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业主大》会和业主委》。员会
】
第【六条 《物,业管理区域内全体】业主组成业主大会】
】 一个物业—管理区域成立一个】业主:大会
》。
:
一个物】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!交付使?。用的:。物业:建筑面积达》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!者首套物业》出售并交《付使:用已满两年的—应当召开首次业主】大会会?议成:立业主大会业主【人数较少《。且经:全体业主一》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!主大会的《。由业主共同履行【业主大会《、业主委员》会职责
! ? ,第七条 物—业管:理区域的划分应当】以经批准的物—业项目规划》用地范围、社区【布,局,、物业?的共用设《施设备?、建筑物《规模等因素确定
!
:。
分期】建,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!设单位开发》建设的区《。域其设置的配套【设施设备共》用的应当划分为【一个物业管理区【域但该区域内已自】然形成多《个相对?独立:、封闭小区的可以】划分为不同》的物:业管:理区域
【
已经】实施:物业管理《。的不同?物业管理区域—经,各自的业主大—。会同意后可》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!。。理区:。域
! :第八条 》建设单位《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!规,划许可证的同时向】县(市、区)人【。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!管部门提出划分【物业:管理区域要求的县】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房地产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!。照本:条,例第七条《的规定划分物业【管理区?域,但对已经自然—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!当地:居民委员《会(社区居民—委员会)向县(市、!区)人民政府房【地产行政主管—部门书面提议后经】其确:认无异?议的不?再重新划分
—。
【 :需要调整物业—管理区域的县(市、!区)人民政》府房地产《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?会同城?市街道办事处或【者乡(镇)》人民政府按照—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!结合当地居民委【员会(社区居民委】员会)的布局划分】物业:管理区域
》。
】 第九条 》 物业管理区—域符合本条例第【六条:第三款规定条件【的建:设单:位应当在三十日内】向县(市、区)人民!政府房地产》行政主管部》门提出成立业主大】会的书面报告并提】供业:。主清册、物》业建筑面《积,、物业出售并交付使!。。用时间等文》件资料;建设单位未!提交书面报告—或,者建:设单位已不存在的】业主可以以书面形】式向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房《。地产行政主管部门】提出成立业主—大,会的:请求
》
县(!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房地产行政主【管,部门接到建设单位】的书面报告或者【业主的?书面请求之日起【三十:日内应当会同乡【(镇)人民政府【或者城市街道—办事处组织成立【业主大?会筹备?。组(以下简》称筹备组)并确定筹!备组召集人
【
筹!备组由业主代—。。表、居民委》员会(?社区居民《委员会)代表五至】十一人组成》可以邀请《建设单位参加业【主代:表由业主推荐产【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!于筹备组《总人数的三》分之二筹备组应【当自成?立之日起七日内【在物:业管理?区,域内:公布其成《员名单?
《
,。
第—。十条 筹备组应当!做好:下列筹备工作—
?
:
(一)】确定首次业主大会】会议召开的时—间、:地点和内容;
】
?
(二)】草拟业主大会议事】规则:、业主公《约和业主委》。员会章程;
—
?
(【三)确定首次—业主大会会议—投票权数的方法【;
—
《 (四)确认业主】身份和核《计业主在首次—业主大会会议上【。的,投票权?数;:
《
《 (五《)确定业主》委员会?委员候选人条件【和产生办法》;
【。 , (六)组织产!生首届业主委员会】委员候选人》;
?
(!七)做好召开首次业!主大会会议的其他】准备工作《
》
前款【规定的第(一)至】(六)项《内容应?当在首次业》。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!日前以书《面形式?在,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!业主:对投票权数等—。有异议的筹》备组应当《予以复核
【
第十!。一条 筹备—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!三十日内召开首次】。业主大会会》议并选举产》生业主委员会业【主委员会由委员【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!成
》
》 业主委员会应【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!三日内召开》首次会议在业—主委员会委员—中推选主《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!并,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!告
《
《 : ,业主委员会》每,届任期三年
】
? 业主大会】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!生三至五人的业主】监,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!会的授权和业主【公约的约定行使对】业主委员会》的监督权
!
第十【二条 业主在首】次业主大会会议【上的投票权数可【以按:照以下方式确定
!
(!一)以住宅套数【结合建筑《面积确定;
!
—(二)以住宅套数一!套计一个《。投票权数《确定;
—。
》 , (三)以建—筑面积一平方—米计一个《投票权数《确定
—
《 以住宅套数结合!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!数的具体按照—以下标准《计算
【
, (一—。)住宅物业一套【计二十个投票权【数,建筑面积《不足:一百:二十平方《米的:按一套?计,算,超过:一百二?十平方米《的每满十平方米增】加一个投《票权数不足》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!算但:未售物业部分的【投票权数不得超过】总投:票权:数的百分《之,三十;?
?。
? ? (二)非住宅【物业建筑面积每满】一百平方米计二十个!投票权数建筑面积】不足一百平方—米的按?一百平?方,米计算超过一百【平方:米的每满十平—方米增加《一个:投票权?数不:足十平方《。米的部分《。不,计算
! 物业建筑【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!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!属,的合法有《效文件为《依据确定
—
?
第十三条! 业主大会会议】可以采用《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!。以采用书《面征求?意见:的形式业《主大会会议应当【有物业管理》区,域内持?有,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!。数的业主《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!式的可以以幢、单元!、楼:层等为单位推—选若: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!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!业,主决定?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!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!。议业主大会会议【以业: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!开的到会业主—代表应当能够代表】物业管理区域内持】有二分之《一以:上投票权《数的:业主
! 业主可以委托!代理:人参加业主》大会会议代理人【应当持业主》。书面委托书并—根据委托内容—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!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!可以推选其中一【名共有人《参加业主大》会会议?
— 第十—四条 业主大会会!议分为定《期会议和临时会【议
【 《业主大会《定,期会议应当按照【业主大会《议事规则的》规定由业《主委员会《组织召?开业主委员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】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!会议时间、地点【、议题和议程告知业!主和:所在地居《民委员会(社—区居:民委员?会,)
—
? 有下列情形之一!。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!时组织召开业主大】会临时?会议:
:
,
《 (一)百【分之二十以上业【主提议的《;
《
》。 (二)发生【重大: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!要及时处理》的,;
?
《。 (三)【业主大会议事—规则或者业》主,公约:规定的其他情形
!
【。 第十五条》。 , 经过业《主,大会会议通过的【业主大会议事—规则:应,当就:业,。。主大:会的:议事方式《、表决程序、业【主投票?权数的确定方法、业!主委员会的组成、补!选和换届《等事项作出规—定
《。
《 第十六条 !经过:业,主大会会议通过【的,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!有关:合理使用、维—护、管理物业—等,事项以及《处理相?。邻关系的共同约定对!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!包括以下主》要内容
【
? (一)共有或!者,共用物业《。的使用、《维护要求《;,
?
(】。二)物业管理区【域内各类公共—费用的分担;
】
— ,。 ,(三)业主》大会、业主》委员会工《作经费的筹集、管理!和使:用;
! ?(四)全《。体业主及物业使用】人,应当共同遵守的【行为准则《;
! (五《)物业管理争—议的:处理方式;》
】。 (六)违反业主!公约应当承担的责】任
—
第—十七条 经过业】主,大,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!。员会:章程应当就业主【委员:。会议事规则、委员】的权利和《义务、印章使用和管!理办法?、相关档《案的建立和保—管办:。法等事项作出—规定
?
》。 第十—八条 ? ,经业: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!产生的业主委—。员会是?。业,主大会的执行机【构应当依法维护业】主合法权益促进【小,区,和谐
【
《 业主?委员会履行下列【。职责
! (一)—召集业主大会—会议报告《物业管理的》实施情?况;
】 (二)代表!业主与业主》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!企业签?订物业服《务,合同;
—
:
(三【)协调业主之间、业!主与物业管理—。企业之间的关—系;
【
(四)】。督促业主履行—业主公约、交纳【。物业服务费》用和:专项维修资》金监督和协》助物业管理企—业履:行物业服务》合同;
《
,
(!五)根据业主大【会授权就涉及全【体业主的物业管【理纠纷依法进—行诉讼;
【
,
(【。六)根据业主大【会授权?在金融机构开设【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】并按照?法律、法规和国家】有关规定使用和【管理;?
,
?。
—。(七)审议业主【和物业管理》企业提出的维修【、更新、改》造物业?。共用部?位,、共用设施设备的】报告;
【
》 (:。八):就全体业主共有的房!产办理登《记手续;
】
》 ,(九)定期公布财务!收支情况;
】
《 ?(十)业《主大会?赋,予的其他职责
【
】 第十九条 业主!委员会产《生,。后建设?单位应当向业主【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!
:
】(一:)竣工总平面图【;
【 (二—)单体建筑、—结构、设《。备竣工图;》
— : (三)》配套设施、地下管】网工程竣工图等竣】工验:收资料;
【
(四!)属全体业主—共,有的房?产,清单:;,
:
?
》(,五)物?业管理所需的—其他资料《
! 第?二十条? 业主委员会【的组成人员》及其近亲属不—得在本区域内物业】管理企?业中兼?职,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!会的工?作经费筹集、管理和!使用办法由业主【大会决定但不得要】求,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工!。作经:费
?
,
— 业主大会》和业主委员会—。工作经费的》。使用情况应》当定期在《物,业管理区域》内,的显著?。位置公布并接—受业主的监督
!
:
, : 第二十》一条 业主委员会!应当自选举》产生之?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!文件向县《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房地?产行政主《管部门?备,案
》。。
: : :(一)业主大会【会议记录和会—议决定;
—。
— (?二)业主大会议事规!则,;
—
(三【)业主公约;
!
(】。四)业主委员会章程!;
! (五)业主委】员会委员基本情【况
【 《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?府房地产行政—主,管,部门:应当在收到上—述,文件:之日起五日内—发给业主《。委,员会备案证明并【出具业主《委,员会刻制印》章证明业《主委:员会应当依法刻制】、使用和管》理印章
—
,
? 业主大—会议事规则、业主公!约、业主《委员会?章程、业《主,委员会委员发生【变更的?应当向?备案部门变更备案】
— 第二十二条! , 三分之《一以上业主》委员会委员提议【。或,者业主委员会—主任认为有》必要:的应当召开业主【委员会会议业主【委,员会会议每年—至少召开一次
【
《
? 业主委》员会会议应当有过】半数委员出席作出】。决,定必:须经全体委》员,人数的过半数以【上同:意
—
, 第二十三】条, 业主委员—会任:期,届满前二个》。。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!会进行换《届选举
】
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!满未换届的县—。(市、区)人民政府!房地:产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城市街道办【事处或者乡(镇【)人民政《府在该物业管理【区域内组织》。成立业主委员—会换届筹备组
【
】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!代表、业《主委员会代表、居民!委员会(社区居【民委员会)》代表组成换》届筹备组应当—自,。成立之日起》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!域,内公布其成员名【单并自?成立之日《。。起三十日《。内组织业《主召:开业主大会》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!业主委员《会
—
原业主委!员会应?当在任期《届满十?日,内将:其保管的有》关财务凭证、档【案,。等文件资《料、印章《。及其他属于全体业】主所有的《。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!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!接工作
【
? 第二》十四条 业主委员!会委员有《。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其委员资《格终止
—
》 (?一)任期届满—的;
《
》 (二》),因物业转让》、灭:失,等原因不再是业主】的;
】 : (三《)因疾病《等原因丧失民—事行:为能力的;
!
》 (四)因犯罪被依!法限制人身》自由的;
》
?
: (五—),以,。。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!提出辞职《的;
》
— (六)不》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!;
《
《 (七)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!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!议的;
】
? :(八)因其他原因不!宜,。继续担任《的
】 , 业?主,。委,员会委员有》前,款第(一)至(四)!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!委员资格《自然终止;有前【款第(?五)至?。(八)项所》列情形?之一的须经业主【大会:会议:决定
—
》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!格,终止的应当自—。终止之日起》。五,日内将?其保管的《有,关财务凭证》、档案等文件资【料、印?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!主所有的财物—移交给业主委员【会
《
? , 第《二十五条 经业主!委员会半数》。以上委员或者百分】之二十以上》业主提议认为—有必要变更业主委】员会委员的由业主】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!在物:业管理区域内公告】
】 第二十六条【 :因,物,业管理区《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!散业主大会的—在解散前《三十日内城市街道办!事处或者乡(—镇)人民《政府:应,当组织召开业—。主,大会会议推选业主】代表业主代》表、:业主委员会代表、物!。业,管理企业代表—、居民委《员,会(社区居民委【员会)代表》组成清算组在县(市!、区:)人民?政府房地《产行:政主:管部门、城市街【。。道办事处或者乡(】镇)人民政》府监督?下做好业《主共同财产清算【工作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