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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 】开标:和评标 《 ,  【 ,  第三十九条  !开标:必须在?招标文?件中预先确》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!者其:委,托的招标代理机【构主持开标》时间:为招标文件确—。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!止,。。时,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!当公:开进行并《予以:。记,录 【    工程建设项!目鼓励在《有,形市场进行》招标投标活动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】将招标投标活动【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!所进:。行规:范管理 !    第四十条】  评标由招—标人依法组》建的:评标委员会负责 ! ,   》  依法必须进行】招标的?项目:评标委员《会成员由招标人的】代表和评标专家【组,成招标?人的:代表应当《熟悉招标项目—的经济技术要求【并由:招,标人以书面》形式确定评》标专家应当》。从依法建立》的,评标专家库内采【取随机抽取》的方式确定;技【术特别复杂、专业】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!有特殊要求的招标】项,目采:取随机抽《取方式?。确定的专家》。难以胜任的》经有关?行政监督《部门确认后可以【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! ?     依【法必须进《行招标的《政府投资项》目的评标《专家应当从国—务院:。有关部门或者省【级人民?。。政,府的评?。标专家库内确定【 :   —  第四《十一条  》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!专家到达开标—现场前招标人不得将!评标项目及相关内】容泄露给评标专家】 《。     招【标人应当为评—标专家提供足够的】评,标时间 】     第—四十二条  评【标委员会成员有【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应:。当向:招,标人申请回避—;未申请回避的招】标人或?者行政监督部门发】现后应?当立即?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! :。 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 (一【)投:标人或?者其主?要,负责人的《近亲属的; —  —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》招标项?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!行,政监:督部门?的工作?人员的; 》 ? 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? (:三)与投标人有其他!。利害:。关系、可《能影响评《标活动公正》性的 】    第四十【三条  工程勘察】、设计、监理等【服务项目《政府特许经》营项:目以及技《术、性能有特—殊要:求的货物采购—、工程?施工:项目应当采用—。综合评估法》评标中标《人的投标应当能【够,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!文件中规定的—各项综合评价—标准 —  ?   具有通用技】术、性?。能标准?或者:招标人对其技术、】性能没?有,特殊:要求的一《般性货物采购—、工程施工等项目】应当采用《经,评审的最低投标【价中标的办法—。评标中标人的投标】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!件,实质性要求并且经】评审的投标价格最】低,;但投标价》格低于成本的除外】 》     国有自】然资源?经营:性开发项《目、有限公共资源配!置项:。目除采用综》合评估法外可以确定!。能够满足招》标文件的实质性要】求,且投标价格最高【的投标人作为中标】人 《 ,     第【四十四条  评标委!员会:。评标工?。作规则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一)按【照招标文件规—定的评标程》序、标准《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!行评:审和比较《; 》      【。。   (二)对投标!文件中含义不明【确的内容要》求投标人《作出澄清或者说【明澄清或者说明必】须,符合原投标文—件,的范:围并不得改变其【实质:性内:容; ?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三》)对报价明显—低于其他《投标人或《者明:显低于标底的应【当要求投标》人,具体说明并提—供相关证明》。。材料投标人不能合】。理说明?或者不?能提供相关证明【材料的作废标处【理; 》 ?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《),对,符合招?标文件实《质性要求但在—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!者技术信《息和:数,据,不全等细微偏差的】投标文件应当要求该!投标人在评标结束】前予以?补正;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:(五)?推荐一至三个中标】候选:人并标明排列顺序】或,者根据招标人授权】。直接确定中标候选】人; ? 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六)对【评标过程《中,。需要:以表:决方式?决定的事项实行一】人一:票并经评标委员会】成员:过,半数:通过  !   评标委员会】。表,决通过的评》。标,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!者违反?招,标文件规定的评标】委员会成员应当【承,担责任?。但在表决中》持反对?意见并记载于会议】记录的可以免—除责任 】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五条?  评标委员会【初审时发现投—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应当按》照,废标:处理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没有?单,位盖章的; —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二)没有法定】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!人授权?的代理?人签字?或者盖章的;— 《  ?   ?  : , (三)代理人没】有法:定代表?人出具的授权委托】。书的; 》 :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。(四)?未按: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!容不全或者关键字】迹模糊、无法辨认】。的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,五,)投标人《递交两份或者多【份内容不同的—投标文件《或者在一份》投标文?件中对同《。一招标项目有两个】或者多个《报价:且未声明哪一—个为最终《报价:。的但按照招》。标文件?规定提交备》选投标?方案的除《外; ? :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六)?投标人名《称或者组织》结构与资格审—。查时不一致》且未提供有效证【明,。的; ?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七)《投标有效《期不:满足招标文件要求】的; 《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,(八)未按》照招标文件》要求提交投标—保证金的; 】  《  :   ?。  (九)联合【体投标未附联—合,体各方共《同,投标协议的;—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十)反!映投标文《件个性特征的内容】出现明显雷同; 】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十一)招标文件】明确规定《可以废标的其他情】形 —     评标委员!会评审?时发现投标》。文件存在下列—重大偏差不能—响应招?标,文件实质性要求的】应当确定其为废标】 —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:不能满足完成—投标项?目的期限《要求:。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(二)《附有招标人无法接】受的条件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明—显不符合技》。术,规格、质量要求【、报价?要求、货物包—装方式、检》验标准和《方法; 【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《)不符合招标文【件规定的其他实质】性要求 》 ?。  :   ?。第四十六条 — 评标委员会完成评!标,。后应当向招标—人提交?记载: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!报告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基本—。情况和数据表; 】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【评,标委员会成员名【单,; : 《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符合要求的投!标,一览表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(四)废标情—况说:明;  !   ?    (》五)评标标准—、方法或者评标因】。素一览表; —     ! , ,。  (六《)经评审的价—格或者评分比较【一览表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(七)经评》审的投标人排序【;, ?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八)推!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!、排序以及签订合同!前要处理的事宜【;  】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九!)澄:清、说明、补正【。事项的纪要 —   【  评标委员会【决定否决所》有,投标的应《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!具体理由 !。 ,    评标—。报告:。由评标委员》。。会全体成员签—字,对评:标结论持有》异议的评标》委员会成员可以书】面方式?阐述其不《同意见和理》由评标委员会—。成,员拒绝在评标—。报告上签字且不陈】述其不?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!同意评标结论并由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!。说明:并存档 《 ,   —  第四十七条 】。 依: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招标人应当依法【重新招标 !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资格审查合格的!潜在:。投标人不足》三个的; 》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。(二)在投》标截止时间届满【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!标人少于三个的【; 《 ,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—所有:投标:均被作为废标—处理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四)经评审有效投标!不足三个使得—投标明显缺乏—竞争且评《标委员会决》定否决?所有投标的》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五)根据本条例】第二十?九条规定同意延【长投标有效期的【投标人少于三个的】  【   招《标方式已经核准【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!失败的经原》核,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!调整招标《方式;其他项—目,由招标人自行—决,定调:整招:标方式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