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初!始登记
》
!。 第二十条 【初始:登,记的申请期限—。分别:为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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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?一)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政府总登》。记,公告规定《的期限?内或者在知道总【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!部门通知之》日起十日内;
!
】。 (二)以划拨!方式:取得建设用地的【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!项目竣工之》日起三十日内;
】
:
【 (三—)以出让方》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应?当在缴?清土:地使用权《出让金之日》起三十?日内:
— ? 第二?十一条 申请【初,始登记应《当提交下《列文件
—。
》 (一)!土地登记申请书;
!。
! , (二)—身份:证件;
】
!(,三)土地权属—来源证明《文件
! , 第二十二条【 19《87年1月》1日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】实,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!经登:记部门确权、—发证的?应当:提交土地权》属来源证明文—件包:括,土地:所有权证、》房地产所有权证、宅!基地使用证、清查】用地时补办的用【地证明或建筑许【可执照等
—
《。 , 原有土—。地权属证件》不全或依据》不足:的还须提交》权利:来源和?权属:。演变的书面报—告、所在地居(村)!民委员会证明和【法律责任的具结书】
】 第二十》三条 以划拨【方式取?得建设用地的应【当提交的权属来【源证明文件包—。。括
【 【 (一)人》民政府批准用地【文件;
》
,
《。。 》 (二《),征,地红线?图;
—
《 (【。三,)总平面《布,置图;
《
:
【 ,。 : (四)征(拨)用!地补偿?协议书;
【
? 》 (五)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!交土地使用合同
】
】 第二十四条— 以出让方式取】得土地使用权的【应,当提交的权属来【。源证明文件包—括
?
:
— (一)【国有:土,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;
! —(二)人《民政府批准》用地文件;
】
:
《 (三)】土地使用权》出让金已全》额缴纳凭据;
!
》 —(四:)受: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!置或征地补》偿,的应当同时》提交已落实的折【迁安置方案或征用】土地补偿协议书
!
:。
—第,二十五条 土地】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!符合登记条》件的由登《记部: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!查认定土地权属【合法、界《址清楚、面积准确】的予以公告
—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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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公《告期限为三十日公】告期:间,申,请人:或利害?关系人?。对土地?登,记审查结果提—出异议的登记部【门应当对《。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!按下列规《定处理
《
】 (一【)异议?成立的予《以暂:。缓登:记;
! 【(,二)异议《不能成立的书—面驳回异议申请
!
《。 公告期满申!请人: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!登记审查结果未【。提出异议的由登记】部门注册《登记颁发土地权【利证书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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