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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? 一般规定 】  —   第七条  】土地:登记以一宗地—为单位进行宗地【是指以?土地权?属界:线组:成的封闭地块 】     使!用或拥有两》宗以上土地的土【地权利人应》当按宗申请登记 !     土!地登记应当》记载土地权利—人名称?、权属性质、—权属来?源、:取得时?。间、:使用年限、变—化情况以及土地的位!。。置,、等级、面积、用】途、界线等》事项 【     登记部门!登记的资《料应当允许土地权利!人查阅?、抄:录或者复《印   ! , 第八条  土【地登记?申请人为 — ,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:)国有土地》使用权的为》使用国有土地的单】位或个人; 【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二)《集体土地《所有:权的为?。乡、村集《体经济?组织:没,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为!村民委?员会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。。  (三)集—体土:地建:设用地?使用权的为》使用集体土地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!位或个人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—。)公共和市政设【施用地的《为其经营《管理单?位,; ? ,  《。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五)以土地!使用权?作价入股《或与外商举办合【资企业的为》合,资经营企业;—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六)以土地使用】权,作为合作条》件举办合作企业为】原土地使用》权人; 》 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(七)外商】独资企业《的为该外资企业【 《     —。前款五、六、七【项规定适用于港、】澳、台商投资企【业用地的土地登【记申请人 】     第九条!  申请土地—登记: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!理也可以出》具委托书委托—他人办?理境外申请人委托】他人代理的其委托】书应当按国家规【。定办理公证、认【。。证   ! , 第十条 》 申请土地登记应当!按本条例规定—的期限提交申请书】及有关文件》当事人因不》。可抗力或有》其他正当理由—不能在规定的—期限内申请登—记的:在障碍?消除后的十日内【顺延登记期限 !     【登记部?门在受理申请人的】申请后应予编号【。并给回执 》 :     第十!一条: , 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记!申请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申请登记【的土地?不在登记辖区内【的;  ! ,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,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!合法:身份证件《的; —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三)土地权属来源!不明的; !。 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(四)【申请文?件不齐?全或:不符合?规定的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?。  (五《)其他按规定—不能登记发证的 !   —  第十二条—  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!暂缓登记 !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?)非法转让土—。地使用权及其—他违法?用地尚未依》法处理?的; ?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)土!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!决的:;,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三)因《拆除、?自然坍塌以》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!建筑物和其他附着】物灭失?后未重新使用土地】的 【    暂缓—登记情?形消除?后登记部门应予【。核准登记 !   ?  第十三条  有!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由登记部》门,直接登记《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依法收回!或以其他形式—限定土地使用权的;!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。(,二)因不《可抗力造成土地灭】失使划拨土地使用】。权灭失?的; —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(三)集【。体所有土地被依【法征用?的;  !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(四)?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!的国有土地》。; 》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五)土地!使用期?限届满当事人未按期!办理注销登记的【; ?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? (六)法律—、法规规《定的其他情形— 《     第十】四条  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!。部门可以决》定撤销全部或部【分已核准的》登记事?项 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当?事人在申请登记【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!伪造有?关证件等《欺,骗手段获准登记【的; 】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核准登】记事项错误或不当】的 《 ,    》 撤销?核准登记的》决定应?当书面?通知当?事人当?事人对撤销核—准登记决《定,不服的可以依法【申请行政复》议或向?人民法?院提起行政诉讼【 》 ,    第十五条】  登记部门自【受理申请之日—起核准登记》。或决定?暂缓登记的》期限分别为》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一)初始登记—为三个月内; 】。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变更登记】。为一个月《内;  !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租赁】、抵押?登记为三日内;【 :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—)注销登记为三日】内  】   ?处,理异议时间》不计算在前》。。款所列期限内 【 》    《第十六条  土地登!。记申请经审查符【合规:定条件?的登记部门应当【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!核准登记确认—。。。其土地权《利发给?土地权?利证书;对》。不符合规《定条件的予以驳回登!记申:请并书面通知申【请人 【    《 申请人对驳回登】记申请不服的可【在接:到通知书之日—起十五日《内,向登:记部门申请复核 !   —  登记部门应【当在:收到复核申》请书之日《起十日内重新审查并!作出复?核,决定申请人》对登记部门的—复核决定不服的【可以依法申请—行政复议或向人【民法院提起行—政诉讼 【   《  第十七条  土!地权利证书不得涂】改或者伪造 !   《  土地权利—证,书的记载《与土地登记簿(册】)的记载不一致【的以土地《登记:簿(册)的记载为准!。土地登记簿(—册)有?划改的应加盖登【记部门?的,校对章 《 ? ,     当事人】对土地登记簿(册】)的记载有异—议的登记部门—应当:查核原始《凭证并以有效—的原始凭证为准 !。    【 ,第十八条  登记部!门对申请登记的土】地需要进行权—属调查的应》当按:下列规定提前五日】书面通?知被调查《宗地:和相邻宗《地的权利人到现场】。共同指界 【 ?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单?。位拥有?或使用的土地—由其:法定代表《人或:其,。代理人?持身份证件出席【指界;?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个人使用的】土地由户主或—其代理人持身份【。证明或户籍证件到现!场,。指界 【     》宗地权属界》线经指界认可后指】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!。表上签字或盖—章由登记部门设立权!属界址标志指界人】指界认可但拒绝在】地界调?查,表上签字或盖—章的视?同缺席指界 !     指【界,人对土地权属界线有!争议的由登》记部门调解》;调解不《成的按土地》权属争议处理 】。     第!十九条  宗地相】邻各方?缺席指界的按—下,列办:法处理 —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一方缺席的根据】界线另一方所—指界线或《双方提供的权属图】件上的界线确定【; : ?     — , ,  (二《)双方缺《席的:。根据双方提》供权属图件上的界】线确定 】     》依,照前款规《定办法确定的—界线登记部》门,应当将划界结果【书面通知《缺席方缺席方如有】。异议必须在十—。五日内申请重新审】核、划界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