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初!始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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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条 初始—登记的申请》期限分别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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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— (一)县级以【上地:方人民政府》总登记?公,告规定的期限内或】者,在,知道:总登:记公告或接到—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!十日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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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:)以划拨方式取得】建设用地的在建项】目,应当在建《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!十日内?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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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三)【以,出让方式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应?当,。在缴:清土地?使用权出让》金之日起三十日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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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一条 申请初!始,。登记: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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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土!地登记?申请书;
【。。
【 (二)【身份证件《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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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》三)土地《。权属来源证明文件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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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二条 198】7年1月1日中华人!民共和国土地—管理法实施以前【使用的土地未经登】记部门确权、—。发证的应当提—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!文,。。件包括?土,地所有权《证、房地产所有【权证、宅基地使【用证、清查用地【时补办的用地证明】或建:筑许可?执照:等
】 : 原有?土地权属证件不全】或依据不《足的还须提》交权利?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!面报告?、所在地居(村【。。)民:委员会证明和法律】责任的?具结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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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三条《。 , 以划拨方式取得】建设: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!属来:源证明文件包括【
—。 — :(,一)人民《政府批准用地文件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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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? (二?。),征地红线《图;:。
【 ? (三)总平!面布置?图;
! 》 (四《),征(拨)用地补偿】协议书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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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(五?),。外商投资企业还须】提交土地《使用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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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二:十,四条 以出—让方式取得土—地使用权的应当【。提交:的权属来源证明【文件: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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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国有土】地使用权《出让合同;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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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(二)人民》政府:批,准用:。地文件;
【
,
,
》 (三)土地!使用: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!凭据:。;
》
? 》。 (四)受让人】自行负责拆迁安【置或:征地补偿的应当【同时提交《已落实的折迁安置】方,案,或征用土地补—偿协议书《
》。
第二【十五条 土地登】记申请经初步—审,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!登记部门《组织地籍调》。查经:调查认定《土地权属合》法、界址《清楚:。。、面积准确的予以】。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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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!告期间申请》人或利?害关系人对土—地登记审《查结果提出异议【的登记部门应当【对异议?内,容进行审查并按下】列,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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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, (一?)异:议,。成,立的予以暂缓登记】;
》
【 (《二,)异议不能成立【的书面驳回》异议申?请
【 ? ,。公告:。期,满,申请人及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!记审查结果未—提,出异议的由登记【部,门注册登记颁发土】地权利?证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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