息网络上公示【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! 《 :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。一,)招:标,人的名称、地—址和联?系方式; !    《  :。   (二》)招标项目名—称; — 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三—)中标人名称及【其,中标金额; —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被确定为废标的投!标人名称及原因;】 ?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?  :。(五)评标委员【会成员?名单: 《  ?。   ?公示期内有关行政】。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!可以视?。具体:。情况书?面通知招标人暂停】签订合同等》活动  !。 ,。 , 第五?十条  依》法必须?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!人,应当自?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!五日内向有》关行政监督》。部门提交招标投【标情况?的书面报告》 —   ? ,前款所?称书:。面报告应当包含以】下主要内容 【 ,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)—招标文件和中标人】投标文件《副本; 《。 , ?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招标》。方式和组织形—。式等基?本情况; !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投》标人的?资格审?查情况?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评标【委员会的组》成情况;《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:(五)评《标,报告:; —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六)中】标结果 《 《    《 第五十一条—  国有自然—资源经?。营性开发项目—、政府特许经—。。营项目?。和有限公共资源配置!项目:的招标人应当自【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!内将合?同报同级人民—政府或?者其授权部门备【案;依法必须进行招!标的工程建设—、使用财政》性资金的货》。物和服务采购等【。其他项目的招标人】应当自?订立合?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!同送项目所在地【县级:以上有?。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! —    招标人【和中标人就》同一招标《。事项另行订立合同】或者擅?自变更中标》合同导致《。与经过?备案:的中标?合同实?质性内?容不一致的应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】。同为结算《有关价款的依据 】     !。第五十二条》  设有投标—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!在发出中标通知【书后:的五日内将投标【。保证金退还中—标候选人以外的投】标人并在与》中,标人签订合同后的】五日:内将投标保》证,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!他中标候选人—招,标人:。逾,。期退还投《标保证金的除应【当退还投《。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!当按:照商业银行同期贷】款,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!支,。付资金占用费— ,     !招标公告《或者投?标邀请书中》规定给予未中—标人经济《补偿的也应当在此】期,限内一并给付 【。 》。    招标文件】规定招标人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!的招标?人应当?在中标人提》交履约保证金的同】时向中标人提交 !  》  : 第:五十:三条:  中标人应当【履行下列义务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—一)按照合同—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!完成中标项目不得】向他人转让中—标项目?不,得擅自调《换投标?文件中承诺》的项目负责人—及主要技术》人员不?得擅自更换投标文】件中承诺使用—的机械设备; 【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对分!包,项目承担连带责【任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按照招》标文件要求提—交,履约保证金或—者其他形式履—约担保 — :。   ?  因出现特殊情】况确需调换投—标,文件中承《。。诺的项目负责人【及主要?技术人员《、更换?投标文件《。中承诺使用的机械】设备的应当经招标】人同:意调换后的》项目负责人及—主要技术人》员的资格《、业绩?和信:誉或者更换》后,的机械设备的性【能、规格和数量不】得,低于投?标文件中承诺—的条件 !    第五十【四条  《招,标人:不,得以下列要求作为】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!签订:合同的条《件 》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(一)》垫付中标项目建【设资金?;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将中【标项目分包给其【他关系人;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三)提高履约【保证金; 【。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(四)变更》报价、增加工作量、!缩短工期等背离【。招标和投《标文件内容的—要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