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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 法律责任 【    ! 第二十九条  食!品生产加《工,。。小作坊?违反本办法规—。定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相关监督管理】部门责令改正—并处1000元【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!。;拒不改《正的处1万元以上3!万元以下罚款: !。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。)违反本《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!第三项规定未达到】生产:经营活?动条:件,的; 》 , 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(二)【违反本办《法第八条《第二款规定》接受:其他生产经营者【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!    ! ,第三十条 》 ,食品生产加工—小作坊违《反本办法第十—条第二?款规定生产》食品:品种目录《以外食品《的,由,县以上质量监督管】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!5000元》以上3万元》以下罚?款  】   第三十一【。条  食品》生产加工《小作坊违反本—办法:第十六条《规定未在明显位置张!挂生产加《工条件核准证—书的由县以上质量监!督管理部门责令【改正:并,处300元以—上3000元以【下罚款;《拒不:改正的?处30?00元以上1—万元以下罚款 !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二条  食】品,生产加工小作坊【违反本办《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!规范要求进行食品标!识的由相关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】。改正并处300元】以上3000元以下!罚款:;拒不改正的处3】000元以上—3,万元以下罚》款 ?     第!三十三条  —食堂、超市、学校】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!条第二?款规定在经营活【动中:。使用未经检》验,或者检验《不合:格食: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!部门:责令改正对违法【生产经?营的食品货值金【额不足?1万元的处5000!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罚款;对《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!货值金额1万元【以上的处货值金额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】罚款:但最高不超过20】万元 【 ,   ? 第三十四条 【 违反本办法规定各!级人民?政府未履行职责本行!。政区域出现重大【食品安全《事故、?造成严重社》会影响?的依法对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】。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给予记大】过、降级、撤职或】者开除的处分 【 《    《 违反本办法规定】相关监督管理部【门不履行本办—法规定的职》责或者滥用》职权、玩忽职—守、徇私舞弊的依法!对直: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!或,者降级的处分;造】。成,严重后果的》给予:撤职或者开除—的处:分;其主要负—责人应当引咎—辞职:    ! 第三?十五条 《。 违: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!。法律、法规已有处罚!规定的从其规定;造!成财产损失》的依法承《担赔:偿责:任;构成犯》罪,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