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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监—督与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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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二十四条 食!品,。。生产加工小作坊【相关监督管理部【门及乡(《镇)人民政府、街】道办事?处应:当加:强,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!坊的监督管理密切配!合并就监《。督,管理的有关》情况及?时沟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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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乡(: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!办事处应当》。针对突?出,问题组织开展检【查、专项治》理整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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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五条 县以】上质量监督和工【商行政?管理:部门应?当及时对外公告【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的生《。产条件核《准和工商登记情【况并告知食品生【产加工?小作:坊所在地的乡—。(镇)人民政府【。、街道办事》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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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六条 食品!生产加工小作坊相】关监督管理部门【应当:建立食?品生产加《工小:作坊安全《档案分别记录—生产加工条》。件核准、工商注册登!。记、日常监》督检查?、违法行为查处及】产品:质量监督抽查等信息!;根据食品生产加】工小作坊安》全,。档案的记录对有【不良:信用记录的食品【生产加工小作坊【。应当增加《监督检查和产品【质量监督抽查频【次并将其《名单及时《向社会?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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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对因生产不符合食】品安全标准》。。的食:品被公告两》次以上的食品生产加!工小作?坊县以上质量监督管!理部门应当撤销【已办理的生产加工】条件:核准证书并不再【受理其?生产:加工条件核》准,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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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七条 乡!。(镇)人民》政府、街《道办事处应当—与质量监《督、工商行政管【理、卫生行政、【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!。、协调接到》举报或者发现—食品生产加工—小作坊存在》违法行为《的应:当,及时将有关信息告】知相关监督》。管,理部门并配合—相关监督管理部门】进行调查处》理
! 第二《十八条? , 食品生产》加工:小作坊?隐瞒有关情况或【者,提供虚假材料申请】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】。的由县以上质—量监督?管理部门撤销已办】理的生产加工条【件,核准证书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】生,产,加工条件核》准,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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