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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节 投标》
《
】第三:十三条 《 投:标人应当《具备承担招》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!条件并享有下列权利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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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》(一)按照招—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!自主编?制投标文件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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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!二)对招标文—件中含义不明确【的内容可《以书面形式向招【。标,人,。询问:并获得不《超出: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!答复:。;
【 》。 (《三):在招标文件要—求提交投标文件截】止时间前可以—补充、修改或者撤回!。。已,提交的投标文件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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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《 (四)》对不合理《对待提出投》诉;
【。
【 (五)法律【、法:规规定?的其他权《利
】 第三十四【条 以联》合体形式投标的联】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!同投:标协议连同》投标:文件一并提交招标】人
》
联【合体:各方不得《再,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!也不得组成新的联】合体或者《参加其他联合—体在同一招标项目】中投标?
! 第三?十五:。条 投标文—件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招标—人不予?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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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(,一)逾期送达的或】者,未送达指定地点的;!
! ? , ,(二)未按照招标】文件:要求密封的
!
第三十!六条 《投标人之间不得【相互:。串通投标《下列行为均属投【标,人之间?。串通投?。标
》
》 《 (一)投》标人:之间相互《约定抬高或者—压低:投标报价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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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: (:。二)投标人》之间:相互约定《。在,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!、中、?低价位报价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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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:(三)投标》人之间先进》行内部?竞价:内定中标人然后再】参加投标
】
—第三十?七条 《招标人与投标人【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!列行为均属招标【人,与投标人串通投标
!
《
】 (:一,)招标人在开标前开!启投标文件并将有】关情:况告知其他投标【人或者协助》投,标人撤换投》标文:件更改报价;
!
— : (二)—招标:人向投标人泄露标】底;
! 《 (三)—。招标人与投标人【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!抬高标价中标后【再给投标人》或者招标人》额外补偿;
】
— (四【)招:标人预先内定中【标人
】 , 第《三十八条 》 投标人不得—以,他人名义《投标或者违反—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!名义投标
】
前款所!称以:他人名义投标—指投标人挂》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!。他,单位通过转让、租】借的方式获》取,资质证书或者在【其编制的投标文【件上加?盖、签署《。其他:单位及其《法定代?表人:的印章?、,姓名等行为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