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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!实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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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《第二十?二条 实》施跨行政区域的【重点区域城镇体系】规划或者总体规划】有,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!域内基础设施、【公共服务设施—。。共,建共享、生态环境和!。历史文化遗产—保护以及行政区域】界线相邻《两侧重大项目—。建设和规划管理等】事宜进行《磋商、协调》必要时?由共同的上一—级人民政《府组织协《调
】 第二》十三:条 各类》开发区和城市新【区的规划管理—工作由城市》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统一实施
!
: 第二十【四条 城乡规划确!定的下列基础设【施、公共服务设施】和,生态环境保护—。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!途,
— , — ,(一)铁路、公【路、轨道交通、港口!、机:场、:。道路、广场;
【
:。
? ? : (《二)管道设》。施、核?电站、?输配电设施、—输电线路走》廊,、通信设施、—广播电视设施—、人民防空设—施、燃气设施、【殡葬:设施;
! : (三)!绿地:、公园、湿地、【河道、?湖泊、水库、水【源地、自然保—护区;
! , 【(四)消防通道、】防汛通道《、避:震通道?;,
【 : 《 (五)消》防站、公共》停车场、《公交场站、公—厕、垃圾填》埋场及焚烧厂、【垃圾中转站》、自来水厂》、,。污水处理厂、牲畜定!点屠宰厂《(,场,)、医疗废弃物处理!厂、:危险废弃物处理【厂、危险品仓库;】。
?。
— 》(六)学校》、幼儿?园、医?院、乡镇卫》生院、养老院、福利!院、博?物,。馆、科技馆、文化馆!、图书?馆、:体,育馆(场)、影【剧院;
》
— 《 (七)》其,他需要依法保护【的用地
—
— 违反城乡规划擅自!改变上述用地—用途建设或者—占用上述用地—建设的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!办理规划许可—有关:主管部门不得办【理建设项目审批、核!准、备案《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!手续
! 第二十五条 ! 地下?空间:的,开发和利用应—当,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!。。。平相适应符合地下】。空间:开发和利用规划【依,法办理有《关的规划许》可,手续: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!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!与地面建设》工程一并办理规【划许可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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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利用地下《空间进?行市政设《施建设的建设单【位应:当提前向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提供市政设施建设】计划由城乡》规划:主,管部门?会同有关主》管部门统筹》安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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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新建道路、桥梁】、隧道上的》各类管线工程应【当按照市政》规划:设计:要求统筹布》置并遵循先地下【后地:上先深埋后浅埋【的建:。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!与道路?、桥梁、隧》道同步建设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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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】二十六条《 :历史文化名城、名】镇、名村、历—史,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!、县人?民,政府负责组织编制】历史:文化:名城、名镇、—名村、历史文—化街:区保护规《划报省人民政府【审批:
】 省?人民: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!公布需要保护的城市!优秀近现代建筑【
》
, 第二十七条! :省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。应当依据《国家有关技术标【准,和规: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!技术规定报省人民政!府批准
—
—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!。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依据省城》。乡,规划管理技》术规定制定本地【区的城乡《规划管理技术—规定:报同级人民政府【批准
! 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可以依据》省和设?区的市城乡规划管】理技术规定制定本】地区的城乡》规划管理技术规【定
《
第二!。十八条 建—设,项,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!级,审批:
【 ? , (一)—需经国?。务院:有关部门《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!目以及省域》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!重点监管《区域内的《建设项目由》省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核,发建设项目》。选址意见书;—
! ,。。 (二)省】级以下地《方,人民政府有关—部门审批、核准的】建设项目由项目所】在地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核发建—设项:目选址意见书;
】
! (》三):跨行政区域》的建设项目由—共同:的上一级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核发建?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
?
!规划区?与风景名胜区—重合区域内的建【。设项目的选址—方案应当按规定程】序报经风《景名:胜区主管部门—核准后?由,所在地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!选址意见书
—
— , 城乡规划—主管:部门在核发涉及群】众切:身利益的重大建【设项目选址》意见书前《应当通过当地政府】。网站、?主要报刊《。或者:其他形式征求—公众意见《时间不少于》七日公众意》见应当作为核发【。选,址意见书的重要【依据
?
【 , 第二十九条 建!设,单位申请建设—项目选?址意见书《应当提供下列—材料
【
— : (一)建设项【目选址书面申请【;
?
》 【(二)建设项—目,情况和?选,址要求的说明—;
》。
,
《 (—三)建设项目—选址:方案;?
,
》 《 ? (四?)标明选址》意向用地位置—的选:址地点地形》图;
】。 《 ? (五)由》省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】选址意见《书的项目应当附建设!项,。目所在地城市、县】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出具的选址初】审意见和建》设项目选址红—线图:
,
】 经审查符合条【。件的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应?当自受理申》。请之日起三十日【内核发?建设项目《选址意见书
】
第三!十条 《。国家:和省:确定的重大建设【项目确?。需在:城乡规?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!围以外选址的—应当委托《相应:资质的城《。乡规划编制单—位出具选址可—行性论证报告后由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:组织论证《确定是否《核发项目选址意见】书
】 : 第:三十一条 国有建!。设用地使用权出【。让,前城市、县》人民政?。府城乡?。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依据控》制性详细规划、规】划管理?技术:规定出具拟出让地块!的规划条《件并附建设用地【规划红线《图作: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!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!分需要建《设单位编《制,修建性详细》规划的应当在规【划条件中予》以明确
》。
:
《。 建设《用地规划《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!容
》
: 】。(,一,),。建设用地的位置、范!。围、性质、面积以及!建筑面?。积、建筑《密度、容积率、绿地!。率、建筑《界线、建筑退让、建!筑高度?。控制、停车》场(:库)设置、停车泊位!、主要出入》口、地下空间开【发利用;
】
》 ? (二)必须【配置:的公共设施》和市政?基础设施以及物业服!务用:房;
《
:
! (三?),有关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规定的其他【事项以及《有关规范《、,标准规定的》强制性内《容和要求《。。
:。。
,
? 《第三:十二条? :未经: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确定规划条件的国】有建:设用地使用权不【得出让规划》条件未纳入国—有建设用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。的该出让合同无【效,。
】 转让《国有: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】受让方不得擅自【。变更原?出让合?同确定的规》划条:件
》
: 《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不得在建设【用,地规划许可证、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—。证中擅自改变作【为国有?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!合,同组成部分的规【划条件
》
】。建设单位应》。当按照?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!出,让合同或者国—有,建设用?地划拨决《定书的规定》同步:建设基础设施、公共!服务设施
!
第三十三!条 以出》让方式取得国有【建设用地《。使用权的《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!建,设用地使用权出让】合同后建设单位【或者个人应》。。当,持书:面申请、国有建设用!。地使:用,权出让?合同以及建设项目】批准、核《准或者备案文件等】向项目所《在地: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领取建设用【地规划许《可证城市《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应?当自受理《申请:之日起十日》内颁发建《。设用地规《划许:可证
—
》 第三十四条 在!。城市、镇规》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!供国有建《设用地?使用权?。的建设项目》。建设单位《应当持书面申请【、地:形图:以及建设项目批【准、核准、备案文件!等向项目所》在地城市、县人【。民政府?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:核发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经审查符合】条件的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自受理申请【之日:起三十日《内核:发建: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
?
:
第三十五!条 建《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!擅自变更《。规划条件《确需变更的》应当按照以下程【序进行
】
— ,。 (一)依法向】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提出》变更申请说明—变,更内:容和依据;》。
】 —。(二)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《当在审批前组—织专家?对变:更的必要性进—行论:证并通过《当地政?府网站或者主要报】刊公示采《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!关,系人的意见必要时】组织听证;》
:
— : 《。(三:)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及时将变更后的】规,划条件在当地政【府网站或者主要【。报刊公示同时通报同!级土地?主管部?门
《
? ?。 变更用地性质、容!积率的城《。乡规:划,主管部门应》当,报请同级人民政【府批:准
?
》 ?变更内容不符合控】制性详细规划—的不得批准
!
第三】十六条 在城【市、镇?规划区内进行—下列工程建设的建】设单位或者》个人应当向城—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》门申请办理建设工】程,规划许可《。证
《。
— (一【)建筑物、构筑【物、道路、管—线工程;
】
》 (二)广!场、停?车场;
《。
— 》 (三《)地下空间开—发和利?用工程;
!
《。 》(四)城市》。雕塑;
—
》 》 (:五)占用城市—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!告设施;
【
:
《 (—六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他工程【建设项?目
! 建设工》。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!应,当符:合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!件,包括建设项目位【置、建设规模和使】用,功能并?附经审定的》建,设工程设计方案、修!建性详细规划—
《
《 依法变更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!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向:原发:证机关?办理:变更手续
》
:
,
建设单!位或者?个人应当在施工现】场对外公示建设工】程,规划许可证及—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总平面图接受社】会监督
《
】 第:三十七条 建设】。工程规划许》可证按照下列程【序办理
—
,
: 《 (》一):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,持书:面申请、使用土地】的有关?。证明文?件、建设工程设【计方案等材》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办理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需】要,建设单位《。编制:修,建性详细规划的建】设项目还《。应,当提交修建性—详细:。规划;
! ? 》(二)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!。对建设工程设计【方案、修建性详细规!划进:行审:查
》。
经审】查符合条件》的城乡规《划,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!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!核发建设工》程规划?许可:证建设?单位修?改建设工程设—计方案、修建性详细!。规划所需时间—不,计,算在许可期》限内
》。
【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取得—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,证后方?。可办理施工许—可证、商品房销(】预)售许可证
!
第三!十,八条 《在,乡、村?庄规: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!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持:下列材料向建—设项目所在地镇【、乡人民政府申【请办理乡村建—。设规:划许可证
!
? (一】)进行乡《镇企业、乡》村公共设施和公【益事业建设的—应当提交乡村—建设规划许》可证申?请表、建《设工程设计方案、标!明项目位置的—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依!法应当经审》批、核准、备案的】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!
》
: ? , , (二)农村【村民进行住宅建【设的应?当,提交:乡村建?设规划许可证申请】表、村?。民委员会同意意【见等相关材》料
》
,。
, , : 第:三十九?条 镇、》乡人民政府受理乡村!建设规划许可证的】申请后应当派人到现!场踏勘?对使用?。原有宅基地建设【的村民住宅项目经】审查符合规划要【求的:镇、乡人《民政府应当自受【理,之日起二十日内核】发乡村建设》规,划,许可证
《
《
: 其他建设【项,目由镇?、乡人民政府—提出初?。审意见报送城市【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审批经审查【符合规?。。划要求的城》市、: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对农村【。村民住宅建设项【目,应当自收到转—。报材料之日》起二十日内核发【乡村:建设规划许可证;】对非农村《村民住?宅建设项目》。。应当自收到转报【材料之日起六十【。日内核发乡村建【设规划许可证
】
《 : 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:应当载?明规:划,。条件
】 ? 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在取》得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证后》方可办?。理用地审批手—续
?
— 第四十条 【 在乡、村》庄规划区内》使用国?有土地进《行工程建设的—应当按?照城市、镇规划区内!国有土地工程—建设规划许可—的程序依据》乡、村?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!办理规划许可手【续
?
》 第《。四十一条 》 依法需要办理建】设项目选《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!应当在取得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!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!理建:设项目审批、核准】手续
【
建设单位!或者个人应当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!许,可证之?日起一?。年内: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!续在取得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》、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!年内:依法办理《施工许?可证
?。
— 确需延期【的建:。设单位或者个人可】。以,在本条第《一款:、第二款规定期【。限届满前三十—日内向原《审批:机关申请延期一【次延长期限不—。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!或者个人未在规【定的期限《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!申请延期的原—建设项目选址—意,见书、建设》用地规划许》可证、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、乡!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自,动失效
》
,
》 第四十二条 】 建设单位》或,者个人在《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!应当向核发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、乡!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!机关申请验线
!
,
? , 发?证机关应《当自:受理申请之日起十】日内向?建设:单位或者《个人出具验线—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!单,。。。位或者个《人方可?开工建设《
,
—。 : 第四十三条 】。在城市、镇规—划区内进行临时【建设的应当报—经,。城,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《。主管部门批》准
?
有!下列:情,形之:一,的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!。临时建设
》
— 【(一)影《。响近期建《设规划或《者控制性《详细规划《实施以及交通、市】容、:。。安全和?其他:公共利益的;
】
》 , : , : (二)侵占电力】、通信、《人,民防空、广》播电视、防洪保【护,区域:、,公共:。绿,。地或:者压占?城市地下《管线的;
】
: — (三)建造【住宅或者建造—用于商业、旅游【、娱乐?、教育、工业—、仓储、餐饮、【畜禽养殖《等活:动的建筑物、—。构筑物?或者其他设施的【;
! : (四)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不得批准的【其他:情形
—
第四十!四条 ? 临:时建:设不得?擅自:改变使用性质不【得,办理房屋登记
!
临】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!屋或者工地建筑工】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!过该建?设项目工期》;其他临时》建设使用期》限不得超过》两年确需延》长的可以向原批准】机关申?。请延长一《次延长期《限,不得超过两年
】
《。 临时建设使!用期:限届满或《因国家建设需—要,原批:准机:关通:知提前终《止使用?的建设单《。位或者个人应当自】届满之日或者—接到原批准》机关通知《之日起十五日—内,自行拆除《临时建设《并清理场《地退还临时用—地
?
,
,
《 :第四十五条 建】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!织建设工程竣工验】。收前应当向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核实规划条【件,并提交建设工程【规划许?可证或?者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证及附—。件、:附,图,、,竣工测绘《报告、竣工图等资料!
【 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!受理申请之日起【。十日内?。派人到现场对—规划: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!核实:经核实符《合规划条件的城【。乡规划?主管部?门应当自受》理之: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!单位:或,者个人出《具规划条件核实【。意见:;不符合规》划条件的责令其限】期改正?重,新办理规划》条,。件核实并依法—予以查处《
《
? 未经核实规划!。。条,件或者经核实不【。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!工程建设单位不得】组,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!部门和其他有关部】门不予办理》竣工验收备案—房屋登记机构不予】办理房屋登》记
! , 第:四十六条 建设】单位或?者个人应当按照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、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《证的规定进》行建设需要变—更规划许《可证规定进行—建设的应当报经【原,发证机关批准后【方可实?施
》。
《 违法建》设,的建筑物、构筑【物以及其《。他设施投《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!自改变建筑物、构筑!物以及?其他设施使用功【能的: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政府?。有关:部门不得核发相关】许可证照《
— , 第四》十七条 规划编制!单位、设计》单位应当依据—国家和本省有—关,技术标准和》规范:。计算用地面积、建筑!面,积、建筑高》度、容积率、建筑密!度、绿地率、—停车泊位《。等规划技术经济【指标并对《指标的真实性、【准确性负责
【
】设计单位应当依据】。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规:定的规划条件和经】审,定的建设工程—设计方案、》修建性?详细规?划进行工程设—计
《
《 第四》十八条 测绘单位!应当按照国》家,和本省?有关测绘技》术,规范、程序和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证、乡村!建,设,规划:许,可证的规定开展建】设工程勘测、放样和!竣工测绘《并对其成《果的真实性、—准确性负责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