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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城乡规!。。划的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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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二条—。 :实施跨行《政,区域:的重点区域城镇【体系规?划或者总体规划有关!。人民政府应当就【区域内?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!设施共建共享、生】态环境和历史文【化遗:产保护以《及行政区域界线相】邻两侧?重大项目建设和规】划管理等事》宜,进行磋商《、协调必要》时由:共同的上一》级人民政府组织协】调
! 第二十三条 】 各: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!的规划?管,理工作由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统一实施
!
— 第二十四条【 :城乡规划确定的【下列基础设施、公共!服务设施和生态【环境保护用地禁【止擅自改变》用途
《
:
】 (一《)铁路、《公路、轨道交通、港!口、机场《、,道路、广场;—
! , (》二)管道设施—、核电站、输—配电:设施、输电》线路走?廊、通信设施、广】播电视设施》、人民防空设—。施、燃?气设:。。施、殡葬设施;【
— — (三)》绿地、公园、—湿地、河道、湖泊】、水库、水源地【、自然保《护区;
】
, (!四)消防通道—、防汛通《道、避震《通道;
! 】(五)消防站、【公共停车场、—公,交场站、公厕、【垃圾:填埋:。场及焚烧厂》、垃圾中转站、【自来水?厂,、污:。水处理厂《。。、牲畜定点屠宰厂】(场)?、医疗废弃物—处理厂?、危险废弃物处理】厂、危险品》。。仓库;
《
,
【 》(六)?学校、幼儿园、医】院、乡镇卫生院、】养老院?、福利院、博—物馆、科技馆、【文化馆?、图书馆、体育【馆,(场)?、影剧院;
【
》 》。 (七)其他需】要依:法保护的用地
【
《
? 违反《。城乡规划擅自改变】上述用地用途建设】或,者占用上述用地建】设的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!规,划许可有关主—。管部:门,不得办理《建设项目审》批、:核准、备案手续和】建设用地批》准手续
】
第—二十:五,条 ?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!用应当与经》济和技术发展—水,平相适应符合地【下空间开发和利【用规划依法办—理有关的规划许【可手续?。与地面建设工程同】步开发?地下空间《的应当与《。地面建设工程一【并办理规划》。许可手续
】
,。。。
利—。。用地下空间进行市】。政设施建设的建【设单位应当提前向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。提供:市政设施建设—计划由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会?同有关主《管部门统筹安—排
】 : 新建道路》、桥梁、隧道上的】各类管线工程—应当:按照市?政,。规划设计要求统筹】布置并遵循先地【下后地上先深埋【后浅:埋的建设程》序综合组《。织施:工与道路、桥梁、】隧道同步《。。建设
—
第二】十六条 历—。史文化名《城,、名镇、名村、【。历史文化街区所【在地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负【责组:织编制历史文化名】城,、名镇、名》村、历史文化—街,区保护?规划报省人民政府】审批:
!。。 省:。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:主管部门、》文物:主管部门《。应当公布需要保护】的城市优《秀近现代建》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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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十】七条 省人民政】府,。城乡规划主》。管部门?应当依?。据国家有《关技术标《准和规范《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!术规定报《。省人民政《府批准
》
【 ,城市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?。依据省城乡规划管】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!区的:城乡规划管理技【术规定?报同级?人民政府批准
】
【 县: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门可以依据【省和设?区的:市城乡规划管理技】术规定制定本地【区的城乡规划管理】技术规定
—
【 第:二十八条 》 ,建设项目选址意【见书实行分级—审批
】 ? (—一):需经国务院有关【部门审批《与核准的建设—项目以及省域—城镇体系规》划确定的重点监管】区域:。内的建?设项: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!设,项目选址意见—书,;
》
】 (二)省—级以下地方人民【政府:有关部门审批、【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!目所:在地城市、县人民政!。。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核—发,建设项目选址—意见书;
!。
【 (三)》。跨行政区域的建设】项目:由共同的上》一,级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!发建设项目选址【意见书
《
— 规划区与【风景名胜区重合【区,域内的建设项目的】。选址:方案应当按规定【程序:报经风景名》胜区主?管部门核准》后由所在地城市【、,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核发《建设项?目选址意见》书
! 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在核发涉及群众切】身利:益的重大建》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前?应当通?过当地?政府网站《、主:要报刊?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!众意见时间》不少于七日》公,众意见?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!见书的重要依—据
—
第二十九!条 建设单位申】请建设项目选址【意见书应《当提供下《。列材:料
—
》 (一)建设!项目选址书面申【请,;
?
】 (二)【建设项?目情况和选址要求】的说明;《
— : —(三)建设项目选址!方案;
《
【 ? (四)标明选!址意向用地位—置的:选址地点地》形图;
《
:
》 (【五)由省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!选址意见书的项目】应当附建设项—目所在地《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出具的选址初【审意见和建设项【目选址?红线图
【。。。
经审】查符:合条件?的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?自受理?。。申请之?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!设,项目选址意》见书
?。。。
【 , 第三十《条 ?国家和省确定的重】大建设项目确需在】城乡规划确定的【建设用地《范围以外选址—。的应当委托相应资】质的城乡规划编制】单,位,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!报告后?由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组织论证》确定是否《核发项?目,选址意?见书:
?
第三!十一条 国有建设!用地使用权》出让前城市、—县人:民政:府,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当【依据控制性详—细规划、规》划管理技术规—定出具拟出让—地块的规划条—件,并附建设用地规划红!线图作为国》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!让,合同:的组成部《分,需要建设单位编制】修,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!在规划条件中予【以明确
—
【建设用地规》划条件应当包—括下列内容
!
《 (一】。)建设用《地的位置、范围、性!质、:。面,积以及?建筑面积、建筑密度!、容积率、》绿,地率、建筑》界线、建筑》退让、?建筑高度控制、【停车:场(库?)设置、《停车泊位、主要【出入:口,。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!;
】 , 《 (二)必—须配置的公》共设施和市政—基础设施《以及物业服务用【。房;
【
, 【 (三)有》关,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的其他《事项以及有关规【范、标准规定的【强制性?内容和要求
!
第三十!二条 ? 未经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。确定规?划条件?的,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!不得出让规划—条件:未纳入国有建设【用,地使用权出让—合同的该出让合【同无效
】
《 转让国有建—设用地使用权的【受让方不《得擅自变更原出【。让合同确定的规【划条件?
》
,。。 城乡—规划:主管部门《不得在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中擅自改变作】为国有建设用地使】用权出让合同组成】。部分的规《划条件?。
— ,。 建设单位应当!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!用权出让《合同或者国》有建设用《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!。同,。步建设基础设施、】公,共服务设施
】
》 ,。 第三十三条 以!出让方?式取:得国有建《设用地使用权—的,建设项目在签订【。国,有建设用地使用权】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!。或者个?人,应当持?书面申请《、,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!出让合同以及建【设项目批《准、核准或》者备案文件等向【项目所在地》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领?取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!受理:申请之日起十—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
》
!第三十四条 【在,城市、镇规》划区内以划拨方式】提,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!权的建?设项目建设单位【应当持书《面申请、地形图以及!建设项目批准、【核准、备案文件等向!项目所在地城—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【经审查符合条件【的城市、《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自—受理申请之日起【三十日内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
《
,
?
第三十】五条 建设单【位或者?个人不得《擅自变更规划—条件确需《变更的应当按照【。以下程序《进行
】 : —(一)?依法向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提出变更申请】说明变更《内容和依《据;
—
》 (二)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在审批前》组织专家对变更的】必要性进《行论证?并,。通过当地《。。政府网站或者主【要报刊公示采用【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!系人的意见必要时】组织听证;
【
》 ? : :(三)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!将变更后的》规划条件在当地政府!网站或者主》要报刊公示同时通】报同级土地主管部】。门
》
变更】用地性质、容积率的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当报【请同级人民》政府批准
》
】 变:更内容不符》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!不得批?准
:
— 第三十—六条 ? 在城市、镇规划】区内进行《下列工程建设的建】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应当向城市、!县人民?政府城?乡,规,划主管部《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
】
《 — (:一)建筑物、—构筑物、道》路,、管线工程》;
》。
》。 : (《二)广场、停车场;!
》
!(三)?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!。工程;
! ? :。。 (四)城市雕!塑;
《。
:
》 (五)】占用城?市用地?和空间的户》外广告设施;—
《
》 : : (六)法律、法】规,规,定,的其:他工:程建设项《目
—
建设工程!。规划许可证的内【容应当?符合建设用地规划】许,可证规?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!设项目位置》、建:设规模和使》用,功能并附经审定【的,。建设:工程设计方案、修建!性详:细规:划
【 依法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内《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应当向原发证【机,关,办理变更手续
】
】建设: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!施工现场对外公【示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?证及建设《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!图接受社《会监:督
! , 第三十七条 建!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按:。。照下列程序》办理
—。
】 , (一)建设单位或!。者个人持书面申【请、使用土地的有关!证,明文件、建》设工程设计方案【等材料向项》目所在地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!建设工程《。规划许?可证:需要建设单位编【制修建性详》细规划的《建设项目还应—当,提交修建性详细规】划;
【
:。 【。(二)城乡规划【主管: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!建设工程设计—方案、修建》性详细规《划进行审查
】。。。
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!乡规划主《管部门?应当自?受理申请之日起【三十日内核发—建设:工,程规划许《可证建设单》位修改建设工程【设计方案、修建性详!细规:划所需时间》不,。计算在许可期限内
!。
《
建—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后方可办理施工许】可证、商《品房销?(预)售许可证
】
】 ,第三十八条》 在乡、村—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!建设:建设:。单位或者个》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!建设项?目所在地镇、乡【。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!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
?
》 (一)!进行:乡镇企业、乡—村,公共设施《和公益事《业建设的应当提交乡!。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?申请表、建设工【。程设计方案》、标明项目位置的地!。形图等相关资料依法!应当经审批、核【准,、备案的还应—当提交相关文件
】
》 《 (二)【农村: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!应,当提交乡村建设【规,划许可证申请表、村!民委员会《同意意见等相—关,材料
—
? 第《。三,十九条 镇、【乡人民政府受—。理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!当派人到现场—踏勘对使用原有宅】基地:建设的村民》住宅项目《经审查?符合规划要求的【镇,、乡:人民政府应当自受】理,之日起二十》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《
》
《 其:他建设?项目由镇、乡人【民政府提出初审【意,见,报送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?部门:审批经审《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【。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对农村—村,民住宅建设项—目应当自收到转报】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!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;?对非农村村民—住宅建?设项目应《当自收到转报材【料,之日起六十日内核】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。证
?。
》 乡村建—设规划许可》证应当?载明:规划条件
!
建设【单位或者个》。人在取得乡》村,建设: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!理用地审批手续【
《
: ? 第四十条》 在?乡、村?庄规划区内使—用国有土地》进行工程建》设的应当按照城市】、镇规划区内—国有土地《工程:建设规?。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!、村庄规划或者【专项:规划办理规划许可】手续
《
?。
》第,四十一?条 : 依法需要办理建】设项:目选址意见书的建】设单位?应当:在取得建《设项目?选址意见书之日【起一年?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!审批、核《准手续?
【。 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!在,取得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之—日起一年内依法办】理用地批准手—续在取得《建设工程《规,划许可证、乡村建】设规划许可证之日】起一年?内依法办理》施工许?可证
?
【 , ,确,需延期的《建设单?位或者个人可以【在,本条第一款、—第二:。款规定期限》。届,满前三十《日内向?原审批机关》申请延期一次延【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!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!期限内办理相关手】续又未申请》延期的原建》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、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、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、》乡村建?。设规划许可证自动】失效
?。
,
?
, 第》四十二条 》。 建:。。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在建设项【。目开工?建设前?应当向核发建设【工程规划《许可:证、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证》的机关申请验线
!
?
发证机关!应当自受理申—请之日起十日—内向建设单》。位或者个人》。出具验线意见—经验:线,合格:建设: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!工建设
!。 ,。 , 第四十三条 !在,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!行临时建设的应【。当报经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》。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批准
!。。
《 :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城乡—规划:主管部门不得批【准临时建设》
! 》(一)影响》近,期建设?规划或者控制性【详细规?划实施以及》交通、市容、安全】和其他公《共利益?的;
—
? : 《 (二)侵占—电力、通信、人【民防空、《广,播电视、防》洪保护区域、公共绿!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!。。管,线的;
—
:
— (三)建造住!宅或者建造用于【商业、?旅游、娱乐、—教育、?工业、仓储、—。餐饮、畜禽养—殖等活?。动的建筑物》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!施的;
【
,
【 (四)》。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不得批准的其【。他情形
—
— 第:。四,十四条 》。临时建设《不得擅自《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!理房屋登记
【
》 临时建—设为商品房售—。楼,屋或者工地建—筑工棚?的使用期限不—得,超过该建设项目【工期:;其他临时建设【使用期限不得超过】两年:确需延长的可以【向原批准机关申请】延,长一次延《。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!
! 临时建《设使用期限届—满或:因,。国家建设需》要,原,。批准:机关通知提前终止使!。用的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应当《自,届满之日《或者接到原批准【机关通知《之日起?十五日内自行拆除】。临时建设并清—理场地?退还临时《用地
! ?第四十五条 建】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在组织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】。前应当向《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。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!提交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或】。者,乡村:建设规划许》可,证及附件、》附图、?竣工测绘报告—。、竣工图等资料
】
— 城《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!请之日起十日—。内派人到现场对规】划条件的落实情况】进行核?实经核实符合规划】条,件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自受【理之日起三十日【内向建设《单位:或,者个人出《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!;不符合规划条件的!责令其?限,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!条件核实并依法予】以查处
《
:
— 未经核《实规划条《件或者经核实不符】。合规:划条:。件的建设工程建【设,单位不?。得组织竣工验收【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!有,关部门不予办—理竣工验收备—案房屋登记机—构不:予办理?房屋登记
》。
!第四十?六条 建设单位】或者个人应当—按,照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》证、乡村《建设规划许》可证的规定》进行建?设需要变《更规划?许可证规《定进行建《设的应当报经原【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!实施
》
—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!、构:筑物以及其他设施】投,入经营使用的或【者擅自改变建筑物、!。构,筑物以及《其他设?施,使,用功能的县级以上】。地方人民《政府有关部》门不得核《发相:关许可证照
—
,
— :第四十七条 — 规划编制单位、】设计单位应》当依据国《家和本省有关—技术标准和》规范计算用地面【积,、建筑面积、建筑】高度、容积率、【建筑密度、绿地【率、停车泊位等【规划技术经济—指标并对指标的【真,实,性,、准确性负责
【
,
:。
,
《 设计?单位应当依》据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!的规划条件和经审定!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、修建性详》细规划?进行工程《。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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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四十八条》 :测绘单?位应当按《照国家?和本:省有关测绘》技术规?范、程?序,和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—、乡村?建设规?划,许可证的规定开展】。建设工?程,勘测、放样》和竣工测《绘,并对其成果的真实】性、:准确性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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