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章 业主大—会和业主委员会
!
》
第六【条 物业》管理区域内全体【业主组成业主大会】
】 一个《物业管理区域—成立一个业》主大会
《
【 一?个物:业管理区域内—出售并?交付使用的物—业建筑面积达—到百分?之五十以上》或者首套物业—出售并?交付:使用已满两年的【应,当召:开首次?业主:大,会会议成立》业主大会业主人【。数,较少且经全》体业主一致同意决】定不成?立业主大会的—由业主共同履行【业主大会、业主【委员会职责
【
】第七条 物业管理!区域的划分应当【以经:批准的物业项目【规划用地范围、社区!布局、物业》的共用设施》设备、建《。。筑物规模等》因素确定
—。。
》 ?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!以上建?设单位开发》建设的区《域其设置的》配套设?。施设备共用的应当】划分为?一个物业管理—区域但该区域内【已自然形《成多个?相对独立、封闭【小区的可以划分为】不同的物业管理区】域
》
—已经实施物业管【理的不同物业—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!。主大:会同意后可以—合并为一个物业【管理区域
【。
》 , 第八条《。 建设单》位在:。申请办理建设—工程规?划许:可证的?同时向?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房—地产行政《主管部?门提:出划分物业管理【区,域,要求:的,县(市、区)—人,民政府房《地产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按照本?条例第七条的规定】划,分物业管理区域但】对已经自然形成【且无争议的区域【当地:居民委员会》(社区居民委—员会)向县(市、区!)人民政府》房地:产,行政:。主管部门书》面提议后经其—确认:无异议?的,。不再重新划》分
—
需要调整!物业管理区域的县】(市、区)》人民政府房地—产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会同《城市街道办》事处:或者乡(镇)—人民:政府按照《本条例第七条的【规定结合当地居民】委员:会(社区《居民委员会)—的布局划分》物业:管,理区域
【
《 第九条 【物业管理区》。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!第三:款规定条件的—。建设单位应当在三】十,。日内向县(市、区】)人民政府房地【产,行,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!业,主,大会的书面》。报,告并提供业主—清册、物业建筑面积!、物业出售并交付使!用时间等文件资【料;建设单》位未:提交:书,面报告或者建—设单位已不存在【的业主可以以书面】形式向县(市、区】)人民政府房地产】行政:主管:部门提?出成立业主》大会的请求
【
》 县(市、【区)人民《政府房地《产行政主管》部,门接到建设》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!业主的书面请—求,之日起三《十日内应《当会同乡《(镇)人民政府【。或者城市街》道办事处组织成【立业主大会筹备【组(以下简》称筹备?组)并?确定筹备组召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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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筹备】组由:业主代?表,、居民委员会(社区!居民委员会)代表五!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!请建设单位参加业】主代表由业主—推荐产生所占—比例应当《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!的三分?之二筹备组应当【自成:立之日?起七日内在物业【管理:区域内公布》其成员名单
—
,
【 ,第十条? , 筹备组应当做好】下列:筹备工作
》
《
(一【)确:定首次?业主大会会议—召开的?时间、地点》和,内,容;
! (二》。)草拟业主大—会议:事规则、业主公约】和业主委员会章程】;
! (三)确定【首次业主大会会【议投票权数的方法】;
》
? (四)确认】业,主身份和核计业主】在首:次业:主,大,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!。;,
— 《(五)确《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!选人条?。件和产?生办法;
!
, , : (六)组织产【生首届业主委—员会委员《。候选人;
!
(七)做!好召:开首次?业主大?会,会议的其《他准备工作
!。
前款规!定,的第(一《)至(?六,)项内容《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!会,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!面形式?在物业管《理区:域内公示业主对【投票权数等有异议】的筹备组《应当予以复核
】
《 第十一【条 筹备组—应当自?组,。成之日起《三十日?内召:开首:次,业主大会会议并选】举产生业主委—员会业主委员—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!的单:数组成
《
?。
: 业主—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!生之日起三日内【召开首次会议—在,。业主委员会委员中】推选:。主任一人副主任【若,。干人并在物业管理】区域内公告》
! 业主?委员会每届任期【三年
—
业主】大会可以从业主中】选举产生三至—五,人,的业主监督委员会】根据:。业主大会的》授权:和业主公《约的:约定行使对业主委】员会的监《督权
】 , : 第十二《条 业主在首次业!。主,大,会,会,议上的?投票权数《可,以,。按,照以下方式确定【
》
《 (一)以住宅套】数结合建《筑,面积确定;》
《
(【二)以住宅套数一套!计一个投《。票权数确《定;
—
(三】)以建筑面积一【平方米计一个投票权!数确定
【
: 以住—宅套:数结合建《筑面积确《定投票权数的具【体按照以《下标准计算
【
【 (一)住》宅物业一套计二【十个投票权数建【筑面积不足一百【二,。十平方米《的按一套《计算超过一百二十】平方米的每满十【。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!权数不足十平—方米的部分不—计算但未售物业【部分的投票权数【。不得超过总》。投票权数的百—分之三十;》
:
》 (《二)非?住宅物业建筑面积】每满一百《平方米计二十个投】票权数?建,筑面积不足一百【平方米?的按一百平方米【计算超过《。一百平方米的每【。满十:平方:。。米,。。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!足十平方米的部分】不计算
》。
《 物业建【筑面积?以,房屋所?有,权,证或:者,其他:能证明?其权:属的合法有效—文件为依据确—定,
—。 第十—三条: :业主大会会议—。可以采用集体—讨论的形式也可以】采用:。书面征求意见—的形式业《主大:会会议应当》有物业管理》区域内持有》二分之?一以上投《票权数?的业主参加》采用集体讨论形【式的可以以》。幢、单元、楼—层等:为单位推选若干【名业主代表》参加业主大会会议】也可以由业主决定】。以其他方《式推选业《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!会议业?。主大会?会议以业主》代表:参加的形《式召开的《。到会业主代》表应当能够代表物】业管理?区域内持《有二分之一以上【。投票权数的业—主
—
业主【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!业主:大会:会议代理人》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!书并根据《委托内容进行—投票表决数人—。共有一个物业的共】有人可以推》选其中一名共有人】参加业主大会会议
!
:
— 第:十四条 《 业主大会会议分】为定期会议》和临:。。。时会议
! 《业,主大会定期会—议应当按照业主【大,会议事规《则的规定由业—主委员会组织召开】业,主,。委员:会,应当于?会议召开《十五日前将》业主大会会议—时间、地点、议题和!议,程告知业主》和所在地居民委员】会(:社区居民委》员会)
—
— 有:下列情?形之:一,的业主委《员会应当及时组【织召开业主大会临】时,会议:。
【 (一)百【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!议的;
《
— : (二)发生—重大事故或者—紧急事件需要及时】处,理的;?。。
?
(三!)业主大会》。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!约规定的《。其他:情形
》。。
第】十,五条 ? 经过业主大—会会议通过的—业主大?会议:。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!会的议?事方式、表决程【序、业主投票权数】的确定方法、业【主委员会的》组成、补选》和换:届等:事项作出规》定
【 《第十六?条 : 经:过业主大会会议通】过的: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!有关合理使用、【维护、管理物业等事!项以及处理相邻【关,系的共同约定对全】体,业主具有约束—力包括以下主要内】容
》
《 (一)共有或】者共用物业的使用、!。维护要求;》
】 (?。二)物业管理区【域内各类公共—。费用的分担;
【
》 ? (:三)业主大会、业】主委员会工作—经费的筹集、管理】和使用;
—
【 (四)全体—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!当共同遵守》的行为准《则;
【
(—五)物?业管理?争议的处理方式【;
《
》 , (六)违反业主】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!。
?
:
》第十:七条 经》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!的,业主委员《会章:程,应,当,就业主委员》会议事规《则、委?员的:权利:。和,义务、印章使用和管!理办法、相》关档案?的建立和保》管办:法等事项作出规定】
》。
? 第?。十八条 经业主】大会会议依法选举】产生的业主》委员:会是业主大会的执】行机构应当》。依法维护业主—。合法权益促进小【区和谐
》
《 ? 业:主委员会履行—下列职责《
】 (一)召集业】主大会会《议,报告物?业,管理的实施情况【。;
》。
(【二)代?表业主?。与业主大会选聘的】物业管理企业签订】物,业,服务:合同:;
》
: (三—)协调业主之间【、,业主与物业》。管理企?业之间?。的关系;
!
: (四)—督促业?主履行业主公约【、,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!专,项维修资金监督【和协助物业管理【企,业履行物业》服务合同;
【
【 (五)根据业【主大会授权就涉【及全体?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!依法进行诉讼;
】
【 (?六,。)根据?业主大会授权在金】融机构开设》专项:维修资金专户—。并按照法律、法【。规和国?家有关规定使—用和管理《。;
》
—(七)审议业主和物!业管理?企业提出的维修【、更新、改造物业】。共用部位《、共用设施》设,备的报告;
!
》 (八)就全体业】主共有的房产办理登!记手续;《
:。
》 (九)—定期公布财务收【支情况;
】
,
: (十》),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!职责
?。
!第十九条 —业主委员会产生后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!委员:会提供下列资料【
:。
?
(—一,)竣工总平面图;】
?
【(二)单《体建:筑、结构、设备竣】。工图;
《
— (三)—配套设施《。、地下管网工程竣】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!;
【 : (?四)属?全体业主《共有:的房产清单;
】
》 (五)物业管!理所需的《其他资料
】
:。
?。 第二十条 【 业主?委员会的组成人员】及其近亲《属不得?在本区域内物业管】理企业中《。兼职业主大会和【。业主委员会的—工,作经费筹《集、管理和使—用办法由《业主大会决》定但不得要求—。。物业管理企》业提供工《作经费
】
业主【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!作经费?的使用?情况:应当定期《在物业?管理区域内的—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!业主的监督
】
【第二十?一条 业主委员】会应当?自选举产生》之日起三十》日内持下《列,文件:向县: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?房地产行政主管部】门,备案
?
!(一)业《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!议决:定;:。
【 (二)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】;
》
(三)!。。业主公约;》。
【。。 (四)业【主委员?。会章程;
【
,
(五)!。业主委员会委—员基本情况
!
: : :县(市、《区,)人: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!管部门?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!之日起?五日内?发给业主委员会【备案证明并出具业】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!明业主委员会应【当依法刻制、使用和!管理印章
【
— 业主大《会议事?规则、业主》公约:、业主委《员会章程、》业主:。委员会委员发生【变更:的,应当向?。备,案部门变更备—案,
》
? 第二十二—条, 三分之一以上】业主委员会委员【。提议:。或者业?主委员会主任—认为有?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!委员会会《议业主?委员会会议每年至】少召开?一次:
》
: ?。业主委员会会议【应当有过半数—委员:。出席作出决》定必须经全体委【员人:数的过半数以—上同意?
:。
【 第二十《三条 ? 业主?委员会任期届—满前二个月内应当】召开业主大会进【行换届?选举
?
,。
】业主委员会任期届】满,未换:届的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?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会同城市街【道办事处或者—乡(镇)《人民政府在该物【业管理区《域内组织成》。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!备组
【
: ?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!表、业?。主委员会《代表:、,。居民委员会(社区居!民委员会《)代表组成换届【筹备组应《当自成立之日起七】日内在物业管理区】。域内公布其成员名】单并自成立之—日起三十日内组【织业主?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!举产生?新一届业主委员【会
! 原业主委员【会应当在任》期届满十日》内将其保管的—。有关财务凭证、档案!等文件资料、印【章及:其他属于全体—。业主所有《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!主委员?会并做好其他交接】。工作
《
》。 : 第二十四条 业!主委员会委员有下】列,情形之?一的其委员资格【终止
》
— (一)任期—届满的;
!
? (二)》因物业转让、灭失】等原因不再是业主】的;
》。
— (三)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】民事行为能》力,。的,;
:。
?
? (四)因犯】罪被依法限制—。人身自由的;—
?
(】五)以书面形式向业!。主大会提出辞职的】;,
》
: (六)不履】行,业主法?定义:务的;
】
(七)无!正,当理:由连续三次不—参加业主《委员会?会,议的;
》
》 (八)因其他!原因不宜继续担任】的,
【 业主》委,员会委员有前款第(!一)至?(四)项所列—。情形之一的其—委员:。资格自然终止;【有前款第(五)至(!八)项所列情形【之一的须经业主【大会会议决定
】
,
:。
《 业主委员会委员】资格终止的应当自】终止之?日起: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!关,财务凭证、档案【等文件资《料、印?章及其他属于全体】。业主所有的财物【移交给业主委员会】。
!。 第二十五》条 ?经业:主委员会《半数以上《委员或?者百分之二十—以上业主提》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!主委员会《委员的?由业主大会会议作】出决定并在物—业管理区《。域内公?告
》
《。 第?二十六条《 :因物:业管理区域调整等】原因需要解散—业主:大会的在解散—前三十日内城市【街道:办事:处或者乡(镇)人民!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!主大会会议推选业】主代表业主代表【、业主?委员会代表、物【业管理企业代表、居!民委员会(》。社区居民《委员:会)代表组成清【算组在?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房地产】行政主管部门、城市!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】(镇)人民政府监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】财产清算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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