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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 《初始登记 ! ,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条  《初,始登:记,。的申请期限分别为】 《    》 ,  :  (?一)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总》登记公告规定的期】限内或者《在知道总《登记:公告或接到登—记部:门通知之日起十【日,内; 】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(二)以划拨【方式取得建设用【地的在建《项目: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!之日:起三十日内》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(,三):。以出让方式取得【国有土地使》。用,权的应?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!。出让金之《日起:。三十日内 —  》   第二十一条】 , 申请初始登记【应当提交下列—文件 ?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(一)土地—登记申请书; ! :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:),身份证件; !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土地权!属来源证明文件 】   【  :第二十二《条  19》8,7年:1月1日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土地【管理法实施以前使】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!门,。确权、发证的应【当,提交土地权属来源】证明文?件包括土地所有【权证、房地》产所有权证、宅基】地使用证、》。清查用地《时,补办的?用地证明或建筑许】可执:照等  ! , , 原有土地权属【证,件不全或依据—不足:的,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!权属演?变的书面《报告、所在地—居(村)民委—员会证?明和法律责任的【具结书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【。十三条 《 以划拨方式取得建!设用地的应》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!。明文件包括 】 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)人民政!府批准?用地文件; 】 :。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征地红!线图;? 《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(三)总平】面布置图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四)征(拨》)用地补偿协议书;!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五)外商投资【企,业还须提交土地【。使用合同 】     第二十!四条  以出让【。方,式取:得土:地使用权的应当【提交的权属来源【证明文件包括 】 :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一)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合同; 【。  ?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(二:)人民政府批准用地!文,件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土》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!额缴:纳凭据;《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四)【受让人自行》。负,责拆迁安置或征【地,补偿:的应当?同时提交《已落实的折迁安置】。方案或征用土地补】偿协议书 】  ?   第二十—五条:  土地登》记,申请:经初步?审查符合《登记条件的由登记】部门:组织地籍调查经【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!法、界址清楚、【面积准确的予以公】告 ?   —  :。公告:期限为?三十:日公告期间》。申请:人或:利害:关系人对土》地登记审查结果提】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!当对异议内容进【行审查并按下—列规:定,处理 ? 》。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, (:。一,)异议成立的予以】暂缓登?记;: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二)异议不能成】立的书面驳回—异,议申请 】     公告【期满申请《人及利害关》系人对土地登记【审查结果未》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!门注:册登记颁发土地权】利证书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