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节 投标
》。。
】 ?第三十三条 — 投标人应当具备】承担招标项目的【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!有下列权利
!
— (一)按】照招标文件的要【。。求和:条,件自主?编制投?标文件;
—
! (二)对【招标文件《中含义?不明确的内容可以】书面形?式向招?标人询问并获得不】超出: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!。。答复;
—
】 (三)在招标!文件要求提》交,投标文件截止—时,间前可以补》充、修改或者撤【回已提?。交的投标文》件,;
》
! (四)对不合【理对:待提:出投诉;
】。
: ? (—五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他权》利
【。 第三十四条! 以?。联合体形《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!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!议连同投标》文件:一并提交招标人
!
,
《 , 联合《体各:方不得再以自己名】义单独投标也不得】组成新的联》合体或者参加其【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!项目:中投:标
?
— 第三十五—。。条 投标文件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招【标人:不予:受,理
! ? (一)—逾,期送:达的或者未送达【指定地点的;
!。
— 》(二)?。未按照招标》文件要求密封的
】。
?
第三】十六条 《 投标人《之,。间不得相互串—通投标下《列行为均属投标【人之间串通投—标
—
《 ? (一)投标人之!。间相互约定抬高【或者压低投标报价;!
—。 》 (二)投【标人之间相互约定】。在招标项目中—。分别以高、中—、低价位报价—;
:
【 (三】)投:。标人之间先进行【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!然后再参加投—。标
?
【 ,。第三:十七条 招标人与!投标人之间不得串】通投标下《列行为均属》招标人?与投标人串》通,投标
》
【 ? (一?)招标人在》开标前?开启投?标文件并将》有关情况告知其【他投标人或者协助】投标人?撤换投标《文件更改《报价;?
【 (二!)招标人《向投标人泄》露标底;
—
?
: (三!)招标人《与,投标人商定》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!标价:中标后再给投标【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!偿;
—。
【。 (四》)招标人预先内【定中标人
!
》第三十八条 投】标人不得《以他人名《义投标或者违—反,规定:允许他人《以自己?名义投标
—
— 前款所称以他】人名: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!。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!单位通过转让、【租,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!书或者在其编—制的:投,标文件上加盖、签】署其他单位及—。其法定代表》人的印章、姓—名,等行为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