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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定!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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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八条 ! 招标人应》当,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!五日内根据》评标委员会提出的】书,面评标报告》和推荐的中标候【。。选人确定中标人【并向中?。标人发出中标通【知书
】 使》用国有资金投资或】者国家融《资的:项目:招标人应当按照【中标候选《人的排?序确:定,。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!标、因不可抗力提出!不能履行合》同、: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!在规定?期限内?提交履约《保证金或者中—标被依法确认—无效的招《标人可以按》照中标?候选人的排序重【新确定中标》。人
! 招标人》也可:以授:权评标委员》会直接确定中标人
!。
《
, 第四—十九条 《 ,依,。法必须进行招标【的项目招标人应【当自确?定中标人之日起三】日内:将下列有关中—标结:果的事项在省人民】。政府指定《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!示期不得少于—。十日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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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》 (【一)招标人的名【称、地址和》联系方式;
】。
! (二)》招标项目名称;
!
!。。 : (三)中标人名称!及其:中标:金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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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)被【确定:为废标的投》标人名称《及原因;
】
】 , (五)评》标委员会成员名【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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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!示期内有关行政监】督部门接到投诉【的可以?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!招标人暂停》签订合同等活动
!
?
《 第五十《条 依法必须进行!招标的项目招标【人应当自《确定中?标人:之日起十五日内【向,有关行政监督部【门提交招标投标【情况的书面》报告
—
《 前款《所称书面《报告应?。当包含以下主—。要内容
】
!(一)招《标文:件和:中标人投标》文件副本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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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,
【 , (二)—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!等基本情况;
!
【 : (三)投标人】。的资格审查情况【;
:
:
,
— ? (四)评标委【员会:的组成情况;—
《
《 ?。 (五)评标报!告;
! (六!)中标结《果
》
第五十!一条 国有自【然资源经《营性开发项目、政】府特许经营项—目,和有限公共资—源配置项《目的招标人》应,当自订立合》同之日起七日内【将合同报同级—人民:政府或者其》授权部?门备:案;依?法必须进行招标的】工程建设、使用【财政:。性资金的货》物和服务采购等其他!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!订,立合同之日起—七日内将合同送【项目所在地县级【以上:有关行政监督—。部门备案《
:
:
,
》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同!一招标事项》。另行订立《合同:或者擅自变更中标】合同导致与经—过备案的中标合【同实质性内容不一】致的应当以备案的】中标:合同为结算有关价】款的依据
【
— 第五十二》。条 设有投—标保: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!发,出中标通知》书后的五日内将投】标保证金退》还中标候《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并!在与中标人签订【合同后?的五日内《将投标保《证金:退还中标《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!人招标人《逾期退还投标保【证金:的除应当退还投标】保证金本金外还【应当:。按照: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!率,。上浮百?分之二十《支付资金占用费
!
招!标公告或者》投,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!未中标人经济补【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!内一并?给付
!。。。 招标》文件规定招》标人提供工》程款支付担》保,的招标?人应当在中》标人提?交履:约保证?金的同时向中标人提!交
?
【 第五?十三条? :中标人应当履—行下:列义务?
】 :。。 (一)【按照合同约定和【投标文?件承诺完《成中标项目》不得向他《人转让中标项—目不得擅自》调换投标文件中【承诺:的项目负责人及主】要,技术人员不得擅【自更换投《标文件中承诺使【用的机械设备;【
】 》 (二)对分包项目!承,担连带责任》。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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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三)按照【招标文件要求—提交履约保证金【或者其他形式—履约:担保
】 因》出现特殊情》况确需调换投标【文件中承诺的项【目负责人及主要技】术人员、更换投标】。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!械设备的应当—经招标人同意调【换后:的,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!术,人员的资格、—业绩和信誉或者【更换后的机械设备的!性能、规《格和数量《不得:低于:投标文件中承诺的】条件
《
【 第五十四》条 招标人不得以!下列要求作为发出】中,标通知书或者签【。订合同的条件
【。。。
— : (—一)垫付中标项目建!设资金;
】。
《 (二)!将中标项目》分包给其他关系【人;
【。
《 《 (三)提高履【约保证金;
!
— : , (四)变更报价、!增加工作量》、缩短工期等—。。背离: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!的要求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