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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变!更登记 【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六条  变!更登记分为》 :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一)】土地权属变更登记】; 《 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(二)更—名登记; 】 ,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更址登—记; 》 , ,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四)》土地用途变》更登记; — :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。五,)更正登记》;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六)续期登记; ! ,。 ,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七)注销登记! —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七条 《 有:。下列情形之一的必】须向登记《部门申请《。办理土地权》属,。变更:登记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土地使用权!依法:转让的?;  】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二)因赠!与、继承、买卖、】交换:、,。分割、拆迁地—上建筑?物、:。其他附着物或—以土地使用》权转移的 — :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?三)因?机构调整《、企业兼并、分立】或新设股份制企业】等涉及土地使用权】转移、合并或分割】的; 》。   》。   ?   (四》)农地调整、交换引!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!; 【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依法强制》性转移土地所—有权或使用权的;】 , ,。 ,。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六)因处分抵押】的土地使用》权而发?生土地权属转移的;! ,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七)因其】他原因发生土地权】。属变:更的 《 , : ,    第》二十八条  申请土!地权属?变更登记应当提【交下列?。证件和材料 !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变更登—记申请书; 】    — ,  :  (二《)原土地权利—证书; 【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三)变】更后的房屋所—有权证书;》 ,。 ,。 :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四)身份证件— , 《     》。第二十九条》。  土地使用权及】其连同?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!着物赠与、继承、】析产、买卖、交换】、分:割、联建、联—营、合?资等涉?及土地权属变更的】应当按下列》规定提交变》更依据材《料 《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买卖?、交换、分割—协议书作价》入股协议《书联建、联营或合资!合,同继承、析产—。证明文书经公证的赠!与,协,议,书; 》 ? ,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有《关土地税费的缴款】凭据 《    【 除继承、析产外划!拨土地使用权权属】变更登?记还应当《提交补交土地使【用权出让金的凭证】或收:益金凭证和县级【以上地方人》民政府同《意转让的批准文件】 , : ,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条  《。。因机构调整、—企业兼并、分—立等涉及土地权属】变更的应当提交机】构调整、企业—兼,并、分立的》批准文件和房地产】价格评估报告书等文!件 【    《凡使用国有土地的】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!及社会团体将—。。土地使?用权转为非国有【的单:。位,或个人?的还应当《提交国?有资产管《理部门的批准文【件 :     !第三:十一:条 : 改组或新设—立股份制企业涉【及土地?权,属变更的应当按下】列规定提交文件 】 , ,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成立股份制!企业的批准文件; !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房《地产:。价格:评估报告书; 】 , ,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?),土地使用权》作价入股《批准文件 】     以划】拨方式取得》土地使用权》的股份制企业应【当先补办土》地使用权出让手续】然,后持合同及》出让金支《付凭:证,向登:记部门办理变—。。更登:记 ?。     第!三十二条  因处】分抵押?。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!。权的土?地,登记的申《请人应当提交—下列文件《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?)土地使用权—抵押:合同;? ? ?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处分财产》的证明文件》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有关土地税【。费的缴纳凭据— 《 ,     第三十三!条  建设项目【。。用地需拆迁》地上建筑物、—其他附着物》的由拆迁人持拆【迁许可证、》拆迁补偿安》置协议?和统一收《回的原?用地单位《和,个人的土地权利【证书向登记部—门办理登记 】   》  第?三十四条  土【地权属变更登记【应当在变更事实发】生,之,日起三十《日内:向登记?部门办?理变:。更事实发生之日【系指 —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土地使用【权出售、交换、【分割或以土》地使用权作为条件】。进行联营、合资【或合作建房等—为双方当事人签【订合同之日或合同】批准生效之日; 】 《 ,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因继承、析!产,、,赠,与,取得土?地,使用权的为继承、】析产事件发生或赠】与协议签订之日; !。 ? ,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三》)机构调整企—业兼并、让售、分】。立为有权机关—批准之?。。日; 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四)—改,组或设立股份制企业!为有权机关批准其改!组或:设立之日; 【 ?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《。依法强制转移土地】权利为法律文—书生效之《日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六)处分抵】押财产而取得土地】使用权的为处—分行为发生之日【; 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(七?)变更?土地:所有权的为》。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批准之日; !。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八》)国:有土:地使用权出让的为】出让金全部》付,清之日; —。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九!)拆迁?地上建筑物、—其他附着物的为拆迁!补偿安置《协,议,签订之日《 , 《 ,    地上有【。建筑物的土地权属】变更登记应当—在取得变更后—。的房:屋所有?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!向,登记部门办》。理 —     第三十五!条  变更登记申】请以及变更地—籍调查?。结果经?审核、批准》。后由登记部门—注册登记注销、换发!或者更?。改土地证书 — : ,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六:条  抵押土地使用!权的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担保—。法规定办理抵押登】记 《  《   第三》十七:条  抵押》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!提交抵?押,合同和?土地使用《权证:。。书 》   《  以划拨方式【取得土地《使用权抵押的抵押】人还应当持土地管】理,部,门,或县级以上》地方人民政》府规定部门允许抵押!的文件 【。   《  第三十八—条 : 抵押登记部门办】理抵押?登记应当向》。抵押权?人出:具抵押证明书 【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九条 】 抵押合同》变更、终止或解【除的抵押《双方当事人》应当提出书面申请】向原抵押登记部【门办理变更》或注:销抵押登记 — 《    《 第四十《条  土地使用权】租赁登记按国家【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!办理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