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节 投?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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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》十三条 《 投标人应当具【备承担招标》。项,目的能?力和资格条件并【享有:下列权利
!
— ?(,一)按照招标文件的!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!投标文件;》
》
, : (二】)对招标《。。文件:中含义不明确的【内容:可以书?面形式向《招标人?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!标文件范围的—明确答复;
【
【 (三)在!招标文?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!截止时间前可以补】充,、修改?或者撤回已提交【的投标文件;
【
:
,
《 ? : (四)对不合【理对待提《出投诉;
】。
,
》。 (五)【。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其《他权利
》
】第三十四条 以】联合体形式投标【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!订共同投《标协:议连:同投标文件一并提】交招标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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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—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!以自己名义单—独投标?也不得组成新的【联合体或者》。参,加其他联合体在同】一招标项目中—投标
】 《第三十五《条 投标文件有】下列情形之》一的:招标人不予受理
】
,
— (一)!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!达指定地点的;
】
》 ? ? (二《)未按照招标文件要!求密封的
】
第三】十六条 投标人】之,间不得相《互串通投标下—列行为均属》投标人之间串通投】标
】 ? (一)【投标人之间相互【约定抬高或》者压低投标报—价;
】 — (二)投标【人之间相互约—定在招?标项目中《分别以高、中、低】价位报?价,;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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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三)投标人之】间先进行《内部竞?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!参加投?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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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第三十七条 招标!人与投标人》之间不得《串通投标下列行为】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!。串通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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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《一,)招标?。人,在开标前开启投【标文件并将有关【。。。情况告知其》他投标人或者协【助投标人《。撤换:。投标文?。件更改报《。价;
】 ? (二)招!标人向投《标人泄露标》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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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》 (三)》招标人与投标人商】定投标时压低或【者抬:高标价中《标后再给投标—。人或:者,招标人额外补—偿;
【
— (四)招标人!预先内?定中标人
》
— 第三》十八条 》投标人不《得,以他人名义投标或】者违反规定允—。许他:人以自己名义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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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款所称!以他人名义》投标指投标》人挂靠其《他单位或者》从其他单《位通过转《让、:租借的方式获取资】质证书或者》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!上加盖、《签,署其他单位及其【法,定代表?人的印章、姓名【等行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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