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—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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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条 !为维护社会》主义土地《公有制加强土地管】理保护土地所有【者、使用者和他【项权:利者(以下统称【土地权利人)—的,合法权益根据—国,家有关?法律、法规》结合:本省实际制定本【条例
! 第二条 】土地登记是依法对】国有土地《使用权、集体土【地所有权、集体土】地,建设用地使用权和】他项权?利(以下统称—。土地权利)进行审】查确认?、登记?造册、颁发证书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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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】 土地权利的取得!、设定、变》更、终止等必须依照!本条:例,的规定进行登记【未经登?记,的土地使用》权不得?转让、出《租、抵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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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确认林地的所!有权或者《。。使用:权依照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森林法的有】关规定办《理
【。 《依法登记的土—地权利受法》律,保护任何单位—和个人?不得侵犯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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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: 第四条《。 县?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府土地管【理,部门是土《地权利?的,登记部门《(以下简称登记【。部门)按照下列规】定权限负责土地【登记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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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。。 (一)省属国【家机关、《社,会团体、《企事业单《位和中央直属—单位依法取得—本省境内的》国有土地使用—权由省人民政府【土,。。地管理部门登—记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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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(二)地《(市)属《国家机关、》社会团?。体和企事业》单位依法取》得的国有土地—使用权由地》(市)级人民—政府土?地管理部门登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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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: : (《三)依法取得跨【行政:区域的国有》土地使用权由其共】同上一级人民政府】土,地管理部门》登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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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《四)本款一、—二、三?项规定以外的—土地登?记由:县,级人民政府土地管】理部门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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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上级登记《部门可以将其—负责的土地登记工】作委托下级登记部】。门办理受委托的登记!部门:在登记过程中—形,。成的文件资料应【当单独立卷归档【并报:上级登记《部,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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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】 初始登记—后设:。定他项权《利的或者《已经登记的》。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!应当:。。在设定或者变更【后持有?关证明?文件向登记》部门申请他项权【利登记
! ? 他项权利是—指土地所有权或【。土地使用权所派生】的权:利包括?抵,押权、租《赁权、通行权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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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条 土地登!记,部,门,及登记人《员应当?依法:登记提?高办事效《率方便土地权利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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