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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业!主大:。会和业主《委员会 《 ?    【 第六条  物业管!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!成业主大会 【 :。 ,     一个【物业管理区域—成立一个《业主大会 【 ,    》。 一个物业管理区】域,内,出,售并:交付使用的物业【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!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!业出售并交付—使用已满两年的【应当召开首次业【主大会会议成立业】主大会业主》人数:较少: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!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!会的由业主共同【履行业主大会、业】主,委员:会职责? : :     第【七条  物业—管理区域的划分应】当以经批准的物【业项目规划用地【范围、社《区布局、物业—的共用设施设备、】建筑物规模》。等因素确定 !     分【。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!上,建设单位开发建【设的区域《其设置的配套设【施设备?共,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!物业管理《区域但该《区域内已自然形成】多个相对独》立、封闭小区—的可以划分》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!域 : ?     已【经实施物业》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!区域经各自的业主】大会同?意后可以合并—为一个物业管理区】域 : : , ,     第八条】  建?设单位在申》请办理?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的同时】。向县(市、区—),人民政府房地产【行政主管部》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!。区域要?求的县?(,市、区)人民政府房!地产: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按照本条例第—七条的规定划—分,物业:管理区域《但对已经自然形成】且无:争议的区域当—地居民委员》会(社区居民委员】会):向县(市、》区,。。),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!主管部门书》。面提议后经其确认】无异议的不》再重新?。划分 — :    需》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!的县(市、》区)人民政府房地产!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!。道办:事处或?者乡(镇《)人:民,政府:按照本条例第七条】的规定结合》当地居民委员—会(社?。区居:民委员会)》。的布局划分物业管】。理区:域, , ? , ,   ? 第九?条  物业》管理区域符》。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!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!位应当在三十—日内向县(市—。、区)人民政府房地!产行:政主:管部门提出成立业】主大会的书》面报告并提供业主】清册、物业建筑面积!、物业出售并交【付使用时间等文【件资料;建》设单:位,未提交?书面报告或者建【设,单,位已不存在的—业主可以以书面形】式向县?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房?地产行政主》管部门提出成立业】。主大会的请求 ! ,     —县(市、区)—人,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!管部门接到建—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!者业主的书面请【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!当会同?乡(:镇)人民政府或【。者城市街道》办事处?组织:成立业?主大会筹备组—(以下简称》筹备组)并确定筹备!组召:。集人 【    《 筹备组由业主代】表、:。居民委?员会(社区居民委】员会)代表五至【十一人组《成可以?邀请:建设单位参加业主】代表由?业主:推荐产?生所占比例》应当不低于筹备【组总人数的三分之】二筹备?组应当自《成立之?日起七日《内在物业管理区域】内公布其《成员名单 — ?     第十条 ! 筹备组应》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!   】  :。(一)确定首次【业,主大会会议召开的】时间:、地:点和内容; 【  》   (二》)草拟业主大会议】事规:则、业主公约和业主!委员会章程; !  《 , , ,(三)确定首次业】主大会会议投票权】数的方法; 】     【(四)确认业—主身份和核计业主】在首次业主大会【会议上?的投票权数》; 《   》  (五)确—定业主?委员:会委员候选人条【件和产生办》。法,;, : ?。  :。  : (六)组织产【生首届业主》。委员会委员》候选人; !     (七)做!好召开首次》业主:大会会议的其他准】备工作 【 ,。     》前款规定《的第(一)至(六)!项内容应《当在首次业》主大会会议召—开十五日前以书面】形,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!公,示业主对投》票权数等《有异议的《筹备组应当予以复】核 :     !第十一条  筹备组!应当自组成之日【起三十日内召开【首次业主大》会会议并选举产生】业主委员《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!五至:十三人的单数—组成 【     业—主委员会《。应当自选《举产生之日》起三日内召》开首次会议在—业主委员《会委员中《推选主任一人副【主任:若干人并在物业【管理区域内公告 】 《    《 业主委员会每届】任期三?年 》     业主大!会可以从业》主,。中选举产生三至【五人的业主》监督:委,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!授权和业主公—约,的,约定行使对》业主委员会的—监督权 【     第【。十二条 《 ,业主在首《次业主大会会—。议上的投票权数可】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! ?   》  (一)以—住,宅套数结合建筑面】积确定?。;   ! , (二?)以:。住宅套数一套—计一个投票》权数确定; 【 《 ,   ?(三)以建筑—。面积一?平方米?计一:个投票权数确—定   !。  以?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!积确定投票权数【的具体按照以下标准!计算 】    (一)住宅!物业一套计二十【个投:票权数建筑面—积不:足一百二十平方米】的,按一:套计算超过》一百二十平》方米:。的,每满十?平方米增加一个【。投票权数不》足十平方米的部【分不计算但未售【物业:部分的?投票权?数不得超过总投票】权数的百分之—。三十:。;,  【。 ,  :(,二)非住宅》物业:建筑面?积每满一《百平方米计二十个】投票权数建》筑面积不足》。一,百,平方米的《。按一百?平,方米:计算:。超过一百平方米的】每满:。十平方米增加—一个投票权》数不足十平方—米的部分不计算 !  》   物业建—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!证或者其他能证明】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!件为依据《确定 》  《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】 业主大会会—议,可以采?用集体讨论的—形式也可以采—用书:面,征求:意,见的:形式业?主大会会议》应当有物业管—理,区域内持有二分之】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!主参加采用集体【讨,论形式的可以以幢、!单,元、楼层等》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!主代表参加业—主大会会《议也可以由业主决】定,以其他方式》推选业主代表参【。加业主大会会—议业主大会》。。会议以业主》代表参加的》形,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!表应当?能,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!内持有二分之一以】上投票?权数的?业主 《  》。。   业主可以委】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!。会会议代理人—应当持?业主书面委》托书并根据委托内】容进:行投票表决数—人共有一《个物业的共有人可】以推选其中一名【共有人参《加业主大会会—议 《 ,    》 第十四条 — 业主?大会会议《。分为定期会议—和临时会议 【     业!主大会定《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!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!由业主?委员:会组织召开》业主: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!开十五日前将业主】大,会会议时间、地【点、议题和议程【。告知业主和所在地居!民,委员会(社》区居:民委员?会) 】    有下—。列情形之一》的业主委员会应【当及:时组织召《开,业主大会临时会议】  【  : (一)百》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!议的:;,。 : 《    (二—)发生重《。。大,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!要及时处理的; ! :     (三)!业主大会议事—规,则或者业主》公约规定《的其他情形 【 :     第【十五条  经过【。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!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】应当:就业主大会的—议事方式、表决程序!。、业主投票权数【的确定方法》、业主委员会的【组成:、补:选和换届《等事项作出》规定  !   第十六条【  经过业主大【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!约是业主之间有【关合:理使用、维护、【管理物业《。等事项以及》处理相邻《关系:的共同约定对全【。体业:主具:有约束力《包括以?下,主要内容《 , , ?  :   (一)共有或!者共用物业》。的使用?、维护要求;— :    【。 (二)物》。业,管理区域内各类公】共费用的分担—;  】   (《三)业主大》。会、业主委员—会工作经费的筹集】、管理?和使用; 【 ? ,   (四)全体业!主及物业使》用人:应当:共同遵守的行为准】则,。; 《     (】五)物?业管理争议》的处理方式; ! :  :   (《六)违反业主公【约应当承担的责任】  【   第《十七条  经过【业主大会会议通【过的业主委员会章】程应当?就业主委员》会议事规则》、委员的权利和义务!、印章使用和—管理办法《、相关档《案的:。建立和保《管办法等事项—作出规定《。   】  第十《八条  经业主大会!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!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!会的执行《机构应当依》法维:护业主合法》权,益促进小区和谐 ! : :    业》主委员会履行下列】职责  !   (一》)召集?业主大会会》议报告物《业,管,理的实施情况—; 【    (二)代表!业主与业《主大会选聘的—。物业管理企》业签:订,物业:服务合同; 【 :     —(三:)协调业主之间、】业主与物业管理企】业之间的关》系; ? ,  》   (四)督促】业主履行《业主公约、交—纳物业服务费用【和专项?维修资金监督和协】助物业管理企—业履:行物业服务》合,同,;   !  (五)根据业主!大会授权就涉—及全体业主的物业】管理:。纠纷依法《进行诉讼; 】   》  (六)根—据业:。主大会授权在—金融机构《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!户并按照法律、法规!和国家有关》规,定使用和管理—; 【  :  :(七)审议》业主:和,物,业,。管理企业提出的【维修、?更新、?改造物业共用部【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!报,告; 】   ? (八)就全体业主!共有的房《产办理登记手—续; 】。    《(九)定期》公布财务收支情况】; —    《 (十)业主大会赋!予的其?他职责 《    】。 ,第十九条  业主委!员会产?生后建设单位应当】向业主委员会—提供下?列资料 《  —。   (一)竣工】总平面?。图,; ?  》。   (《二)单体建筑—、结构、设备—。竣,工图; 《   【  (三)配—套设施、地下管【网工程竣工图等【竣工验收资料—; 》     (【四):属全体业主共有的】房产清单; —    】 (:五,)物业管理所需【的其他资料》  : ,     第!二十条 《 业主委员会的【组成人员及其—。近亲属不得在本【区域内?物业管?理企业中兼》职,业主大?会和业主《委员会的工作—经费筹集、管理【和使用办法由业主】大会决定但不得要求!物业管理企业提【供,工作经费 — ,     业主!大会和业主委员【会工作经费的使用】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!管理区域内的显著】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!的监督 — :     第二十一!条 : 业主委员会应【当自选举《产生:之日起三《十日内持下列—文件向县(》市、区?)人民政府房地产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  !   (《一)业?主,大会会议《记录和?会议决定; 【 :     (二】。)业主?大会议事《规则; —     (三!),业,主公:约; —     (【四)业主委员会【章,。程,; 《 :   ?  (五)业主委员!会委:员,基,本情况? —    县(市、区!)人民政《府房地产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在—收到上述文件—之日起五日内—发给业?主委员会备案—证,明并出具业主委【员会刻制印章证明】业主:委员会应当依—法刻制、使用和管】理,印章 》。 ?    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、!业主公约、业—。主委员会章》程、业主委员会委员!发生:变更的应当向备案】部门变更备案 】 , ?    《。第二十二条  【三分之一以上—业主委员会委—员提议或《者,业主:委员会主任》认为有必要》的应当召开》业主:。委员会会议业—主委员会《会议: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!    】 业主?委员:会会议?应当:有过半数委员出席】作出决定必须—经全体委《员人数的过半数以上!同意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三条!  业主委员会【任期届满《前二个月内应当【召开业主大会进【行换:届选举? —    业主—。委员会任期》届满未换届的县(市!、区)?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!主管部?门应当会同》城市街道办事处或】者乡(镇)人民政府!在该物业管理—区域内组织》成立业?主,委员会换届筹备【组 ?。 《    换届筹备】组由业主代表、业主!委员:会,代,表、:居民委员会(社【区居民委员会—)代:表组成换《届,筹备组应当自成【立之日起七日内【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!布其成员名单并【。自成立之日起三【十日:内组织业《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!。选举:。产生新一届业主【。委员会 【     原【业主委员《会应当在《任期届满十日内将】。。其保管的有关财【务凭:证、档?案等文?件资料?、印章及其》他属于全体业主所】有的:财物:移交新一届业主【委员会并做好其【他交接工作 】  《。 ,  第二十四—条  业主委员【会委员?有下列?情形之一《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!。 《     (—一)任期届满的; ! 》 ,   (《二)因物业》转让:、,灭失等原《因不再?。。是业主的《; 》   《  (三)因—疾病:等原因?丧,失民事行为能力【的;: 《 ,   ?  (四)因犯罪被!依法限制人》。身自由的; — , 《    (》五,)以书面形式—向业主大会提出辞】职的; 【   《  (六)不履行】业主法?定义务的《; 【    (七)无正!当理由连续三—次不参?加业主委员》会会议?。的; —。  ?   (八)因【其,他,原因不宜继续担【任的 ? , ,     【业主:委员:会委员有前款第(】一)至(《四)项所列》。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!格自然终止;有【前款第(五)至(八!)项所?列情形之一的—须经业主大会会议】。决定 【     业主委】员会委员资格终止】的应当自《终止之日起五日【内将其保管的—有,关财务凭证、—档案等文件资料、印!章及其他属于全体】业主所有的财物移】交给业主委员会 ! ?    《 第二?十五条 《 经业?主委员?会半数以上委—员或者百分之—二十以上业主—提议认为有必—要,变更业主委员—会委:员的由?业主大会会》议作出决《定并在物业管理【区域内公《告 —。  :  : 第二十六条  因!物业:管理区?域调整?等原因需要》解散业主大》会的在解散前三十日!。内城:市街道?办事处或者乡(镇)!人民政府《应当:组织召开业主—大会会议推选—业主代?表业主代表》。、业主委员会代表、!物,业管理?企,业代表、居民委【员,会,(社区?。居民委员会)代【表组成清算组在县(!市、区)《人,民政府房地产行政】主管部门、城市【。街道办事《。。。处或者乡(镇)【人,民政府监督下做【好业主共同》财产清?算工作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