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【 一般规定
】
】 第七条 土【地登记以一宗地【为单:位进行宗地是指以】土地权属界》线组:成的:封闭地块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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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使用或拥有【两宗以上土》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!按,宗申请登记
【
— 土地登记应当记!载土:地,。权,利,人名称、权》属性质、权属来【源、取得《时间、使用》年限:、变化情《况,以,及土地的位置、等级!、面积、用途、界线!等事:项
《
《 登《记部:门,登记的?资料应当允许—土地权利人查阅、】抄录或者复印
】
》 , 第八条 — 土:地登记?。申请人为
】
— 《(一)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为使用》国有土地的单位或】个人;
—
— , (》二)集体《土地所有权的为乡、!。村集体经济组织没】有集体经《。济组织的为》村民委员会;
】
?
《 (三【)集:体土地?建设用地使用权【的为使用集体土地】进行非农《业建:设的单?位或个人;
—
?。
,
, , — (四)《公共和市政设施【。用地的?为其经营《管理单位;
】
【 : (五)以土【地使用权作价入【股或与外《商举办合资企—业的为合资经营企业!;
《
《 — (六)以土地使】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举!办合作企业为原土地!使用权?人;
》
? 【。 ,(七)外商》独资:企业的为该外资企业!
【 前款》五、:六、七项规定适用】于港、澳、台商投】资,企业用地的土地登记!申请人?
》
《 第九条 申请土!地登记可以由—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!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!人办理境外申—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!其委托书《应当按国家规定办】理公:证、认证
!
, 第十条【 , 申:请土:地登记应当按本条】。例,。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!书及:有关文件当事人因】不可抗力或》有其他正当理由不】能在规定的》期,限内申请《登记的在障碍—消除后的十日内顺】延登记期限
【
《 ,。 登《。记部门?在受理?申请人的申》请后应予编号并【给回执
【
》 第十?一条 ? 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不【。予受理?。登记申请
》
! , (一)申【请登记?的土地不在》登记:辖,。区,内的;
《
《
《 (二)】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!合法身份证》件的;
《。
【 (【三):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!;
》
》 《 (:四)申?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!合规定的;》
:。
》 (】五)其他《。按规定不能登记发】证的
—
第【十二条 有下列】情形之一《的,登记部门应当暂缓登!记
:
,。
:
: — (?一)非法转让土【地使用权及其他违】法用地尚未依法【处理:的;
—
】 (二)》土地权属《有争议尚未》解决的?。;,
?
》 (三】),因拆除、自然坍塌以!及其他原因造—。成地上建筑物和其】他,附着物灭失后未重】新使用土地的
【
:
:
》暂缓登?记情形消除后登【记部门?应予核准《登,。记
—
》第十三条 有【下列情?形之一?的由:登,记部门直接》登记
《
《。 《 (一)【依法:收回或以其他形式】限定土?地使用?。权,的;
—
,
】 (:二)因不可抗力造成!土,地灭失使《。。划拨土地使》用权灭失的;
】
,
,
,。
》 (三)【集体所有土地被依】法征用的;》
【 【(四)尚《未确定土地》使用权?的国有土地;—
【 : 《。 (五)土地使【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!按期办?理注:销登记?的;
》
】 (六)法律】、法规?规定的其他情形【
:
】第十:。。四条 有下—列情形?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!决定撤?销全部或部分已【核准的登记事项【。
《
】 (?一)当事《人,在申请登记时—隐瞒真实情》况或以伪造》有,关证件等欺骗手段】。。获准:登记的;
》
《
】 (二)核准登记】事项错误或不—当的:
— 《。撤销核?准登记的决定应当书!面通知当《事人当?事人对撤《销核准登记决定【不服的?可以依法申请行【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!提起行政诉讼—
:
【 第十五条》 登记部》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核准登记或决定暂】缓登记?的,期限:分别为
【
》 ? (一)初始【登记:为三个月内;
】
《 , 《 , (二)变—更登记为一》。个月内;
》
?
《 《 (三)租赁、抵!押登记为三日内;】
:
【 : (《四)注销登记为三日!内
?
【 处理异议》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!列期限内
】
第十六!条 土地登记申请!经审:。查符合规《定条件的登记—部门应当在》。规,定的:期限内予以》。核准登记确认—其土地权利发给土】地权利证书;—对不:符,合,规,定,。条件的予以》驳回登记申请并书面!通知申请人》
! 申请人对》驳回登记申》请,不服的可《在接到通《知书之日《起十五?日内向登《记部:门申请复核》
:
《 《登记部门应当—在收到复核申请书】之日起十日内重新】审查并作《出复:核决定申请人—对登:记部:门,的复核?决定不服的可以【依法申请行政—复议:或向人民法》院提起?行政诉讼
】
第十】七条 ? 土地权利证书不得!涂改或者伪造
【
,
】土,地权利?证书的记载》与土地登记簿—(册)的记载不【一致:的以土地登》记簿(?册):的记载为《准土地登记簿(册】)有划改的应—加盖登记《部门:的校对?章
》
: : :当事人对土地登【记簿(?册,)的记?载有异议的登记【部,门应当查核原始凭】证并以有效的原始凭!证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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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:第十八条 —登记:部门对申请登记【的土地需要进行【权属调查的》应当按下列规定提】前五日书面》通知被调查宗地和】。相邻宗地的权—利人到现场共同指】。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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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—),。单位拥有《或使:用,的土地由其法定【代表人或其》代理人持《身份证件出》席指界;
!
!(二)个人使用的】土地由户主》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!明或:户籍证件到现场指】界
! , ,宗,地权属?界线经指界认可【后指界人必》须在地籍调查表上】签字或盖章由—登记部门设立—权属界?址,。标志指界人》指,界认可但拒绝在地界!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!的视同缺席》指界
【
指界人对!土地:权属:界线有争议的由登记!部门调解;》调,解不成的按土地权】属争:议处理
】
》。。第十九条 宗地相!邻各方缺席指界【的按下列办法处理】
! (一)一!方,缺席的根据界—线另:一方所?指界线或双》方提供的权属—图件上的界》线确定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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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。 (二)双方】缺席的根据双方提供!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!。定,
?
— 依照前款规—定,办法确定的界—。线登记部门》应当将划《界结果书面通—知缺席?方缺席方如有—异议必须在》十五日内《申请重新《审核:、划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