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。 变更登记
!
—。 第二《十六条 变更【。登,记分为
【
》 (一)】土地权属变更登记】;
! , 》。(二)更名》登记:;
! , 》。(三)更址登记【;
?。
《 【 (:四):土地用途变》更登记?;
! —(五:),。更正登?记;
《
! : (六)续期登【记;
! (】七)注销登记
【
【 第二十七—条 ?有下:列情形之一的—必须向登记部门申】请办理土《地权属变更登记【
! (一)】土,。地使:用权依?法转让的;
!。
! (二)因赠与【、继承、买卖、交】换、:分割:、拆迁地上建筑物、!其他:附着物或以土—地使用权转移的
!
》 — ,(三)?因机构调整、—企业兼并《、分立或新》设股:份制企业等涉及土地!使用权转移、—合并或分《割,的;
》
— ?。 (四)》农地调整、交换引起!土地所有权变更【的,;,
【。 》 (五)依法强制!性转:。。移土地所有》权或使用权》的;
】 《 (六)【因处:。分,抵押的?土地使用《权而发?生土地权《属转移的;》
【 : (—七)因其他》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!更的
《。
》 : 第二十八条— 申请土地权属变!更登记应《当提交下列》证件和材料
】
【 (一—)变更登记》申请书;《
《
? 》 (二)原—土地权利《证书;
】。
? ? (三》),变更后的房屋所【有,权证书;
—
?
》 ? (四)《身份证?。。件
】 第二十九条 ! 土地使用》权及其?连同地上建筑物、】其他附着物赠与、】继承、析产、买卖、!交换:、分割、《联建:、联营、合》资等涉及土地权【。属变更的应当按下】。。。列规定提交变更依】据材料
【
》 》(,一)买卖《、交换?、分割协议》书作价入股》协议:书,联建、联营或合资合!同继承、《析产证?明文:书经公证的》赠与协?议书;
》
《 (!二)有?关土地税费》的缴款凭据
!。
,
除继承】、析产?外划拨土地使—用权权属变更登记还!应,当提交补交土地【使用:权出让金《的凭:证或收益金》凭证和县级以—上地方人《民政府同意》转让的批准文件【
《
: 第三十【条 ?因机构调整、—企业兼并、分立【等涉: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!当提交机构调整、企!业兼:并,、分立的批准—文件和?房地产价格评—估,报告书等文件
【
?
凡使】用国有土《地的企?业、:行,政事业单位及—社会团体将》土地使?用权转为《非国有的单位或个】人的还应《当,提交国有资产管【理部门的批准—文,件
】 第三十一条】 改组或新设立股!份制企业涉及土【地权属变更》的,应当按?下列规?定提交文件
!
! (一?)成立?股份制企业的批准】文件;
《
《
— ?(二)房地》产价:格评估报告书;【。
,
》 : 》 (:三)土地使用权作价!入,股批准文件
!
以【划拨方式取得土【地,使用权的股份—。制企业应当先补【办土地使《用权出让手续—然后持合《同,及出:让金支付《凭,证向登?记部:门办理变更登记【
:
【 第三十二条 】。因,。处分抵押财产—而取得土地》使用权的土地登记】。的申请人应当—提交下?列文件
—
,
? , , ? , ,(一:)土地使用权抵【押合同;
【
【。。 (二)处分!财产的证《。明文件?;
! (三】)有:关土地税费》的缴:纳凭据
《。
,
【 第三十三条— , 建设项目用—地需拆迁地上建【筑物、其他附着物的!。由,拆迁人持拆迁许可证!、拆:迁补偿安置协议【。和统一?收回的原用地单【位,和,个人的土地》权利证书向》。登,记部门办理登记
!
,
,
,
》第三十四条》 , 土地权属变更登】记,应,当在变更事实发生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!。记部门办理变更事实!发生之日系指—
》
!(一)土地》使用权出售、交换、!分割或以土地使【用权作为条件进【行联营、合资或合作!。建房等为双方—当事人签订合同【之日或合同批准生效!之日;
! , —。 (二)因继承、析!产、赠与取得土【地使用权《的为继承、析产事件!发,生或赠与协议—签订之日;》
! , : (三)机构调】整,企业兼并、让售、分!立为有权机关批准】之日;
《
【 (四)!改组或?设,立股份制企业—为,。有权机关批》准其:改组或设《。。立之日;《
《
》 》(五)依法强制转移!土地:。权,。利为法律文》书,生效之日;
【
! (六)处分抵!。押财产?而取得土地使用【权的为处分行为发生!之日;
》
! : (:七)变更土地所有权!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批准之日》。;
! (八】)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的:为,出让金全部》。付清之日;》
,
《
》 (九—)拆迁地上建筑物】、其他附着物的为拆!迁补偿安置协议签】订之日
—
? : 地上有建筑物】的土地权属变—更,登记应当在取—得,变更后的房屋—所有权证之日起【三十日?内向登记部门办理】
,
【 , 第三十五》条 变更》。登记申请以及变更地!籍调:查结:果,经审核、批准后由】登记部?门注册登记注—销、换发或者—更改土地《证书
】 第》三十六条 抵【押,。土地使用权》。的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担保法规】定办理抵押登—记,
! 第三十七条 】抵押登?记应当向登记部【门提交?抵押合同《和土地使用权证书】
— 以划拨方式!取得土地使用权抵】押的抵押人还应当持!土地管理部门或县级!。以上地方人民—政府规定部门允许】抵押的文件
【
— 第三《十八条 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!押,登记应当向抵押权人!出具抵押证明书【
】 第三十》九条 抵押合同】变更、终止或—解除的?抵押双?。方,当事人?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!原抵押?。登,记部门办理变更或】注销抵押《登记
】 《第四十条 》。 土地使用权租【赁登记按国》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!定办理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