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生!产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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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条 》从事生产经营—。活动的食品》生产加?。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!。列条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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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具有!与生:产的食?品品种?、数量相适应且符合!食品安全《要求的食品原料处】理和食品生产—、包:装、贮存等固定场】所保持?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!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!及其:他污染源保持规【定的距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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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(二)生《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!照,保,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!隔离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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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三【)生产?加工设施、设备【和生产流《程符合食品安全要】求和规?定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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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(四!)具:。有保证食《品安:全的传统工艺—技,术或者?其他技术;》
— 【 (五)具有保证】食品安全《的生:产经营人员》和管理制度;—
— — (六)法律【、法:。。。规、食品《安,全标准?规定的其他》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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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—条 食品生—产加工小作坊禁【止生产经营》下列食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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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《(一)用《非食品原料生产的】食品或者添》加食品添加剂以【外的化学物质和其】他可能危害人体【健康:物质:的食品或者用回收】食品作为原料生产】的食品;《
】 : (二—)致病性微生—物、农药残留、【兽药残留、重金属】。、污染物质以及其他!危,害人体健康》的物质?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!。准限量的食品;【
! (三)腐!败变质、油脂酸败、!。霉变:生虫、污秽不—洁、混有《异物、掺《假掺:杂或:者感官性状异常【的食: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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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】四,)用:病死、毒死》或,者死因不明的—禽、:畜、兽、水产动物等!。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!未经检验检疫—或者经检验检—疫不合格的肉类为】原料生产的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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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五)被!包装材料《。、容器、运输工具等!污染的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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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六)其他不符!合食品安《。全标准或《者要求的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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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!坊不得接受其—他生:产经营?者,委托生产《加工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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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 设立食品!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!。符合本办法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经!县以上工商行—政管理部门》预先核?准,名称并依法取得【县以上质量监督【管理部门《的生:产加工条件》核准证书后办—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!产加工条件核—准证书?或者:未,办理:工商登记的》不,得从事食品》生产经?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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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—品生产加工》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!件核准证书》有效期为3年—
! 食:品生产加工小作【坊生:产加:。工,条件:核准办法由省人民政!府质量监督管—理部门?。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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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条 食品生—产,加工小作坊不—得生产?婴幼儿辅助》。食品、乳制品—、饮料、罐头、特】定人群的《主辅食品《、声称具有特定【保健功能《的食:品,等高风险食》品和非传统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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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食品:生,产加工小作》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!行目录管理具体【食品品?种目录由设区市【质量监督管》理,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!定报:同级人民政》府,批,准后实施并向社会】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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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一,条 ?食品生产加》工小作坊不得设置在!。住宅等居住场所但】经有利?害关系的业》主同意符合法律【、法规以及管理【规约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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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二条 食品生】产,加工小作坊生产场】所出租人知》道或者?应当知道食品生【产加工小《作坊:生产加工本办—。法第八条禁止生产的!食品的应当及—时报告所在地—县以上质量监督、工!商行政?管理部门或者—乡(镇)人民—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】。并对相关《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!管理予以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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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三条 【食,品生产加《。工小作坊《应当按照标准组织】生产无相应食品安全!国家标准的省人【民,政府:卫生:行政管理部门—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!特定:区域:。较为集?中的产品组织—制定食品安全地【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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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十四条 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!。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!、,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!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!不得:采,购,或者使?用,不符合?食品安全标准的食】品原料、食品—。添加剂、《食品相关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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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五条 《 食品?生产:加工小?作坊从?业人员?应当具备与从事【工作相适应的食【品安全知识每年进】行,健康:检查取得《健,康证明后方可从业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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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!条 食品生产加】工小作坊应当在明】显位:。置,张挂生产加》工条件核准证—书,、营业执照、从业人!员,健康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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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?七条 食品生【产,加工小作坊应当【依照食品安全标准】规,定的品种、使—用范围、用量—使用食品添》加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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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?十八条 食品生产!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!产的食品进行检验】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!得销售不《具备食品检验能力】的食品生《产加工小作坊—应当委托具》有法定资质的食品】检验机构《进行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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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九条 食品—生产:加工小作《坊应当在食》。品的:容器或者包装上标】明食品的名》称、生?产日期、《。保质期、生产者名称!及联系方《式、生产加工条【件核准?证,书编号并清》。晰、醒目、持—久载:明“小作坊》食品”字样;生【产,加工预包《装食品?的还:。应当符合中华人【民共和国食品安全】法第四十二条第【一,款第一项《至第七项、第九项规!定
!。 第?二十条? 食品生产—加,工,。小作坊?应当建立食》品质量安全》可追溯制《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!。采购、食品生产和】批,发销售的有关内【容保存食品原料、】食品添加剂》、食品相关产品【的进货凭证记录和凭!证,的保存期限不得少】。于2年
! : 第二十一条【 :。食品生产加工—小作坊的生产—加工:条件发生变》化不符合生产加工要!求的应当立》即采取整改措—施;有发生食品安全!事故的潜在风险【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!经营活动并向县以】上质量监《督,管理:部门:或者所在地》。乡(镇?)人:民,政府、街道办—事,处报告;需要重新】办理核准手》续的应当在10【日内向原核准机关申!请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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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第二?十二条? 食品《经营者采购食品生产!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!的食品的应当—查验其生产加工条】件核准?证书、营业执照和食!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!食品进货查》验,记,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!的名称、规格、数】量、生产日期、【保质:期、供货者名称【及联系方式、进货日!期等内容进货—查验记录《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!得少于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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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食品《生产加工小》作坊生产加工的【食品未经检验—或者检验不合格【的食堂、超市、学校!不得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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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—三条 《集中交易市》场的开办《者、柜台出》租,者和展销会》举办者?应当:。定期对?销售的食品生—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!工的食品《进,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!办法规定的行为的】应当及时《制止: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!商行政管理》部门或者食品药品】监督管理《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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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集中交易市场的开】办者、柜台》出,租,者和展销会举—办,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!务发生食品安全事】故的应当承担—连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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