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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二章 业主》。大会和业《主委员会 ! ,。。  ?  : 第六条  —物业管理区域—内全体业主组成【业主大会 【     一】个物业管理区域【。成立:一个业主大会— —    一个物业】管,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!使用的?物业建筑面》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!上或者?首套物业出售—。并,交付使用《。已满两年的》应当:召开首次业主大会】。会议成立业主大会】。业主人数较少且【经,全,体业:主,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!。业主大?会的由?业主共同履》行业主大会》、业主?委员:会职责 【     第七】条  物业管—理区域的划分—应当以经批准的物】业项目规划用—地范围、社区布【局、物业的共用设施!设备、建筑物规模等!因素确定 】   《。  :分期建设或者有两】个以上建设单—。位开发建《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!套设施设备共用的】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!。管理区域《但该区域《内已自然形》成多个相对独—立、封闭小区的可以!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!理区域? :   —  已经实施物业】。管理的不同物—业管理区域经各自】的业主大会同意【后,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!管理区域 —     第!八条 ? ,建,设单位在申请办理】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的【同,时向县(市、区)人!民,政府房地《产行政?主管部门提出划分】物业管理区域—要求的县(市、【区)人民《政府:房地产?行政主?管,。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!第七条的规定—划分物?业管理区域但—对已经?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!区域当?地居民?委员会?(,社区居民《。委员会)向县(市】、区)人民政府房地!产行政主《管部门书面提议【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!不再重新划》分,  【   需《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!的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!街道办事处或者【乡(:镇)人?民政:府按照本条例—第七条?的规定结合当地【居民委员会(社区】居民委员会》)的布局划分物业管!理区域 【     第【九条  《物业管理区》域符合?本条例第《六条第三款规定条】件的建设单位—。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!(市:。、区)人民政—府房:地产行政主管—部门提?出成立业主大会【的书:面报告?并提供业主清—。册、物业建筑面积】、物业出《售并交付使用时【间等文件资》料;建设单位未【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!。设单位已不存—在的业主可以以【书面形式向县—(市:、区:)人民政府房地产行!政主管部门提出【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! 《。     县(】市、区?)人民政府》房地:产行政主管部门【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!报告或者业主的【书面请求之日起【三十日内应当—会,同乡(镇)》人民政?府或者城市》街道办事处》组织成立《业主大会筹备组(以!下简称筹备组)并确!定筹备组召集人 】 ?     —筹备组由业主代表、!居民委员会》(社区居《民委员会)代表【。五至:十一: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!单位参加业主代【表由业主推荐—产生所占《比例应当不低于【筹备组总人数的三】分之二筹备组应【当自成立《。。之日起七日内在【。物业管理区》。域内公布其成员【名,单  】   第《十条 ? ,。筹备组应当做好【下列:。筹备工作 】     —(一)确定首次【业,主大:会会议召开的时间、!地点和内容; 】 :    》 (二)草拟业【主大会议事规则【。、业主公约和业主委!员会章程; —    】 (三)确》定首次业主大会会】议,投票权数《的方法; !  :   (四)确认】业主身份和核计【业主在首次业—主,大会会议《上的投票权》数;: — , ,  :(五)确《定业主委员》会委员候选》人,。条件和产生办—法,。;, 《    》 (六)组织产【生首届?业主委员会委员【候,选人:; —     (七)】做好召?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!的其:他准备?工作 【。     前款规】定,的第(一)至(六)!项内容应当在首【次业主?大会会议召》开十五日前》以书面?形式在物业》管理区域《内公示业主》对投票权《数,等有异议的筹备【组应当予《以复:核   !  第十《一条  筹备组【应当自组成之日【起三十?。日内召?开首次?业主:大会会?议并选举产生—业主委员会业主委】员会由委员五至【十三:。人,的单数组成 】   》  :业主委员会应当自】选举产生之日—起三日内《召开首次会议在【业主委员会委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】副,主任:若干人并在物业管】理区:域内公告 【。     业主!委员会?。每届任期三年 !     业】主大会可以》。从业主中选举—产生三至五人的业】主监督委员会根据】业主大会的》授权和业《。主公约的约定行使对!业主委员会的监【督权 —  ?   第《十二条 《 业主在首》次业主大会》会议上的《投票权数可》以按照以下》方式确定 》   【 , (一)以住宅套数!结合:建筑面积确定;【 《 ,     》(二:)以住宅套数一【套计一个投》票权数确定; 【 : ,     —(三)以建筑面【积一平方米计一个】投票权数《。确,定   !  以住宅套数【结合建筑面积确【定,投票权数的》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计!算 《     【(,一)住宅物》业一套计《二十个投票权数【建筑面积不》足一百?二,十平方?。米的按一《。套计算?超过一?百二十平方米的每满!十平方米增加一【个投:票,权数不足十平方米】。的部:分不计算但未售物】业部分的投票权数】不得超过总投票【权数的百分之三十;! 》    《 (二)非》。住宅物业《建筑面积每满一【百平方米计二—十个投票权数建筑】。面积不足《一百平?方米的按一百平【方米:计算超过一百平方】米,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!。一个:投票权数不足—十平方?米的部分《不计算 —     【。物业建筑面积以房屋!所有权证或》。者其他能证明—其权属的合法有效】文,件为依据确定 ! ?    第十三【条  业主》大会:。会议可以采用集体】讨,论的形式也可以采】用书面?征求意见的形式【业,主大会?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!区域内持有》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!数的业主参加采用集!体讨论?形式的可以以幢【、,单,元、楼层等》为,单位推?选若干名业》主代表参加业主大】会会议也可以—由业主决《。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!主代表参加业主【。。大会会议业主大会】会议以业《。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!开的到会业主代【表应当能够代—。。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!有二分?之一以?上投票权数》的业:主 :    】 业主可以》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!大会会议代》理人应当持业—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!委托内容进行投【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!物业的?共有:人可以推《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!加业主?大会会议《 ?。     第十!四条  业》主大会会议分为【定,期会议和《临时会议《 《。 :    业主大【会定期会议应—。当按:照业:主大会议事规则【的规定由业主委员】会组织?召开业主委》员会应当于会议召】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!。会会议时《。间,、地:点、议题和议程告知!业,主和所在地居民委】员会(社区》居民委员会) 【 :    — 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业主委员会应】当及时组《织召开业主大会【临时会议 】。     (一】)百分?。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!的;:    ! (二?)发生重大事—故或者紧急事—件,需要及时《处理的; —   —  (三)业主【大会议事规则—或者业主《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! 》     》第十五条  —经过业主大会会议】通过的业主》大会议?事规则应当就—业主大会《的议事方《式、表决《程序、业主投票权数!的确定?方法、?业主委员会的组成】、补选和换届等事项!作出规定 !  :   第十六条【  经过《业主大会会议通过】的,业,。主公约是业主之【间有关合理》使用:。、维护?、管理物业等事项以!及,处理相邻关》。系的:共同约定对全体业主!具有约束力包括以下!主要:内,容 : ?。   《  (一《)共有或者共用物】业的使用《、维护?要求;? ? :     》(二)物业管—理区域内《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!;, 》     (三【)业主?大会、业《主委员会工作经费】的筹集?、管:理和使?用; ? 《   ?  (四)全体业主!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!。同遵守的《行为准则; !     (【五)物业管理争【。议的处理《方式; 《 《     (—六)违?反业主公约》应当承担《的责:任   !  第十七条 【 经过业主大会会】议通过?的业主委员会—章程应当就》业主委员会议事规】则、委员的权利【和,义务、印章》使用和管理办法【、相关?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办!。法等事项作出—。。规定 《  》   第《十八:条  经业主大会会!议依法?选举产生的业主【委员会是业主大会】的执行机《构应当依法》维护业主合法权【。益,。促进小区和谐 】 《。   ? 业主委员会—履行下列职》责, —    《。(一)?召集:业主大?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!的实施情《。况; 《    【 (二?)代表业主与—业主大会选聘的物】。。。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!服务合?。同; 》 :     (三)协!调,业主之间、业—。主与物业管》理企业之间的关系;!    ! (四)督促业主】履行业主公约、【。交纳物业服》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!金监督和协助物【。业管理?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!同; —     (五)!根据业主大会授【权就涉?及全体?业,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!法进行诉讼;— 《 ,     (六)】根据业?。主大会?授权:在金融机《构开设专项》维修资金《专户并按《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!有关规定使用—和管:理; 】。    (》七):审议业主和物—业管理企业提出【的维修、更新、改】造物业共用部位【、,共用设施设备的报告!; —。   ?  (?八)就?全,体业主共有的房产】办理登记手续; 】 :     (九!)定期公布》财务收支《情,况; 》     (】十)业?主大会赋予的其他】。职责 ? ?    》 第十九《条 : 业主?委,员会产生后建—设单位应当向业主】委,员会提供《下,列资料 】     (一【)竣工总平面图; !    】 (二)单体建【筑、结构、设备竣工!。图; 】 ,   (《三)配套设》施、地下管网—工程竣工图等—竣工验收资料;【  【   (《四)属全体业主共有!的房产清单; ! ?   ? (五)物业管理】所需的其他资料【  ?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条《  :业主委员会的组成】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!在本:区域内物业管—理企业?中兼职业主大会【和业主?。委,员会的工作经费【筹集、管《理和:使用办法由业主【大会决定但不得要求!物业管?。理企业提供工作经费!    ! 业主大会和业【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!使用情况应当定【期在物业管》理区域内的显—著位置公布并接【受业主的监督—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一条【 , 业:。主委员会《应,当自选举《产生之日起》。。三十日内持》下列文件《向,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:府房地产行》政主管部门备—。案   !  (一)业—主大:会会议?。记录和会议决定;】   】  (二《。)业主大《会议事规《则; ? ?    》 (三)业主公约;! 《     (四)!业主:委员会章程; 】。 ?  :   (五)业主】委员:会委员基本情况 】 :  《   县《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在收—到上:述文件之日起五日内!发给业主委》员会备案证明并【。出具业主委员—会刻制印《。章证明?业,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!制,、使用和管理印章 ! ,    【 业主大会议事【。规则、业主》公约、业主委—员会章程、业主委】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!应当向备案部门【变更备案 》   【  第二十二条【  三分之一以【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!议或者业《主委员会主任认【为有必要《的应当?召开业主委员—。会会议业主委员会】会,议每年至《少召开一次 【    【 业主委员会会议应!当有过半数委员【出席作出决》定必:须经全体《委员人数的过半数】以上同?意,    ! ,第,二十三条《  业?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!二,个,月内应当召开—业主大会《进行换?届选举 】     业主委员!会任:期届满未换届的【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房地?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城市街道办事】处或:。。者乡(镇)人民政府!在该:。物业:管理区域内》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!换届:筹备组 【  ?   换届筹—备组由?业主代表、》业主委员会代表【、居民委员会(社】区居民?委员会?。)代表组《成换届筹备》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!七,日内在物业管理【。区域内公布其成员】名单并自成立之日】起三十日内组织【。业主召开业主—大会会议选举产生】新一届业《。。主,委员会 ! ,   原业主委员】会应当?在,任期届满《十,日内将其保管的有】关财务凭证、档案】等,文件资料、印章【及其他属于》全体业?主所有的《财物移交新一届业】主委员会并》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!     !第二十四《条  业主委员【。会委员有下列情形】之一:的其:委员:资格终止《   】  (一)任期届】满的; —     (】二)因物业转让、】灭失等原因》不再:是业主的《;  】   (三)—因疾病等《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!力的; 】     (四)因!犯罪被?。依法限?制人身自由》的; ? :  《  : (:。五)以书面形式向业!主大会提出》辞职的; — ?。。     (六)不!履行业主法定—义,务的; —    — (七?)无: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!参加业?主,委员:会会议的; !    》 (:八,。。)因其他《原因不?。宜继续担任》的 【    业主委员会!委员有前款第(一)!。至(四)项》所列情形之一—的其委员资》格自然终止;有前款!第(五?)至(八)项所列情!形之一的须经业主】大会会议《决定 【     业主【委员会委员资格终】止的应当自终止之】日起:五日内?。将其保管的有关财】务凭证?、档:案,等文件资料、印章及!其他属于《全体业主所有的【。财物移交给业主委】员会 】    《第二:。。十五条  》经业:主委员会半数以【上,委员或者百分—。之二十以上业主【提议认为有必—。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!员的:由业主大《会会议作出》决定并在物业管理】区域内公《告 ? :     第二】。十六条?  :因物:业管理区《域调整等原因需【要解散业主大会的在!解散前三十》日内城市街道办【事处或者乡(—镇)人民政府—应,当组织召开业主大】会会议推选业—主代表业主代表、】业主委员《会代:表、物业《管,理企业代表、—居民委员会》(社:区居民?委,员会:)代:表组成清算组在县】(市、区)》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!主管部门、城市街道!办事处或者》乡(镇)人》民政府监督下—做好业主共同—财,产清算工作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