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城乡?规划的修改
【
?
? 第》四十九条 》 省域城镇体—系,规划、城市总—体规划、镇总体【规划的组《织编制机关应当【自规划批准实—。施之日起每五年进行!一次评估
!
《 评估应《当形成评估报告【评估报告的主要【。。内容:包括:
— — :(一)城市》。发,展方向和空》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!致;
【
!(,二)规划阶段性【目标的落《实情况;
》
— 【(三)各项强制性内!容的执行情》况;
《
》 — (四)制定各类】专项:规划、近期建设规划!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的情况;
—
《 》。 (五》)相关建议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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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五十条 修【改省域城镇体系规】划、:城,。市总体规划》、,镇总体规划》、乡规划前组织编制!机关应当对原规【划的实施情况进行】评,估并向原审》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!要明确原规划实【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!改的必要性提出拟】修改的主要》内容
》
— 修改城市》总体规划、镇总体】规划涉?及强:制性内容的还应【当就修?改强制性内容—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!行专:题论:证编制专题论证报】告并:经原审?批机关同意后方【可编制修改方案
】
》 第五十【一条 《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!系规划、《城,市总体规划或者镇】总体规划中》的,专项规划、开—发,区总体规划》的应当依照本办【。法第十三条、—第,十四条、第十五【条规定的审批程序】报批
》
第】五十二条《 除下列情形之外!城乡规划《组织编制机关—不得修改城市、镇】。控制性详细》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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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!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!需,修,改的;
! 《 ,。 (二)—基础:设施、?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!内容存在明显缺陷】确,。需修:改,的;:
! (—。三,)经评估《原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确需修改的
!
? 修改》后的控?制性详细规划应【。当按照?中华人民共》和,。国城:乡规划法规定的【。审批程序《报批
】 第》五十三条 》 ,修,改经依法审定—的,修建性详细规划、建!设工程设计方—案的总平面图采取】听证会?形式听取《意见的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将原】修建性详细规—。划、建?设工程设计方案的】总平面图《及其:修改:方案、申请听—证的期限在规划地段!、区域内的公共【场所:、当地政府》网站、主要报刊或】者其他渠道以公【告形式告知利害【关系人公告时间【不得少于七日利害】关系:人申:请听证的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应?。当举行听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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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当【将修改后的修—建性详细规划、建设!工程设计方案—的总平面图在—规划地段、区域内的!公共场?所、:当地政府网》站、主要报刊或者其!他,渠道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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