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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三章 初始登记 ! 《 :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条  —初始登记的》。申请期限分》别为 《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,政府:总登:记公告规定的期【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!记公告或《接到: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!十日内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?以划拨方式取—得建设用地》的,在建项目应当在【。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!三十:日,内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,。。。。三)以出让方—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应当在》缴清土地使用—权出让?金之日起三》十日内 【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一条  申—请初始登记应当【提交下列《文件 》 ?   ?   ?  :。(,一)土地登》。记申请书《;  】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二)身份》证件; !。 ,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土地权属来源!证明文?件 —     第二十二!条  ?19:87年1月1日中华!人,民共和国土地管理】法实施?。以前:使用的土地》未经登记部门—确权、发证的应【当提交土《地权属来源》证明文件包括土【。地所有权证、房地产!所有权证《、宅基地使用证、清!查用地时补办—的用地证明或建筑】许可执照等 !。  ?   原有土地权】属证件不全或—依据不足的还—须提交权利来源【和权属演变的—书面报告、》所在地居(村)【民委员会证明—。和法律责任的具【结书 ?     !第二十三条  【以,划拨方式《取得:建,设用地的应当提【交的权属来源证【。明文件包括 —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)》人民政府《批准用地文件; ! :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征地红线—图; 】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三)总!平,面布置图;》 ,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四—)征(拨)用地【补偿协议书; !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五)【外商:投资企业还须提交】土地使?用合同 】。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四条 《 ,以出: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!权的应当提交的【。权,属,来源:证明文件包括— ?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国?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合同: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人民政府批!准用地文件; 】。  》  :。  :   (三)—。土地使用权出—让金:已全额缴纳凭—据; —   《 , ,  :  (四)受让【人自行负责拆迁安】置或征?地,补,偿的应当《。同时提?交已落实的折迁安】置方案?或,征用:土地补?偿协议书 】     第二十!五条:  土地《登记申请经初步审】查,符合登记条件—的由登记部门组织】地籍调查经调查认】定,土地权属合法、【。界址清楚、面积准确!的予以公《告  】   公告期—。限为三十日公告期】间申请?人或利害关》系,人,对土地登《记审:查结果提出异—议的登记部门应当】对异议内《。容进:行审查并《按下列规定处—。理 《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一)】异议成?立的予以《暂,缓登记; 》。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异议不能成—立的书面驳回—。异,议申请 ! ,   公告期—满申请人及利害【关系人对《土地登记审查结果】未提出异议的—由登:记部门注册登—记颁发土《地权利证书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