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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章 监督与管!理 》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四条 【 食品生产加工小】作坊相关监督管理】部门及乡(镇)人】民政府?、,街道办事处》应当加?强对食品生产加【。工小作坊的监督【管,理密切配合并—就,监督管理的有关【情况:及时沟通《 》   ?  乡(镇)—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!。处应当针对突出问】题组织开展检—查、专项《治理整顿 !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五:条  县以》上质量监《督和工商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】及时对外公告食【品生产加工小—作坊的生产条件【核准和工商登记情况!并告知食品生产加工!小作:坊所在地的乡(镇】)人民政府、—街道办事处 】    —。 第二十六》条  食品生产【加工小?。作坊相关监督管理】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!产加工小《作坊安全档案—分别记录生产加工】条件核准、工—商注册登记、日常监!督检查、违法行【为查处及产品—。质,量监督?抽查等信《息;根?据食品?生产加工小作坊安】全档:案的记录对有—不良信用记录的食】品生产?加工小作坊应当增加!监督检查《和产品质量监督【抽查:频次:并将其名单及时【向社会公告 —    】 对:。因生产?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!的,食品被公告两次以】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!作坊:。县以上质量监督管】理部门应当撤—销已:办理的生产加工条】件核准证书并不再】。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!核准申请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七条 《 乡(?镇)人民政》府、街道办事处应】当与质量监督、【工商行政管理、卫】生行政、公安等部】门加强沟通、协调接!。到举报或《者,发现:食品生产《。。加,工小作坊《存在违法行为—的应当及时将—有,关信:息告知相关》监督管理《。部门并配合相关【监督管理《。部门进行调查—处理 》。 ?    第二十八】条  食《品生产?加工小?作坊:隐瞒:有关情况《或者:提供虚假材》料,申,请生产加工条件【核准的由县》以,上质量监督管理部】门撤销?已办理的生》产,加工条件核准—证书一年《内不再?受理:其生产加工条—件核准申请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