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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初!始登记 !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条  初始—登记的申请》期限分别为 ! :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县级以【上地:方人民政府》总登记?公,告规定的期限内或】者,在,知道:总登:记公告或接到—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!十日内;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:)以划拨方式取得】建设用地的在建项】目,应当在建《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!十日内?;, ? :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三)【以,出让方式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应?当,。在缴:清土地?使用权出让》金之日起三十日内 ! : ,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一条  申请初!始,。登记: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】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一)土!地登记?申请书; 【。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)【身份证件《。; : ,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三)土地《。权属来源证明文件】 ? :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二条  198】7年1月1日中华人!民共和国土地—管理法实施以前【使用的土地未经登】记部门确权、—。发证的应当提—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!文,。。件包括?土,地所有权《证、房地产所有【权证、宅基地使【用证、清查用地【时补办的用地证明】或建:筑许可?执照:等  】  : 原有?土地权属证件不全】或依据不《足的还须提》交权利?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!面报告?、所在地居(村【。。)民:委员会证明和法律】责任的?具结书 —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三条《。 , 以划拨方式取得】建设: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!属来:源证明文件包括【 —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,一)人民《政府批准用地文件;! ?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? (二?。),征地红线《图;:。 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三)总平!面布置?图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《),征(拨)用地补偿】协议书;《 : :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?),。外商投资企业还须】提交土地《使用合同 —   —  :第二:十,四条  以出—让方式取得土—地使用权的应当【。提交:的权属来源证明【文件:包括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国有土】地使用权《出让合同; — :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人民》政府:批,准用:。地文件; 【 , ,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三)土地!使用: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!凭据:。; 》  ?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(四)受让人】自行负责拆迁安【置或:征地补偿的应当【同时提交《已落实的折迁安置】方,案,或征用土地补—偿协议书《 》。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五条  土地登】记申请经初步—审,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!登记部门《组织地籍调》。查经:调查认定《土地权属合》法、界址《清楚:。。、面积准确的予以】。公告 》 :     》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!告期间申请》人或利?害关系人对土—地登记审《查结果提出异议【的登记部门应当【对异议?内,容进行审查并按下】列,规定处理 — 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, (一?)异:议,。成,立的予以暂缓登记】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二,)异议不能成立【的书面驳回》异议申?请 【   ? ,。公告:。期,满,申请人及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!记审查结果未—提,出异议的由登记【部,门注册登记颁发土】地权利?证书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