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三章 初《始登记
《
【 , , 第二十》。条 初始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!。为,
?
《 ? (一—)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府总登记》公告规定的期限【内或者在知》道总:。登记公告或接—到登记部《门,通知之日《起十:日内;
! ?。。 (二)以!。划拨:方式取得建设—用地的在建项目【应当:在建设项目竣—工之日?起三十日内;
】
》 ? ? (三)《以出让方式取—得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应当在》缴清: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!日起:三十日?内
》
第【二十一条 申【请初始登记应当提】交下列文件》
】。 》 (一)土地登【记申请书;
】
》 —(二)身《份证件;
!
,。 , (】三)土地权属—来源证明《文件:
,
!第二十二条 19!87年1月1日中】华人民共和国—土,地管理法实施以【前使用的《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!权、发证的应当提交!。。土地权属来源证【明文件包《括土:地所:有权证、《。房地产所有权证、】宅基:地,使用证、清查—。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!明或建筑许可—执照等
! 原》有土地权属》证件不全或依—据不足的《还须提交《权利来?源和权属演变的书】。面报告、《所在地居(村)【民委员会证明和【法律责任的具结书
!
!第二十三条 【以划:。拨方式取得建设【用地的应当提交的】权属来源证》明文件包括
—
【 《 (一)人民政府!批准用地文件;【
— 】(二)征地红线【图,。;
》
!。 ,(三)总平面布【置图;
》
,
【 (》四)征(拨》)用地补偿协议【书;:
—。 《 《(五)外商》。投,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!。使用合同
!
, ?。 ,。第二十四条 — 以出让方式取得】土地使用权的应【当提交的权》属来源证明》文件包括
—
! (一)国有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同;
—
【 : (:。二)人?民政:府批:准用地文件;
】
?。
《 《 (三?),土地使用权出让【金已全额缴纳—凭据:。;
》
【 (四)受【让,人自行负责》拆迁安置《或征地补偿》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!实的折迁安置方【。案,或征用土地补—偿协议书
—
,
》 第二十五条【 土地登记申【请经初步审查符合】登记条件的由登记】部门组织地籍调查】经调查认定土地【权属合法、界—址清楚、面积准确】的予以公《告
【 , 公告期—限,为三十日公》告期间申请人—或利害关系人对土】地登记审查结果提】出异议?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!议内容?。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!定处理
》
— (【一)异议成》立的予以《暂缓登记《;
:
— 【(二)?异议不?能成立的书面驳回】异议申请
》
?
公告】期满申请人及利【害关系?人对: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!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!门注:册登记颁《发土地权《利证书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