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一!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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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《 第七条 土地登!记以一宗地为—。单位进行宗》地是指以土》地权属界《线,组成:的封闭地块》
【 : 使用或拥有两宗】以上土地的土地权】利人应当按宗申【请登记
! ?。 土地登记应当记】载土地权利人名【称、权属性质、权】属来源、《取得:时间、使用年—限、变?化,情况:以及土地的位置、等!级、面积、用途、界!线等事项《
— 登记部门登!记的资料应》当允许土地权—利人查阅、抄录【或者复印
】
《 , 第八条《 土地登记申请人!。为
! , 《 (一)国》有土地使用权—。的为使用《国有:土地的?单位或?个,人,;
】 —。 (二)集体土【。地所有权的为—乡、村?集体:经济组织没》有集:体经济组织的为【村民委员会;
!
】 (三)集【体,土,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!为使用集《体土:地进行非农》业建设的单位或个】人;
【
】 (四?)公共和市政设施】。用地的为其经营【管,理单位;
【
— 》。(五)以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】股或与外商举—。办合资企业的为【。合资经营《企业;
《。
【 《 (六)以土【地使用?权作为合《作条件举办合作【企业为原土地使用】权人;
】
? ? (七)外商独!资,企业的为该》外资:。企业
【
前款【五、六、七项规定适!用于港、澳、台商投!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登!记申:请人
》
第】九条 申请—土地登记可以由【土地权利《。。人,办理也?可以出具委托书委】。托他人办理境外申】请人委托《他,人代:理,的其委托书应当按国!家规定?办理公?证、认证
】
: 《第十条? 申请土地—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!定的期限提交申请书!及有关文件》当事人因不可—抗力:。或,有其他正当》理由不能在》规定的期限内申【请,登记的在障碍—消,除后的十日内—。顺延登记期限
【
【 登记部门—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!后应予编《号并给回执
!
: ,。 第十一条【 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不予受【理登记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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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。 》 (一)申请登记!的土地不在登记【辖区内的;》
《
《 (二)!土地登?记申请人没有合【法身份证《件的;?
— (!三)土地权属—来源不明的;
!
? : 》。 (四)申请—文件不齐《全或不符合规定的】;
【 — (五)其他【按规定不《能登记发证的
】
》 : 第十二条》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登记《部门应当暂缓登【。。记,
】 》 (:一)非?法转让土地使用【权及其他违》法用地尚未依法【处理的;《
! 《。 ,(二)土地权—属有争议《尚未解?。。决的;
《
— 【(三:),因拆除、自然坍【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!地上建筑物和—其他附?着,物,灭失后未重新—使用土地的
】
暂】缓登记情形消除后】登记部门应予—核准登记
】
《 第十三条 【 有: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由登记部门直接登】记
】。 ? (一—)依法?收回或以《其他形式限定土【地使用权的;
】
】 , (二)因不】可抗力造《成土地?灭失使划《拨土地?使用权灭失的;
!
【 (三【)集体?所有土地被依—法征用?的;
《
— (【。四)尚未确》定土:地使用权的》国有土地;
】。
— (五【)土:地使用期限》届满当事人未按【期办理注销登—记的;
】
《 《 (六)法》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情形
》
? 第十四条 !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登记部《门可以决定》撤销全部《或部:分已核准的登记事】项
—
!(一)当事人在申请!。登记时隐瞒》真实情况《或以伪造《有关证件等》欺骗手段获》准登记的;
【
,
:。
【 (二)》。核,准登记事项错误或】不当的
【
—。撤销核?准登记?的决定应当书面【通知当事人当事【人对撤销核准登记】决,定不服的可以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向人民法院提—。起行政诉讼
【
:
第十五!条 ?登记部门自受—理申请之日起核【准登:记或决定暂缓登记的!期限:分别:为
?
】 (一)【初始登?记为三个月内;【
《
》 《 (二)变更登记】为一个?月内;
【
— (三—)租赁、抵押登记】为三:日内;
—
:
? (【四)注?销登记为三日内
】
》 处理异议时!间不计算在前款【所列期限《内
! , 第十?六条 土地登记申!请经:审查符合规定条件】的登记部门应当在】规定的期《限内予以《核准登记确认其【土地权利《发给土地权利—证书;?。对不符?合规定条件的—予以:驳,回登:记申请?。并书面通知申—请,。人
! 申请人》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!的可: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!十五日?内向登记部门申【请复核
! 登记部门应!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!之日起十日内重【新审查?并,作出复核《决定申请人》对登记部门》的复核决定不服的】可以:依,。法申请行政复议或】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】政诉:讼
?
【 第十七条 — 土地权《利证书不得涂改【或者伪造《
?
? 土地权利证!书的:记载与土地登记簿(!册)的记载不—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!(册)的记载—为准土地《。。登记簿(册》)有划改的应—加盖登记《部门:。的校对章《
【 当事》人对土地登记簿【(册)的《记载有异议的登记】部门应当《。查核:原始凭证并以有效的!原始凭证为准
【
— 第十八条 】 登:记部门对申请登【记的:土,地需要进行》权属调查的应—当按下列《规定提?前五日书面通知被】调查宗地《和相邻宗地的权利】人到现场共》同指:界
【。。 : 《 (?。一):单位:拥有或使用的土地由!其法定代表人或其】代理人持身份证件出!席指界;
!
《 (二)】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!。。主或其代理人持身份!证明:或户籍证件到现【场指:界
?
【 宗地?。权属界线经指界认】可后指界人必须在】地籍调查表上签【字或盖章由登—记部:门设立权属界址【标,志,指,界人指界《。认可但拒绝在地界调!查表上签《字或盖?章的视同缺席—指界
》。
指】界人对土《地,权属界线有争—议,的由登记部》门调解;《调解不成的按土地】权属争议《处理
! ?第十九条《 宗地相》邻各方缺席指—界的:按下列办法处理
】
?
》 , (》一)一方缺》席的根据界线—另,一方所指界线或双】方提供的权属图【件上的?界线确定《;
】。 — (二)双方—缺席的根据》双,方,提供权属图》件上的?界线:确定
《
— 依?照前款?规定办法确定的界】线登记部门应当将】划界结果书面通【知缺席方缺席方如】有异议必须在—十五日内申》请重新审核、划【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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