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《前期物业管理
【
《
》 第二十七条 】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!设单位应当》选聘:物业:管理企业进行前期】物业管理签订—前,期物业服务》合同并在三十日【内报物业所在地【的县(?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房:地产行?政主管部门备案【
【。 前期物—业服务合同的内容】应当包括《以下主要条款—
《
—(一)?当事人和物》业的基?。本情况;《
,
,
:
—。(二)?物业服?务事项和服务—标准;?
《
》 (三)物业服务】费的标准《和收取办法;—
— : (四)业—主和物业管理企业】的权利义《务;
! (五)—对物业服务投诉【的处理?;,
》。
: (《六)争议处理方式;!
】 (七)双方【约定的其他》事项
》
【第二十八《条 前期》物业服务《事项主要包括以【下内容
—
(一!。。)物业共《用部位和物》。。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!常维修、养护和管理!;
】 ?(二)物业管—理区域内安全防【范、日常环境卫生】。、绿化、公共秩序】、公共停《车场所管理;
】。。。
,
(】三)物业装饰—装修管理《;
【。 ? (四)物业档【案资:。料的管理
【
业主!有,权拒绝接《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!中没有约定》的有偿?物业服务事项
【。
》 , : 第二十九条— 建设单》位,。在出售物业前—应当按照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】。门提供的示范文【本制定业《主临时公约并—将业主临时公—约报物业所在地的】县(: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
】。
— , 建设单位制定【的业主临时公约【违反有关规定—和侵害物业买受【人合法权益的—由县(?市,、区)?。人,。民政府房《地产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其重新制定
】
,。
?
第—三十条? 建设单位与物】业买受人签订的物】业出:售合:同应将?业主:临时公约《、物业使用说—明书以及按规—划,要求建?设的共用配套设施】设备平面图作为物业!出售合同的附件
!
首!次业主大会》会议通过的业主公】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!约即行失《效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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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》十一条 物业管理!区域内的下》列附属?设施:设备和共用部位归】全体业主所有
!。
? (》一,)物业管理企业【办公用房、业主【委员:会办公用房》、门卫房等》物业管?理用房;《
,
— (《二):建设单位在出—售物:。业时承诺归》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!设施设?备
:
,
物!业管:理,区域内按照规—划配建?的公:共绿地、道路—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!。用权属全体业—主
【 前》两款规定之外的【地下室、底层架空】层等配套设施设【备和:共,用部位的权属—。在购房?合同中没有约—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!全体:业主所有
》
【 第?三十:二条 ? 物业?管理企业承接—物业管理服务时建】设单位应当向—物业管理企业移交】全,部物业管理资—料交接双方应当做】好查验记录》发,现材料不齐备共用部!位、:共用设施设备出现】质量和?使用功?能问题的物》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!告知建设单位建设】单位应当《及时整改
】
》 第三十三条 【 建设单《位应:当按:照下列规定配置物】业管理用房》
!。 (一)建》筑面积十万平方米】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!。建筑面?积千分之四》配置但最《少不低于五十平【。方米;
【
—(,二)建筑面积超过】十万平方米的超【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!配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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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【乡规划管理》部门:在核发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时对物业》管理用房的位置、面!积应当予以审查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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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四条 建—设单:位提供的物》业管理?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!能够独立使用—的房屋并具备水【、电等基本使用功】能
! 第?三十五条 物业交!付买:受人之前《发生的物业服务【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!承担物业交付买受】人之日起物业服务】费,用由买受人承担【双方另有约定的【从其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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