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初始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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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—十,条 初始登记【的申请?。期限分别《为
《
《 (】一)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政府总登记公告】规定的期限内或者】在知道总登记公告】或接到登记部门通】知之日起十日内;】
】 (【二)以划拨》方,式取得建《设用地的《。在建项目《应,当在建设项目竣工】之日起三《十日内?;
【 , , 《 :(,三,)以出?让方式取得国有【土地使用权的应【。当在缴清土地使用】权出:让金之日《起三十日内
—
【 第二十一条【 申请《。初始登记《应当提交下列文件
!
?。
— (一)【土地登记申》请,书;:
— — (二)身—份证件;《
— , — (三?)土地权属来源【证明文件《
— 第二十【二条 19—87年1月》1,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土地管理法实施【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!。登记部门确权、发】证的:应当提交土地权【属来源证明文—件包括土地所有【。权证、?房地产所《。有权证、《宅基地使用证—、清查用地时—。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!筑许可执照等—。。
》
, , 原有土地【权属证?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!还须:提交权利来源和权】属演变?的书面报告、所【在地居?(村:)民委员会证明和】法律责任的具结书
!。
—。 第《二十三?条 以划拨方式取!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!交的权属来源证【明文件包括
—
【 : : (?一)人民政府批【准用地文件;
!
— (二【)征地红线图;
】。。
,
》 (】三)总?平面布置《图;:
《
】 (四《)征:(拨)用地补偿协议!书,;,
》
—。 (五)外商投!资企业还须》提交土?地,使,用合同
】
》第二十?四条 《以,出让方式取得—土地使用权》的应当提交的权属】来源证明文件—。包括
《
,
】 (一)国【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合同;
】
【 (二)人!民,政府批准《。用地:文件;?
【。。 (】三,)土地使用权出让金!已全额缴纳凭据【;,
》
!(四)受让人自行负!责拆迁?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!当同时提《交已落实的折迁安】置方案?或征用土地》补偿协议书
!。
第【二十:五条 《。土地登?记申请经初步审【查,符,合,登记条件的由—登记:部门组织地籍—。调查经调查》认定:土地权属合》法、界址《。清楚、面积准确的】予以公?告
! 公告期限为三十!日公告期间申请人】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!登记:审查结果提出异议】的登记部《门应当对异》议内容进《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!处理
》
》 》。 (一)异》。议成:。立的予以暂缓登【。。记;
【
》 (》二)异?议不: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!议申请
【
公【告期满申请人及利】害关系人《对土地?登记审查结果—未提出异议的—由,登记部门注册登记】颁发土地《权利证书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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