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?。 医疗事故》的处理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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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八》条 凡发》生医疗?事故或事《件当事的医》务,人员应立即向本【科室负责人报—告科室?负,责人应随即向—本单位主管领导【报,告个体?开业医务《人员:应立即向当地卫生】行政部门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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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病员及其家属】认为是医疗事故或】事,。件的可向医疗单位】提出查处《。。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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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九条《 发生医疗—事故:或事件的医疗单位】应立即将病员的病历!及各种原始资料指派!专人:妥善保管直至定性】结案为止严》禁涂改?、伪造、隐匿、销】毁受托的医疗事故】鉴定委员会和—受诉:的法:院、检?察院需要查阅原【件时凭介《绍信:经医院院《长,。签字予以就地调阅】。其他任何《组织和个《人不准调阅》、复制、抄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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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在医疗》事故或事件》发,生之前上《级,。医师正常修改病历】及抢救危重》病员的追朔》补记:均不属涂改、—。。伪造病历但》其原始字迹应能够辨!认并:签署姓名《和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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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因输?液、输血、注射、】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!的要对现场实物【封存至整个处—理工作结《束以备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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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《 医疗《单位:对发生?的医疗事《故或事件应立即【进行调?查、处理并按规【定时:。间和:管理办法报》告当:地卫生行政部门具体!上报时间和管理办法!由省卫生厅制定【。
! 个:。体,。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!的医疗事故或事件】应当由县(市、区】)卫生行政部门【组织调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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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非卫生行政主管【部门批准“行医【”,者的事故不属—于,。本细则所规定的范】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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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一条 》 凡发生医疗事【故或事件临床—诊断不能明》确,死亡原因或》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!为,查,明原因必须进行尸】。体检验但尸检需经死!者家属同意医—疗单位、《个体开业医》务,人员:和死者家《属都可主《动提出?尸检要求《
【。 尸检由省【卫生厅?指定的福建》医学:。院病理解剖教研室】和,经省卫生厅或各地(!。市):卫生:局审核?批准的医院》进行必?要时可请当》地法医参加尸检夏秋!季节不?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冬!春季节不得超过【四十八小时医—疗单位或病员家属】拒绝拖延尸》检超过上述》规,定时:间影响对死》因的判定的》由拒绝或拖延的一】方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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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尸体检验费一般】由医疗单位支—付检验尸体的运送】费和:保管费的支付—以鉴:定结论而定若鉴定】结论为?。医疗事故的由医疗】单位支付否则由死者!家属或所在单—位支付?。。
【 尸检的—收费标准按》。三周岁以《下的每具四十—元,超,过,三周岁的每具七【十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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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二条《 :病员:及其家?属和医疗单位或【当,事医务人员对医疗事!故或事件的》确认和处理有争议】时可提请当》地的医?疗事:故,。技术鉴定《委员会进行鉴—。定由卫生行政—部门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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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【医疗:事故技术鉴》定委员会所作的【结,。论或:对卫生行政部—门所作的处理不【服的病员及其家【属和医疗《单位或当事医—务人员均《可在:接到:鉴定结?。论或处理通知书【之日起十五》天,内向上一《级医疗事《故技术鉴定》委,员会:申请重?新鉴: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!政部门申《请,复议也可以》直,接向当地人》民法院起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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