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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城乡:规划的实施 !     第!二十二条 》 实施跨行政—区域:的重:点区域城镇体系【规,划或者?总,。体规划有关人—民政府应《当就区域内基础【设施、公共服务【设施共建共》享、生态环境和历】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!行政区?域界线相邻》两侧:重大项目建设—和规划管理等事宜】进行磋商、协调必要!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!民政府组织协调 !  》 ,  第二十三条 】 各类开发》区和城市新区的规】划,管理工作由城市【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统一—。实施 】    第二—。十四:条  城乡规—划确定的《下列基?础设:施、公共服务设【施和生?态环境?保护用地禁止擅自】改,变,用途 —  ?。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(》一)铁路、公—路、轨?道交通、港口—、机场、道路—、广:场; 【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管道设施、核电站!。、输配电设施、输电!线路走廊、通信【设施、广播电视设施!、人民防空设施【、,燃气设施、殡葬【设施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三)绿地!、公园、《湿地、河道、—湖泊、水库、水【源,地、:自然保护区; 【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四)消?防通道?、防汛通《道、避震通道; ! ,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五)消防!站、公共《停车场、公交场站、!公厕、垃圾填埋场及!焚,烧厂、?垃圾:中转站、自来水【厂、污水《处理厂、牲畜—定点屠宰厂(场)】、医疗?。废弃物处理厂、危险!废弃物处理厂、危险!品,仓库;?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六)学校、幼儿园!、医:院、乡镇《卫生院、养老院、】福利:院、:博物馆、科技—馆、文化《馆、图书馆、—体育馆(场)—、影剧院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七)其他《需要依法保护的【用地 【。     违反城乡!。规划擅?自改:变上述用《地用途?建设或者占用上【。述,。用地建设的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不得《办理:规,划许可?有关:主管部?门不:得办理建设》项目审批、》核准、备案手续【和建设用地批—准手续 》     第!二十五条  —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】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!。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符!合地:下,空间开发和利用规】划,依法:办理有?关的规划许可—手续与地面》建设工程同步开发】地下空间的应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】一,并,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!    】 ,利用地下《空间进行《市政设?施建设的建》。设单位应当》提,前向城乡《规划:主管部门《提供市政设施建【设计划?由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会同?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安!。。排, ?  《   新建》。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】上的各类管线工程应!当按照市政规—划设计要求统筹布】置并遵?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!埋后浅埋的建设【程序综合组织—施工与道《路、桥梁、》。隧道同步《建设 》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—六条  《历史文化名城、名】镇、名村、历史【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!、县人民《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!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】、名村、历》史文:化街区保护规—划报省人民》政府审批 【     【。。省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、》文物主管《部门应当公》布需要?保护的城市优秀近现!代建:筑, :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》七条  省人民政府!城乡:规划:主管部?门应当依据国家【有关技术《标准和规《范制定城乡》规划:管理技术规》定报省人《民,政,府批准 !    《城市人?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。门应当依据》省城乡?。规划管理技》术规定制定本地区】的,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!定报:同级人民政》府批准 》   —  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可?以依据省和设区的市!城乡规?。划管:理技术规定制定本】地区的?城乡:规划管理《技术规定 】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八条  《建设:项目选址意见—书实行分级审批 !   — ,   ?。  (一)需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!批与核准的》建设:项目以及省域—城镇体系规》划确定的重》点监管区域》内的:。建设项目由省—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核发建设【项目选?址意见书; 【。。 ?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省级以下地!方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审批、核准的【建,设项目由项》。目所在地城》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核: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; 《 :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? (三?),跨行政?区域的建设项目【由共:同的上一级人民【。政府城乡《规,。划主:管,部门核发《建设项目选》址意见书 】  ?  : 规划?区,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!域内的建设项目的】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!程,序,报,经风景名胜区—主管: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!城,市、:县人民政府城—乡,规划:主管部门《核发建设项目选【址意见书 !     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门在核发【涉,及群众切身利—益的重大建设—项目选址《。意见书?前应:当通过当《地政府网站、主【要报刊或《者其他形式征—求,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!七日公众《意,见应当作为》核发选?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! ,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—九条  建》设,单位申?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应当?。提供下列材料 】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建】设项目?选,址书面申请;—。 : , 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 (二)】建设项目情况和选】址要:求的说明《; 《 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建设项目【选,址方案; !  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标明选《址,意向用地位》置的选址地》点地形?图; 》 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(《五)由?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核》发选址?。意见书?的项目?应当附建设项目所】在地城?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出具的?选址初审意见和建】设项目?选,址红线图 —     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?当自受理申请—之,日起三十《日内核发建设项目】选址意见《书 【    第》三十条  》国家和省确定的【重大建设项目确【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!建设用地范》围以外选址》的应当?委托相应资质的城】乡规划编制》单位出具选址可行】性,。论证报告《后由城乡《规划主?管部门组织》论证确定是》否核发?项目选址《意见书 —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一《条  国有建设用】地使用权出》让前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应当依据控】制性详细规划、规】划管:理技术规《定出具拟出让地【块的规划条件并附】建设:用地规划红线图【作为国有建设用【。地使用权出》让合同的组成部分】需,要建设单位编制【修建性详《细规划的《应当在规划》条件中予以明确【 —    建设用地】规划: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!容 :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建设用》。。地的位置、范围【。、性质、面积以及】建筑:面积:、建筑密度》、容积率、绿地【率、建筑《界线、建筑退—。让,、建筑?高度控制、停车【场(库)设置—、停车泊位、—主要:。出入口、地下—空,间开发利用;— , : 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(二)必须配】置的公共设施和市】政基础设施以及【物业服务用房; !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有》关法: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,。定的其他事项—以及:有关:规范、标准》规定的强制性—。内容和要求 !     第【三十二条 》 未经城乡规—划主管?。部门确定规划—条件:。的国有建设》用地:使用权不《得出让规《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!设用地使《用权:出让合同的该出【让合同无《效 《     转】让国有建设用地【使用权的受让方不】。得擅自变《更原出让合同确定】的规划条件》 》     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!。得在建设用地规【划,许可证、《建设工程规》划,许可证中《擅自改?变作为国《有建设用地》使用权出让合同【组,成部分的规划—条件 》 ,  ?   建设单位应】当按照?国有:建设用地使》用权出让《合同或者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】。决定书的规定同【步建设?基,础设施、公共服【。务设施 【     第【三十三条《。  以?。出让方式取得国【。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!建设项目在签订国】有建设用地使用【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!位或者个人应当持】书面:申请、国有建设用地!使用权出让合同【以及建设项目—。批准、?核准或者备案文件】等,。向项:目所在?。地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!。取建设用地规—划许:。可证城市、县人【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自受理【申请:之,日起十?日内颁发建》设用地规《划许:可证  !   第《三十四条 》 在城市、》镇规划区内》以划: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!用地使?用,权的: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】应当持书面申请、地!形图以及建设项目批!准、核准、备案【文件等向《项,目所在地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申《请核发建设用地规】。划许:可证经审查符—合条件的城市—、县: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,应当自受《理申请之日》起三十日内核—发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 《    】 ,第三十五条  建】设单位或者个人不】得擅自变《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!的应: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! 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依法向!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提【出变更?。申请说?。明,变更内容和》。依据; 》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在:审批前组织专家对变!更的必要性进—行论证并通过当【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!报刊公示采》用多种形式征—。求利害关系》。人的意见必》要时组织听》证; ?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:)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?及时将变更后—的规划条件在当【地政府网《站或者主要》报刊:公示同时通》报同级土地主管【部门 ? 《。     变—更用地性质、容积】率的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门,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!府,批准  !   变更内—容,不符合控制性—。详细规?划,的不:得批:准 《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六条  【在城市、镇》规划区内进行下【列工程建设的建设】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向城市、县人民】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请办《理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 【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建筑物—、,构筑物、道》路、管?线工程; — 《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《)广场?、停车场; !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三)地下空间—开发和利用工—程; 《 : 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,。)城市雕塑;— 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(五)占用】城,市用地和空间的【户外:广,告设施; 》 ? :     》 ,。  (六)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其他工【程建设项目 【  》   建设工程规】划许:可证的?内容应?当符:合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:。证,规定的规《划条件包括》建,设项目位置》、建设规模和使【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!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、!修建性详细规划 ! : ,     》依法变更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内容的建设单位或!者个:人应当向原发证机】。关办理变更手续【。 》     》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应当在施—工现场对《外公示建设工程【规,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!设计方案总平—面图:接受社会监督— 》     》。第三十七条》  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按照下—列程序?办理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一):。建设单位或者—个人持书面》申请: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!明,文件:、,建设工程《设,。计方:案等材料向》项目所在地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需要【建设单位编制修建】性详细规划的—。建设项?目还应当提交修【建性详细规》划; 》。   》 , ,    (》二)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:门组织有《关部:门对建设《。工,程,设计方案、修建【。性详细规划进—行审查 《    】 经审查《符合条件的》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!。日起三十日内核发】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修!改建设工程设计方】案、修建性》详细规划所需时间】不计算?。在许可期限内 ! :    《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取,得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后方可办】理施工许可证、商品!房销(预)售许【可证 【  :。   第三十八【条  在乡、村【庄规划区内》进,行下列建设》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应当持下】列材料向建设项目所!在,。地镇、乡人民政【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!规,划,许可证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一)进行《乡镇企业、乡村公共!设施和公《益,事业建设的应当提交!乡,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!请表:。、建设工《程设计方案、标明】项目位置的地形图等!相关资料《依法应当经审批【、核准、备》案的:还应当提交相关文】件 :。。    】  : ,  (二)农村村民!进行住宅《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!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!表、村民委》员会同意《意见等相关材料 】。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九条  镇!、乡人民政府受【理乡村?建设规划许可证【的申请后应当派人】到现场踏勘对使用原!有宅基地建设的【村民住宅项目—经审查符合规—划要求的镇、乡人】民政府应当》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!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 !    其他—建设:项,目由镇、乡人—民政:府提出初审意见报】送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审批?经,审查符合规划要求】的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—。乡,规划主?管部门对农村村民】住宅:建设项?。。目应当自收到转【报材料之《日起二十日内核【发乡村建《设规划许可证;对非!农村村民《住宅建设《项目应当《。自收到转报材—料,。之日起六《十日内?核发乡村建设—规划许?可证 【     》乡村:建,。设规划许《可,证应当载明规划条件! ? :     建设【单位或者《个人:。在取得?乡村建设规》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!用地审批手续 !     第四!十条  在乡、村】庄规划区《内使:用国有?土地进行《工程:建设的应《当按:照城市、《镇规划区内国有【土地工程《建设:规划许可的程序【依据乡、村》。。庄规划或者专—项,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!。续 ? :     第【四,十一条  依—法需要办理建—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!建设:。单位应?当在取得建》。设项目选《址意见书《之日起一年内依【法办理建设项目审】批、核准手》续 :   【  建设单位或者】个人应当在》取,得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: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!。。办理用地批准手续】在,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、乡村建设【规划许可《。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!办理施工许》可证 —     —。确需延期的建—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可以在?本条:第一:款,、,第二款?规定期限届满前【三十日?内向原审批机关申】请,延期一次《延长期?限不得?。超过一年《建设:单位或者个》人未在规定》的,期限内办理相—关手续又未申—请,。。延期的原建设—。项目选址意见书、建!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。规划:许可证、《乡村建设规划—。许可证自动》失效:   】  第四十》。二条  建》设单位?或者个人在建设【。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!向核发建设》工程规划《。许可证、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《的机关?申,。请验线 】     发证机关!应,当,自,受理:申请之日起》。十日内?向建: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出具验线【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!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!工建设 — ?    第》四十:三条 ? 在城市、镇规划区!内进行临时》建设的应当报—经城市?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。。划主管部门》批,。。。准 《     有】下,列情形之一的—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!设 ?。 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 (一)!影,响,近期:建设:。规划或者控》制性详细规划实【施以及交通、市【容、安全《和其:他公共利益的; ! :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二)—侵,。占,电力、通信、—人民防?。空、广?播,。电视、防洪保护区】域、公共绿地或者】压占城?市地下管线的; ! ?  :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三)建造住宅或者】建造用于商业—、旅游、《娱乐:、教育、工业、【仓储、餐饮、畜禽】。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!、构筑?物或:者其他设施》的; 【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—四)法律、法—规、规?。章规定不得批准【的其:他情形 !    第四十四条!  临时建设—不得擅自改变使用】性质不得办理房【屋登记 ! ,   ?临时:建设:为商品房售楼屋或】者工地?建,筑,工棚:的使用?期限不得超过该建】设项目工期;其【他临时建《设使用期《限不:。得超过两年确需【延长的可以向原批准!机关申请延长一次】延长期限不得超过】两年 《  》  : ,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!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!原批准机关通—。知,提前终止使用的【建,设单位或者个人【应当自届满之日【或者:接到原批准》机关通知《之日起十五日内【自行拆除临时—建设并清理》场地退还临时用地】 ?    — 第:四十:五条  建设单【位或者个人》在组织建设》工程竣?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!实规:划条件并提交建【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!者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证及—附,。件、:附图、竣工测绘报】告、竣工图等资【料,。 》 , ,。 , 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】请之:。日起十?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!划条件的《落实情况进行核实】经核实?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!规划主管《部门应?当自受?理之:。日起:三十日内向》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出具—规划条件核实意【见;不符合规划【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!正重:新办理规划条件【核实并依《法予以查处 — , :    》 未经核实规—。划条件或者经—核实不符合》规划条件《的建设工《程,建设单位不得—组织:竣工验?收,建设主管部》门和其他有关—部门:不,予办理竣工验—收备案房屋登记机】构不予办理》房屋登记《 ,   【。  第四十六条【  建设《单位:或者个?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》、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证》的规定进行建设【需要变更规划许可】证,规定:进行建设的应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】批准后方可实施【   】  违法建设的建】筑物、构筑物以【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!使用的或者擅—自改变?。建筑物、构》筑物:以,及其他设施使—。。用功能的县》级,以上地方人民—。政府有关部门不【得核发相关许—可证照? , ? ,     》第四十七条 —。 规划编制单—位、设计单位—应当:依据国?家和本省《有关技术标准—和规范?计算用地面积、建】。筑面积、建筑—高度、容积率—、建:筑,密度、绿地率、【停车泊位等规—划技术经济指标并】。对指:标的:真实性、《准确性负《。责 》 : ,   设《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!用地规划许》可证规定的规—划条件和经》审定的建设工程【设计:方案:、修建性详》细规划进行工—程设计 《 ?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八条  测—。绘单位应当按照【国,家和本省有》关测绘技《术规范、程序和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、】乡村建设规》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!建设工程勘测—、放:样和:竣工测绘并对其成】果的真?实,性、准确性》负责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