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《初始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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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二】十条 《初,始登:记,。的申请期限分别为】
《
》 , : (?一)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总》登记公告规定的期】限内或者《在知道总《登记:公告或接到登—记部:门通知之日起十【日,内;
】。 》 : (二)以划拨【方式取得建设用【地的在建《项目: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!之日:起三十日内》;
! —(,三):。以出让方式取得【国有土地使》。用,权的应?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!。出让金之《日起:。三十日内
—
》 第二十一条】 , 申请初始登记【应当提交下列—文件
?
— —。 (一)土地—登记申请书;
!
:。
!(二:),身份证件;
!
【 (三)土地权!属来源证明文件
】
【 :第二十二《条 19》8,7年:1月1日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土地【管理法实施以前使】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!门,。确权、发证的应【当,提交土地权属来源】证明文?件包括土地所有【权证、房地》产所有权证、宅基】地使用证、》。清查用地《时,补办的?用地证明或建筑许】可执:照等
! , , 原有土地权属【证,件不全或依据—不足:的,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!权属演?变的书面《报告、所在地—居(村)民委—员会证?明和法律责任的【具结书
】
第二【。十三条 《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!设用地的应》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!。明文件包括
】
《 《 (一)人民政!府批准?用地文件;
】
:。。
— (二)征地红!线图;?
《
— , (三)总平】面布置图;》
【 — (:四)征(拨》)用地补偿协议书;!
,
! 《(五)外商投资【企,业还须提交土地【。使用合同
】
第二十!四条 以出让【。方,式取:得土:地使用权的应当【提交的权属来源【证明文件包括
】
:
— ? (一)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合同;
【。
? : 》(二:)人民政府批准用地!文,件;
! — (三)土》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!额缴:纳凭据;《
《
— (四)【受让人自行》。负,责拆迁安置或征【地,补偿:的应当?同时提交《已落实的折迁安置】。方案或征用土地补】偿协议书
】
? 第二十—五条: 土地登》记,申请:经初步?审查符合《登记条件的由登记】部门:组织地籍调查经【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!法、界址清楚、【面积准确的予以公】告
?
— :。公告:期限为?三十:日公告期间》。申请:人或:利害:关系人对土》地登记审查结果提】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!当对异议内容进【行审查并按下—列规:定,处理
?
》。 : 《 , (:。一,)异议成立的予以】暂缓登?记;:
:
! ?(二)异议不能成】立的书面驳回—异,议申请
】
公告【期满申请《人及利害关》系人对土地登记【审查结果未》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!门注:册登记颁发土地权】利证书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