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二章 】生产经营 》  】   第七条  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】的食:品生产?加工小作坊》应,当符合下列》条件:?。 : : ,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(一)具有与!生产的食《品品种、数量—相适应且符合—食品:安全要求的食—品原料?处,理和食品生产、包】装、贮存等固—。定场所保持该场所】环境清洁卫》生并与?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!他污染源《保持规定的距离【; 》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》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!按,照保障食品安—。。全的要求相隔离;】 : 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生产加】工设施、设备和生产!流程符合《食品安全要》求和规定《; 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(—四)具有保证食品安!全的传统工》艺技术或者其—。他技术; —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五)—具有:保证食品《安全的生产》经营人员和》管理制度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六)法律!、法规、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!其他要?。求 — ,    第八条【。  食品生产—加工小作坊禁止【。生,产经营下列食品: !。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用非—食品原料《生产的食品或者添】加食品?添,加剂以外的化学物】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!体健康物质》的食品?或者用?回收食?品作为原料》生产的食品; 【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二)致病性微】。生物、农药残留、兽!。药残留、重》金,属、污染物质以【及其他危害人—体健康的《物,质含量超《。过食:品安全标准限—量,的食品; 】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(三)腐败变质、油!脂酸败、霉变生虫、!。污秽不洁、混有异】物、掺假掺》杂或者感官性状异】常的食品;》。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四)?用病死、毒死或者】死,因不明?的禽、畜、兽、水】产动:物,等,。。为原:料生产?的食品用未经检验】检疫或者经检验检】疫不合格《的,肉类为原料生产【的食品; 】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五)被包!装材:料、容器《、运输工具等污【染,的食品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六)《。其他不符《。合食品安《全标准或者》要求的?食品  !  : 食品生产加—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!他,生,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!工食品 《     !第九条  设立食】品生产加工》小作:坊应当符合》。本,办法第七《条规定?的,条件经县以上工【商行政?管理部门预先核准】名称并依法》取得县以上质量监】。。督管理部《门的生产加工条件】核准证书后办理工】商,登记未取得生产【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!者未办理工》商登记的不得—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!动 》     食品】生产:加工小作坊》的生产加工条件【核准证书有效期【为3年 《 :    — ,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生产:加工条件核准办法】由省人?民政府质量监—。督管理部门制定 !    【 ,第十条 《 食品生《产加工小《作坊不得生》产婴幼儿辅助食品、!乳制品、饮料—、罐头?、,特定人?群的:主辅食品、声称具有!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!等高风险食》品和非传统》食,品 》    》 ,食品生产加》。工小作坊生产—加工的食《品实:行,目录管理具体食品】品,种,。目录由设区》市质量监《督管理部门结—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!级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实施并向《社会公布 — 《 ,  : 第:十一条  食品生产!加工小?作坊不得设》置,。在住宅等居住场【所但:经有利?害关系的业主同【意符合法律、法【规以及管理规约【。的除外 !   ? 第十二条  【食品生产加》。工,小作:坊生产场所出—租人知道或者应当】知道食品《生产:加工小作坊》生产加工本办法第】八条禁止生产—的食品的应当及时报!告,所,在地县以上质量监】督、工商行政—管理部门《或者乡?(镇)人民政府、街!道办事处并对—相关监督管理—。部门的?监督:管理予以《配合 —     第十】三条 ? 食品?生产加工小作坊【应当按照《标准组织生产—无相应食品》安,全国家标准的省人】民政府卫生》行政管?理部门应当根据实】际需要对特》定区域较《为集中的《产,。品组:织制定食《品安全地方标准 】 , ,     第】。十四条?  食品生产加【。工小作坊应当建【立,食品原料、》食品添加剂、食【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!制度不得采购或【。。。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!全标准的食品原【料、食品《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!品 ?     第!十五:条  ?食品生?产加工小作》坊从业人员应当【具备与从《事工:作相适应的》。。食品安全知识每【年进行健康检—查取得健康》证明后方可从—业 》 :    《第十六条  —食品生产加工—小作坊应当在明显】。位置张?挂生产加工条件核】准证书、《。营业执照、》从业人?员健康?证,明 :    】 第十七条》  食品《生,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!照食品安全》标准规定的品—种、使用范围、【。用量使用食》品添加剂 》  —   第《十八条  食—品,生,产加工小《作坊应?当对生产的》食品进行检验—检验不?合格的食品不得【销售:不具备食品》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!加工小作坊应当委】托具有法《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!构进行检《验,。    ! 第十?九条  食品生【产,加工:小,作坊应?当在食品的容器【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!的名称、生产—日期、保质期、【生产者名称及—联,系方式?、生产加《工条件核准证书编】号并:清晰、?醒目、持久载明“小!。。作坊食品”字样【;生产加《工预包装食品的还应!。当符: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!品安:。全,法第四十二条第【一款:第一项至第七项、】第九项规《定 》 :    第二十【条  食《品生产加工小作坊】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!。全可追溯制度—如实记录原辅—。材料采购、食—品,。生,产和批发《销售的有关内容保存!食品:原料、食品添—加剂、食品》。。相,关产品的进货凭证记!录和凭证的保存期】限,不得少于2年 ! : ,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一条  食品【生产加工小作坊的】生产加工《条件发生变化不【符合生产加工要【求的应当立即采【取整:改,措施;有发生食【品安全事《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!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!动并向?。县以上?质量监?督管理部门或者所在!地,乡(镇)人民政【府、街道办事处【。报告;需要重新办理!核,准手续的应当在【10日内向原核准】机关申?请办理 《 :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二?条  食品经营者采!购食品生产加工【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!品的应当查验其生产!加工条件核准证书、!营业:执,照和食?品合格?证明文件《建立:食品进货查验记录】台账如实《记,录食品的名》。称、规格、数量【、,生产日期、》保质期、供》货,者名称及联系方【式、进货《日期等?内容进货查验—记录应当真实保【存期限不得少—于2年 —     食品!生产加?工小作?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!经检验?或者检?验不合格的》食堂:。、超市?、,学,校,不得使用 —     】第二:十三条 《 集:中交易市场》的开办者、柜台出租!者,和展销会举办者【应当定期对销—售的:食品生产加工—小作坊?生产:加,工的:食品进行检》查发现?有,违反本办法》规定的行为》的应当及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!在,地工商?行政管理《。部门或者食品—药品监?。督管理?。部门 《 《    《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!者,、柜台出租者和展销!会举办?者未:履行前款规定义【务发生食品》安,全事故的应当承【。担连:。带,责任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