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】城乡规划的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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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,第四十九条 【省域城镇《体,系规划、城市总体规!划、镇总体规—划的组织编》制机:关,应,。当自规?划批准实施》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!次评估
】
, 评估应当形!成评估?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!。内容: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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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? (一《)城市发展》方,向,和空间?布局:是否与规《划一致;《
! (二)规!划阶段?性目标的落实—情况;?
—。 (!三)各项强制—性内容的执行情况;!
】 《 :(四)制定各—类专项规划、近期】建设规划、控制【。。性详细规《。划的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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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: (五)相关】建议
》。
? , 第五十条【 修改省域城镇】体系规划、》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!体规划、乡规—。划前组织编》制机关应当》对原规划的》实施情况进行—评估并向原审批机】。关报告评估》报告要明确原规【划实施中遇到—的问题及修改的【必,要性提出拟修改【的主要内容
【
《 , ?修改城市总体规【划、镇总《体规划涉及强制【性内容的还应当【就修改强《。制性内?容的必要性》。。和可行性进行—专题论证编》制,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!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!编制修?。改方案
】
: 第《五十一条 》 修改重点区域城】镇体:系规划、城》市总体规划或—者镇总体规划中【的专项规划、—开发区总体》规划的应当依—照本办法第十三【条、第?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】。规定的审《。批,程,序报批
】
》第五十二《条 :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!乡规划组织编—制机关不得修改城】市、镇控《。制性详细规》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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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总体规【划发生变更确需【修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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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(二)基础【设施、公共服务设施!等规:划内:容,存在明显缺陷—确需修?改的;
【
】 :(三)经评估—原控制性详细规【划确需修《改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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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】后的控制性详细【规划:应,当按: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城:乡规划法规》定的:审批程序《报,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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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十三条 ! 修改经依法审【定的修建性详细规】。划、建设《工程设计方》案的总?平面图采取听证【会,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将原修建性详细【规划、建设工程设计!方,案的总平《。面图及?其,修改方案、申—请听证的期》限在规划地段、区】域内的公共场所、】。当地政府网》站、主要报刊—或者其他渠道—以公告形式》告知利?害关:系人公告时间不【得少于七日利害关】系,人申请听《证的城乡《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!
! 城:乡,规,。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!改后的修建性详【细规划、建设工程】设计方?案的总平《面图在?规划地段、》区域内的公共场【所、当地《政府网站、主要报】刊或:者其他渠《道,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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