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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医!疗事:故,的处理?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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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八条 》凡发生?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!的医务人《员,应立即向本科—。室负责人报》告,科室负责《人应随即向本单位】主管领导报告—个体:开业医务人员—。应立即向当》地卫生行《政部门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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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病员及其【。家,属认为是医》疗事故或事件—的可向医疗》单位提出《查处: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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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 发】生医:疗事故或《事件的医疗单位【应立即将病员的【病历及各种原—始,资料指派专人妥【善保管直《至定性结《案为止严禁涂改、伪!造,、隐匿、销毁受托】的医疗事故鉴定委】员会和受诉的法院】、,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!时凭介绍信经医院】院长签?字予以就地调阅其他!任何组织《和个人不准调阅【、复制?、抄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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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医疗!事故或事件发生之】前上级?医师正常修改病历】及抢:救危重病员的追朔补!记均不属涂改—、伪造病《历但其原《。始字迹?应能:够辨认?并签署姓名和日期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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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输液、!输血、注射、服药】等引起不良后果【。的要对?现场实物封存—至整个处理》工,作结:束以备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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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》十条 医疗—单位对发生的医疗】事故或事件应—。立,即进行调查、处理并!按规定时间和管【理办法报告当地卫】生行政部门具体上】报时:间和管?理办法由《省卫生厅制》定
【 《个体开业的医务【人员发生的医疗事】故或事件应》当由县(市、—区)卫生行政部【。门组:织调查?处,理
【 非卫生【。。行政主?管部门批准“行【医,”,者的事故不属于【本细则?。所规定的范围—
【 第十一条 !凡,发生医?疗事故或事件—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!亡原因或对死—亡原因有争议的【为查明原《因必:须进行尸体》检验但尸检》需经:死者家属同意医疗】单位、?个体开业医务—人员和死者家属都可!主动提出尸检要【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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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尸检》由省卫生厅》指定的?福建医学《院病理解剖教研室】和经省卫生厅—或各地(市》),。卫生:局审核批准的医【院,进行必要时可请【当地法医参加尸检】夏秋季节不得超过二!十四小时冬春季节】不得超?过四十?八,。小时医疗单位—或病员家属》拒绝拖延尸检—超过上述《规,定时间影《响对死因的判定的】由拒绝或《拖延的?一方负责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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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尸体检验费一般由】医疗单位支付检【。验,尸体的运送》费和保管费的支【付以鉴定《结论而定若鉴定结论!为医疗事《故的由医疗》单位支付否则—由死:者家属或《所在单?位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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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尸检的收费标准按!三周岁以《下的每?具四十元超》过三周岁的》每具七十《元
【 第十二条 !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!疗单位或当事医务】人员:对医疗事《故或事件的确认【。和处理有争议时【可提请当地》。的医疗事故技术【鉴定委?。员会进行鉴定由【卫生行政部门处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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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对医疗事故技!术,鉴定委员会所—。作的结论或对卫生】行政部?。门所作的处理不服】的病员及其》家属和医《疗单位或当》事医务人员均可在接!到,鉴定结论或》处理通知《书之日起《。十,五天:内向上一级医疗【事故技术鉴》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!定,或向上?一级卫生行政部【门,申请:复议也可以直接【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】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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