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,变更登记
】
【。。。 第二十六》条 : 变更登记分为
!
! (一》),土地权属变更—登记;
! , 【(二)更名登记【;
《
:
!(三)更址登—记;
》
:
】 (四)土》地用途变更登记【;
—
【 (?五)更正登记;【
— 》 : (六)续》期,登记;
】
《 (七【)注销登记
!。
》 ,第二十七条 —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必须向登记部】门申请办理土地权】属变更登《记,
:
:
? 【(一)土《地使用权《。依法转让的;—
— 】(二)因赠》与、继?承、买?卖、交换、分割【、拆迁地上建筑物、!其他:附着:物或以土地使用权转!移的
! , (三】)因:机构:调整、企业兼并、分!立或新设《股,份制企业《等涉及土地》使用权转移、合并】或分割的;》
! (四【)农:地调整、交》换引起土地》。所有权变《更的;
! , (】五)依法《强制性转《移土:地所有权或》使用:权的;
—
【 (六)【因处:分抵押的《土地使用《权而发生土地权属转!移的;
】
? : (七)因其!。他原因?发生:土地:。权属变更的》
】。 第二十八条 】 申请土地权属【。变更登记应当提交】下列:证件和材料
】
【 ? (一)变更登【记,申请书;
—
?。
【 (二)原土【地权利证书;
】
《 — :(三)?。。变更后的房屋所有】权证书;
!
? 》。。 (四)身份—证件
! 第二十九【条 土地使用权及!其连同地上建—筑,物、其他附着—物赠与、《继承、析产》、买卖、交换、分割!、联建、联》营、合资《等涉及土地权—属,变,更的应当按下列【规定提交变更—依据材料
】
! (:一)买卖、》交换、分《割协议书作价入股】协议书?联建:、联营或《合资合同继承、析产!证明文书经公证的】赠与协议书;
!
,
《 —(二)有关土地【税费的缴款凭据【
— 除继承【、析产?外划拨土地使用【权权属变更登—记还应当提交补交】。土地使?用权:出让金的凭》。证或收益金凭证和】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政府同意转让的批!准文件
】
, ? 第三十《条 因机构—调整、企业兼并【、分立等涉》及土:地,权属变更《的应当提交机构【调整:、企:业兼并、分立的批】准文件和房》地产价格《评估报告《书等文件
】
—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!业、行政《事业单?位及社会《团体将土地使用权】转,。为非:国有:的,单位:或个人?的还应?当提交国有资—。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!件
】 第三十一条】。。 改组或新设立股!份,制企业涉《及土地权属变—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!。提交文件《
— : (一】)成立股份制企【。业,的,批准文件;
【
》 《 (二)—房地产价《格评:估报告书;》
》
?。 (三】。)土地?使用权作价》入股:批准文件
】
—以划拨方式取—得土地?使用权的股份制【企业应当先补办【土地使用权出让【手续然后持合同及出!让金支付凭证向【登记部门办》理变更登记
】
【第三十二《。条 因《处分抵?押财:产,而取: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!登记的申《请人应当提》交,下列文?件
】 》 (一《)土地使用权抵押】合同;?
】 (二】)处分财产的证【明文件;
】
《 ? , , (三)有关—土地税费《的缴纳凭《。据
》
第【三,十三条 建—设项目用《。地需拆迁地》上建筑物、其他附】着物的由拆迁人【持拆迁许可证—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!和,统一收回的原—用地单位和个人【的土地?权利证书向》登记:部门办理登》记
:
:
第三!十四条 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!当在变更事实—发,生之日起三十日内】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!事实发生之日—系指:
:
》 【(一)土地使用【权出售、交换、分割!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!条件进行联营、合】资或合作建房等为双!方当事人签订合【同之日?或合同批《准生效之日;
!
! (二)因—继,承、析产、赠与取】得土地使用权—的为:继承、析产事件【。发生或赠与》协议签订之日;
】
,
:
,。
!(三)机构调整【企业兼并、》让售、分《立为有权机关—。批准之日;
!
— 《。(四:)改组?或设立股份制企【业为有权机关批准】其改组或设》立之日;
—
》 : (五【)依法?强制转移土地权利为!法律文书生效之日;!
【 (】六)处分抵》押财产而取得—土地:使用权的为》处分行为发生之【日;
?
《
《 (—七)变更土地所有】权的为县级以上人民!。政府批准《之日:;
—
《。 ? , ,(八)国有》土地:使用权出《让的为出让金全部】付清之日;》
! ? (九)拆迁地】上建筑物《、其他附着物的【为,。。拆迁补偿安置协【议签订之日
!
地上有!建筑物的土地权属】变更登?记应当在取得变更】。后的房屋所有—权证之日起三十【日内向登记部—门办理
! 第三十五条! 变更《登记:申请:以及变更地》籍调查?结果经?审核、批准》后由登记部门注【册登记注销、—换发:或者:更,改土地?证书
! 第三十六条】。 抵押土》。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!人民共和国担—保法规定办理抵押】登记
! 第三十七【条 ?抵押登记应当向【登记部门提交—抵押合同和土—地使用权《证,书
》
以划】拨方式取得土—地使用权抵》押的抵押人还应当持!。土地管理部门—。或县:级,以上地?方人民政府》规定部?门允许抵《押的文件
》
【 第三十八条 】 抵押登《记部门?。。。办理抵押登记应【当向抵押权人出【具抵:。押证明书
》
》 第三十九条! 抵押合同变更】、终止或解除的【抵押双方当事人【。应当提出书面—。申请向?原抵押登记》部门办理变更—或注销抵《押登记
! ,。 ?第四十条 土地】使用权租赁》。登记按国家》有关法律法》规的:规定办理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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