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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 城乡规【划的修改 !   》  第四十》九条  《省域城镇《体系规划、城市总】体规划、镇》总,。体规划的组织编【制,机关应当自规划批】准实施之日起每五年!。进行一次评》估   !  评估应》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!报告的主要》内容包括 ! 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(一)【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!布局是否与》规,划一致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(二)规划阶】。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!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各项!强制性内《容的执行情况;【 , 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(四)制定各类专!项规划、近期建设规!划、控制性详—细规划的情况; 】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相关建议 【。  》。。   第五》十条:  修改省域城镇体!系规划、城市总【体规划、镇总—体规划、乡规划前组!织编制?机关:应当对原规划的【实施情况进行评【估并:向原审批机关报【告,评估报告《要,明,。确原:规划实?施中遇到的》问题及修改》。的必要性提》。出拟修改的主要内】容 :   【  修?改城市总体规划【。、镇总?体规划?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!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!容的必要性和可行】性进行专题》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!告并经原审批机【。关同:。意后方可编制修【。改方:案 【 ,   第《五十一条《  修改重点—区域城镇体系规【划、城市总体—规划或者镇总体规】划,中的专项《规划、开发》区总体规《划的应当依照本【办法第十三条、第】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】规定的审《批,程序报批 !     》第五十二条  【除下列情《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!编制机关不得修【改城:市、镇控制》性详细规划》 , ? ,。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【)总体规划发生变更!确需:修改的?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?基础设施、公共【。服务设施《等规划内容》存,在明显缺《陷确需修《改的; 《 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 (三)经】评估原控制性—详,细,规划:确需修?改的 】    修改后的】控制性?详细:规划应当按照中华】。人民共和国城—乡规:划法规定的审—。。批程序报批 【 《    《第五十三条》 , 修改经依法—审定的修建性详【细规:划、建设工》程设:计方案的总平面图】采取听证会形式【听取意?见的城乡规划主【。管部门应当将原【。修建性详细》规划、建设》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!面图及?其修改方案》、申请听证的—期限在?规划地段、》区域内?的公共场所》、当地政《府网站、主要—报刊或者《其,他渠道以公告形式】告,知利害关《系人公告时间—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!系人申?请听证的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应当?举行听证 !     城—乡,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!。。修改后的《修建性详细规划、】建设工?程设计方案》的总平面图在规【。划,地段、区域内—的公:共场所、当地政府】。。网站、主要报刊或】。者其他?渠道公告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