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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。 第四章 变更登】记 《 :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六条—  变更登》记分为?。。 ?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一》)土地权属变更登记!; ?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?二)更名登记; 】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《)更址?。登记:。; 【 ,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土—地用:途变更登记;— —    《 , ,  (五)更—正登:记; 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六)—续期登记;》  【  :。  :   (七)注销登!记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七条  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》必须向登记部门申】请办理土地权属变】。更登记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(一)土《地使用权依法—转让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因赠与、!。继承、买卖、交换、!分割、拆迁地上建】筑物、?其他附着物或以土】地使:用权转移的》 《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因机构】调整、?企业兼并、分立或新!设股份制企》业等涉及土地使【用权:转移、合并或分【割的; 【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《四)农地调整、交换!引起土地所有—权变更的;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五)?依法强制《性转:移土地所有权或【使用权?的; 》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六》)因处分抵押的【土地使?用,权而发生土地权属】。转移的?; ?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七)因其—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!变更的 》 , :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八,条  申请土—地权属变更登记应】当提交?下列证件和》材料 》。 :。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(一)变更登记】。申,请书;? 《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(二)原土地权利】证书; 《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三—),变更后的房屋所有】权证书; 】 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:身份证?件, — , ,  第二十》九条:  :。土地使用权及—。其,连同地?上建筑物、其他【附着物赠与》、继承?、析产、《买卖、?交换:、分割、联建—。、联营、合资等【涉及土?地权属变《更,的应当按下列规【定,提,交变更依据材料【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一,)买卖?。、交换、分割—协议书作《价入股协议书联建、!联营:或合资合同继承、析!。产证:明文:书,经公证?的赠与协议书; 】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有关土地—税费的缴款》凭据 《。     】除继:承,、析产外划》拨土地使用权权【属,。变更登?记还应?当,提交补交土》地使用权《出让金的凭证或收益!金凭证和县级以上】。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转!让的批准文件—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条  】因机构调《整,、企:业兼并、分》立等涉及土地权属】变更的应《当,。提交:机,构,调整、企《业,兼并:、分立的批准文【件和房地《产价格评估报告书】等,文件 》     凡】使用:国有土地的企业、行!政事业单位及社会】团体将土地》使用权转为非国有的!单位或个人的—还应当提交国有资】产管:理部门的批》准文件 】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一?条  改组或新【设立股份制企—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!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!交文件 》   —   ?。   (一)—。成立股份制企业的】批,准文:件; —  ? , ,    《 ,(二)房地产价【格,评估报告书; !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(:三)土地使用权【作价入股批准—文,件 》     以划】拨方式取得》土地使?用权的股份》制企业应当先补办】土地使用权出—让手续然《后持:合同及出让金支付】凭证向登记部门办】理变:更登记 】    《 第:三十:。二条  因处分【抵押财?产而取?得土地?使用权的土地—登,记,的申请人应当提【交下列文件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一)《土地使用权抵—押合同; 】。 ,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二)【处分财产的》证明文件《; —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三)!有关土地税费的缴】纳凭据 !   ? 第三十三》条  建设项目用】地需拆迁地上建筑物!、其他附着物的【由拆迁人持拆迁【许可证?、拆迁补《偿安置协议》和统一?收回:的原用地单位和个】人的土地权利证书】向登记部门办理【登记 《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四—条  土地权—属变更登记应当在】变更事?实发生之日起三十】日,。内,向登记部门办—理变更事实发生之日!系指 》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一,)土地使用权出售、!交换、?分割或以《土地使用权作为【条件进行联营、【合资或合作建—房等为双方当事人】签订合同之日或合同!批准生效《之,日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,二)因继《承、析产、赠与【取得土?地使用权的为—继承、析产事件发生!。或赠与协议签订之】日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(三)《。机,构调整企《业兼并、让售、【分立:为有权机关批准之】日,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《改组或设《立股份制企业为有权!机关批准《其,改组或设立之日; !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五【)依法强制转移【土地:权利为法律文书【生效之日; — 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(六—)处分抵《押财产?而取得?土地使用权》的为处分行为—发生之日; 【 , :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七!)变更土地所—有权的为县级—以,上,人民政府批准之【日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。 (八)国有—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】为出让金全部付清】之日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:。 , (九)《拆迁地?上建筑物、其他附】着,。物的为拆迁补偿安】置协:议签订之日 】  《   地上》。有,建筑:物,的土地权属变—更登记应当》在取得变《更后的?房屋所有权证—之日起三十日—。内向登记部》门办理 【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五条  】变更登?记申请以及变—更地籍调查》结果经审《核、批准后由登记】部门注册登》记注销?、换发或者更—。改土地证书 】     第三!。十六条 《 抵押土地》使用权?的依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担保法规定办】理,抵押登?记   !  第三十七条  !抵押登记《应当向登记部门提】交抵:押合同?。和土地使用权—证书 》  《 ,  以划拨方式取】得土地使用》权抵:押的抵?押人还应当持—土,地管理部门或县【级以上?地方人民政府—规定部门允许抵押的!文件 【    《 第:三十:八条  抵押—登记部门《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!抵押权人出具抵【押证明?书 【  :  第三《十九条 《 抵押合同变—更、终止或解除的】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!提出书面申请向【原抵押?登,记部门办理变更或】注销抵押登记 !     【第四:十条  土地使用】。权租赁?登记按国家有关【法,律法规的规定办理】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