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二章 生!产经营?  !   ?。第,七条  从事—生产经营活动—的食:品生产加《工小作坊应》当符合下《列,条件: 》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,。)具有?。与生产的食品品【种、数量《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!全要求的食品原【料处理和食品生产、!包装、?贮存等固定场所【保持该场所环境清】。洁,。卫生并?与有毒有《害场所以及》其他污染源保—持规:。定的距离;》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《。)生产加工区和生】活区按?照保:障食品安全的要【求,相隔离; 【 ,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(三)生产加工设】施、设备《和生产流程符合食】品安全要求》和规定; 》 ? 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四—)具有?保证食品安全的传】统工艺技术》。或者其?他,。技术; —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(五)具有保证食】品安全的生产—经营人员《和管理制度;—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六)》法律、法规、—食品安全《标,准规:。定的其他要求— :     第!八条:  食品生产加工】小作坊禁止》生产经营下列食品:!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用】。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!品或者?添加食品添》加剂以外的》化学物质和其他【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!。质的食品或者用【回收食品《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!;  】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二)致病性微生【物、:农药残留、兽药残】。留、重金属、污【染物质以及其他【危害:人体健康《的物质?含量:超过食?品,安,全标准?限量的食品》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《。)腐败变质》、油脂酸败》、霉变?。。生虫、污秽不洁【、混有异物、—掺假掺杂《或者感官《性状异常的食品【;,  【 ,   ?   (四)用病】。死、:。。毒,。死或者死因不明的】禽、畜、《。兽、水?产动:物等为原料生—产的食品用未经检】验检疫或者经检【验检:疫不合格的肉类为】原,料生产的《。。食品; 】 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(五)【被包装?材,料、容?器、运输工具等【污染的食品;— , 《 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六?)其:他不:符合食品安》全标准或者要—求的:食品  !   食品生—。产加工?小作坊不得接受【其他生产经营者委】。托生产加工食品 】  — ,  第九条  设立!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应当:符,合本办?。法第七条规定—的,条件经?县以上工商行政【。管理部门预先核【。准名称并依法取得】县以上质量监督管】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!件,核准证书后办理工】商登记未《取得生产加》。工条:件核准证《书或:。者未办理《工商登记的不得【从,事食品生《产经营活动 ! :  :  食品生产—加工小作坊的—生产加工条件核【准证:书有:。效期为3《年 ?  》。  :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!坊,生产:加工条件核》准办:法由省人《民政府质量监督【管理部门制定— , ? ,。     第十【条  食《。。品生产加工小作坊】不得:生产婴幼儿》辅助食品、乳制【品、饮?料、罐头《、特定人群的主【辅,食品、声《称,具有特定保》健功能的食品等【高,风险食?品,和非传统食品 !。     食品!生产加工小》。作坊生产加工的食】品实行目录管理具】体食品品种》目录由设区市—质量监督管理—部门结?合,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!人民政府《批准后实施》并向社会公布 !     【第,十一条  食品生产!加工小作坊》。。不得: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!所但经有利》害关系的《。业,。主同意符合法律、】。法规以及管》理规约的除外 【 : :。     第十【二条  食品生产加!。工小:。作坊生产场所—出租人知道或者应】当,。知道:食品生产加工小作】坊生产加工本—办法第八条禁止生】产,的食品的应当及时】报告所在地》县,以上质量监督、工】。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!乡(镇)人民政【府、街道办事处并对!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!监督管理予》以配合 【     第【十三条 《 食品生产加工【小作坊应当》按照标准组织生【产无相?应食品安全国家【标准:的省人民政》府卫:生行政管理部门应】。当根据实际需要【对特定区域》较为集?中,的,产品组织制定食品安!全地:方标准 —  《  : 第十四条  食品!。生产加工小》作坊应?当建立食品原料、食!品,添加:剂、:食品相关产品进【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!或者使用《不符合食《品安:全标:准,的食品原料》、食: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!。产品 ? ?     第十五!。条  食《品生产加《工小:作坊从业人员—应当具备与从事【工作相适应的—。食品安全知识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!得健康?证明后方可》从业 》    —。 第十六《条  ?食品生产加》工小作坊应当在明显!位置:张挂生产《加工条件核准证书】、营业执照、—从业:人员健?康,证明  !   第十》七条  食品生【产加工?小作坊应当》。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规!。。。定的品种、使用范围!、用量使用食品【添加剂 》 《    第十—八条  食品生【产加:工小作坊《应,当对生产的食品【进行检验检验不【合格的食《品不得销售》不具备食品检验能】力的食品生产—加工小作坊》应当委托《。具有法定《资,质的食品检验机构】进,行检验 】    《 第十九条  食】。品生产?加工小?作坊应当《在食:品的容器或》者包装上标》明食品的名称—。、生产日《期、保质期》。、生产者名》称及联系方》式、生产加工条【件核准证书》编,号,并清晰、醒目—、持久载《明“小作《。坊食品”字样;生产!加工预包装食—品的还应当符合中华!人民共和国食—品安全法第四十二】条第一款第》一项至第七项、第】九项:规定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条!。  食品生产—加工小作坊应—当建立食《品质量安全可追溯】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!料采购、食品生产】和,批,发销售的有关内容】保存食品原》料、食?。品添加剂《、食品相关产品的】进货凭证记》录和凭证的保存【期限不得少于—2年 —     第二十!一条:。  食?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!生产加?工条件发生变化【不符合生产》加工要求的应—当立即采取整改【。措施;有发生食【品安全事故的潜【在风险的应当立【即停止生产经—。营活动并向县以上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!者所:在地乡(镇)—人,民政府?、街道办《事处:报告;需要重—新办理核准》手续的应当》在10日内向—原核准机《关申请办理 【 ?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二:条  食品》经营者采购食品生】产加工小作坊—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应!当查验?其生产加工条—。件,核准证书《、,营业执照《和,食,品合格证明文件【建立食品进货—查验记?录台账如《。实记录食品的—名称、规格》、数量、生产日期、!保质期、《供货者名称及—联系方式、进货【日期等内容进货【查验记录应当—真实保存《期限不得少于2年】。。    ! 食品?生产:加工小作《坊生:产加工的食品未经】。。检验或者检》验不:合格:的食堂、《超市、学校不得【使,。。用 》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三条  集中交!易市场?。的开办者、柜—台出租者和展销【会举:办者:应,当,定期对销售的食品生!产加:工小作坊生产—加,工的:食,品进行检《查发:。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!的行为的应当—及时制止并》立即报告所在地【工商行?政管理?部门或者食》品药品?监督:管理部门 》   【  集中《交易市场的开—办者、柜台出—租,者和展销会举办【者未履行前款规定】义务发生食品—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!连带:责任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