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 定!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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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八条 招!标,人应当在《。收到评标报告后【十五:日内根据评》标,委员会提出的书【面评标报《告和推荐的中标【候选人?确定中标人并向中】标人发?出中标?通知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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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使?用国有资金投资【或者:。国家融?资的项?目招:标,人,。应当按照中标—候选人?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!标人放弃《中标、因不》可抗力提《出不能履行合同【、未按照招标文件】要求在规定期限内】提交履约保证金或】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!效的招?标人: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!的排序重新》确定中标人
!
,
《 招标人《也可以授权评标委】员会直接确》定中标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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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九条 ! ,依,法必须进行》招标的?项目招标人应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】日,起三日内将下列有】关中标结果的—事项:在省人民政府指定】的信息网络上公【示公示期不得少【。于十:日
! , 《 (一)招》标人的名称、地址】和联系方式》;
! 》 (:二)招标项》目名称;《
:
】 (三)【中标:人名称及《其中标金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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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?(四)被《确定为废标的投标】人名称及《原因:。;
—。
【 (五)评标委员!会,成员名单
【
:
, : 公示期》内有关行政监督【部,门,接到投诉的可—以视具?体,情况书面通》知招标?人暂停签订合同【等,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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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?五十条 依法必】须进行招标的项目】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!标人之日起十五【日内向有关行—政监督部门提交【。招标投标情况—的,书面报告《
:
》 : 前款所称书—面,报告应当包含以【下,。主要内容
》
,
《 ? (一)】招,标文件和中标—人,投标文件副本;
】
《
— , (?二):招标方式和组织形】式等基?本,情况:;
】 《 (《三)投标《人的资格《审,查情况;
!
— ?(四)评标委员会】的组成情况;
!
! ,。 (五)评标报告;!
》
【。 (六)中标结果!
》。
第五【十,一条 《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!开发项目、政—。。府,特许经营项目和有限!公共资源配置—项目的招标人应当】自订立合同》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!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!其授权部门备案【;依法必须进—行,招标的工程建设【、使用?财政性?资,金的货物和服务采】购等其他项目的【招标: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!日起:七日内将合同—送,项目所在地县级以】上有关行《政监督部门备案
】
《
招—标人:。和中标?。人就同一招》标事项另行订立合】。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标!合同导致与》经过备?案的:。中标合同《实质:。性内: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!案的中标合同—为结:算有关价款》的,依据
】 第五十二条! 设?有,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!应当在?发出中?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!将投标?保证金退《还中标候选人以外】的投标人《并在与中标人签订】合同后的五日—内将投标保证金退】还中标?人以及其他》中标候选人》招标人逾期退还投标!保证:金的除?应当退还投》标保证金《本金外还应》当按:照商业银行》。同期贷款利》率上浮百分之二十】支付资金占用费
】
】 招标公告》或者投标邀请书中】规定给予《未中标?人,。经济补偿的也应当】在此期限内一—并给付
《
—。 : 招标文件规定招】标人提供《工程款支付》担保的招标》人应当在中》标,人提交履约保证金】的同时?。向中标?人提:交
【 : 第五十》三条 中标人【应当履行下列义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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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】。(一)按《照合同约定和—投标:文件承诺完》成中标项《目不得?向他人转让中标【项目不?得擅自调换投标【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!责人及主《要技术人员》不得擅?自更换?投标文件中》承,诺使用的机械设【。备;
《
《 (!二)对分《包项目承担连带责】任;:
— —。 (三)》按照: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!约保:证,金或者其他形式履】约担保
! 因出现特】殊情:况,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!。承诺:的项目?负责人及《主要技术人员—。、更换投标文件中】承诺使用的机—械设备的《应当经招标人同意调!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!主要技术人员—的,资格、?业绩和信誉或者更】换后的?机,械设备的性能、规格!和数量不得低于【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!件
! 第五十四条【 :招,标,人不得以下列要【求作为发出中标【通知:书或者签订合—同的条?件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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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垫付中标【项目建设资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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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《 (】二)将中标项目【分包给?其他关系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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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》 (—三)提高履约保【证金;
! : 》 (四)变更报价】、增加工作量、缩】短工期等《背离:。招标:。和,投标文?件内容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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