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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变更登】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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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六条— 变更登》记分为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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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一》)土地权属变更登记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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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。 (?二)更名登记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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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《)更址?。登记:。;
【 , , 《 (四)土—地用:途变更登记;—
— 《 , , (五)更—正登:记;
! 《 (六)—续期登记;》
【 :。 : (七)注销登!记
》
第二十!。七条 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》必须向登记部门申】请办理土地权属变】。更登记
】
— ?(一)土《地使用权依法—转让的;
】
】 (二)因赠与、!。继承、买卖、交换、!分割、拆迁地上建】筑物、?其他附着物或以土】地使:用权转移的》
《。
】 (三)因机构】调整、?企业兼并、分立或新!设股份制企》业等涉及土地使【用权:转移、合并或分【割的;
【
》 : (《四)农地调整、交换!引起土地所有—权变更的;
】
【 《(五)?依法强制《性转:移土地所有权或【使用权?的;
》
】 (六》)因处分抵押的【土地使?用,权而发生土地权属】。转移的?;
?
》 — (七)因其—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!变更的
》
,
:
第二十】八,条 申请土—地权属变更登记应】当提交?下列证件和》材料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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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一)变更登记】。申,请书;?
《
? 《 ?(二)原土地权利】证书;
《。
! (三—),变更后的房屋所有】权证书;
】
?。 (】四):身份证?件,
— , , 第二十》九条: :。土地使用权及—。其,连同地?上建筑物、其他【附着物赠与》、继承?、析产、《买卖、?交换:、分割、联建—。、联营、合资等【涉及土?地权属变《更,的应当按下列规【定,提,交变更依据材料【
— 【 (:一,)买卖?。、交换、分割—协议书作《价入股协议书联建、!联营:或合资合同继承、析!。产证:明文:书,经公证?的赠与协议书;
】
》 (!二)有关土地—税费的缴款》凭据
《。
】除继:承,、析产外划》拨土地使用权权【属,。变更登?记还应?当,提交补交土》地使用权《出让金的凭证或收益!金凭证和县级以上】。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转!让的批准文件—
】 第三十条 】因机构调《整,、企:业兼并、分》立等涉及土地权属】变更的应《当,。提交:机,构,调整、企《业,兼并:、分立的批准文【件和房地《产价格评估报告书】等,文件
》
凡】使用:国有土地的企业、行!政事业单位及社会】团体将土地》使用权转为非国有的!单位或个人的—还应当提交国有资】产管:理部门的批》准文件
】
第—三十一?条 改组或新【设立股份制企—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!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!交文件
》
— ?。 (一)—。成立股份制企业的】批,准文:件;
—
? , , 《 ,(二)房地产价【格,评估报告书;
!
》 》 (:三)土地使用权【作价入股批准—文,件
》
以划】拨方式取得》土地使?用权的股份》制企业应当先补办】土地使用权出—让手续然《后持:合同及出让金支付】凭证向登记部门办】理变:更登记
】
《 第:三十:。二条 因处分【抵押财?产而取?得土地?使用权的土地—登,记,的申请人应当提【交下列文件
】
,
】 , (一)《土地使用权抵—押合同;
】。
,
》 (二)【处分财产的》证明文件《;
—
? (三)!有关土地税费的缴】纳凭据
! ? 第三十三》条 建设项目用】地需拆迁地上建筑物!、其他附着物的【由拆迁人持拆迁【许可证?、拆迁补《偿安置协议》和统一?收回:的原用地单位和个】人的土地权利证书】向登记部门办理【登记
《
— 第三十四—条 土地权—属变更登记应当在】变更事?实发生之日起三十】日,。内,向登记部门办—理变更事实发生之日!系指
》
— (—一,)土地使用权出售、!交换、?分割或以《土地使用权作为【条件进行联营、【合资或合作建—房等为双方当事人】签订合同之日或合同!批准生效《之,日;
【
!(,二)因继《承、析产、赠与【取得土?地使用权的为—继承、析产事件发生!。或赠与协议签订之】日;
! —。 (三)《。机,构调整企《业兼并、让售、【分立:为有权机关批准之】日,;
—
】 (四)《改组或设《立股份制企业为有权!机关批准《其,改组或设立之日;
!
】 (五【)依法强制转移【土地:权利为法律文书【生效之日;
—
!。 (六—)处分抵《押财产?而取得?土地使用权》的为处分行为—发生之日;
【
,
:
: (七!)变更土地所—有权的为县级—以,上,人民政府批准之【日;
—
!。。 (八)国有—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】为出让金全部付清】之日;
《
! :。 , (九)《拆迁地?上建筑物、其他附】着,。物的为拆迁补偿安】置协:议签订之日
】
《 地上》。有,建筑:物,的土地权属变—更登记应当》在取得变《更后的?房屋所有权证—之日起三十日—。内向登记部》门办理
【
》 第三十五条 】变更登?记申请以及变—更地籍调查》结果经审《核、批准后由登记】部门注册登》记注销?、换发或者更—。改土地证书
】
第三!。十六条 《 抵押土地》使用权?的依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担保法规定办】理,抵押登?记
! 第三十七条 !抵押登记《应当向登记部门提】交抵:押合同?。和土地使用权—证书
》
《 , 以划拨方式取】得土地使用》权抵:押的抵?押人还应当持—土,地管理部门或县【级以上?地方人民政府—规定部门允许抵押的!文件
【
《 第:三十:八条 抵押—登记部门《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!抵押权人出具抵【押证明?书
【 : 第三《十九条 《 抵押合同变—更、终止或解除的】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!提出书面申请向【原抵押?登,记部门办理变更或】注销抵押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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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:十条 土地使用】。权租赁?登记按国家有关【法,律法规的规定办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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