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城乡规划—的修改?
【
, 第四十九条! , ,省域城镇体系规划、!城市总体规》划、镇总《。。体规划?的组织编制机关应】当自规?划批准实施之日【起每:五年:进行一次评》估
?
《 : 评估应当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】报告:。。的主要内容包—括
》
? ? (一—)城市发展方—向和空间布局—是否与规划》。一致;
《
! (二)规划!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!况;
! — (三)各项强制】性内容的执行情况;!
! (四【)制定各类专—项规划、近期建设规!划、控制性》详细:规划:。的情况;
!
, : 《 (五)相—关建议
! 第五十条】 修改省域城镇体!系,规划、城市》总体规划《、,。镇总体?规划、乡《规划前组织编制【机关:应当:对原规?划的实?施情:况进行评估并—向原审批《机关报告评估报【告要明?确原规划实施中【遇到的问题及修改】的必要性《提出拟修《。。改的:主,要内:容
【 《修改城?市,总体规?划、镇总《。。体规划涉及强制性】内容的?还应:当就修改强制性【内容的必要性和可】行性进行专》题论: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!并经原审批机—关同意?后方可编制修改方】案
! 第五十一条 】 修:改重点区域城镇【体系规划、》。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!。总体规?划中的专《。项规划、开》发,。区总体规划的应【当依照本办法—。第十三?条,、第十四条、第十】五条规定的审批程】序报:批,
】。 第五《十二条 》除下列情形之外城】乡规划?组,织编制机关》不得修改《城市、镇控制性【详细规划《
,
《
《 (一【)总体规划发生变】。更确需修《改的;
《
【 —(二)基础设施【、公共服务设施等】。规划内容存在明【。显缺陷确需修改的;!
:
》 《 (《三)经评估原控制性!详细规划确需—修改的
—
《 修改后—。的控制性详》。细规划应当按—照,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划法规定的—审批程序报批
】
【 第五十三条 】修改经?依法:审定:的修建性详》。细规划、《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《的总平面图》。采取:听证会形《式听取意见的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将原修《建性详细规划、建设!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!面图及其修改方案、!申请:听证的期《限在规划《地段、区域内的公】共场所、当地政府网!。站、主要报刊或【者其他渠道》以公告?形式告知利害关【系人公告时》间不得少于七—。。日利害?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当举行听证
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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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!划主管部《门应:。当将修改《后的修建《性详细规划、—建设工程设计—方案:的总:平面:。图在规划地段—、区域内的》公共:场所、?当地政府网》站、:主,要报刊或者其他【渠道公告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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