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第二节 投标
!
《
第【三十三条《 :投标人应当》具备:承,担招标项目》的能:力,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!列权利
《。
:
— , , (一)按照】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!件自主编制投—标文件;
】
《。 (二)!对,招标文件《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!可,以书面?形式向招标人—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!标,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!;
》
— , (三)在招标!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!。件截止时间前—可以补充、修—改或者撤回已提交】的投标文件;
】
:
》 》(四)对《不合理对待提—出投:诉;:
:
— (【五)法律、法规【。规定的其他权利
!
— 第三《。。十四:。条, 以联合》体,形式投标的联合【体各方应《当签订共《同投标协议连—同投标文件》一并:提交:招标人
】
? 联合体各方不得!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!标也不得组》成新的联合体或【者参加其《他联合体在同—。一招标?项目中投标
!。
? : 第三十《五,条 投《标文件有下列—情形之一《的招标人《不予受理
】
! (一?)逾期送达的—或者未送达指—定地:。点的;
】。
!(二)未按照招标文!件要求密封的—。
! 第三十六条 【 投标人《之间不得相互串通】投,标下列?行为均属投标人之】。间串通?投标
! (一!。),投标: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!或者压?低投:标报价;
!。
, 【 (二?)投标人之间相互】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!别以:高、:中、低?价位报价;
—
》 —。 (?三):。投标人?之间先进行》。内部竞?价内定?中标:人然后再参》加投标
《
》。 ? 第三十七条— 招标人》。与,投标人之间》不得串通投标下【。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!投标人串通》投标:
— 】(一)招《标人在开标》前开启投标文件并】。将,有关情况《告知其他投标人【或者协助投标人撤】换投标文件更—改报价;
【
,
】 (?二):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!标底;
—
【 (》三)招?标人与投标人商定】投标时压低或者抬】高标价中标》后再给投标人—或者招标人额外【补偿:;
》。
】。 (?四)招标人预先【内定中标人
【
【 第三十八条— 投标人》不得以他人名义【投标或者违》反,规定允?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!标
【 , 前款所称【以他人名义投标指】投标人挂《靠其:他单位或者从其【他单:位通过转让、租借】的方式获《取,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!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!、签署其他单位【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!章、姓名等行为
】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