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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三节 开标!和,评标 —。     第!三十九条  —开标必?须在招标文件中预】先确定?的地点由招》。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!。标代理机《构主:持开标时间为招【标,文,件确:定的:提交投标《文件截止《时间的同一时—间开:标应当公开》进,行并予以《。记录 《。  》   工程建—设项目鼓励在有【形市: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!。有条件的地方可【以将招标《投标活?动统一纳入集中【交,。易场所?进行规范管理— 《。 :    《第四十条  评标由!。招标人依法组建的】。评标委?员会负责 】    》 依法必须》进行招标的》项目评?标委员会成》员由招标人的代【表,和评标?专家组?成招:。标人的代《表应:当熟悉招标项目【的经济技《术要: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!形式确定评标专【家应当从依法建立】的评标专家》库,内采取随《。。机抽取的方式确定】;技术特《别复杂、专业要求】。特,别高或者《国家:有特殊要《求的招?标项目采取随机抽】取方式确定的—专家难以《胜任的经有》关行政监《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!招标人直接》确定 》     【依法必须进行—。招标的政府投—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!当从国务院有关部】门或者省《级人民政府的评标专!家库内确定 —。 , ,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一条  【在,评标委员《会的评标专》家到达开《标,现场前招标人不得】将,评标:项目及相关内容泄露!。给评标专家》。 ?。。     【招标人应当》为评标专家提供【足够的?评标时间 !   ?  第四十二条【。  评?标委员会成员有下】列情形之一》的应当向《。招标人申《请回避?;,未申:请回避的招》。标人或者行》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!。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!标活动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一)投标人》或者其主要负责【人的近亲属的; !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二)?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!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!的工作人员》的; ?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【)与投标《人有其?他利害?关,系、可能影响—评标活动公》正性的 《。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三》条  工程勘察、设!计、监?理等服务项》目政府?特许经营项》。目以及技术、性【能有特殊要求—的货物采购、工程施!工项目应当采—用综合评估》法评标中标人的【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!度,地满足?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!项,。。综合评价《标准 】    具有通【用技术、《性能标准或者招【标人对其技术—、性:能没有特殊》要求的一般性货物】采购、?工程:施,工等项?目应当采用经评【审的: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办!法评标中标人的【投标应?当,能够满足招标文件】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!审的:投标价格最低;但投!标价格?低,于成:本的除外 【 ?  :  国有自然资【源经营性开发—项目、?有限公共《。资源配?置项目除采用—综,合评估法外可以确】定能够满足招标【文件的实质性要【求且投?标价格最《高的投标人作为中】标人:  【   第四》十,。四条  评标委【员,会评标工作规—则 —。 , , ,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按照招《标文:件规定的评》标程序、标准和方法!对投标文件进行评】审和比?。较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二)对投标【文件中?含义不?明确的内容》要求投标人作出【澄清或者说明澄清】或者说明必须—符合原?投标文件的》范围并不《得改变其《实质性内容;—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三)对—报价明显低于—。其,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!于标底?的应:当要求投标人具体】说,明并提供相关证【明材料投标人不【能合理说明或—者,不能提供相关证明】材料的作《废,标处理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对符合招标文】件实质性要求但在】个别地方存在—遗,漏或者?技术信息和数据不】全等细微偏差的投标!文件应当要求—该投标人在》评标结束前予—以补正; 【 :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五)推荐—一至三个《中标:候,选人: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!根据招标人授—权直接确定中—标候选人《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:(六)对《评标过程中》。需要以?表决方式决定—。的事项实行一人一】票并经评标委员【会成:。员过半数通》过 【   ?。 评标委员会—表决通过的评—标事:项被确?认为违法或》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!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!当承担责任但—在表决中持》反对意?见并记载于会议记】录的可以免除责【任  】 ,  第?四十五?条  评《标委员?会初审?时发现投标文—件有下列情》。形之一的应》当按:。照,废标处理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一,)没有单位》盖章的; 》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没有法定代!表人或者法定代【表人:授权的代理人签字】或者:盖,章的:; 【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《)代理人没有法定代!表,人出具的授权—委托书?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四)未?按照规定的格—式填写内容》不全或者关》键,字迹模糊、无法辨认!的;: ? 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(五《)投标人《递交两份或者多份】内容不?。同的:投标:文件或者在一—。份投标文件》。中,对同一?招标项目有两个【。或者多个报价且未】声明哪一个为最【终,。报价的?但按照招标》文件:规定提交备》选投标?方,案的除外; ! ,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六?)投标人名》称或者组织结构与】资格:审查:时不:一致且未提供—有效证明的; 】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七)投标有!效期不满《足招标文件要求【的; 】。 , ,   ?   (八)未【按照招标文》件要求?提,交,投标保?证金的; 》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九】)联合体投》标未:附,。联合体各方共同投】。标协议的; 【。 , 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(十《)反映投《。标文件个性特—征的内?。容出现明显雷同;】 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,十一)招标文件明确!规定可以废》标的其?他情形 】  : ,  评标《委员会评审》时发现投标文—件存在下列重大【。偏差不能响应招【标文:件实质性要求的应】当确定其为废标【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一)不能满—足,。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!要求:; ? ? ,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附有招】标人:无法接受的条—件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《明显不符《合技术?规格、质量》要求、报价要—。求、货物包装方【式、检验标》准和方法; — 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? (四?)不符合招标文【件规定的其他实【质性要求 】     —第,四十六?。条 : 评标?委,员会完成评标后【应当: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!下内容的书面—评标报告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》基本:情况和数据表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:二)评标委员会成】员名单; 》 , :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三)】符合要求的》投标一览《表; ?    】。。   ?  (四)》废标情况说明—;, , ?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五,)评:标标准、方法—或者:评标因素一览—表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六】。)经评?审的价格《或者评?分,比较一览《表; 】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七)经评审的!投标人排序; 【 :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八)】推荐的中标候选【人名单、排序以及】签订: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!; : 《。 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(》九)澄?清、说明、补—正,事项的纪要 —     !评标委员会决定否】决所有投标》的,。应当在评标报告【中说明具《体理由 !    《评标报告由评标【委员会全体成员签】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!议的评标委员会【成员可?以书面方式阐述【其不:同意见和理》由评标委《员会成员拒绝在评】标报:告上签字《且不陈述其不同意】。见和理由的视为【。同意评?标结论并由评标【委员会作出》书面:说明并存档 】。  《   ?第,四十七?条  依法必—须进行招《标的项目有下—列,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!当依法重《新招标 】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一?)资格审查合—格的潜在投标—人不足三个的—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在投标截止时间】届满时提交投标【文件的投标人少于】三,个,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(三)所有投【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!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四)经评—审有效投标不—足三个使《得投标明显缺—乏竞争且评》。标,委员会决定否决所】有投标的; !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根据本条例第】二十九条规定—同意延长《投标有效期》的投标人少于—三个的 【     招【。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!目连续?两次招标失败的经】原,核准机关审查—批准可以《。调整:招标方式;其他项】目由招标人》自行决定调》整招标?。方式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