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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节 投标 》。。  】   ?第三十三条 — 投标人应当具备】承担招标项目的【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!有下列权利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按】照招标文件的要【。。求和:条,件自主?编制投?标文件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二)对【招标文件《中含义?不明确的内容可以】书面形?式向招?标人询问并获得不】超出: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!。。答复; —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在招标!文件要求提》交,投标文件截止—时,间前可以补》充、修改或者撤【回已提?。交的投标文》件,;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)对不合【理对:待提:出投诉; 】。 :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五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他权》利 【。    第三十四条!  以?。联合体形《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!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!议连同投标》文件:一并提交招标人 ! ,  《 ,  联合《体各:方不得再以自己名】义单独投标也不得】组成新的联》合体或者参加其【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!项目:中投:标 ?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五—。。条  投标文件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招【标人:不予:受,理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一)—逾,期送:达的或者未送达【指定地点的; !。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(二)?。未按照招标》文件要求密封的 】。 ?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六条 《 投标人《之,。间不得相互串—通投标下《列行为均属投标【人之间串通投—标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一)投标人之!。间相互约定抬高【或者压低投标报价;! —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投【标人之间相互约定】。在招标项目中—。分别以高、中—、低价位报价—; :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投:。标人之间先进行【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!然后再参加投—。标 ?    【 ,。第三:十七条  招标人与!投标人之间不得串】通投标下《列行为均属》招标人?与投标人串》通,投标 》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(一?)招标人在》开标前?开启投?标文件并将》有关情况告知其【他投标人或者协助】投标人?撤换投标《文件更改《报价;?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招标人《向投标人泄》露标底; — ?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招标人《与,投标人商定》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!标价:中标后再给投标【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!偿; —。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(四》)招标人预先内【定中标人 !     》第三十八条  投】标人不得《以他人名《义投标或者违—反,规定:允许他人《以自己?名义投标 —   —  前款所称以他】人名: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!。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!单位通过转让、【租,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!书或者在其编—制的:投,标文件上加盖、签】署其他单位及—。其法定代表》人的印章、姓—名,等行为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