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前期物业管理
】
》。
,
? :第二十七条 新建!物业出售《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!物业管?。理企业进行前期【物业管理签》订前期物业服—务合同并在三—十日内报《物业所在《地的县?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房地《产行政?主管部门备》案
《
【前期物业服务合【。。同的内容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!款
! (一)当事人和!物业的基本情况【;,
《
》 (二)物业服务事!项和服务标准;
】
!(三)物业服—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!法;
—
》 (四?)业主和物业管理企!业的权利义务—;
?
—。 (五)对—物业服务投诉的处】理,;
! (六)争议处】理方式;
【
? ? ,(七)?双方约定《的其:他,事项
《
》 第二十八条 ! 前期?物业:服务事项主要—包,括,以下内容
—
》 (《一)物业共用部【位和物业共用设【施设备的日常维修】、养护和管理;
】
,
》。 ?(二)物《。业管理区域内安全】。防范、日常环境卫】。生、绿化、公共秩序!、公共?。停车:场所管理;
】
》 (三《)物业?装饰装修管理;
】
,。
《 (四—)物业?档案资料的管—理
《
业】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!物业:服务合同中没—有,约,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!项
《
,
—第二:。十九条 建设单】。位在出售物业—前应当按《。照房地?产行政?主管部?门,提供的示范文本制】定业主临时公约并】。。将业主临《时公约报物业所在地!的县(市、区—)人民政府房地产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
】 建设单【位制定的业主临【。时,公约违反有关规定和!侵害物业买受人合】法,权益的由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府房【地产行?政主管部门》。责令:其重:新制定
《
《
第三【十条 建》设单位与物》业买受?人签订?。的物:业出售?。。合同:应将业主临时—公约、物业使用【说明:书以及?按规划要求建—设的共用《配套设施设备平【面图作为物》业出:售合同的附件
】
首!次业主大会会议【通过的业主公—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!约即行失《效
》
第三十!一条 物》业管理区域内的【下列附属设施—设备和共用部位【归全体业主》所有
! , , (:一)物?业管理企业》办公用房、业主【委员会办公》用房、门卫房—等,物业管理用房;
】
》 (》二,)建设单位》。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!全体业主所》有的其他《设施设备
【
,
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】照规划配建的公共】绿地、道路以及其他!公共场地《使用权属全体业主】
《
: 前两款【规定:之外的地《下室、底层》。架空层等配套设【。施设:备和共?用,部,位的权属在购房合】同中没有约定或【约,定不明确的归全【体业主所有
!。
? ?。第三十二条 物业!管理企业承接—物业:管,理服务时建设单位应!当向物业《管理企?业移交?全部:物业管?理资料交接双方应】当做好查验记—录发:现材:料不齐备共用部位、!共用设施设备出现】质量和?。使用功能《问题的?物业管理《企业应当书面告知】建设单位建》设单位应《当及时?整改
! 第《三十三条 》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!下列规定配置物业】。管理用房
》
?
? ,。 (?一)建筑面》积十万平方米—以下的按《照不少于总建—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!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!方米;?
《
》 (二)《建筑: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!的超过部分》。按照千分之二配置】
! 城乡规划管—理,。部门在核发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时】。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!置、面积应当予【以审查?
?
》 第三十四条【 ,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!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!面以上能够独立【使用的房屋并具备】水、电等基本使用功!能
《
第】三十五条 物业】交付买受人之前【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!由建设单位全—。额承担物业交付买】受人之?。日起:物,业服务?费用由买受人承【担,双方另有约》定的从其约定
【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