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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:。章, 城乡规划的实施 ! 》  ?   第二十二条】  :实施跨行《。政,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!体系规划或者—总体规?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!就区域内基础设【施、:。公共服务设施共【建,共享:、生态环境和历史】。文化遗产保护以【及行政区域》界线:相邻两侧重大项目】建设:和规划管理等事宜】。。进行磋商、协调必】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!人,民政:府组织协调 【 :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三?条 : 各类开发区和城】市新区的规划管【理工作由城市、【县人民政《。。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统一实【施 【。    第二—十四条  城乡规】。划确定的下列基【础,设施、?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!环境保护《用地禁?止擅自?改变用途 》 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?。 (一?)铁路、公路、轨道!交通、港《。口,、机场、道》路、广场《; 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(二)管》道,设施、核电》站、输配电设施【、输电线路》走廊、通信设—。施、广播《电视设施、人民防】空设施、《燃,气设施、殡葬设施】;,。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三)】绿地、公园、湿【地、河?。道、湖泊、水—库、:水源地?、自然保《护区; 《  —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消防通道—、防汛通《道,。、避震通道》; 《 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? (五)消防站【、公共停车场、【公交场站、公—厕、垃圾《填,埋场及焚烧》厂、垃圾中转站、】自来水厂、污水处】理厂、牲畜》定点屠宰厂(场)】、医疗废《弃,物处理?厂、危险废弃物处】理,厂、危险品仓库【; 【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,。)学校、幼》儿园、医院》、乡:镇卫生院、养老院】、福利?院、博?物,馆、:科技馆、文化馆【、图书馆《、体育馆(场—)、影剧《院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七《)其:。他需要依法保护的】用地 》   》 , ,违反城乡规划—擅自改变上述—用地:用途建设或者—占用上述用地建设的!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不得【办理规?划许可?有关主管部》门,不得办理建设项【目审:。批,、核准?、,备案手续和》建设用地批准手【续 : ,。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五】条  地下空间的】开发和利用》应当与?经济和技术》。发展水?平相:适应符合地下—空间开发和利用规】划依法?办理有关的规划许可!手续与地面建—设工程同步》开发地下空间—的应当?与地面建设工程【一并办理《规划许?。可,手续: : ?   ?。  利用地下空【间进行市政设—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!当提前向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提供市政!。设施建设计划—由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会同有关【主管部门《。统筹:安排 ?。 ?    》 新建道路、桥梁】、隧道上的各类管】线,工程应当按》照市政规划设计【要求统筹《布,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!上先深埋后浅埋【的建设程序综合【组织施工与道路、桥!梁、隧?道同步建设》 —  :  第二十六条  !历史文化名》城、:名镇、名村、—历史:文化街区所在地城】市、县人民政府负责!组织:编制:历史文化《名,城、名镇、名村、历!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!报省人民政府审【批 :     !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、文【物主管?部门应当《公布:需要保护的》。城市:优秀近现代建筑 】   【 , 第二?十七条  省—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】。国,。家有关技术标准【和,规范制?。定城乡规划管—理技术规定报省人民!政府批准 —     】。城市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应:当依据省《城乡规划管理技【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!城乡规划管》理技术规定报同级】人民政?府批准 【     县【。人民: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,门可以依据省和【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!理技术规定制—定本地区的》城乡: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】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八【条  建设》项目选址意见书实】行分级审批 — 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《 (一)需经国务】院有关部《门审批与《核准的?建设项目以及—省域城镇体》系规划确定》的重点监管区域【内的建设项》目由省人民政—府城乡?。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建设?项目选?址意见书; 【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二)省级以!下地方人民政—府有关部门》审,批、核准的建—设,项目由项目》所在地?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!意见书; 】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跨行政区【域的建设项目由共】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!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核—发建设项目选址意】见书 【     规划区】与风景名胜》。区重合?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!选,址方:案,应当按规《定程序?报经风景名胜区主】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!地城市、县人—。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?管,部门:核发建设项目选址】。。意,。见书 】    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在核发》涉及:群众切身利益的重】大建设项《。。。目选:址意见书前应当通】过当地政府网站、主!。要报刊?或者:其他形?。式征求公众》。意,。见时间不少于七日】公众意见应当—作为核发选址意【见,书的重要依》据 【。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九条  建设单位】申请建设项目选【址意见书应当—提供下列材》料 :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建》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!;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二)建设项【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!说明; 《 : 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(三)建设】项目选址方案; !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标明《选,址意向用地位置的】选址地点地形图【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由省人民】政,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!项目应?当附:建设项目《所,在地城?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出具的选址》初审意见和建设项】。目选:。址红线图 【 :     经审查符!合条:件的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应?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。三十:日内核发建设项目】选址:意见书 》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》条  国家和省【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!确需在城乡规—划确定的建设用地】范围以外选址的应当!委托相?应资质的《城乡规划《编制单位出具—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!。后由城?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组织《论证确定是否—核发项目选址意见】书,。 , 《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一条  《国有建?设用地使用权出【让前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依据控制】。性详细?规划:、规划管理技—术规定出具拟—出让地?块的规划条件并附建!设用地规划红—线,图作:为国有?建设用地使用权【出让合?同的组成部分需要】建设单?位编:制修建?性,详细规划的应当在】规划条件中予以明】确 —     建—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!。包括下列《内容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《)建设?用,地的位置、范围、性!质、面积以》及建筑面积》、建筑?密度:、容积率、绿—地率、建《筑界线、建筑—退,让,、建筑高度控制【、停车场《(库)设置、—停车泊位、主要出】入口、?地下空间开发利【用; 》 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(二)必!须配置的公》共,设施和市政基础设】施,以及物?业服务?用,房;: ,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, (三)有关法律】、,法规、?规,章规定的其他事【项以及有关》。规范、标准》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!要求 《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二条—  未经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确?定规:。划条件的国有建设】用地使用《权不得出《让规划?条件未?纳入国有建》设用地使用权出让】合同的该出让合【同无效 《     !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!用权的受让》方不:得擅自变更》原出让合同确定的】规划:条件 —     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不得》在,。。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》。、,建设工?程规:划许:可证:。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!建,设用地?使用权出让合同【组成部分的》规划条件 】   《  建设单》位应当按《照国有建《设用地?使用权出让》合,。同或者国有建设【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!定同步建设基础设】施、公共《服务设?施 》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三条  以出【让方式取得国有建】设用地使用权的【建设项目《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!使用权出让合同【后建: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应《当持书面《申请:、国有建设用地【使用权出让合同以】及建设项目》。批准:、,核准或者备案—文件等向项目所【在,地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领取建设用—地规划许《可证城?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?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应当自受理申请】之日起十日内颁发】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,证 : :   》  :第三十四条》。 , ,。。。在城市、镇规划区】内以:划拨方式提》供国有建设用—地使用权的建—设项目建设单位【应当持书面申请【、地形图以》及建设?项目批准、核准、备!案文件等向项目【所,在,。地城市、县人—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。申请核发建设—用地规?。划许可证经审查【符合:条件的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】理,申请之日起三十【。日内核发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 !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五条 — 建设单位》或,。者个人不得擅—自变更规划》条件确需变更的【。应当按?照以下程《序,进行 》。 ?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一)!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!。更内容?和依据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《二)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在审批前组织专!家对变更的必要性进!行论证并通》过当地政府网站或】者主要?报刊:公示采用多种形【式征求利《害关系人《的意见必《要时组织《听,证; ?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(三)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及》时将变更后》的规划条件在当【地政府网站或者【主要报?刊公示同时》通,报同级土地主管【部门 【     变更【用地性质、容积率的!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当报】请同级人民政府【批准 —     变【更内容不符合控制】性详细规划》的不得批准 【 《    第》三,十六条  在城市、!镇规划区内进行下】列工程建设的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向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?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建筑物、【构筑:物、道路、管线工程!; 《。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二)《。广场、停车》场; 》 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(》三)地下空间—开发和利用工程;】 ?  《 ,    《 , (四)《城市雕塑《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五)占《用城市用地和—空间的户外广告【。设施; 】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六—),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其他工程【建设:项目 【     建设工程!规划许?。可证的内容》应当符合建》设用地规《划,许可证规定》的规划?条,件包括建设项—目位置?、建设规《模和:使用:功能并附经审—定的建?设工程设计方案【、修建?性详细规划》    ! ,依法变更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内【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应当向原发—证,机关办理《变更手续《 《 , ,。    建设—单,位,。或者个人应当在施】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!工,程规划许可证及【建设工程设》。计方案总平》。面图接受社会监【督 《 ,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!七条  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按【照下列?程序办理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)建【设单位或者个—人持书?面申请、使》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!件、建?设工程设计方—。案等材料向项目所】。在地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申请办理【。建,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需《要建设单位编制修】建,性详细规划的建设】项目还?。应当:提交修建性详—细规:划,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《)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?组织有关部门对【建设工?程设计方案、修建】性详细?规划进行《审查 【  :   经审查符合条!件的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应当《自受:理申请之《日起三十日》内核发建《设工程规划许—。可证建设单位修改建!设工程设《计方:案、修建性详细规划!所需:时间不计算在许可】期限内 《  —   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取得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后方?可办:理施工许可证—、商:品房销(预)售【许可证 】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八条  在乡、村庄!规划区内进行下【列建设建设单—位或者个人应当持】下列:材料向建设项目所】在地:镇、乡人民政府【申请办理乡村建设】规划许可证 】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一)进【行乡镇企业》、乡村公共设施和】公益事业《。建设的?应当提交《乡村建设《规划许可证》申请表?、建设工程设—计方案、标明项目位!。置的地形图等相关】资,料依法应《当经审批、核准【、备案的还应当提】。交相关文件 【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)农村村—民进行?住宅:建设的应当提—。。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,申请表、村民—委员会同意意见【等相关材料 【  》   第三十—九条:  镇、乡》人民政府受理乡村】建设规划许可—证的申请后应当派】人到:现场踏?勘对使?用原有宅基地—。建设的村民住—宅项目经审查符合】规划要?求的镇、乡人民【政府应当自受理之】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!。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。 《。     其他】建设项目《由镇:、乡人?民政府?提出初?审意见报送》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审批经】审查:符合规划《要,求的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对农村村民住宅建!设项:目应:当自收到《转报:材料之?。日起二?十日内核发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证;对非农村—村民:住,宅,建设项目应》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!日起六十日内—。核发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《。证 —  :   乡《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!当载明规划条件 】     !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在,取得乡村《建设规?划,许可证后方可办理】用地审批手续 】     第!四十条  在乡【、村庄规划区—内使用国有》土,地进行工程建设【的应当按照城市【。、镇规划区内—国有土地工》程建设规划许—。可的程?序依:据,乡、村庄规划或者专!项规划办理》规划许?可手续 》 《    第四十一】条  ?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!目选址意见书的【建设单位应》当在取得《建设项目《选址:意见:书,之日起一《年内依法《办理建设《项目:审,批、核准手续 】 : ,     建设单】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!得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!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!手续在取得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、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之日《起一年内依法—办理施工许可证【 ,    】 确需延期的建设单!位或者个人可—以在本?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!定期限届满前—三十日内向原审【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!。延长期限不得超【过一年?建设单位或》者个人未在规定的】期限内办《。理,相关手续又未—申,请,延期的?原建设项目选—址意见书《、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—、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、乡村建设规】划许可证《自动失?效   !  第四十二条【  建设单位或者个!人在建设项目开【工建设前《。应当向?核发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、乡】。村建设?规划许可证》。的机关?申,请,验线 》 , ,     》发证机关应》当自受理申请—之日:起十日?内向建设单》位或者?个人出具《验线意见《经验线合《。格建设单位》。或者:个人方可《开工建设 !  :   第四十三条】  在城市》。、镇规划区内进【行,临时建设的》应当报?经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批》准 ? ?  :   ?。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!建设 【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影》响近:。期建设规划或—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!。施以及交通、市容】、安全和《其他:公共:利益的; 》 ?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。。(二)侵《占电力?、通信、人民防空、!广播:电视、防洪保—护区域、公》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!。地,下,管,线的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?建造住?宅或者建造用于【商业、旅游、—娱乐、教育、工【业、:仓储、?。。餐,饮、畜禽养》殖等活动的》。建筑物、构》筑物:或者其他设施的【;   !    《。。  (四)法—律、:法规、规章》规定不得批准的【。其他情形 】。 :    第四十四条!  临时《建设不得擅自改变】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!屋登记 】     》临时建设为商品房】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!工棚的使用期限不】得超过该建设项【。。目工期;其他—。临时建?设,使用期限《不得超过两年确【需延长的可》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!延长一次延长—期限不?得,超过两年 【。     临时!建设:使,用期限届满或因【国家建设需要原批准!机关通知提前—终止使用的建设单位!或者:。。个人应当自届—满之日?或者接到原批—准机关通知之日【起十五日《内自行拆除临时【建设并?清理场地退还临时用!地 : ?。  ?   第四十—五条  建设单位】或者个?人在组?织建设?工程竣?。工验收前应当—向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门,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!提交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?或者乡村建设规【划,许可证及附件、附】。图,、竣工测绘报告【、竣工图等》资料  !   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自【受理申请之日起十】。。日内:派人到?现场对?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!进行核?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!件的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》当自:受理之日《起三十日内向—建设:单位或者个》人出:具规划条《件核实?意见;?不符:合规划条件的责【令其限期改正重新】办,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!法,。予,以,查处 ?   【  未经核实—规,划条件或者》经核实不《符合规?划条:件的建设工程建设】单位:不得组?织竣工?验收建设主管部【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!予办:理竣工验收备案房】屋登记机构》不予办理房屋登【记 :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六条—  建设单》位,或者个人应当—按照建?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,证、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:的规:定进行?建设需要变更规【划,许可证规定进—行建设的应当报经】原发证机关批准后】。方可实施 】 ,     违法建设!的建:筑物、构《筑,。。物以及其他》设施投入经营使【用的或者擅》自改:变建筑物《、构筑?物以及其他设施使】用功能?的县级以上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】部门不得核发—。相关许可证照 【。 ? ,   ?  第四十》。七条  规划编制单!位、设计单》位应当依据》国家和?本省有关《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!用地面积《、建筑面积、建筑】。高度、容积率、建筑!密度、?。绿地率、停车泊位等!规划技术经济—指标并?对指标的真实性、准!确性负?责 —     设—计单位应当依据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规定的《规划条件《和经审定的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、修:建性详细规划进行】工程:设计 】    第四十八】条  测绘单位【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!有关测绘技术规范】、,。程序和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、!乡村建设《规,划许: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!工程勘测《、放样和竣工测【绘并对其《成果:的真实性、准确【性负责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