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四章 【城乡规划《的修改? : —    第》四,十九条  》省域城镇体系规【划、城市《总体规划《、镇总?体规划的组织—编制机关应当自【规划批准《实施之日起每五【年进行一次》评估 《  》   评《估应当?形成评?估报告?评估报告的主要【内容:包括 — ,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一)城市发展【。方向和?空间:布局是否与规划一】致; 》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二)规划《阶段:性目标的落实情况;! : :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三)》各项强制性内容的】执行情况; 【 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?(四)制定各类专项!规划:、近期建设规划【、控制?性,详细规划的情—。。况; ?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五)相关建议— ?。 ?    第五十条 ! 修改省域城镇体系!规划、?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!体规划、乡规划前组!。织,编制机关《。。应当对原规划—的实施情《。况进:行评估并《向原审批机关报告】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!划实施中《遇,。到的问题及》修改的必《要性提?出拟修改的主要【内容 》  《 ,  :修改城市总体规划、!镇总体规划涉及【强制性内容的—还应当就修改强【制性内容的必要【性和: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!编制专题论证报【告并经?原审:批机关?同意后方可编制修】。改方案? :。。   —  第五十一条  !。修改重点区》。域城镇体系》规划:、,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!总体规划中的专项】规划、开《发区总体规》划的应当依照—本办法第《十三条、第》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!定的审批程序报批】 《  ?   第《五十二条  除下列!情形之外城乡—规划组织编制机关】不得修?改城市、镇控—制性详细规》划 【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一)总!体规:划,发生:变更确需修改—的;  !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二)—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!设施:等规划?内容存在明》显缺陷确需修改的】; 《 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(—三)经评估原控制】性详细规划确需修】改的  !  : 修改后的控制性】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中!华人民共和国—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!。批程序报批 【     第!五十三条 》 修改经依法审定】的修:建性详细规划、建】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!平面图采取听—证会:形式:。听取意见的》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将:原修建性详》。。细规划、《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的总平《面图及其修改方案】、申请听《证的期限在规划地】段、区域内的公共】场,所、当?地政府网站、主【要报刊?或者:其他渠道以公—告形式告知》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!不得少于《七日:利害关系人申请【听证的城《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应当举行—听证 】    城乡规【划,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!后的修建性详—细规:划、建设工程设计】。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!划地段?、区域内的公共场所!、当地政府网—站、主要报刊—或,者其他渠道公—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