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:第,。。二,章 生产经营— 》    — 第七条  从事生!产,经营:活动的食品生产【加工小作《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!: : 《  :  :。  :   (一)具有与!生产:的,食品品种、》数量相适《应且符?合,食品:安全要?求的食品《原料处理和食品生】产、包装、贮存等】固定场所保持该场所!环境清洁卫生—并与有?毒有害?场,所,以及其他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!离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生产加工区】。和生活区按照—保障食品安全的要】求相隔离《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?)生:产加工设《。施、设?。。备和生产流》程符合食品安—全要求和规定; 】 》   ?  :   (《四)具?有保证?食品安全的传统工】艺技术或者其他技】术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?。五)具有保证食品】。安全的生产经—营人员和管理制度】; : :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法律、》法规、食品安—全标准?规定的其他要求【。 》   ?  第八条  食品!生产加?工小作?坊禁止?生产经营下列—食品: 《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(一)用非食品原】料生产的食》品或者添《加食品添加剂—以外的化学物质【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!健康物质的食品【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!原料生?产的:食品; 《 ?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致病【性微生物、农药【残留、兽药残留、重!金属、污染物质以】及其他?危害人体健康的物】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!标准限量的》食品;?   】。      (三)!腐败变质、》油脂酸?败、霉变生》虫、污秽不洁—、混有异物》、,掺假掺杂或者—感官性?。状异常的食品;【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四)!。用病死、毒》死或者死因不明的】禽、畜、《兽、水?产动物等为原料生】。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!检疫或者《经检验检疫不合格】的肉类为原》料生产的食》品; —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五)被》包装材?料、:容,器、运输工具—等污染的食品—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六)其他《不符合食品安—全标准或者要求【的食品?  【 ,  食品《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!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!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】  【   第九条  设!立食品生产》加,工小作坊应》当符合本办法第七】。条规定的《条件经县以上工【商行政管理部门【预先核准名称并依法!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!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!条件核准证书后办】。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!产加工条件核准【证书或者未》办,理工:商,。登记的不《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!活动 【。     食品【生产:加工小?作坊的?生产加工条件—核准证书有》效期为3年 —   【  食品生》产加工小作》坊生产加工条件核】。准办法由省人—民政府质量监督管】理部门制定 — ?     第【十条  食品—生产加工《小作坊不得生—产婴幼儿辅助食【品、乳制《品、饮料、罐—头,、特定人群的—主辅食?品、声称具有特【定保健功能的食【品等高风险食—品和非传统食品【 》     》食品生产《加工小作《。坊生产加工的食【。品实行?。目录管?理具体?食,品品种?目录由设区》。市质量监督管理【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!定报同?级人民政府批—准后实施并向社【会公:布 【    《。第十一?条 : 食品生产》加,工小作坊不得—设置在?住宅等居住场所【但经有利害关系的】。业主同意符合法【。律、:法规以及管理—规,约的除外 【     第】十二:条  食《品生产加工》小,作坊生?产场所出租》人,知,。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!生产加?工小作坊《。生产加工本办法第八!条禁止生《产的食品的应当【及,时报告?所,在地县以上质量监】督,、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或者乡(镇)【人民政府、街道【办事处并对》相关监督《管,理部门的监》督管理予《以配合 】。     第十三】条  食品》生产加工小作坊应】当按照标《准组织生产无相应】食,品安全?国家标准的省人【民政府卫生行政【。管理部门《应,当根据实际需—要对特定区域较为集!中的产?品组织制定食品安】全,地方:标准:。 :     第!十四条  食品生】产加工小作坊—应当建?立食品原料、—食品添加剂、食品】相关产品进》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!或者使用《不符合食品安—全标准的食品—原料:、食品添加剂、食】品相关产品》   】  :第十五条《  食品生产—加工小作坊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】与从事工作相—适应的食《品安全知识每年【进行健康检查—取得健康证明后【。方可从业 】 :    第十—六条  食品生产加!工小:作,坊应当在明显位【置张挂生产加工条】件核准证书、营业】执照、从业人—员,健,康,证明 ?   【  第十七条 【 食:品生产加《工小作坊应当依照】食品安全标准规定】的品种、使用范围】、用量使《用食品添《加剂 》     【第十八条  —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:应当对生产的—食品进行检》验,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!得销售不具》备食品检验能—。力的:食品生?产加工小作》坊应当委《托具有法《定资质的《。食品检验机构—进行:检,验 ? 《  :。  第十九条  】食品:生产加?工小作坊应当在食】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!标明:食品的?名称、生产日期、】。保质:期、生产者》名称及联《系方式、《生,产加工?条件核准证》书,编号并清晰》、醒目、持》久载明?“小作坊食》品”字样《;生产加工预包【。装食品的《还应当?符合中华人民共【和国食品安全法第】四十:二条第一《款第一项《至第:七项、第九》项规:定  】   ?第二十条  食【品,生产加工小作—坊应当建《立食品质量安—全可追溯《制度:如实:记录原辅材料采购】、食品生产和批发销!。售的有关内容保存】食品原?料、食品添加—剂、食品相关产品的!进货凭证记录和凭】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!于2年 】    《 第二?十一条  》食品生?产加工小《作坊的生产》加工条件《发生变化不》符合生产加工—要求的应当》立即采取整改措施】;有发?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!在风:险的应?。当立即停止生产经】。营活动并向县以上】。质量监督管理部【门,或者:所在地乡《(,镇)人民《政府、?街道办事处报告;需!要重新办《理核准手续》的应当在1》0日内向原》核准:机关申请办理—  【   第《二十二条  食【品经营?者采购食品生产【加,。工,小作坊生产加工的】食品的应当查—验其生产《加工条件《。核准证书、营业【执照和食品》合格证?明文件建立食品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!实记录食品的名称、!规格、数量、生产】日,期、保?质,期,、,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!式,、进货日期》。。。等内:容,进货:查验记录应》当真实保存期限不】得少:于2年 《 ?     食【。品生产加工》小作:坊生产加工》的食品未经检验或者!检验不合格的食【堂、超?市、学校不得—使用 《 ,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三条》  集中交易—市场的?开办者、柜》台出租?者和展?销会举办者应—当,定期对销售的食【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!产加工的食》。品进行检查发现有】违反本办法规—定的:行为的?应当及时制止并【立,即报告所在地—工,商行政?管理部门或者—食品: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】 》 ,    集中—交,易市场的《开办者、柜台—出租者和展》。销会举办者未履行】前款:规定义务《发生食品安全—事故的应当承担【连带责任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