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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三章 监!。督与管?。理 : 《 ,     —。。第二十四《条,。  食品生产加工】小,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!门及乡(《镇)人民政府、街】道办:事处应当加强—对食:。品生产加工小作坊】的监:督管理密切配合并】就监督管理的有关情!况及时沟通 —     !乡(镇)人民政府、!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!突出问题组》织,开展检查、专项【治理整顿《 ,。     !第二十五条  县】以上质量监督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!应当及时对外—公告食?品生产加《工小:作坊的生产条件核】准和工商《登记情况《。。并,告知食品生产加工】小作坊所《在地的乡《(镇)人《民政府、街道办【事处 】  : , ,第二十?六条  食品生产】加,工小作坊相关监【。督管理部门》应当建?立食品?生产加工小》作坊安全档案分【别,记录生产加工条件核!准、工商注》册登:记、:。日常监督检查、违法!行为查处及》产品质量监督—抽查等?信息;根《据食品生产》加工小作坊安—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!良信用记录的食【品,生,产加工小作坊—应当增?加监督检查和产【品质:量监督抽查频次并】将其名单及时向社】会公告 【  ? ,  对因《生产不符合食—品安全标《准的食品被公—告两次以上》的,食品生产加工小作】坊县以?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!应,当撤:销已:办,理的生产《加工条件核准证书】并不再?受理其生产加—工条件核准申请【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七【条,  :乡(镇)人民政府、!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质!量监督、《工商行政管理—。、卫生行政、公安】等部门加《强沟:通,、协调接到举报或】者发现食品生产加】。工小作坊存在—违法行?为,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!息告知相关监督管】理部:门并配合相关监【督管: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! —    第二十八】条  食品生产加工!小作坊隐《瞒有关情况或者提】供虚假材料申请生】产加工条件核准的由!县以:。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!撤销已办理的—。生,产加工条件核准【证书一年《内,不再受理其生产加】工,条件核准申请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