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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 《前期物业管理 【 《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七条 】 新建物业出售前建!设单位应当》选聘:物业:管理企业进行前期】物业管理签订—前,期物业服务》合同并在三十日【内报物业所在地【的县(?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房:地产行?政主管部门备案【  【。   前期物—业服务合同的内容】应当包括《以下主要条款— 《     —(一)?当事人和物》业的基?。本情况;《 , , :     —。(二)?物业服?务事项和服务—标准;? 《    》 (三)物业服务】费的标准《和收取办法;— —  :  (四)业—主和物业管理企业】的权利义《务;  !   (五)—对物业服务投诉【的处理?;, 》。  :   (《六)争议处理方式;!   】  (七)双方【约定的其他》事项 》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八《条  前期》物业服务《事项主要包括以【下内容 —     (一!。。)物业共《用部位和物》。。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!常维修、养护和管理!;  】   ?(二)物业管—理区域内安全防【范、日常环境卫生】。、绿化、公共秩序】、公共停《车场所管理; 】。。。 ,     (】三)物业装饰—装修管理《; 【。   ? (四)物业档【案资:。料的管理 【     业主!有,权拒绝接《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!中没有约定》的有偿?物业服务事项 【。 》 ,  : 第二十九条—  建设单》位,。在出售物业前—应当按照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】。门提供的示范文【本制定业《主临时公约并—将业主临时公—约报物业所在地的】县(: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 】。   — , 建设单位制定【的业主临时公约【违反有关规定—和侵害物业买受【人合法权益的—由县(?市,、区)?。人,。民政府房《地产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其重新制定 】 ,。 ?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条?  建设单位与物】业买受人签订的物】业出:售合:同应将?业主:临时公约《、物业使用说—明书以及按规—划,要求建?设的共用配套设施】设备平面图作为物业!出售合同的附件 !     首!次业主大会》会议通过的业主公】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!约即行失《效 《 :  :   第三》十一条  物业管理!区域内的下》列附属?设施:设备和共用部位归】全体业主所有 !。 ?    (》一,)物业管理企业【办公用房、业主【委员:会办公用房》、门卫房等》物业管?理用房;《 ,  —   (《二):建设单位在出—售物:。业时承诺归》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!设施设?备 : ,     物!业管:理,区域内按照规—划配建?的公:共绿地、道路—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!。用权属全体业—主 【    前》两款规定之外的【地下室、底层架空】层等配套设施设【备和:共,用部位的权属—。在购房?合同中没有约—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!全体:业主所有 》   【  第?三十:二条 ? 物业?管理企业承接—物业管理服务时建】设单位应当向—物业管理企业移交】全,部物业管理资—料交接双方应当做】好查验记录》发,现材料不齐备共用部!位、:共用设施设备出现】质量和?使用功?能问题的物》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!告知建设单位建设】单位应当《及时整改 】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三条 【 建设单《位应:当按:照下列规定配置物】业管理用房》    !。 (一)建》筑面积十万平方米】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!。建筑面?积千分之四》配置但最《少不低于五十平【。方米; 【     —(,二)建筑面积超过】十万平方米的超【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!配置 —     城【乡规划管理》部门:在核发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时对物业》管理用房的位置、面!积应当予以审查 ! ?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四条  建—设单:位提供的物》业管理?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!能够独立使用—的房屋并具备水【、电等基本使用功】能   !  第?三十五条  物业交!付买:受人之前《发生的物业服务【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!承担物业交付买受】人之日起物业服务】费,用由买受人承担【双方另有约定的【从其约定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