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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初!始登记 》    !。 第二十条  【初始:登,记的申请期限—。分别:为 ? :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?一)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政府总登》。记,公告规定《的期限?内或者在知道总【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!部门通知之》日起十日内; !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(二)以划拨!方式:取得建设用地的【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!项目竣工之》日起三十日内; 】 :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—)以出让方》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应?当在缴?清土:地使用权《出让金之日》起三十?日内: —   ? 第二?十一条  申请【初,始登记应《当提交下《列文件 —。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一)!土地登记申请书; !。     ! ,   (二)—身份:证件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,三)土地权属—来源证明《文件  ! ,  第二十二条【  19《87年1月》1日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】实,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!经登:记部门确权、—发证的?应当:提交土地权》属来源证明文—件包:括,土地:所有权证、》房地产所有权证、宅!基地使用证、清查】用地时补办的用【地证明或建筑许【可执照等 — 《。 ,   原有土—。地权属证件》不全或依据》不足:的还须提交》权利:来源和?权属:。演变的书面报—告、所在地居(村)!民委员会证明和【法律责任的具结书】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》三条  以划拨【方式取?得建设用地的应【当提交的权属来【源证明文件包—。。括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人》民政府批准用地【文件; 》 ,  《。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《),征,地红线?图;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。三,)总平面《布,置图; 《 :     【 ,。  : (四)征(拨)用!地补偿?协议书; 【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五)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!交土地使用合同 】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四条—  以出让方式取】得土地使用权的【应,当提交的权属来【。源证明文件包—括 ? :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【国有:土,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人《民政府批准》用地文件; 】 :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三)】土地使用权》出让金已全》额缴纳凭据; !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:)受: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!置或征地补》偿,的应当同时》提交已落实的折【迁安置方案或征用】土地补偿协议书 ! :。     —第,二十五条  土地】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!符合登记条》件的由登《记部: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!查认定土地权属【合法、界《址清楚、面积准确】的予以公告 —。。 ,  》   公《告期限为三十日公】告期:间,申,请人:或利害?关系人?。对土地?登,记审查结果提—出异议的登记部【门应当对《。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!按下列规《定处理 《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一【)异议?成立的予《以暂:。缓登:记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二)异议《不能成立的书—面驳回异议申请 ! 《。    公告期满申!请人: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!登记审查结果未【。提出异议的由登记】部门注册《登记颁发土地权【利证书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