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【 生产经《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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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七条: 从?事生产经《营活动?的食品生产加工小】作坊:应当符合下》列,条件:
! 》 (一)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】品种、数量相适应且!符合食品安全要【求的食?品原料处理》和食:品生产、包装、【贮存:等固:定场所保持该—场所环境《清,洁卫:生并与有毒有害场】所以及其他污—染源保持规定的【距离: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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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生《产,加,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!障食:品安全的要求相【隔离;
! , 《 : (三)生产加工设!施、设备和生产流程!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!规,。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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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, : (四)具有保证食!品安全的传统工【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!;
! (【五):具有:保证食品《安全:的生产经《营人:员和管理制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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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 , (六)法—律、法规、食品安】全标准规定的其他】要,求
】 : 第八条 》 食品生产加工小】。作坊禁止生产经【营下列食品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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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用】非食品原料生—产的食品或者添【。加食:。品添加剂以外的【化学:物,质,。和其他可能》危害人体健》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!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!产的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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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致》病性微生《物、农药残留、兽药!残留、重《金属、污染物质以及!其他:危害人?体健康?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!安全标?准限量的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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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:。。 (三)腐—败变质?、油脂酸败、霉变】生虫、污《秽不洁、混有异物、!掺,假掺杂或《者感官性《状异常的《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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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 (四)用病【死、毒死或者—死因不明的禽、畜、!兽,、水产动物等为原】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!检验检疫或者经【检,验检疫?不合格的肉类为原】料生产的《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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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(五)被【包装材料、容器、】运输工?具等污染的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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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《(六)其他不符合】食品安全标》准,或者要求《的食品
! 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不得接受其》。他生产?经营者委托》生产:加工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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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九条— 设立食品生产加!工小作坊应当符【合本办?法第:七条: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!工商:行政管理部》门预先?。核准:名称并依法取得【县以上质量监—督管理部门》。的生产加工条件【核准证书后办理【。工商登记未取得生】产加工条件核准证】。书或者未办理工【商登记的不得从【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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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【生产加工小》作坊的?生产加工条》件核准证书有效期】为,3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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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食品生产】加工小作坊》生产加工条件—核准办法由省—人民政府质量监督】管理部门《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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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条? 食品生产加【工小作坊不得—生产婴?幼儿辅助食品、乳制!品、饮料、罐头、特!定人群的主》辅食品、声称具有】特定:保,健功能?的食品等高》风,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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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【品生产加《工小作?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!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!品种目录由》设区市质量监督管】理部门结《合本地实际制—定报同级人民—政府批准后实施【并向社会《。公,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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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十一条 食】品生产加《工小作坊不》得设置在《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!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】同意符合法律—、法规以及管理【规约的除《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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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二:条 食品生产加】工小作?坊,生产场所出租—。人,知道或者应》当知:。道食品生产加—工小:作坊生产《加工本办法》第八条禁止生产【的,食品的应当及时【报,告所在地县》以,上质量监督、—工商: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!(镇)人民政府、街!道办事处并对相关】监督管理部》门的监督管理予以配!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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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!条 食品生产加】工小作坊应当按照】标,。准组织生产无相应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】的省:人民政府卫生行【政管:理部门应当》根据实际需要对特定!区域较为集中的产】品组织制定食品安】全地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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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四条 食品【生产加?。工小作坊《应当:建立食品原料、【食品添加剂、食品】相关产品进》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!或者使用不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!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!剂、食品相关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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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。 第十五条 — 食品生产》加工小?作,坊从业人员》应,当具备与从》事工作相适应—的食品安《全知识?每年进行《健康检查取》得健康证明》后方:可从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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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, 第十六《条 食品》生产加工小》作坊:应当:。在明显?位,置张挂生产》加工条件核准证书、!营业执照、从业人员!健康证?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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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七条 《 食品生产加工小】作坊:应当依?照食品安《全标准规定的—品种:、,使用范围《、用量使用食品添】加剂
】 《第十八?。条 食《品生:产,加工小作坊》应当对生产的食【品进:行检验检验不合格】的食品不得销—售不具备食》品检验?能力的?食品生?产加工小作坊应当】委托具有《法定资质的食—品检验机构进—行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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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! 食品生》。产加工小作坊—。应当在食《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!标明食品《的名称、生产日期、!保质:。期、生产者名称【及联系方《式、生产加工条【件核准证书编—号并:清晰、醒目、持【久载:明“小作坊食品【”字样?;生产加工》。预,包装食品的还应当】符合中?华人民共和国食品】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!一,款第一项至第七项】、第九项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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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条】。 食品生产加【工小作坊《应当建立食品质量】安全可追溯制度如实!记录原辅材料采【购,、食品生产和批【发销售的有关—内容保?存食品?原料、食品》添加剂、食》品相关产品的进货】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!存期限不得》少于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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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一【条 ?食品生产加工小作】坊的生?产加工条件》发生变化不符合生】产加工要《求的:应当立?即采:取整改措《施;有发生食品【安全事故的潜—在,风险的应当立即【停,止生产经营活—动并向县以上质【量监:督管理部门或者所】在地乡?(镇)人民政府、街!道,办事处报告;需要重!新办理核准手续【的应:当在10日内向【原核准机关》申请: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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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二条《 食品《经营:。者采: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!坊生产加工的食【品,的应当查验》其生产?加工条件核准—证书、营《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!明文:件建立食品进货查】验记录台账如—实,记录食品的名称、】规格、数《量、:生,产日:期、保质期、供【货者:名称及联系方式、】进货: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!记录应当真》实保存?期,限不得少于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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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食品生产加工小作】坊生产?。加工:的食品未《。经检验或者》检,验不合格的食堂、】超市、学校不—得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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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条— 集中《交,易市场的开办者【、柜台出租者和展】销会举办者应—当定期对销售—的食品生产加工【小作坊生产加工的】食品:进行检查发现有【违,反本办法规定的【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!并立: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!。政,管理部门或者食品】药品监督《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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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集中交》易市场的开》办者:、柜台出租》者和:。展销会?举办:者未履?行前款规定》义务发生食》品安:全事故的应当—承担连?。带责: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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