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二章 一!般,。规定 ? 【。    第七条【  :。土,地登记以一宗地【。为单位进行宗地是】指以土地权属界【。线组成的封闭—地块 ?     !使,用或拥有两宗—以上:土地的?土,地权利?人应当按宗申请登】记  】  : 土地登记应—当记载土地权利人名!称、权属性质—、权属来源》、取得时间、—使用:年限、?变化情况以及—土地:的位置、等级、面积!、用途、界线—等事:项  】   登记部门【登,记的:资料应当允许土地】权利人?查阅、抄录或—者复印 】     第八【条  土《地登记申请人为【    ! ,。    《(一)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为使用》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!人; 【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二)集!体土地所有权的为】。乡、:村集体经《济组织没有集—。体经济组织的为村】民委员会;》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集体土—地建设用地使用【权的:为使用集体土地进】行,。非农业?建设的单位或个人;!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四》),公共:和市政设施用—地的为其《经营管理单位—; 【   ?。  :  : (:五)以?。土地使用权作—价入股或与外商举办!合资企业的为合资】经营:企业;? 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(六—)以土地使用—权,作为:合作条件《举办合作企业为原】土地使用权人—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七)外—商独资企业的为【该外:资企业 !   ? 前款五、六、七项!。规定适用于港、【澳,、台商投《资,企业:。用地的土地》登记申?请人 《 ? , ,  : ,。第九条  申—请土地登《记可以由土地—权利人办理也可以】出具委托书》。委托他人《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!他人代理的其委【托,书应当按《国家规定办》理公证、认》证 》。   《  第十条  【申请土地登记应【当按本条例规定的期!限,。提交申请书及有关】文件当事人因—不,可抗力或有其—。他正当理由不能【在规定的期限内【。申请登记的在—障碍消除《后的十日内顺—延登记期《限 —。     登记【部门在?受理申请《人的申请《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! : :     第【十一条  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不予受【理登记申《。请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)申请登!记的土地《不在登记《辖区内?。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土地登记申【请人没有合》法身:份证件的《; ?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三)!。土地权属来源不【明的; 】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申请《文件:。不齐全?或不符?合规定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五)其他按】规,定不能登记发证【的 ? ,。     第】十二条?。  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!记部:门应当?暂缓登记 —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非法转让】土地:使用权及其他违法用!地尚未依法》处理的; — :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(二)土地权】属有争?。议尚未?解,决的; 】。 ,   ? , ,   (三)—。因,。拆除、自《然坍塌以《及其他?原因造成地上建筑】物和其他附着物灭】失后未重新使用【土地的 》    【 暂:缓登:记情形?消除:。后登记?部门应?予核:准登记 》  》   第《十三条  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由登记部门直接登记! 》  :  : ,    (一)【依法收回或以其他形!式,限定土地使》用权的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二):因不可抗《力,造成土?地灭失使《划拨土地使用权【灭失的;《 :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。三)集体所有土地】被依法征用的—。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尚未确定土地使!用权的国有》土,地; 》 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《(五)土地使用期】。限届满当事人—未按期办理注—销登记的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六)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的其他—情形 《  》   第十四条 】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登:记部门可以决定撤】销,全部或部分已核【。准的:登记:事,项 《 ?     》 ,。  (一)当事人在!申,。请登记时《隐瞒:。。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!关证:件等:欺骗手段获准登【记,的; 《  》。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《。),核准登记事项错误】或不当的 【 ,  ?   ?撤销核准登》记的决?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!人当事?人对撤销《核准登记决定不【。服的可以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向人民法院提起【行政诉?讼 — , ,   第《十五条  登记部】门自受理申请之日】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!缓登记的期限—分别为? 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—初始:登记为三个月内; !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二)变更登记为一个!月,内;:。 —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租赁、抵【。押登记为三日—内;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四)【注销登记为三—日内 《     】处理异议时间—不计算在《前款:所列期?限内 》 ?。    第十六【条  土《。地登记申请经审【。查符合规定条—件的登记部门应【当在规?定的期限《内予以核准登记确】认其土地权》利发给土地》权利证书;对不符】合规定条《件的予?。。以驳回登《记申请并书面通【知申请人 】 : , ,  申请人对—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!。可在接到通知书【之日起十五日—内向登记部》门申请复核 【   —  登记部门应当在!收到复核申请—书,之日起十日》内重新审查》并作出复核决—定申请?人对登记部门—。的复核?决定:不服的可《以依法申请行—政复:议,或向人民法院—提起行政《诉讼: 《 :    第十七条 ! 土地权利证书不】得涂改或《者伪造 【    》 土地?权利证书《的记载与土地登【记簿(册)的记载不!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!。(册)的记载为准】土地登记簿(—册,)有划改的》应加盖登记部门的】校对章 【     当事人!对土地登记簿(【册)的记《载有异议的登—记部门应当查核【原始凭证并以—有效的原《。始凭证为准 【 《   ? 第十八条  登】记部门对《申请登?记的土?。地需要进行》权属调查的应—。当,按下列?规定提前五日书面通!知被:调,查宗地和相邻—宗地的权利人—到,现场:共同指?界 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—单位拥?有或使用的土地由】其法定代《表人或其代》。理人持身份》证,件出:。席指界;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二)个】。人使用的土地由户】主或其代理》人持身份证》明或户籍证件—到现场指界 【 ,  《   宗地》权属界线经指—界认可?。后指界人《必须: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!。或盖章由《登,记部门设立权—属界址标志指界人指!界认可但拒绝在地界!调查表上签字或【盖章的视同》缺席指界 —     指!界人对土地权属界】。线有争议的由登记部!门调解;调》解不成的按土地【权,属争议处理 【 , ? ,   第十九条【 , 宗地相邻各—方缺席指界的—按下列办法处—理 —。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《)一方缺《。席的根据界线另【一方所指界线—或,双方提供的权属图】件上的界线确定;】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二)!双方:缺席的?根据双方提供权属图!件上的界线确—定  】   依照前—款,规定办法确定的界线!登记部门应当将【划界结果《书面通知缺席—方缺席方如有异议】。必,须在:十五日内申请重新审!核、划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