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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投!标
》
《 第三十三条! 投标《人应当具备承担【招标:项目的能力和—资格条?件并享?有下列权利》。。
】 》 (一)按》照招标文件的—要求和条件自—主编制投标文—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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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【)对:招标文件中含义【不明确的《内容可以书面—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!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!范围:的,明确答复;》
《
【 (三》。)在招标文》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!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!、修改或者撤回【已,提交的投《标,文,件;
】 (!四):对不:。合理对待提出投诉;!
! : (五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其—。他权:利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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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四》条 以联合体形】式投标的联合体【各方:应当签?订共:同投标协议连同投】标,文件:一并提交《招标人
【。
—联合体各方不—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!投标也不得》组成新的联合体或】者参加其他联—合体在同一招—标项目?中投标
】
, 《第三十五条 投标!。文件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招】标人不予受》理
】 【(一)?逾期送达的或者【未送达?指定:地点的;《
! ? , (二)未按照招】标文件要求密封的】。
】。 第三十六条【 :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!串通:投标下列行为—。均,属,投标人之间》串通投标
—
】 (一)投】标人之?间相互约《定抬高或者压低投】标报:。价;
?
?
: 》 ,。 (二)投标【人之间?相,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!分,别以高、中、—低价位报价;
】
【 ? (三)投标人之!间,先进行内部竞—价内定中标人然【。。后再:参加投标《
【 第三》十七条 招标人】与,投标人之《间不得串《通,投标下列《行为均属招》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!标
【 》 (一)招【标人在开标》前开启投《标文件并将有—关情:况告:知其他投标人或者】协助投标人》。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!价;
《
【 (二)】招标人向投》标人泄露标底;
】
,
【 , , (三)招标人!与,投标人商定投标时】压低或者抬》。高标:价中标后再给投标】人或:者招标人额外补偿;!
! 》(四)招标人—预先内定中标人【。
,
— ?第三十八条 【。投标人不得》以他人名义投标【或,者违反规定允许【他人以?自己名义投标
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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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款!所称以他人名—。义投标指投标人【挂靠其?他单位或者从其【他单位通过转让、】租借的方《式获取资质证书或】。者在其编《制的投?标文件?上加盖、签署其他单!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!印章、姓名》等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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