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【 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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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第三十】三条 《投,标,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!项目的能力》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!列,权,利
《
【 (一—)按照招标文件的要!求,和条:。件,自主编制投标文件】;
》
: 》 , (二)对招标文!件中含义不明确【的,内容可以书面形式】。向,招标人询《问并获得不超出【招标文?件范围的明确—答,复;:
【 【(三)在招标文件要!。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!时间前可以补充【、修改或者撤—回已提交的投标【文件:;
》
,
》 《(四)?对不合理对待提【出,投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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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—。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其他权利【
》
《 第三十四条 以!联,合体形式投》标的联合体各方【应当签订共同—投标协议《连,。同投标文件》一并提交招标人【
《
》。。 联合体各方不得】再以自己名义单独】投标也不得组—成新的联合体或者】参加其他联合体在】同一招?标项目中投》标
—
《 第三十五条— 投标《文件有?下,列情形之一》。。的招标人不予受【。理,
》
, 】(一:)逾期送达的或者】。未送达指定地点【的;
《。。
【 (二)未!按,。照招标文件》要求密封的
!
第三】十六条 《 投标人之间—不得相互串通投标】下,列行为均属投标人】之间串?通投标
【
! (一?)投:标人:之间相互约》。定抬高或者》。压低投标《报价;?
》
!。(二)投标》人之间相互约定在】招标项目中分别【以,高、中、低价位报价!;
《
》 —(三)投标人—之间:先进行?内部竞价内定—中标人然后》再,参加投标
》。
,。
— 第三十七条【。 招?标人与投标》人之间不得串通【投标下列行》为均属招标人与投】标人串通投标
!
《 — (一)招》标人在开标前开【启投标文件》并将有关情》况告知其他投标人】或者:协助投标人撤—换投标文件更改报】价;
【
: ? (二)【。招标:。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!;
》
! (三)招标人与投!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!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!再给:投标人?或者招标人额外补】偿;:
! : :。 (四)招》。标人预先内》定,中标人
! , 第三》十八条 投标人】不,得以他人名义投【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!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!
,
?
前【款所称?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!。。标人挂靠其》他单位或者从其【他单位通过转让、租!借的方式获取资质】。证书或者《在其编制的投标【文件:上加盖、《签署其他单位—及其:法定代表人的印章】、姓名等行为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