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前期物业管理
】
—
第二十】七条: 新建物业出【售前建设单位—。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!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!签订前?期物业服务合同并】在,三十日?内报物业《所在地的《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房地产行【政主管?部门备案《
:
前!期物业服务合同的】。内容应当包括—以下主?要条:款
【 (一)当】事,人,和物业的《基本情况《;
】 : (二)物业—服,务事:项和服务标准;
】
《
,。 (三)物业!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!办法;
【
》 (四)业主—和,物业管理《企业的?。权利:义务;
—
》 (五)对物【业服务投诉的处理】;
! (六)》争,议处理方式;
】
《 (七)双方!约定:的其他事项
】
【第二十八条 前期!物业服?务事:项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】
:
《 (一)物】业共用部位和物业】共用设?施,设备的日常维修、养!护和管理;
!
? , (二)物业【管,理区:域内安全《。防范、日常环境卫生!、绿化、公共秩序】、公共停车场所管理!;,
?
— (三)物》。业装饰装修管理;
!。
:
(】四,),物业档案资料的管】理,
?。
—。 业主有权》拒绝接?受前期物业服务【合,同中没有约定—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!。
:。
,
? 第二—十九条 建设【单位在出售物业【前应当按照房地产】。行政主管《部,门提供的示范文【本,制定业主临时公【约并将?业主临时公约报物】业所在地的县(市】、,区)人?民政府房地产行【政主管部门备案【
《
建设单!位制定?。的业主临时》公约违?反有关规《定和侵害物业—买,受人合法权益的【由县(市《、区)人《民政府房地产—行政:。主管部门责令其重】新制定
—
》。 第三《十条 ? 建设单位与物业】买受人签订的物【业出:售合:同应将业主》临时公?约、:物业使用《说明书以及按规划】。要求:建,设的:共用配套设施设【。备平面图作为物【业出售?。合同的?附件
?
,
】首次业主大会会【议通过的业主—公约生?效后业主临》时公约即《行失效?。
:
— :第三十?一条 《物业管理区域—内的:。下列附属设施设【。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!业主:所有:
?
【(,一):物业管?理企业办公》用房、业主委员会办!公,用房、?门卫房等《物业管理用房;【。
,
!。(二)建设单—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!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!他设施设备
!
物业】管理区?域内按照规划—配建的?。公共绿地、道路以】及其他公共场地使】。用权属全体业主
】
— 前两》。款规定?。之外的地下室、底层!架空层等配》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!位的权属《在,购房: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!定不明确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
!
】 ,第三十二条》 :物业管?理企业承接物业【管理:服务时?建设单位应当向物】业,。管理企业《移交全部物业管理】资料交接双方应【当做好?查,验记录发《现材料不《齐备共用《。部位、共《用设施设备出现质】量和使用《功能问?。题,的物业管《。理企:业应当书面告知【建设单位建设单【。位应当?及时整改《
【 : 第三十三》条 建设》单位应当按》照下列?规定配置物》业管:理用房
—
(一!)建筑?面积十万平方—米,以下的按照不少【于总建筑面积—千分:之四配置但最少【不低于五十平方【米;
《
?
》。(二)建筑面积【超,过十:万,平方:米的:超,。过部分?按照千分之二配置
!。
?。
,
》城乡规划管理部门】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!。许可证时对》物,业,管理用房《的位置、面积应当予!以审查?
! 第三十四条— 建设《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!。。用房应当为》。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!用的房屋并具—备水、电《等基本?使用:功能
?。
?
,
》第三十五条》 物业《交付买受人之—前发生的物业服务】费用由建设单位【全额承担物》业交付买受人之【日起物业服务费用】由买受人承担双【方另有约《定的从其约定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