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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 一般规定 ! ,   】  :第七条  土地登】记以一?宗地为单位进行宗】地是指以土地权属】界线组?成的封闭地块 !     使】用或拥有两宗以上】土地的?土地权利人应当【按宗:申请登记 】  ?   土《。地登记应当记载【土地权利《人名称、《权属性质、权属来源!、取得时《间、使用年》限、变?化情况以及土地的】。位置、等级、面积、!用途、界线等—事项 《。     】登记:。部门登记《的资料应当允许土】地权利人查阅—。、抄录?或者:复印: ,     !第八条?  土地登记申请】。人为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国有土地!使,用权的?为使用国有土地【的单位或个人; !  》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集体【土地所有权》的为乡、村》集体经济组织没有】集体经济组织的为】村民委员会; 【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,(三)集体土—地建设用地使用权】的为使用集体土地进!行非农业建设—的单位或《个人; 【   《 ,  :。。   (四)—公共:和市:政设施用地的为其经!。营管理单位; 【 :    —。  :   (五》)以:土地使用《权作价入股或与外商!举办合资《企业的为合资经【营企业?; 《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六)以土地使用权】作为合作条件举办合!作企业为原土地使用!权人:。; :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:七)外商独资企业】的为:该,外资企业《 , : ?    前款五、】六、七项规定适用】。于,港,、澳、台商投资企业!用地的土地登记申】请,人 》    》 第九条  申【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!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!出,具委托书委托他【人办理境外申请人委!托他人代理》的其委托书》应当按国家规定【办理公?证、认?证 【    第十条  !申请土地登》记应当按本》。条例规定的期限提】交申请?书及有?。。关文件当事人因【不可:抗力或有《其他正当《理由不能在》规定的?期限:内申请登《记的在障碍消除后】。的十日内顺延登【记期限 —   》  登记《部门在受理申请人】的申请后应》。予,编号:并给回执 —     第!十一条?  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!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一)申请登—。。记的土地《不在登记辖区内的】; 《 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土地》登记申请人没—有,合法身份证件—的;:。    !  :   (三》),土地权属《来,源不明的; 【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:。)申请文《件,不齐全?或不:符合规定《的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其他按规定—不能登?记发证的 】    》 第十二条  有下!列情:。形之一?。。的登记?。部门应当暂缓—登记 ?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一)非法—转让土地《。使用权?及其他违《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!的; — :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土地权属有争议尚!未解决?的; —   《。   ?   ?(三)因拆除、自】然坍塌以及其—他原因造成地上【。建筑物和其他—附着物灭失后—未重新使用土地的】 《     暂【缓登记情形消—除后登记《部门应予《核,准登记? , ?     第十三!条  有下列—。情形之?一的由?登记部?门直接登记 【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(一)?依,法收:回或以其他形—式限定土地使—用权的; —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(二)因【不可抗力造成土地】灭失使划拨土—。地使用?权灭失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三)集体所有土!地被依法征用—的;: , 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《 (四)尚未确定】。土地使用权的国【有土地; 】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土地使用期!限届满当《事人未按期办理注销!。登记的; 》 ?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六)法律、法【。。规规定的《其他情形《 《    》 第十四《条 : 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登记—部,门可:以决定撤《销全部或部分—已核准的《登记事项 》 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(一—)当事人《在申请登记》时隐瞒真实情况或】以伪造有关证件等】欺骗手段获准登记】。的; 【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二【。)核准登记事项错】误或不当的 — ?   《 , 撤销核准登—记的:决定应当书面通【知当事?人当事人对撤—销核准登记决定不服!的可以?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】或向:人,民法院提起行政诉】讼 【    第》十五条  登记【部门自受《理申请之《日起核准登记或【决,定暂缓登记的期【限分:别为: , : 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 (一)初【。始登记为三个月【内;: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变更登记为一】个月内; 【 ?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租赁?、抵押登记》为三日内; 【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—四)注销登记—。为三:日内:  【  : 处理异议》时,间不计算在》前款所列期》限内:    ! 第十六《条  土地登记申请!经,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!登记部门应当在规定!的期限内予以核准】登记确认其》土地权利发给—土地权利证》书,。;对不符合规定条件!的予:以驳回登记申—请并:书面通知申请—人 ?  》。 ,  申请人》对驳回登记》申请不服的》可在接到通》知,书之日起《十五日?内向登记部》门申请复核 — 》    《登记部?门应当在收》到复核?申请书之日起—十日:内重新审查并—作出复?核决定申请人—对登记部门的复核】决定不服的》。。可以依法《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!民法:。。。院提起行政诉讼 !    【 第十七条  土地!权利证书《。不得涂改《或者伪造 !   ?  土地权利—证书的记载与土地】登记簿(《册)的记载》。。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!簿(册)的记载【为准土地登记簿【(册)有《划改的应加盖登记】。部门的校对章 !     当事!人对土地登记簿(册!)的记载有异议的登!记,部门应当查》核原始凭《证并以有《效,的原始凭证》为准 】    《第十八?条  登记》部门对申请登—记的土地需要进行】权属调查的》应当按下列规定提】前五日书《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!相邻宗地的权—利人到现场共同指】。界 》 ,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。 ,(一)单位拥有【或使:用的土地由其法定】代,。表,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!证件出席指界;【。 ?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个人使用》的土:。。地由户主或其代理人!持,身份证明《或户籍?证,件,到现场指界 !     宗地权!属界线经指界认可】后指界?。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!上签字或《盖章由登记部门【设立权属界址标【。志指界?人指界?认可但拒《绝在地?界调查表上签字或盖!章的视?同缺席?指界 《    【。 指界人《对土地权《属界线有争议的由登!记部门调解;调解不!成,的按土地权属—争议处理 !    《 第:十九:。条  宗地相邻【各方缺席指界的按下!列办法处理》 ?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(一)一方缺—。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!所指界?线或:双方提供的》权属图件《上的界线确定—; :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,二)双方缺席—的根据双方提供权】。属图件上的界—线,确定 【    《 依照前款规定办法!确定的界线登记部】门应:当将划?。。界结果书面》通知缺席方》。缺席方如有异—议必须?在十五日内申请重新!。。审核、划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