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!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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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一条 ? 为维护社会主【义土:地,公有制加强土—地,管理保护土》地所有?者、使用《。者和他项权》利者(以下统称【土,地,权利人)《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!有关法律、法规结】合本:省实际制《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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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《二,条 ?土,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!土地使用权、集体土!地所有权、集—体土地建设用—。地使用权和》。他项权?利(以?下统称土地权利)】。进行审查《。确,认、登记造册—。、颁发证《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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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?条 土地权—利的取得、》设定、变更、终止】等必须依照本条例】的,规定进行登记—未经登记《的土地使《用权不得转让—、出租、抵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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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确认林地的—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!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!林法的有关规定【办,理
】 依法登—记的土地《权利受法《律保护任《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侵犯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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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条 县级】以,上地方人民政府土】地管理部门是土地】权利的登记部门(】以下简称登记部门】)按照下列规定【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!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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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【(一)省《属国家机《关,、社会团体》、企事业单位和【中央直属单位—依法取得本省境内的!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由《。省人民政《府土地管《理部:门登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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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地(市)属】国家机?关、社会团体和【企事业单位依—法取得的《国有土地使用—权由地(市)级【人民政?府土地管理部—门登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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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三)依法取!。得跨行政《区域:的,。国,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!同上一?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!部门登记;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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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四)本【款一、二、三—项规定?以外的土地登—。记由县级人民—政府土地管理部【门,负,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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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上级?登记部门可以将【其负责的土地—登记工作委托下【级登记部门办理受委!托的登记部门在登记!过程中形成的文【件资料应当单独立】卷归档并《报上级登《记部门备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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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五条 初》始登记后设定他项权!利的或者已经登【记的他项权利—发生变?更的应当在》设定或者变更—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向!登记部门申请—他项:权,利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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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他项权利是指土地】所有权?或土地使用权—所派生的权利—包括抵押权、租【赁权、?通行:权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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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六条 ? 土地登《记部门及登》记人:员应当依法》。登记提高办》事效率方《便土地?权,利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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