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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章 前期物—业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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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七条【 新?建物业出售前建设】单位应当选聘物业】。管理企?业进行前期物业【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!务合同?。并在三十日内—报物业所在地—的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?府房地?。产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《
— , 前期物业【。服务合同的》内容应当包括以下】主,要,条款
《
(!一)当事人》和物业的基本—情况;
【
《 (二《),物业服务事项—和服务标准;
【
!(三)?物业服务费的标【准和收取办法;
】
《
《 (四)业》主,和,物业管理企业的【权利:义务:;
【 (五)对物!。业服:务投诉的处理;
!
】(六)争议处理方式!;
【 (七)【。双方约定的其他【事项
! 第二十八条 ! 前期物业服务事】项主要?包括以下内容
【
:
,
,
》(一)物业共用【部位和物业》共,用,设施设备的日—常维修、养护和管】理;
【
: (《二)物业《管理区域内安—全防范、《日常环境卫生、绿】化、:公,共秩序、公》共停车场所管—理;
《
》 (三》)物:业装饰装修管理;
!
!(四)物业档案资料!的管理
—
业】主有权拒绝接受前】期物业服务》合,同中没有约定的有】偿物业服务事项
】。
》 第二—十九条 》建,设单位在出售物业】前应当按照房地产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提,供,的示范文本制—定业:主临时?公约并?将业:。主临时公约报物【业所在地的县(【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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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建?设单位制定的业【主临时公约违—反,有关规定和》侵害物业买受人合】法权益的由县(市、!区):人,民政府房地》产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其》重新制定
!
: 第三十条【 建设单位与物业!买受人签订的—物业出售合同应【将业主临时公约、】物业使?用说明书《以及按规划》要求建设的共—用配套设施》设备平面图》作为物?业出售合同的附件】
,
】 首:次业主大会会议【。通过的业《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!时公约?即行失效
【
》 第三十一—条 ?物业管理区域内【的下: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!用部位归全》体业主所有
【
】(一)物业管理【企业办?公用房、业主委【。员会办公用房、【门,卫房等?。物业:管,理用房;
】。。
—(,。二)建设单位在出】售物业?时承诺归全体业主】所有的其他设施【设备
《
,
物业!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!配建的公共绿地、道!路以及其《。他公共场《。地,使用权属全》。体业主
! 前两—款规定之外的地【下室、底层架空层等!。。配,套,设施设备《。和,共用部位的权属在】购房合同中》没有约定或约—定不明确《。的,归全体业主所—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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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—二条 物业管理企!业承接?物业管理服务—时建设单《位应当向物业管理】。企业:移,交全部物业管理资】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!。查验记录发》现材料不齐备共【用,部位、共《用设施设备出现质】量和:。使用功能问题的【物业:管理企业应当书【面告知?建设单位《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!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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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三十三条! 建?设单位应《当按照下列规定【。配置物业《。管理用?房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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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(一)建】。筑面积十万》平,方,米以:下的按照不少于【总建筑面积》。千,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!低于五十平方—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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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建】筑面积超过十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!按照千分之二—配置:
《
城【乡,规,划管理部门》在核发建《设工程?规划许可《证时对?。。物业管理用房的【位置、面积应—当予以审查
】
— 第三十《四条 建设单【位提供的物业管【理用房?应当为地面以上能】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!具备水、电等—基本使用功能
【。
】 第三?十五条 物业【。交付买受人之前发】生的物业服》务费用由《建设单?位全额承《担物业?交付买受人之—日起:物业服务费用—由买受人承担双方】。另有约定的从—其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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