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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四章 变更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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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第二十六条 变更!。登记分为
!
《 (一)土!地,。权属变更登记;【
! 《 (二)《更,名,登,记;
》
【 ? (三)更址登记;!
】 , 《 (:四)土地用途变更登!记;
—。。
— (五—)更:正,。登记:;
! (【六,)续期登记;
!
— (七)注!销登记
【
,
《 第二十七》条, 有?下,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!登记部门《申请:办理土地权属—变更登记
—
! ?(,一)土地使》用权依法转让的;
!
【。 : 《(二)因赠与、继】承、买卖、》交换、?分割、拆《迁地上建筑物、【其他附着《物,或以:土地使用《。权转移的
—。
《 , 【(三)因机构调【整、企业兼并、分立!。或新设股份制—企业等涉《。及土地使用权—转移、?合并或分割的;
!
》 : (—四,)农地?调整、交换引起【土地所有《权变更的;
】
? 《 (五)依法!强制性转移土—。。地所有?权或使用权的;
】
! (六)【。因处:。分抵押的土》地使用权《而发:生土地?权属转移的;
】。
— 《 (七)因其他】原因发生《土地:权,属变更?的
! 第二十》八条 申请土【。地权属变更登记应】当提交下列证—件和材料
—
【 (一【。),变,更登记申请书;【
】 —(二)原土地权【利证书;《
?
》 , (三)变!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!书;
【
《 (四【)身份证件》
【 第二十九【条 ?土地使用权》及其连同地上建筑物!、其他附着物赠【与、继承《、析产、买卖—、,交换、分割、联建】、,联营、合资等涉及土!地权属变更的应当】按下列?规定提交变更—依据材?料
】 《。 :。 ,。(一)买卖、交【换、分割《。协议书作价入—股协议书联建、联营!或合资合《同继承、析产证明文!书经公证的赠与【协议书?;
?
:
】 (二)有关土】地税费?的,。缴款凭据《
—。 除继承【、析产外划拨土地】使用权权属变—更登记还应》当提交补《交,土地使用权》出让金的凭证—或,收益金?凭证和县《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府《同意转让的批—准文件
【
—第,三十条 因机构】。调整、企《业,兼,。并、分立等涉及土】地权属变更》的应当提交》机构调整《、企业兼并、分【立的批准文件和房地!产价格评估报—告书等?文件
》
》。 凡?使用:。国有土地的企业、】行政事业单位—及社会团《体将土地《使用权转为非国有】的单位或个人的【还应当?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!门的批准文件
】
】第三:十,一条 改组—。或,新设立股《份制:企业涉及土地权属】变更的应当》按下列规定提交【文件
】 (!一)成立股份制企业!的批准文件;—
【 — (二)《。房地产价格评估报】告书;
! 《 : (三《)土地使用权—作价:入股:批准文件
》
!以划拨?方式取?得土地使用权的【股份制企业应当先】补办土地使用权【出让手续然后持【合同:及出让金支》付凭:证向登记部门—办,理,变更登?记,
【 第三》十二:条 因处分抵押】财产而取得土地【使用权的土地登【记的申请人应当【提交:下列文?件
?。
】 ?。 (一)土地使【。用权抵押合同;
】
! (二)处】分财:产的证明文》件,。;
! : , (《三):有关土?地税费的缴纳凭据】
! 第三十三条— 建设项目—用地:需拆迁地上》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!的由拆?迁人持?拆迁许可证》、拆迁补偿安置【协议:和,。统一收?回的原用地单位和】个人的土地权利证】书向登?记,部门办理登记
】
:
第【三十:四条: , 土地权属变—更登记应当》在变更事实》发生之?日起三十日内—向登记部门》办理变?更事实发《生之日系指
】
》 《 (?一,),土地使用权》出售、交换、分【割或以土地使—用权作为条》件进行?联,营、合资或合作建房!等为双方《当,事人签订合同—。之日或?合同批准生效之【日;
?
?
,。
— (《二)因继承》、析产、赠》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!为继承、《。析产事件发生或【赠与协议签订之日;!
《
【 ?(三)机《构调整企业兼并、让!售、分立《为有权机关批准【之日:;
—
, 》 : (四)改组或设】立,股,份制:企业为?有权机关批准其改】组或:设立:之日;
】。
, — (五)》依法强制转移土【地权利为法律文书生!效之日;
—
》 》 :(六)处分抵—押财产而取得土【地使用权《的为处分行为—发,生,之日;
【
【 (七)—变更土地所有—权的为县《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批:准之日;
—
【 (八)】国有:土地使?用权出?让的为出让》金全部付清》之日;
】
《 , 《(九)拆迁地—上建筑物、其—他附着物的为拆迁补!偿,安置协议《。签订之日
【。
地】上有建筑物的土地权!属变更登《记应当在《取得变更《。后,的房屋所有权—证,之日起三十》日内向登记》部门办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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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第三十五条 【变更登记申请以及】变更地籍调查结【果经:审核:。、批准后由登—记部门注册登记【注销、?换发:或者:更改土地《证书
《
】第三十六条》 , 抵押土地使—用权的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》担保法规《定办理抵押登—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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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【七条 ? ,抵押登记应当向登】记部门提《交抵:押合同和土地使用权!证书
【。
以划拨】方式取得土地—使,用权:抵押的抵押人还【应当持土地管理【部门或县级》。以,上,地,方,人民:政府规定部》门允许抵押的文【件
】 第三》十八条? 抵押登记部门办!理抵押登记应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】抵押证?明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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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九条 ! 抵押合同变更、终!。止,或,解除的抵押》双方当?事人应当提》出,书面申请向》原抵押登记部门办】理变更或注销—抵押登?记
《
第】四十:条 土《地使:用权租赁《登,记按国?家有关法律》法规的规定办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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