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四章 医《疗事故?的鉴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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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?十三:。条 : 省、地(》市,)、县?(市、区)分别成】立同级医疗事故技】。术鉴定委《员会(?以下简称鉴定—委员会)县》和,县以上医疗单位【可成立医疗事—故鉴定小《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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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事故!技术鉴定委员会和】医疗事故鉴定—小组:应由有?临,床经验、《有权威、坚持原则、!。作风正?派的主治医师、主管!药(护、技)师以上!医务人员和有一【定业务水平及管理水!平的卫生《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!组成省级鉴》定委:员会:由主任、副主任和秘!书、以及《内、:外、儿、妇、五官、!中医等学科专—。业,。。鉴定:组组成;地(—市)级鉴定》委员会由九至十五】。人组成;县(市、】区):级鉴定委《员会由七至》十一人组成;医疗】单位的鉴定小组人数!由单位?自定根据需要—可临时邀《请有关学科专业人】员参加鉴定》。省级鉴定委》员会可请省高—级人民法院指—派,一至:二,名法医参《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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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鉴定委员会人选由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!名,报,请,同级人民《政府批准经批—准后的?地(市)、县(【。市、区)鉴定委员】会应报上一级卫生】行政部门备案各【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!宜兼任?医疗单位的鉴定【小组由?隶属的卫生行政部】门批:准
! 第十《四条 《各级鉴定委员—会在同级卫》生行政部门》领导下?负责本地区医疗单】。位的医疗事》故,或事件的技术—鉴定工作地(市)】、县(市、区)【鉴定委员会》的鉴定在没》有争议的情况—下是处理医疗—事故的依据省级【鉴定:委,员会的鉴定为最终】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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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中国人民解放【军驻闽三军和武【装警察部队所属向地!方,开放的医院诊治地方!病员发?生,的医疗事《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!位,的上级?主管部门《负责处?理对处理结果—有争议时可提—请当地同级鉴定【委员会进行》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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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五条 》凡发生医《疗事故或事件本医疗!。单,位的鉴?定小组应及时—认,真地向当事医—务人员、病员—或,病,员家属及其他有关人!员调查情况查—清事实真相》认真分析原因明确】事故性质作出正【确判断并《提出书面处理意【见,对,。有争:议或难以作出明确结!论的应及时上—报卫:生,行政:部门提请鉴定委员会!。进行技术《鉴定个体开》业医务?人员发生医疗—事故:或事件应报》请县(市、区)【医疗事故鉴定—委员会进行鉴定【
【 : 医:疗事故或事》件的技术鉴定由【同级卫生行政部【。门办理?接受和答复手续【申请技术鉴定时【申请人或申请单位】必须填写申请书并办!理有关?手续申请鉴定均应】逐级进行《不得越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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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第十六条《 鉴定委员会接到!同级:卫生行政《部,门、司法部》门委:托和医疗单》位或病员及家属【提出医?疗事故(《。。。事件)进行技—术鉴定的申请后应当!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!阅有关资料(包括病!历、X光片》、各种检《查,报告、发生事—故(事件)医疗单】位的调?查报告及鉴》定,意,见,、病员及病员家【属的书面申请材料等!)广泛听取各方面】的意见如材料—不全或?情节不清有权—责成:医疗单位补充材料】或对有关《事实情节进行复查】。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!位或当事人》到会:陈述:。事实经?过回答询问和提【供有关材料然后【慎重作出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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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鉴定委员会作】出鉴定的《时间从接到申请【。书起一般不超过【三个月特殊情况可适!当延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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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! 医疗事故鉴定】。会议由主《。任或副主任主持参】加鉴定的成员不得】少于应参《加人数的三分之【二需临时聘请参【加鉴定的《有关专业人员由鉴】定委员会决定并有】表决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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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鉴定委员会》在鉴定过程中对是否!属医疗事故以及医】疗事故的《类别等级判定意【。见难以一致时不应】匆忙作?出结:论应进一《步调查、观察、核】实后再作《。鉴定结论仍有—不同意见时》可由参加鉴定—的成员表《决以到会人数—的半数以上》的意见为鉴定结论鉴!。定结论由同》级卫生行《政部门?发出各?级鉴定委员会—成员不负有》解释的义务不能擅自!解释和?。泄露鉴定过程及【情况鉴定《结论应?以书面形式作出鉴定!报告书通《知申请(委托)【。鉴定的?单位、?个人、医疗单位和】。上级卫生行政—部,门及有关单》。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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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医疗事故【鉴定应?详,细记录或录音以备】存,查
】。 第十》八条 非》。鉴,定委员会《成员和未经鉴定委】。员会:邀请的其他人员【不得参加《。鉴,定工:作鉴定委员会成【员中是医疗事—。故或事?件的当事人或—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!有利害?关系应?当回避回避权由同】级卫生?行政主管部门审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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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九条 】 任何单位》或个人不得干—扰鉴定委员会—的工作不得》对鉴:定,委员会?成员:进行威胁利》诱、辱?骂,、殴打违《者,应依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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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条 鉴】定可以收取鉴—定费县(《市,、区)鉴定委员会】每件收?费,一百:五十元地(市)【鉴,定委:员会每件《收费二百元省—鉴定委员会每—件收:费,三百元鉴定费由医疗!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!。双方均按上》述规定预付;—。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!的由医疗单位或【。个体开业医务人员】支付;不属》。于医疗事故的鉴【定,费由:提出鉴定的一方【负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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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一条 凡涉!及两个以上医疗【单位的医《。疗事故应由病—员及其家《属申诉?或病员?最终诊疗的医疗单】位负责?。承办有关医疗单【位应主动协助—鉴定和善后》处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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