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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, 城乡规《划的实施 —    ! 第二十二条  】实施跨行政区域的】重点:区域城镇体系规划】。或者总体规》划有关人民政府【应,当就:区域内基础设施【、,公共服务设施—共建共?享、生态《环境和历史文化【遗产:保护以及行政—区,域,界线:相邻:两侧重大项》。目建设和规》划管:理等事宜进行磋商】、协调必要时—由共同的上》一级人民政府组【织协调 【 :    第二十三】条  各类》开发区和城》市,新区的规划管理【工作由城《市、县人民政—。府,城乡规划《主管:部门统一实施 !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四条 》。 城乡规《划确定的下列基【础设施、公共服【。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!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!用途 ?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(一)铁路、【公路、轨道交—通、港口、机—场,、道路、广场; ! :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管》道设:施,、核电站、输配电】设施:、输电线路走廊、通!信设施、广播电【视设施、人民防空设!施,。、燃气设施、殡【。葬设施; 》 ,。 ,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绿地、公【园、湿地、河—道、湖泊、水库【、水:源地、自然》保,护区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 (四)消防通道】。、防汛通道、避震】通,道,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(五:)消防站、公共停车!场、公交场》站、公厕《、垃圾填埋场及焚】烧厂、?。垃圾中转站、自来】水厂:、污水处理厂—、牲畜定点屠—宰厂(场)、医【疗废弃物处》理厂、危险废—弃物处理《厂、危险品仓库;】。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六)学校【、幼:儿园、医院、乡【。。镇卫生?院、养老院、福利院!、博物馆、科技馆、!文化馆、图书馆、】体育:馆(场)、影剧院】; —  : ,      (七】)其他需要依法【保,护的用地 【  《   违反城乡规】划擅自?改变上述用地用【途建设或《者占:用上述用《地建:设,的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门不得》办理规划许可有关主!管,部门不得办》。理建设项目审—。批、核准、》备案手续和建设用地!批准手续 》 ,     第!二十五条《 , 地下空间》的开发和《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!术发展?水平相适应符—合地下空间开发【和利用规划依法办】理有:。关的规划许可—手续与地面建设【工程同步《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!与地面建设工程一】并办理规《划许可手续》   】 , 利用地《下空间进行市—政设:施建设?的建设单位应—。当提:前向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提供】市政:设施:建设:计划:由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!统筹安排 —     】新建道路、桥梁、】隧道上的《各类管线工程应当】按照市政规》划设计要求统筹【布置并遵《循先地?下后地上先深埋后】浅埋的建设》程序综合组织施工】与道路、桥》梁、隧道同步建【设, , ?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六条  历史!文化名城《、名镇、名村、【历史文化街区所在】地城:市、县人民政府【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!化,名,城、名镇、名村、】历史文化街区—。保护规划报省人民】政府审?批  】   省人》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、文物主管部—。。门应当公布需—要保护的城市优【秀近:现代建筑 !    《 ,第二:十七条  省—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应—当,依据国家有关技术】标准和规范》制定城?乡规划管《理,技术规定报省人民】政府批准 —。  》   城市人—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当依据省城乡规】划管:。理技: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!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!定报同级《人,民政府批准》 ?    — 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可以依据省和设】区的市城乡规划【管理技术规定—制定本地区的—城乡规划管》理技术规《定, 《 :   ? 第二十八条  建!设项目选《址意见书《实行分级《审批 ? 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(一:)需经国务院有关部!门审批与《核准的建设项目【以及省域《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!重点监?管区域内的建—设项目?由省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核》发建设项目选址意】。见书; 【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(二)省级!以下地方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!批,、核准的建设项目由!项目所在地城—市、县?。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:主管部门《核发建设项》目选址意见书; !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跨行!政区域的建设项【目由共?。同的上一级人民【。。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核发?建设项目选址意见】书,  【   规划区与风】景名胜区重合—区域内的《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!应当按规定程序【报经风景名胜区【主管部?门核准后《。由所在地城市—、县:人民政?府城:乡,规划主管部门核【发建设项目选址【意见书 —     城】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在核—发涉及群众切—身利益的重大建【设项目选址》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!。地政府网站、—。主要报刊或》者其他形式征求公】众意见时间不—少于:七日公众意见应【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!书的重要《依据 ? : :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九条  建设单】位申请建设项—目选址意《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!料,。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)建设项!目选:址书面申请》。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)建】设,项目: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!明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建设项目选址【方,案; ? 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(四)标明选!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!址地点地形》图; ?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五》)由省人《民,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核发选址意—见书的项目》应当附建《设项:目所在地城》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出具的选址初【审,意见和建《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!    】 ,经审查?符合条?件的: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:当自受理申请—之日起三十日内【核,发,建,。设项:目选址意见书 】。  》   ?第三十条 》 ,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!建设项目确需—在城乡?规划确定《的建设用地范围【以,外选址?的应当委托相—应资质的城乡规【划编制单《位出具选址可行性】论证报告《后由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组》织论证确定》。是否:核,。发项目选址》意见书 《 《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一条 ? 国有?。建设用地使》用权出让前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。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!、规划管理技术【规定出具拟出让地】块的规划条》。件并附建设用地规】划红线图作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!权出让?合同的组成部—分需要建设单位编】制修建?性详细?规划的应当在—规划条件中》予以明确 》  —   建设用地【规划条件应当包括】下列内容《 :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一)建设用【地的位置、范围、性!质,、面积以及建—筑面积、建》筑密度、容积率、】绿地率、建筑界【线、建筑退让、【建,筑高度控制、停车场!(库)设《置、停车泊位、主】要出入口、地—下空间开发利用; !。 ?     — , ,  (二)必须【配置的公共设—施和市政基》。础设施以及物—业服务用房》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。),有关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定的其—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!。、标准规《定的强制性内容【。和要求 【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二条?  未经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。确,定规划条《件的:国有建设用地使【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!件未纳入国有建【设用地使用权出【让合同的《该出让合同无效【。   】  转让国有建设用!地使用权的受让方】不得: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!确定的规划》。条件 —。     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不得在?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、建设工】程规:划,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!为国有建设用—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组成部分的规划】条件 【     建设单位!应当按照国》有建设?用地使用权》出让合同《或者国有建设用地】。划,拨决定?书的规定同步建【。设基础设施》。。、公共服务》设施 》 , ,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三条  以出【让方式?取,得国有建设》用地使用权的建【设,项目在签订国—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!让合同后建设—单位或者个》人应当持书面申请】、国有建设用地使】。用权:出,。让合:同以及建设项目批准!、核准?或,者备:案文件等向》项目所在地城市、县!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领取?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当自受理—申请之日起十日内】颁发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证 ! , ?    第三十【。四条  在》城市、镇《规划区内以划拨【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!地使用?权的建设项》目建设单位》应当持书面申请、】地形图以及建设项目!批准:、核准、备案文件等!向项目所在地城市、!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申请核【。发建设用地》规,划许可?证经审查符合条【件的城市、县—人民政?府城乡?规,划,。主管部门应当自受】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!内核发建《设,用,地规划许可证 【 ? ,   ?  第三十五条  !建设单?位或者?个,人不得?擅自变更规划条件】。确需变更《的应当按照》以下程序进》行  】  :。。    《 (一)《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!明变更内容和依据;! 《 ,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在审【批前组织专》家对变?更的必要性进行论】。证,并通过当地政—府,网站:或者主要报刊公示】采用多种形式—征,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!。必要时组织听证; !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及时—将变更?后的规划条件在【当地政府网站或【者主要报刊公示同】。时通报同级土地【主,管部门 】   ?  变更用地性【质,、容积率的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报请同级》人民政府批准 】   —  :变更内容不符—合控制性详》细规划的《不得批?准, ,   【  :第三十六条  【在城:。市、镇规划区内进行!。下列工程建设的建】设单:位或者?。个人应当《向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办理—建设工?程,规划许可证 !  ?  :   ? ,。 (一)建筑物、】构筑物、道》路,、管线?工程;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二)广?场、:停,车场; 》。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《(,三)地下空间开发】和利用?工程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城市《雕塑; 【 ,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占用—城市用?地和空间《的户外广告》。设施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六)法》律、:法规规定的其他工】程建设项目 —     !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的内容应当符合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。规定的规划条件【包括建?。设项目位置、建设规!。。模和使用功能—并附经审定的建【设工程设计》方案、修建性详细】规划 《 :    》。 依法变《更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内容的建—。设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!办理变更手续 【 : :     建设单】位或者个《人应当?在施工?现场对外公示建设】工程:规划:。。。许可证?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总平面图接受社【会监:督 【    第》三十:七条  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按照【下列程序《。办理 ? ?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建】设,。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!申请:、使: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!件、:建设工程设》计,方,案等材料向》项目所在地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》需要:建设单位编制修建】性详细?规划:的建:设,项目还应当提—交修建性详细—规划;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。。二)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组织有》关,部门对建设工—程设计方案》、修建性详细—规,划进行?审查 【     经审查】符,合,条件的?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:应当自受理申请【之日起三十》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,许可:证,建设单位修改建设工!。程设计方《案、修建性详—细规划所《需时间?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!  【   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取得建设工】程规:划许可证后方可办】理施工许可证、商品!房销(预)售—许可证?。 , , ?     第三十八!。条  在《乡,。、村庄规划区内【。进行下列建》设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应当持下列【材料向建设项目所】在,地镇、乡人民政府】申请办理乡》。村建设规划》。许,可证 】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进?。。行乡:镇企业、乡村公共设!施和公益事》业建设的应当提【交乡村建《设规划许可证申请】表、建设工程设【计方案、《标明项目位置的地】形图等相关资料依】法应:。当经审批《、核准、备案的还应!当提交?相关文件 !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二)】农村:。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!应当提交乡村建【设规划?许可证?申请表、村民委员会!。同意意?见等相关材料 ! :     第三十九!条  镇、》乡人民政府受—。理乡村建《设规划许可证的申】请,后,应当:派,人到现场踏勘对使】。用原有?宅基:。地建:设的村民住宅项目经!审,。查符合规划要求【的镇、乡人民政府应!当自受理之日起【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!。设规划许可证 ! ,   《  其他建》设,项目由镇、乡人民】政府提出《初审意见《报送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审批经?审查符合规》。。划,要求:的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对农《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!应当自收到》转报材料《之日起?。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!设规划许可证;对】非农村?村,民住:宅建:设项目应当》自收到转报材—。料之日?起六十?日内核发乡》。村建设?规划许可证 — ? : ,   乡《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应当载明规【划条件 】 ,    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在取》得,乡村建设规》划许:可证后方可》。办理用地审》。批手:续,   】  第四十》条,  在乡、村—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!土地进行工》程建设的应当按【照城市、镇规划区内!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!划许可的程序依【据乡、村庄规划【或者专项规划—办理规划许可手【续  】。。   第四十一【条  依《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!选址意见书的—建设单?位,应当在取得建设【项目选?址意见书之》日,起一年内依法办【理建:。。设项目审批、核【准手续? ?     建设!单位或者个》人,应,当在取得建》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!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!地批准手续在取得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、乡村建《设规: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!内依法?办理施工许可证【 :  》  :。。 确需延期》的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可以在本条【第一款、第二款规】定期限届满前三十】。日内向原审批机关】申请延期一次延长】期限不得超》过一年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未在规定的】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!又未申?请延:期的原建设项目选】址意:见书、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!规划:许可证?。、乡村建设规划【许可证自动》失,效 ? ,    — 第四十二条 【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!前应当向核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、乡村建设【规划许?可证的机关申请验】线,  【   ?发证机?关应当自《受理:。申请之日《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!。或者个人出》具验线意见经验线】合格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方》可开工建《设 《    — 第四十三条  在!城市、镇规划区【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!当报经城市、县人】民政: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批》准 —   ?。  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城乡规》划主管?。部门: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!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《)影响近期》建设规划或》者控制性详细规【。。划实施?以及交通、》市,容、安全和其他【公共利?。益的:; 》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二)侵!占电力、通信、人】民防空、广播电视、!防洪保护《区域、公共绿地或者!压占城市地下管线】的;: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,三,)建造住宅或者建】造用于商业》。、旅:游、娱乐、教育、】工业:、仓储、餐饮、【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!筑物、构筑物或者】。其他:设施的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四》)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规《定不得批准的其【他情形? ?     第】四十四?。条  临《时,建设:不得擅自改》变使用性《质不得办理房屋登】记 :    】 临时建设为商品】房售楼屋或者—工地建筑工棚的使】用期限不得超过该】建设项目《工期;其他临时建设!使,用期限不得》超过两年《确需延长的可以向】原批准机《关申请延长》一次延长期限不【得超过两年 】    — 临:时建设使用》期限届满《或,因国家建设需要【。原批准机《关通知提前终止【使用的?建设单位或者个人】应当自届满之日或】者,接到原批准机关通】。知之:日起十五日内自【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!理场地退还临时【。用地: 》     第四十五!。。条  建设单—位或者?个人:在组织建设工程竣】工验收前应》当向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核:实规划条件并—提交建设工》。。。程规划许可证或【者乡村建《设规划许可证及【附件、附《图、竣工测绘报告、!竣工图等资》料   !  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】理申请?之日起十日》内,。派人到现场》对规划条件的落实】情况进行核实经【核实符合规划—。条件的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门应当自《受理之日《起三十日内向建设】单位或者个》人出:具规划条件核实意】。见;不符合》规划条件的》责令: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!规划:条件核实并依法【予,以查:处 :   【  未经核实—规划条件《。或者经核《实不符合规划条件】。的建设工程建—设单位不得组—织竣工验《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!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!竣工验收备》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!办理房屋登》记 【    第》四十六条  —建设: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!照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、乡村建—设规划许可证—的规定进行建设需】。要变更?规,划许可证规》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!经原发?证机关?批准后方可》实施 《     】违法建?设的建筑物、构筑物!以及其?他设施投入经营使】用的或者擅自—改变建?筑,物、构筑物以及其】他设施使用功能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,。府有关部门》不得核发相关—许可:证照 —。     第四十!七,条  ?规划编制单位、设计!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!本省有关技术标【准和:规范计算《用地面积《、建筑面积、建筑高!度,、容积率、建筑【。密度、绿地》率、停车《泊,位,等,规划技术经济指标】并对:指标的真实性、【准确性负责 —   【  设计单位应【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!件和经审定的—建设工程设计方【。案、修建性详细规】划进行工《程设计? : :  ?   第《。四十八条  测绘单!位应当按《照,国,家和本省《有,关测绘技《。术,规范、程序和建【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、乡村【建设规划许可证的】规定开?展建设工《程勘测、《放样和竣《工测:绘并对?其成果的《真实性、准确—性负责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