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四,章 变更登》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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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六条 变更【。登记分?为
—
》 (一—),土地权?属变更登记;—
《
,。
— (二)更名】登记;
】
【 (三)》更址登记;
】。
》 》 (四)土地用【途变更登记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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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:五,。),。更正登记《;,
?
? 【 (六)续期登【记;
】 》 : (七)《注销登?记
!。 第二十七—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必须向》。登记:部门申请办理土【地权属变《。更登记
【。
— ,。 ?(一)土地使用权依!法转让的;
【
:
《 , : (二》。)因赠与、继承、买!卖、交换、分—割、拆?迁,。地上建筑物、其他】。附着物或以》土地使用权转—移的:
》
—。 ?(三)?因,机构调整、企业兼并!、分立?或新设股份制—。企业等涉及土—。地使用权转移、【合并:或分割的;
—
《
!(四)农地调整【、交换引起土地所有!权变更的;
!
: 【 (五)《依法强制性转—。移土地所有权或使】用权的;
【。
【 (六—)因处分抵押的土地!使,用权而发《生土地权《属转移的;》
?
? 》 ?(,七)因其他》原因发生土地权【属变更的
》
》 ? 第二十八条 申!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!应,当提交下《列证件和材料—
! : (一)—变更登记申请—。书;
】 , ? ? (二)原》土地权利《证书;
】
—。。 (《三)变更后》的房屋?所有权证书;—
?
,
? 《 (四)身份】证件
《
《 : 第二十九条 !土地使?。用权及其连同地上建!筑物、其他附—着物赠与、继—。承、析产、买—卖、交换、分割【、联建、联》营、合资等涉及土】地权属变《更的应当按下—列规:定提交变更依据材料!
:
【 (一【)买卖、交换、【分,割协议书《作价入股《协议书联建、联营或!合资合?同继承、析产—证明文书《经,公证的赠与》协议书;
》
】 (二【)有:关土地税费》的缴款凭据》
,。
:
— 除继承、析产【外划:拨土地使用》权权属变《更登记?还应当提交补交土】地使用权出让金【的凭证或收益金凭】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!。民,。政府同意转让—的,批准文件
—
:
第三】十条 因》机构调?整、企业兼并、【分立:等涉:及土地权《属变更的应》当,提交机构调整、企】业兼并、分立的【批准文件和》房地产价格评估报】告,。书等文件
!
凡使用国!有,土地的企业、行政事!业单位及社》会团体将土地—。。。使用权转为》非国有的单位或【个人的还《。应当提?交国有资《产,管理部门的批—准文件
》
?
第三【十一条 改—组或新设立股—份制企业涉》及土地?权属变更的》应当按下列规定【提交文件
!
: 《。 :。 (一)成立股份】。制,企,业的批准文》件,;,
— 【 (二)《房地产?价,格评估报告》书;
【
? : (三—)土地使用权—作,价入股批准文件
!
》 ?以划拨?方式取?得土地?使用权的股份制【企业应当《先补办土地使用【权出让手续然—后持合同及出让【金支付凭证向—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!记
?
— 第三十》。二,条 ?因处分抵押财—产而取得土》地使用权《的土地登记的—。申请:人应:当提交下《列文件
】
【 (?一)土地使用权【抵押合同;
—
【 (二)!处分:财产的证明》文件;
》
— (三】)有关土地税费【的缴纳凭据
【
【 第三?十三条 建设项目!。用地需拆迁地上建】筑物、?其他附着物的由拆】迁人持拆迁许可证】、拆:迁补偿?。安置:协议和统一收回的原!用地单位和个—人的土地权》利证书向登记部门】办理登?记,。
! 第三十四条 土!地权属变更登—记应当?在变更事实发生之】。日起三十日内向登】。。记,。部门办理《变更事?实发生之日》系指
! 【。(一)土地使—用权出售、交换、分!割或以?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!进行联营、合—资或合作建房等为双!方当事人签》。订合同之日或合【同批准生《效之日;
【
? 【 (二)因继—承、:析产、赠《与取得土地使用【权的为继承、析【产事件发生或赠与】。协议签订之日;
!
,
! (三)机构调整!企业兼?并、让售、分立【为有权机关批准【之日:;
! (【四)改组或设立【。股份制企业为有权】机关批准其》改,组或设?立之日;
】
,
? (五)!依,法强制?转,移土地权利为—。法律文书生效—之日;?
《
【 (六)处分抵!押财产而取》得土地使用权的【为,处分行为发生—。之日;
》。
?
— (七)变更】土地:所有权?。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批准之日;
【
【 《 , (八)国》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!为出让金全部—付清之日;
—
《
】 (九)拆迁地上建!筑物、其他附—着物的为拆迁补偿安!置协议?签订之日
!
地—上有建?筑物:的土地权《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取!得变: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!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!记,部门办理《
— ? 第三十《五条 变》更登记申《请以及变更地—籍调查结果经审【核、批?准后: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!注销、?换发:或,者更改土地证书
!
】第三十?六条 抵押土地】使用权?的依:照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担保《法规定办理抵—押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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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七条 ! 抵押登记》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!抵押合同和土地使用!。权证书
【
以【划拨方式取得土【地使:用权抵押的抵押【人还应当持土地管】理部门或县级—以,上,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!门允:许抵:押的文?件
【 《第三十八条 — 抵押?登,记部门?办理抵押登》记应当向抵押—权人出?具抵押证明》书
【 第》。三十九条 抵押合!同变更、终止—。或解除的抵》押双方当事人应当】提出书面申请—向原抵押登记部门】办理:变更或注《销,抵押登记
》
!第四十条《。 :土,地使用权租赁登【记按国家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!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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