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。章 医疗事故—的处理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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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条 【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!事件:当事的医务人员应】立即向本《。科室负?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!应随:即向本单位主管【领,。导,报告:个体开业医务人【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!行政部门《报告
! 病员及—其家属认《为是:医疗事故或》事件的可《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!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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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九条 —发生医疗事故—或事:件的医疗单位—应立即将病员的【病历及各种原—始资:料指派专人妥善保】管直至?定性结案为》止严:禁,涂改、伪造、—隐匿、?销毁受?托的医疗事故鉴定】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!、检察院需要查阅原!件时凭介绍信经【医院院长签字—予以就地调阅其他】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!调,阅,。、复制、《抄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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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在《医疗:事故或?事件发生之前上【级医师?正常修改病历—及抢救危重病—员的追朔补》。记均不属《涂改、伪造病历但】其原始?字迹应能够辨认并签!署姓:名和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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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,因输液、《输血、注射、—服药等引起》不良:后果的要对现场实】物封存至整个处理工!作结束以备检—验
【 , 第十》条 医疗单—位,对发生的医》疗事故或事件—应,。。立即进行调查、处】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管!理办法报告当地卫生!行政部门具体—上,报时间和《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!制定:
】 个体《开,业的医务人员—发生的医疗》事故或事件应当由】县(市、区)卫生】行,政部门组织调—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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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非卫生行政主管】。部门批准“》行医”者的事故【不属于本细则所【规定的范围
】
》。 第?十一条? 凡?发生医疗事故—或事件临床诊断【不,能明确死亡》原因或对死》亡原:因有争?议的为查《明原:因,必须进行尸体—检验但尸检需经死者!家属同意医疗单位、!个体开业《医务人员和》。死者家属都》可主动提出尸—检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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尸检由省!卫生厅指定的福建】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!室和经省卫》生厅:。或各:地,(市:)卫生局审核批准】的医院进行》必要时可《请当地法医》参加尸检夏秋季节不!得超过二十》四小时冬春季节不】得超过?四十八小时》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!拒绝拖?延尸检超过》上述规定时间影响】对死:因的判定《的由拒绝《或拖:。延的一方负》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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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尸体检?验费一般由》医疗单?位支付检《验尸体的运送—费,和保管费的支付以鉴!定结论而《定若:鉴,定,结论为医疗》事故的由医疗单【位支付否则由死【。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!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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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尸检的《收费标准按》三周岁?以下:的,每具四十元》超过三周岁》的,每具七十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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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!条 病员及其【家属和医疗单位或】。。当事医务人》。。员对医疗事故—。或事:件,的确认和处理—有争议时可》提,请当地的《医疗事故技术鉴【定委员会进行—鉴定由卫生行—政部门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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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医【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!会所:作的结论《。或对:卫,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!。。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!属和医疗《单位或当《事医务?。人员均可在》接到:鉴定结论或处—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!天内向?上一级?医疗事?。故技术鉴定委员会】。申请:重新鉴定或向上一】级卫生行《政部门申请复议也】可以直接向当地人】民法院起《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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