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】一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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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七条 】 土地?。登记以一宗地为【单位进行宗地是指以!土地权属《界线组成的封—闭,。地块
】 ?。 使用?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!的,土地权利《人,应当按宗《申请:登,记
》
: : , ,土地登记应当—记载土?地权利人名》称、权属性》质、权属来源、【。取得时间、使—。用年限、变化情【况以及土《地的位置《、,等级、面积》、用途、界线—等事项
【
》 登记?部门登记的》资料应当《允许土地权利人查】阅、:抄,录或者复印
!
》 第八条 土地】登记申请人》为
《
? , (】一)国有土地—。使用权的为使用国有!土地的单位》或个:人,;,
》
: (】二)集体土地—。所有权的为乡—、村集体《经济组织没有—集体:经济组织的为—村民委员会;
【
《
— , (三)集体【土地建设用地使用】权的: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!非农业建设》的单位或《。个人;
【
: 》 : (四)公共和市政!设施用地的为其经】营管理单位;
】
?
: (五!)以土地《使用权作价入—股或与?外商举办合资企【业的:为合资经营》企,业,;
《
《 (】六)以土地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!举办合作企业—为原土地使用权人;!
《
— (七)外】商独:资企业的为该—外资企业
—
— 前款五、—六,、七项规定适用于】。港、澳?、台商投《资,企业用地的土地登】记申请人
—
?。
第—九条: 申请土地登【记可:以由土?地权利人办》理也:可,以出具委托书委【。托他人办理境外申请!人,委,托他人?代理的其委托书应】当按国?家规定办《理,公证、认证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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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条 ? 申请土地登记【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的!期,限提交申请书及有关!文,件当:事人因不可抗力【。或有其他正当—理由不能在规定【的期限内申》请登记的在》障碍:消除后的《十,日内:顺延:登记期?限
! 登记《部门在受理申请人】的申请后应予—编号并给回执—
! 第十一条 — 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不予《受,理登记申请
【
— (【一,)申请?登记的?土地不在《登记辖区内的;【。
《
?。 ? (二)【土地登记《申请:人没有合法身—份证件的;
—。
《
, : (三】)土地权属》来,源,不明的;《
,
?
: : 《 (四)申请文】件不齐全或不—符合规?定的;
! (!五)其?他,按规定不能登记发证!的
! 第?十,二条 有下列情】。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!。当,暂缓:登记
《
?。
【 (一)非法转让!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违!法用地尚《未依法处理的;【
:。
,
】 ?(二)土《地权属有争议尚未】解,决的;
! , 【(三)?因拆除、《自然:坍塌以?及其他原《。因造成地上》建筑物和其他附【。。着物灭失后》未,重,新使:用土地的
!
暂缓登】记情形消除后登记】部,门应予核准登—记
】 第十三—条 有下列情形】之一:的由登记部门直【接登记?。。
— (!一):依法收回或以—。其他形式限定土地】使用权?的;
】 【 (:二)因不可抗力造成!土地灭失使划—拨土地使用权—灭失的?;,
《
【 (三)集【体所有土地被依法】。征用的;
—
?
— (四)尚未确!。定土:地使用?权,的国有土地》;,
》
!(五)土《。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!人未按期办理注销】登记的;
【
? 《 ? (六)法律、【法规规定《的,其他情形
》
】 第十四条》。 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登记《部门可以《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!已核准的《登记事项
!
《 : : (一?)当事人在申—请登记时隐瞒真【实情况或以》伪,造有关?证件等欺骗手—段获准登记的;【。
:
》 《 ?(二)核准登—记事项?错误或?不当的
》
:
,
,。。 《撤,销核准登记的决定】应当书面通知—。当事人当事人对【撤销核准登》记决定不《服的可以《依法申请行》政复议或向人民【法院提起行》政诉讼
《
【 第十五条— 登记部门自受】理申请之日起—核,准登记或决》定暂缓登记的期限】分别为
】
? 《。 , (一)初始登记】为,三个月内;
—
! (二—)变:。更,登记:为,一个月内;》
— 》 : (三)租赁、抵押!登记:为三日内;》
【。 【(四)注销登记【为,三日内
—
— 处理异议时—间不计算在前—。款所列期限内—
:
,
,
第【十六条 土地【登记申请经》审查:符合规定条件—的登记部门应当在】规定的期限》内予以核准登记确】认其土?地权利发给土—地权利证《书;:对不符合规》。定,。条件的予以驳回登】记申请并书面—通知申请人
—
?
—申请人对《驳回登?记申请?不服的可在接—到通知书《。之日:起十五日内向登记部!门,申请复核《
!。。 登记部门应当在】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!。起十日内重新审查并!作出复?核决定?申请人对登记部门的!复核决定不服的可】以依法申请行—。政复议?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!政,诉讼
》
》 第十七条— :。土地权利证书—不得涂改或者伪造】
《
: ? ,土地权利证书—的,记载与土地登记簿】(册:)的记载不一致的】以,土地:登记簿(《册,)的记载《为,准土:地登记簿(册)有划!改的应加盖登记部】门的校?对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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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当事人对土地登【记簿(?。册)的记载有异【议的登?记部门应《当查核原始凭证【并以有?效的原始凭证为准
!
《
: : 第十八条》 登记部门—对申请登记》的土地需要进行权属!调查的?应,当按下列规》定提前五日书—。面通知被调》查宗地和相邻宗地】的权利人到现场共】同指界
【
— ? (一?)单位拥有或—使用的?土地由其法定—代表人或《其代理人《持身份证件出席【指界;
《。。
】 (二)】个人使用《的土地由户》主或其代理》人,持身份证明或户【籍证:件到现场指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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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地!权属界线经》指界认可后指—。界人必须在》地,籍调查表上签字【或盖章由登记—部门设立权属界【址标:志指界人《指界:。认可但拒绝在地【。界调查表《上签字或盖章的【视同缺席指界—
【 指界人对土】地权属界线有争【议的由登记部门调】解,;调解不《成的按土地权属争】议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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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《十九条?。 宗地相邻—各方缺席指界的【按下列办法处理【
】 —(一)一方》缺席的根据界线另】一方所指界》线或双方提供—的权属图件上的【界线确定;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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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双方】缺席的根据双方提】。供权属?图,件上的界线确定
】
》。 ? 依:。照前款?规定:办法:确定的界线登记部门!应当将划界结果书】面通知缺席方—缺席方如有》异议:必须在十五日内申】请重新审《核、划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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