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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业!主,大会和业主委员【会 《 ,。 《    第六条 】。 物业管《理区域内《全体业主组》成业主?大会  !  : 一个物业管—理区域成《立一个业《主,大会 》     一】个物业管理区域内】出售:并交付使用的物【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!之五十?以上或者《首套物业出》。售并交付使用已满】两年的应当召开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】成立业?主大会业主人数【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!。致同意决定不成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】主共同履行业主【大会、业主委员会职!责 《    — 第七条《  物?业管:理,。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!批准的物业项目【规划用地范围、社】区布局、物业的共】用设施设备、建【筑物规模《。等因素确定》。    ! 分期建设或者有两!个以上建《设单位开发建设【的区域其设》置的配套设施设备】共用的应当划分【为一:个物业管理区—域但该区域内—已,自然形成多》个相对独立、封闭小!区的:可以划分为不同的】物业管理区域— —  : , ,已经实施《物业管理的不同物】业管理区域》经各自的业主大会】同意后?可以合并为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】 :     第!八条  建设单位在!申请办?理建设?工程:规划许可证的同时】。向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?。府房地?产行政主管》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!理,区域要求的县(【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!管部门应《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!的规定划分》物业管理区域但对已!经自:然,形成:且无争议的区域当地!居民委?员会(社区居—。民委员会《)向县(市、—区)人民《。。政府房地产》行政主?管部门书面提—议后经?其确认无异议的不】再重新?划,分, , :    — 需要调整物业管】理区域的县》(市:、区:),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城市街道办事处或】者乡(镇)》人民:政府按?照本条例第七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】。居民委?员会(社区居民委】员会:。)的布?局划分物业管理【区域 — :    第》九条 ? 物业管理区域符】。合本:条,例,第六条第三款规定】条件的建《设单位应当在三【十日内向县(市、区!)人民政《府房地?产行政?。主管部?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!的书面报告》并提供业主清册、】物业建筑面》积、物业《出售并交付使用时】间等:文件资料;建—设单位未提交书【面报:告或者建《设单位已不》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!面,形式向县(市、区】)人民政府》。房地产行政》。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!主大会的《。请求 —     —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房地产【行政主管部门接【到建设单位》的书面报告或者【业主的书《面请求之日起三【。十日内应当会同【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。或者城市街道办事】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!。筹备组(以下简称】筹备组)并确—定,筹备:组召:。集人 —     —筹备组由业主代表、!居民委?员会(社区居民委员!会)代表《五至十一《人组成可以邀请【建设单?位,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!推荐产生所占比例】应当不低于筹备组】总,人数的三分之二筹】备组应当自成立【。之日起七日内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】公布其?成员名单 》 《     第十条】。。  筹备组应当做好!下列筹备工作—    ! (一)确定首【次业主?大会会议召开的时】间,、地点和内容;【 —    (二)草拟!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】、业主公《约和业主委》员会:。章程; !    (三)【确定首次业》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!的,方法; !    (四)【确认:。业主身份和核—计业主在《首次业?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!权数; 《 :     (】五)确定业主委员】会委: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!办法; 】    《 (六)组织产生首!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!选人;?  【 , , ,(七)做好召开首】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!他准备工作 — ,  》   ?前款规定的》第(一)至(—六):项,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!。大会会议召开十五】日前以书面形式【在物业管理区域【内公示业主对投【票权数等《有异议的筹备组应】当予以复核 【 ,     【第十:一条  筹备组应当!自,组成之日起三—十日内召《开首次业主》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!业主委员会业主委】员会:由,。委员五至十三人【的单数组成 — ? ,     业主委员!会应当?自选举产生之日【起三日内召开—首次会议在业主委】员会委员中》推选主任一》人副主任若干人【并在物?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!。   【  :业,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!年   !  业?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!选举产生《三至五人的》业主监督委员会根据!业主大会《的授权和业》主,公约的约定行使【对业主委员会—的监督权 】。     第十二!条  业主在首次业!主大:会,会议上?的投票权数可—以按照以下方式【。。确,定 : ,   — , (一)以住宅套】数结合建筑面—积确定;《  【   (二)以【住宅套数一套—计一:个投:票权数确定;—  【  : (三)以建筑面】积,一平方米计》一个投票权数确定】 —    以住宅套】数结:合建筑面积确定【投票权数的》具体按照以下标准】计算 《   —  (一)住宅物】业一套?计二十个投》票权数?建筑面积不足一百】二十平方米的按一】套计:算超过一百二十【平方: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!加一个投票权数不】足十平方米的—部分不计算但未售】物业部分的投—票权数不得超过总投!票权数的百分之三】十;:  【   (二)—非住:宅物业建《筑面积每满一百平方!米计二十个》投票权数建》筑面:积不:足一百平《方米:。的按一百《。平方米?计算超?过一百平方米的每满!十平方米增加—一个投?票,权数:不足十平《方米的?部分不计《。算   !  物业建筑面积】以房屋?所有权证或者其他】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!有效文件为依据确定!    ! 第十三《条  业《主大会会议可以采】用,集体:讨论:的形式也可以采用】书面征求意见的形】。式,业主大会会》议应当有《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!二分之一以上—投票权数的业主参】加采用集体讨论形】式的可以《以幢:、单元、楼层等为】。单位推选若》干名业主代表参【。加业:主大会?会议也可以由业【主决定?。以其他方式推—选,业主代表《参加业?主大会会议》业主大?会会议以业》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!开的:到,会,业主代表应当能【够代表物业管理【区域内持有》。二,分之一以上投票权】数的业主 】   《  业?主,。可以委托代理人参】加业主大会》。会议代理人应当持】业主书?面委托书并根据【委托内容《进行投票表》决数人共有一个物】业的共有《人可以推选其中一】名共有人参加业主】大会:会议  !   第十四条【  :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!期会议和临时—会,议   !  业主大》会定期?会,议,应当:。按照业主大会—议事规则的规定由】业主委?员会组织《召开: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!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!主大会会议时—间、地?点、议题和议程告】知业:主和所在地居—。民委员会(社区居】民委员会《) 【   ? 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业主委员会应】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!大会临?时,会议 ?  —   (一)百分之!二十以上业主提议】的;: , 《     》(二)发《生重大事故或者紧】急事件需要》及时:。处理的; 》 , 《 ,   (三)业主】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!主公约规定》的其他情形》   】  第十五条  经!过业:主大会会议通—过的:业主大会《议事规则应当就业】。主大会?的议事?方式、?表决程序、业主【投票权数的》确定方法《、业主委员会的【组成、补选》和换届等《事项作出规定 【   【  :第十六条  经过】业主大?会会议?通,过的业主公约是【业主之间有关合理】使用、维护、管理】物业等事项》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的!共同约定对》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!。包括以下主要内【容 》    》 (一)共有或【者共用物业的—使用:。、维护要求; 【 》    (》。二)物业管》理区:域内各类公》共费用的分》。担; 《     】(三)业主大会【、,业主:委员会?工作经费的筹集【、管理和使》用; 》 ,     (四】)全体业《主及物业使》用人:应,当共同遵守的行为】准则;? ?     (五!)物业管理争议的处!理方式; !。     (六)】违反:业主公约应当—承担的责任 !     —第十七?条 : 经过业主大会会】议通过的业主委员】会章:程应:当就业主委员会【议,。事规则、委员的权】利和义务、印章【使用和管理办法、】相关档案《的建立和保管办【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! ,  》   ?第十八条  —经,业主大?会会议?依法:选举: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!业主大会的》执行机构应》当,依法维护《。业主合法权》益促进小区》和谐:  【   业《主委:员会履行下列职【责 ?   — , (一)召集业主】大,会,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!实施情况;》 》     》(,。二)代表业主与业】主大会?选聘的物业管理企】。业签订物业服务合】同; ?     !(三)协调业主之间!、业主与物业—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!; —     (四【)督促业主履—行业主公约、交【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!项维修?资金:监督和协助》物业管理企业履【行物业?服务合同; — ? :    (五)【根据业主《大会:授,权就:涉及全?体业主的物业—管理纠纷《。依法进行《。诉讼; 》    【 (六)根据—业主大会《授权在?金融机?构开设专项》维修:资,金专户?。并按照法《律,、法规和《国,家有关规定》使用和?管理; !    (七)审】议业主和物业管理】企业提?出的维修、》更,新,、改造物业》共用部位、》共,用设施设备的—报告; —。   》  (八)》就全:体业主共有》的,房,产办理登记手—续; 【  :   ?(九)定期公布【财务收?支情:况; 】    (十)【。业,主大会赋予的其【。他职责 【 :    第》十九:条  业主》委员会产生后建【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!员会提供下列—资料 》     (】一)竣工总平面图】; :     !(二)单体》建,筑、结构、设备竣】工图; 《 ,   —  :。(三)配套设施、地!下管网工程》竣工图等竣工—验收资料《。;   !  (?四):属全体?业主共有的》房产清单《; 《   》  (五)物业管理!所需的其他资料【。  ?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条  】业,主委员会的》组,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!得在本区《。域内物业管理企业】中兼职业主大会【。。和业主?委员会的工作经费】筹集、管理》和使用办《。法由业主大会决定】但不得要求物—业管理企业提供工】作经费 【    》 业主大会和业【主委员会工作—经费的使《用,情况应?当定期?在物业管理区域内】的显著?位置公布并接—受业主?的监督 【。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一条【。  业主委》员会应当自选举【产生之日起三—十日:内持下?列文:件,向县:(市:。、区)人民政—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 !    《(,。一):业主大会会》议,。记录和会议》决,定;  !   (二》。)业:主大会议《事,规则; — :  :   (《三)业主公约;【 《    》。。 (四)业》主委员会《章程:; 》  ? ,。  (五)业—主委员会《委员基本情况 】     县!(市、区《)人民?政府房地产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?在收到上述文—件之日起五》日内发?给业主委员会备案】。证明:。并出具业主委员会】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!员会应当依法—刻制、使用和管理印!章  】  : ,业主大会《议事规则、业主公】约,。、业主委员会章【程,、业主委员会委员发!生变更的《应,当向备案部门变更备!案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二条】  三分之》一以上?业主委员会》委员提议或者—业主委?员会主任认为—有必要的应当召【开,。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!委,员,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!一次: ?  《   业主委—员会会议应当有【过半:数委:员出席作《出决:定必须经《。全体委?员人数?的过半数以上同意】 ? ? ,   ?第二十三《。条,  业主委员—会任期届满前—二个月?内应当?召开:业主大?会,进,行,换届选举 》   【  业主委员会任期!。届满未换《届的县(市、区)】人民政府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?会同城市街道办【事处或者乡(—镇)人民《政府在?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!织成立业《主委员?。会换届筹备组 【 ?     换【届筹备组由业主代】表、业主委》员会代表、居—民,委员会(社区居民】委员会)代表—组成换届筹备—组,应当:自成立之日》起七日内在物业管】。理区域?内,公布其成员名单并】自成立?之日起?三十日?内组织业《主召开业主》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!一届:。业主委员会 【 《    原业主【委员会?应当在任期届满【十日内将其保管的】有关财务凭证、档案!等文:件资料、印》章及其他属于全体】业主所?有的:。。财物移交新一届业】主,委员会并做好其【他,交接工?作 》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四条  业主委】员会委员有》下,列,情,形,。之一的其委员资【格终止?  【   (一)任期】届满的; 》 》    (二)因物!业转让、灭失等【原,因不再?是业主的; ! :   ? (:三)因?疾病: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!能力的; !     (四)】因犯罪?被依法限《制,人身自由的;— 《    》 (五)以书面【形,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!职的; !    (六—),不履行业主法—定义务的; 【     (!七)无正当》理,。由连续三次》不参加业主委—员会会议《。的,。; 《 :。  :   (八》)因其他《原因:不,宜继:续担:任的 】    业》主委员会委员—有前款第(一)【至(四?)项:所列情形之一的其】委员资?。格自然终止;有前】款第(五《),至(:八)项所列》情形之?一的须经业主大【会,会,议决定? ? ?  :  业?。主,委,员会委员资》格终止的《应当自终止》之日起五《日内将其保管—的有关财《务凭证、档案等文件!资料、?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!业主所有《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!员会 《    【 第二?十五条  经业【。。主委:员会半数以》上委员?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!业主提议认》为有必要变更业主】委员会委员的由业】主大:。会会议作出决定【并在物业管理区域】内公告 】     》第,二十六条 》 因物业管》理,区域调整等原因【需要解散《业主大会的在解散】前三十日内城—市,。街道:办事处或者乡(镇】)人民政府应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!会议推选业主代表】业主代表、业主【委员会代《。表、物业管理—企业代?表、:。居民委员《会(社区居民委员】会,。)代表组成》清算组在县(—市,、区)人民政—府房地产行政—。主管部门、》城市街?道办:事处或?者乡(镇)人民政府!监督下做好》业主共同财产—清算:工作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