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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四章 城《。乡规划的修改 【 :。    】。 第四十九条 【 ,省域城镇体》系规划、城市总体规!划、镇总体规—划的:组织编制机关—应当自规划批准实】施,之日起?每五年进行一次【评估 ?   【  评估应当形成】评估报告评估报告】的主要内容包括 !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城市发展【方向和空《间布局是否》与规划一致; 【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规划阶—段性目?标的落实情况; 】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三)!。各项强?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!; 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。)制定各类》专项规划、近期建设!规划、控制性详【细规划?。的情:况; 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相关建【议 【 ,   第五十—条,  :修改省域《城镇体?系规划、《城市总体规》划、镇总体规划、乡!规划前组织》编制机关应当对【原规:划的实?施情况进《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!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!确,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!问题及修改的必【要性提出拟修—改的主要内容—    ! 修改城市总体【规划、镇《总体规划涉》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!当就修?改强制?性内:容的必要性和可行】性进行专题论—证,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!经原审批机》关同意后方可—。编制修改方案 】    【 第五十一条  】修改重点区域—城镇体?系规划、城市—。总体规划或》者镇总体规划中【的专项规划、—开发区总《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!办,法第十?三条、第十四条、】。第十五条规定的审】批,程,序,报批  !   第五十二【条  除下列情【形之外城乡》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!。得修:。改城市、镇控制性】详细规划 —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总体规【划发生变更确需修】。改的;?。。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二)基础设!施,、公共服务设—施等规划内容存在】明显缺陷确》需修改的《; : 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 》(三:)经评估原控制性】详细规?划确需修改》的, ,     !修改后?的控制性详细—规划应?当按照?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划法规定的—审,批程序?报批 — ,  :  : 第五十《。三条  修改经依】法审定的修建性详】细规:划、:建设工程设计方【。案的总平面图采取听!。证会形式听》取意见的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。应当:将原修?建性详细规》划、建设《工程:设计方案的总平【面图及其修改方案、!申请听?证的期限在规—划地段?、区域内的公共场所!、当地政府网—。站、主要报》刊或者其他》渠道以公《告形式告知利害关】系人: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!日利害关系》人申请听证的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《当举行听证 ! ,  :   城《乡,。规划主?管,部门应当《将修改后的修建性详!细规划、建设工程】设计方?案的总平面图在【规划地段、区域【内,的公共场所、当地政!府网站、主》要报刊?。或者其?他渠道公《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