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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 ,变更登记 】    【。。。 第二十六》条 : 变更登记分为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一》),土地权属变更—登记; 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更名登记【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更址登—记; 》 :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土》地用途变更登记【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?五)更正登记;【 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(六)续》期,登记; 】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七【)注销登记 !。    》 ,第二十七条 — 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必须向登记部】门申请办理土地权】属变更登《记, : :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土《地使用权《。依法转让的;—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因赠》与、继?承、买?卖、交换、分割【、拆迁地上建筑物、!其他:附着:物或以土地使用权转!移的  ! ,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因:机构:调整、企业兼并、分!立或新设《股,份制企业《等涉及土地》使用权转移、合并】或分割的;》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四【)农:地调整、交》换引起土地》。所有权变《更的; 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依法《强制性转《移土:地所有权或》使用:权的; —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六)【因处:分抵押的《土地使用《权而发生土地权属转!移的; 】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七)因其!。他原因?发生:土地:。权属变更的》   】。  第二十八条 】 申请土地权属【。变更登记应当提交】下列:证件和材料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(一)变更登【记,申请书; — ?。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)原土【地权利证书; 】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三)?。。变更后的房屋所有】权证书; !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。。 (四)身份—证件  !   第二十九【条  土地使用权及!其连同地上建—筑,物、其他附着—物赠与、《继承、析产》、买卖、交换、分割!、联建、联》营、合资《等涉及土地权—属,变,更的应当按下列【规定提交变更—依据材料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一)买卖、》交换、分《割协议书作价入股】协议书?联建:、联营或《合资合同继承、析产!证明文书经公证的】赠与协议书; ! ,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有关土地【税费的缴款凭据【 —    除继承【、析产?外划拨土地使用【权权属变更登—记还应当提交补交】。土地使?用权:出让金的凭》。证或收益金凭证和】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政府同意转让的批!准文件 】 ,   ? 第三十《条  因机构—调整、企业兼并【、分立等涉》及土:地,权属变更《的应当提交机构【调整:、企:业兼并、分立的批】准文件和房》地产价格《评估报告《书等文件 】     —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!业、行政《事业单?位及社会《团体将土地使用权】转,。为非:国有:的,单位:或个人?的还应?当提交国有资—。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!件  】   第三十一条】。。  改组或新设立股!份,制企业涉《及土地权属变—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!。提交文件《 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成立股份制企【。业,的,批准文件; 【 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二)—房地产价《格评:估报告书;》 》  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。)土地?使用权作价》入股:批准文件 】     —以划拨方式取—得土地?使用权的股份制【企业应当先补办【土地使用权出让【手续然后持合同及出!让金支付凭证向【登记部门办》理变更登记 】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二《。条  因《处分抵?押财:产,而取: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!登记的申《请人应当提》交,下列文?件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《)土地使用权抵押】合同;?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处分财产的证【明文件; 】   《   ? , , (三)有关—土地税费《的缴纳凭《。据 》     第【三,十三条  建—设项目用《。地需拆迁地》上建筑物、其他附】着物的由拆迁人【持拆迁许可证—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!和,统一收回的原—用地单位和个人【的土地?权利证书向》登记:部门办理登》记 : :     第三!十四条  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!当在变更事实—发,生之日起三十日内】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!事实发生之日—系指: :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土地使用【权出售、交换、分割!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!条件进行联营、合】资或合作建房等为双!方当事人签订合【同之日?或合同批《准生效之日;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)因—继,承、析产、赠与取】得土地使用权—的为:继承、析产事件【。发生或赠与》协议签订之日; 】 , : ,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机构调整【企业兼并、》让售、分《立为有权机关—。批准之日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。(四:)改组?或设立股份制企【业为有权机关批准】其改组或设》立之日; — 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五【)依法?强制转移土地权利为!法律文书生效之日;!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六)处分抵》押财产而取得—土地:使用权的为》处分行为发生之【日; ?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—七)变更土地所有】权的为县级以上人民!。政府批准《之日:; —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? , ,(八)国有》土地:使用权出《让的为出让金全部】付清之日;》    !   ?  (九)拆迁地】上建筑物《、其他附着物的【为,。。拆迁补偿安置协【议签订之日 !     地上有!建筑物的土地权属】变更登?记应当在取得变更】。后的房屋所有—权证之日起三十【日内向登记部—门办理 !    第三十五条!  变更《登记:申请:以及变更地》籍调查?结果经?审核、批准》后由登记部门注【册登记注销、—换发:或者:更,改土地?证书  !   第三十六条】。  抵押土》。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!人民共和国担—保法规定办理抵押】登记  !   第三十七【条  ?抵押登记应当向【登记部门提交—抵押合同和土—地使用权《证,书 》     以划】拨方式取得土—地使用权抵》押的抵押人还应当持!。土地管理部门—。或县:级,以上地?方人民政府》规定部?门允许抵《押的文件 》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八条 】 抵押登《记部门?。。。办理抵押登记应【当向抵押权人出【具抵:。押证明书 》 》    第三十九条!  抵押合同变更】、终止或解除的【抵押双方当事人【。应当提出书面—。申请向?原抵押登记》部门办理变更—或注销抵《押登记 ! ,。   ?第四十条  土地】使用权租赁》。登记按国家》有关法律法》规的:规定办理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