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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二节 投!标 》 《    第三十三条!  投标《人应当具备承担【招标:项目的能力和—资格条?件并享?有下列权利》。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按》照招标文件的—要求和条件自—主编制投标文—件; ?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【)对:招标文件中含义【不明确的《内容可以书面—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!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!范围:的,明确答复;》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》。)在招标文》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!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!、修改或者撤回【已,提交的投《标,文,件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:对不:。合理对待提出投诉;!    !  :   (五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其—。他权:利 : :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四》条  以联合体形】式投标的联合体【各方:应当签?订共:同投标协议连同投】标,文件:一并提交《招标人 【。     —联合体各方不—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!投标也不得》组成新的联合体或】者参加其他联—合体在同一招—标项目?中投标 】 ,    《第三十五条  投标!。文件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招】标人不予受》理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?逾期送达的或者【未送达?指定:地点的;《    !   ? , (二)未按照招】标文件要求密封的】。   】。  第三十六条【  :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!串通:投标下列行为—。均,属,投标人之间》串通投标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投】标人之?间相互约《定抬高或者压低投】标报:。价; ? ? :     》 ,。  (二)投标【人之间?相,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!分,别以高、中、—低价位报价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三)投标人之!间,先进行内部竞—价内定中标人然【。。后再:参加投标《  【   第三》十七条  招标人】与,投标人之《间不得串《通,投标下列《行为均属招》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!标 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招【标人在开标》前开启投《标文件并将有—关情:况告:知其他投标人或者】协助投标人》。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!价; 《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)】招标人向投》标人泄露标底; 】 ,    【 , ,   (三)招标人!与,投标人商定投标时】压低或者抬》。高标:价中标后再给投标】人或:者招标人额外补偿;!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四)招标人—预先内定中标人【。 ,  —   ?第三十八条  【。投标人不得》以他人名义投标【或,者违反规定允许【他人以?自己名义投标 【。。 :     前款!所称以他人名—。义投标指投标人【挂靠其?他单位或者从其【他单位通过转让、】租借的方《式获取资质证书或】。者在其编《制的投?标文件?上加盖、签署其他单!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!印章、姓名》等行为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