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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 城乡规划》的制定 【    【 第十一条  编制!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!的总:体规划应当统筹考】虑城市?、县行政《区域内的乡》、镇:发展布局对城—市、县行政区域内的!资源:保护和利用、各项】基础设施和公—共服务设施》布局进行综合—安排 【     第十二条!  省?。。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】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!。,城市、县人—民政:府组织编制的城市】总体规划、县人【民政府所在地镇的】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!前应当?先经:本级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审】议;镇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:的总体?规,。划,和乡人民《政府组织编》制的乡规《划在报送审批前应】当先经镇、乡—人民代表大》会审议常务委员会】组成人?员或者代表的审【议意见交《由本级人民政府【研,究处理人民政府【应当在规定的—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!况向本级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或:者,镇,、乡人民代》表大会提出书面【报告 《    【 规划的组织—。编,制机关报送审批【省域城镇体系—规划、?城市总?体规划、镇总体规】划、:乡规划应当将本级人!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组》成人员?。或者镇?。、乡人民《代表大会《。代表的审《议意:见,和根据审议》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!一并报送 !   ?  :镇,、乡人民政府组织编!制的村庄规划在报送!审批前应当》依法经村民会—。议或者村民代表【会,议讨论同意 — 《。     第十【三条 ?。 省人民政府根据】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!需要可以确定一定】。区域作?为,重点区域由重点区】域所在地城市或者】。县人民政府组织【。编制重点区域城【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!规划报省《人民政府审》批 《 ,     跨行】政区:域,的重:点区域城镇体系规】划和:总体规?。划由共同《的上一级人民—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组织编制 — ?     重【点区域城镇体—系规划?或者总?体规:划报送审批前应【当经组织编制机关同!级人民代表》大会:常务委?员会:审议审议意见交由】组织:编制机关《研究处理组织编制】机,关应:当在规定的》期,限内:将研:究处理情《况向:本级人民代表大会】。常务委员会书—面报告 《     !第十四条  城市总!体规划、县》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!体,规划中的《专项规?划由县?级,以上地方人》。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或者:。相关主管部门组【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!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!。划中的专项规划由】镇,人民政?府组织?编制报?上一级人民》政府审批《 , : ?    城》市、县?人民政府在》审批:。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组织编制【的专项规《划,时应当征《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!见,;在审批其他有【关部门组织》编制:的涉:及总体?。规划的专项规划时应!当征求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的意见各类专项!。规划之间应当—相互衔接 》   【  城市、县—人,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。门,依,据城市总体规划【。、县人民政府所【在地镇的总体规【划组织编制》地,下空间开发和—利用规?划报:同级人民政府审批】规划应当对》。地下的交通设施【、人民防《空设施、通信设【施,、,公共:服务设?施、:管线、文物及其【他地下建筑物、构】筑物等进行统—筹安排?并与地面建筑衔接 !   【  :第十五条  国家级!和省级开发》区总体规划按照下列!程序组织编》制和审批《  【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开发区《位于城市《总体规划《确定的建设用地范】围内的由城市人民】政府:组,织编:。制报省人《民政府审批》; 【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开发区位于镇总体!规划确?定的建?设用地范围内—的由县(市)人民政!府组织?编制并征得省人民政!府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同意后报设【区的市人民政府【审批  !   第十六条【  城市、镇总【体规划?批准:。后应当?及时组织编制控【制性详细规》划编:制城市、镇的—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应当依?据城市总《。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划明》确建设用地》的各项控制指标和】规划管理《要求并不得改变城市!、镇总体规划的强制!。性内容;确》需改变的应》当,先修改城市、镇总】体规划 【     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!。。块的用途、建—。筑密度、建筑高度】、容积率《、绿地率《、公共绿地面积、基!础设施、公共服【务设施和《历,。史文化保护区建【设控制指标等—应当:作为强制性内—。容,    ! 控制性详细规【划编制?完成后组织编制机】关应当及时》报送审?批机关批准审批机】。关应当在收到—报,告之日起六个月【。内决:定是否批准 —。  —  : 经批准的城—。市、:镇总体规划以—及城市、镇》控,制性详细规划—应当自批准之日【起三十日《内由组?织编制机关通过当地!政府:网站或者《其他:形式公布 ! ,    第十—七条  城市、镇】规划区内重要地块】需要编制修》建,性详细规划》的由城?市、: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或者【镇人:民,政府组织编制报【城,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审批;其他地块!。需要编?制修建性详细—规划的可以》由建设单位组织【编制并经城》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依,据,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!   】  第十八条  】鼓励:编制城市设计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所在地】镇重点地段的城市】设计由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:。主,。管部门组织编制【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!  【   城乡规划【应当因地制宜体现传!统建筑特色》。与现:代建筑风格的有机】结合  ! ,。  第十九》条  省《会城市的《总,体规划、《详细:规划应当统筹考虑】省级国家机关用地布!局和空?间安排?的需要?。 》   ?  第?二十条  承担城】乡规划编制》的单位应当取得【城乡规划编制资【。质证:书并在资质》等级许可的范围【内从事城乡规划编】制工作 【     —省外城乡规划—编,。制单位承担本省行政!区,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编!制任务的应当—向,省人民?政府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备《案;承?担其他规划编制任务!的应:当,向所在地市、县【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备案 — :    — 第:二十:一条  城市—规,划,区,与风景名胜区重【。合区域城市规—划与风景名胜—区规划?应当协调一致风景】名胜区内的镇—、乡、村庄规—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!区规划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