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变!更登记
【
【 第二十六条 变!更登记分为》
:
【 (一)】土地权属变更登记】;
《
— ? (二)更—名登记;
】
,
: 【(三)更址登—记;
》
,
,。
【 (四)》土地用途变》更登记;
—
:
? (】。五,)更正登记》;
:
! 《(六)续期登记;
!
,。
,
! (七)注销登记!
— 第二—十七条 《 有:。下列情形之一的必】须向登记《部门申请《。办理土地权》属,。变更:登记
—
! (一)土地使用权!依法:转让的?;
】。 ? (二)因赠!与、继承、买卖、】交换:、,。分割、拆迁地—上建筑?物、:。其他附着物或—以土地使用》权转移的
—
:
《 《 (?三)因?机构调整《、企业兼并、分立】或新设股份制企业】等涉及土地使用权】转移、合并或分割】的;
》。
》。 ? (四》)农地调整、交换引!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!;
【 : (五】)依法强制》性转移土地所—有权或使用权的;】
,
,。
,。
:
!(六)因处分抵押】的土地使用》权而发?生土地权属转移的;!
,
《
— (七)因其】他原因发生土地权】。属变:更的
《
,
:
, 第》二十八条 申请土!地权属?变更登记应当提【交下列?。证件和材料
!
? 【(一)变更登—记申请书;
】
— , : (二《)原土地权利—证书;
【
— (三)变】更后的房屋所—有权证书;》
,。
,。
:
,
】 (:四)身份证件—
,
《
》。第二十九条》。 土地使用权及】其连同?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!着物赠与、继承、】析产、买卖、交换】、分:割、联建、联—营、合?资等涉?及土地权属变更的】应当按下列》规定提交变》更依据材《料
《
》 (一】)买卖?、交换、分割—协议书作价》入股协议《书联建、联营或合资!合,同继承、析产—。证明文书经公证的赠!与,协,议,书;
》
? ,。 【(二)有《关土地税费的缴款】凭据
《
【 除继承、析产外划!拨土地使用权权属】变更登?记还应当《提交补交土地使【用权出让金的凭证】或收:益金凭证和县级【以上地方人》民政府同《意转让的批准文件】
,
:
,
第三】十条 《。。因机构调整、—企业兼并、分—立等涉及土地权属】变更的应当提交机】构调整、企业—兼,并、分立的》批准文件和房地产】价格评估报告书等文!件
【 《凡使用国有土地的】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!及社会团体将—。。土地使?用权转为非国有【的单:。位,或个人?的还应当《提交国?有资产管《理部门的批准文【件
:
!第三:十一:条 : 改组或新设—立股份制企业涉【及土地?权,属变更的应当按下】列规定提交文件
】
,
,
,
! (一)成立股份制!企业的批准文件;
!
《
? —(二)房《地产:。价格:评估报告书;
】
,
,。
! (三?),土地使用权》作价入股《批准文件
】
以划】拨方式取得》土地使用权》的股份制企业应【当先补办土》地使用权出让手续】然,后持合同及》出让金支《付凭:证,向登:记部门办理变—。。更登:记
?。
第!三十二条 因处】分抵押?。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!。权的土?地,登记的申《请人应当提交—下列文件《
【 — (一?)土地使用权—抵押:合同;?
?
? : (二】)处分财产》的证明文件》;
! (【三)有关土地税【。费的缴纳凭据—
《
,
第三十三!条 建设项目【。。用地需拆迁》地上建筑物、—其他附着物》的由拆迁人持拆【迁许可证、》拆迁补偿安》置协议?和统一收《回的原?用地单位《和,个人的土地权利【证书向登记部—门办理登记
】
》 第?三十四条 土【地权属变更登记【应当在变更事实发】生,之,日起三十《日内:向登记?部门办?理变:。更事实发生之日【系指
—
? 【(一)土地使用【权出售、交换、【分割或以土》地使用权作为条件】。进行联营、合资【或合作建房等—为双方当事人签【订合同之日或合同】批准生效之日;
】
《
,。 【 (二)因继承、析!产,、,赠,与,取得土?地,使用权的为继承、】析产事件发生或赠】与协议签订之日;
!。
?
,
? ? (三》)机构调整企—业兼并、让售、分】。立为有权机关—批准之?。。日;
! 《 (四)—改,组或设立股份制企业!为有权机关批准其改!组或:设立之日;
【
?
: — (五)《。依法强制转移土地】权利为法律文—书生效之《日;
! 》 (六)处分抵】押财产而取得土地】使用权的为处—分行为发生之日【;
【 》 : (七?)变更?土地:所有权的为》。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批准之日;
!。
:
— (八》)国:有土:地使用权出让的为】出让金全部》付,清之日;
—。
》 (九!)拆迁?地上建筑物、—其他附着物的为拆迁!补偿安置《协,议,签订之日《
,
《
, 地上有【。建筑物的土地权属】变更登记应当—在取得变更后—。的房:屋所有?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!向,登记部门办》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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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!条 变更登记申】请以及变更地—籍调查?。结果经?审核、批准》。后由登记部门—注册登记注销、换发!或者更?。改土地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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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六:条 抵押土地使用!权的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担保—。法规定办理抵押登】记
《
《 第三》十七:条 抵押》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!提交抵?押,合同和?土地使用《权证:。。书
》
《 以划拨方式【取得土地《使用权抵押的抵押】人还应当持土地管】理,部,门,或县级以上》地方人民政》府规定部门允许抵押!的文件
【。
《 第三十八—条 : 抵押登记部门办】理抵押?登记应当向》。抵押权?人出:具抵押证明书
【
【 第三十九条 】 抵押合同》变更、终止或解【除的抵押《双方当事人》应当提出书面申请】向原抵押登记部【门办理变更》或注:销抵押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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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《 第四十《条 土地使用权】租赁登记按国家【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!办理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