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章:。 生产经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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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第七条 从事【生产经营活动的食】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!当符合下列条件:】
】 (一】)具有与生产的食品!品种:、数:量相适?应且:符合食品安全—要求的食品原料处】理和食品生产、包】装、贮?存,等固定?场所保?持该:场所环境清洁卫【生并与有《毒有害场《所以及其《。他污染源《保持规定《的距离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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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(二)生产【加工区和生活区【按照保障食》品,安全的要求相—。隔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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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:(三)生产加工设施!、设备和生》产流程符合》。食品:。安全要求《和规:定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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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,。 (四)【具有保?证食品安《全的传统工艺技术】或者其他《技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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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(五)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】的生产经营》人员和管《理,制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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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(六)法】律、法规、食品安全!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!
】 第八条 食】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!止生产?经营下列食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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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(,一)用非《食品原料生产的【食品或者《添加食品添加—剂以外的化》学物质和《其他可?能危害人体健—康物质的食品或者】用,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!产的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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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!二)致病性微生【物、农药《残留、兽药残留【、重金属、污染物质!以及其他危害人【体,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!食品安全标准—限量的食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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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(三)】腐败变质《。。。、油脂酸《败、霉变《生虫、?污,。秽,不洁、混有异物、】掺假掺杂或》者感:官性状异常的食品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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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)用【。病,死、毒?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!、,畜、兽、水产动物】。等为原料《生,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!检疫:或者经检验检疫不】合格的肉类为原料】生,产的食品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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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!)被包装材》料、容器、运输工】。具等污染《的食品?;,
】 —(六)?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!标准或?者要求的食》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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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食品生产加】工小作坊不得接受】其他:生,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!工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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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九:条,。 设?立食品?生产加工小》作坊应当符合本办】。法第七条规定的【条件经县以上—工商行政管》理部门预先核准名】称并:依,法取得县以》上质量监督》管,。理部门的生》产加工条件核—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!记未取得生产加工】条件核准证书或【者未办理工商登记】的不得?从事食品《生产经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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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的生产加工》条,件核准证书有效期】。为3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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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食品生产》。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!条件核准《办,法由:省人民政府》质量监督管理部【门,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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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条 —食品生产加工—小作坊不得生产婴】幼儿辅助《食品、乳制品、【饮料、罐头、特定】人,群的主?辅食品、《声,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!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!和非传统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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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】。坊生产加《。工的:食品实行目录—管,理具:体食品品种》。目录由设区》市质:量监督管理部门【结合本地实际—制,定,报同:级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实,。施并向社会公布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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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!条 食品生产加】工,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!宅,等居住场所》但,经有:利,害关系的《业主同?意符合法《律、:。法规以?。及管理规约》的除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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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二—条 ?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生?。产场所出租人知【。道或者应当知—道食: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!产加工本办法第【八条禁止生产的食品!的,应,当及时?报告所在《地,县,以上质量监督、工商!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!(镇)?。人民:政府、?街道办事处并—对相关监督管理部】门,的监督管《。理予以配《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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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三条 食—品,生产加?工小作坊应》当按照标《准组织生产无—。相应食品安全国家】。标准的省人》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!部门应当根》据实际需要》对特定区《域,较为集中的产品组织!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!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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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?十四条 《 食品生产加工小】作坊应当建》。立食品原《料、食品添加—剂、:食品相关产品—进货查验制度—不得采购或》者使用不符合食【品安全标《准的食品原料、食品!添加剂?、食品相关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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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五条 食品】。生产加工小》。作,坊从业人员应当具】备与从事工作相适】。应的食品安全知【识每年进行健康【检,查取得健康证—明,后方可从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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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》六,条 ?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应当《。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!加工条件核准证书】、营:业执照、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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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:十,。七条 食》品生产加工小作坊】。应,当依照食品安—全标准规定的品种、!使用范围《、用量?使用食品添加—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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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八《。。条 食品生产【加工:小作坊?应当:对生产的食》。品进行检《。验检验不合格—的食:品不得销售不具备食!品检验能《力的食品生产加工】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!法定资质的食—品,。检验机构《。进行检验《
! ,第,十九条? 食品生》产加工?小作:。坊应当?在食品?的容器?或者包装上标明食】品的名?称、生产日期、保】质期、生《产者名称及联系方】式、: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!书编号并清晰—。、醒目、持久—载明“小作》坊食:品”字样;生产加】工预:包,。装食品的还》应当符合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食品安全法》第,四十二?条第一款第》一,项至第七项》。。、第九项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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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?十条 食品—生产: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!食,品,。质量安全《可追溯制度如实记】录原辅材料采购、食!。品生产和批发销【。售的有关内容保存】食品原料《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!相关产?品,的进货凭《证记录?和凭证的保存—期限不得《少于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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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,一条 《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的生产加工【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!生产加工要求的应】当立:即采:取整改措施》;,有发:生食品安全事故的】。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!停,。。止,生产经营活动并向】县以上质量监—督管理部《门或者?所在地?乡(镇)人民政【府、街道办事—处报告;需》要重新办理核准【手续的应当在10】日内:向原核准机关申请】办,理
! 第二十二条 】 食品?经营者采购食品【生产加工小作—坊生产?加工:的食品的应》。当查验其生产—加工条件核准证【书、:营业执照和食品合】格证明文件》建立食品进货—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!录食品?。的名称?、规:格、数量、》生产日期、》保质:期、供货《者名称及联系方式】、,。进,货日期?。等内容?。进货查验记录—。应当真?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!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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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食品生产加工【小作坊生产加工的】食品未经检验—或者检验不合格的】食堂、超市、学校不!得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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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第二十三条— 集?中交易市场的开办】者、柜台出租者和】展销会举办者—应当定期对销—售的食?品生产加工小—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!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!本办法规定》的行:为,的,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!报告所?在地工商行政管【理部门或者食—品药品监督管理部】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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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集,中交易市场》的开办者、柜—台出租者《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!行前款规定义务【发生:食品安全事故的【应当承担连带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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