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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。 , 第二章 —城乡规划的制定 】 —     第—十一:条  编制城—市、县人民》政,府所在地镇》的总体规划》应当:统筹:考虑城市、县行【政,区域内的《乡、镇发展》布局对?城市、县行政—区域内的《资源保护和利—用、各项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务设—施布局?。进行综?合安:排   !  第十《二条  《省人民政《府组织编制的省域】城镇体?系规划,《城市、?县,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!城市:总体规划、县人民】政府所在地镇—的总体规划在报送】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!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审议;镇人—。民政府组织编制【的总体规划和—乡人民政《府组织编制的乡规】划在报送审批前应】当先经镇《、乡人民代表—大会审议《常务: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!代表的审议》意见交由本级—人民政?。府研究处理人民【政,府应当在规定—。的期限内将研究【处理情况向本级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或者《。镇、乡?人民代表大》。会提出书面报告 】    】 规划的组织编【制机关报送审批省】域城镇?体系规划、》城市总?体规划?、镇总体规》划、乡?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组成人—员或者镇《、乡人民代表大【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!。根,据审议意见》修改规?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!    】 镇、乡人民政府组!织编制的村庄规【划在报?送审批?。前应当依法经村【民,会议:或者村民代表—会,议讨:论同意 【    》 第十三条  【省人民政府根—据本省?经济和社会发—。展需:。要可以确定》一定区?域,。作为重点《区域:由,重点区域所在地城】市或者县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】重点区域城镇体系】规划:或,者总体规划报省人民!政府审批 !。     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!域城镇体《系规划和总》体,规划:由共同的上一级【人民政府或者省人】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组织编制 】     重点区!域城镇?体系规划或者总【体规划报《送审批前《应,当经组织编制机关同!级人民?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审》议审:议意见交由组织编制!机关研究处理组【织编制机关应—当在:规定的期限内将研】究处理情况向本【级人民?。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书面—报告 【     》第十四条  城【市总体规划、—县人民政府》所在地镇总体—规划中的专项规划】由县:级以上地方人—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或者相》关主管部《门组:织编制报同》级人民政府审—批其他?镇总体?规,划中:的专项规划由—镇人民政《府组织编《制报上?。一级人民政府—审批  !   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在审《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组织编制的》专项:规划时?应当:征,求其他有关部门【的意见;在审批其他!有关部门组织编制】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!项规划时《应,。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的意见各类》专项规划《之间应?当相互衔《接 — ,    《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!城市总?体规划、县人民政府!所在地?镇,的总体规《划组织编制》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!规划报同级人—民政府审批规划应】当对地下的交通设】施、人民防空—设施、通信设施【、公共服《务,设施:。、管线、文物及【其他地下建筑—物、构筑物》等进行统《筹安排并与地—面,建筑衔接 — 《 ,   第十五条【  国家级和—省级开?发区总体规》划按:照下:列程序组织》编制和审批》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一)开发区位于【城市总体规划—确定的建设》用地:范围内的由城市人民!政府组织编制报【省人:民政:府审:批; 》。 : ,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二)开!发区位于《镇总体规划确定的】建设用地范》围内的?由,县(市?)人民政府组织编】制并征得省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!市人民政府》。审批 —    》 ,第,十,六条:  城市、镇总体规!划批:准,后,应当及?时组织编《制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编制城市、镇的控制!性详细?规划:应当依据城》市总体规划、镇【总体规划《明确:建设:用地的?各项控制指标和规】划管理要求并—不得改变城市、镇总!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!;确需改变的应【当先修改城市、镇总!体规划 !    控制—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!用途、?建筑密?度、建筑高度—、容积率、绿—地率、公共绿地【。面积、?基础设施、公共服】。务设:施,和历史文化保护【区建设?控制指标等》应,当作为强《制性:内容  !   控制》性详细?规划编制完成后组】织编制机《关应当?及时报送审批机关】批准:审批机关应当在【收到报告《之,日,起六个月《内决定是否批准 ! ?    《 经:批准的城市、镇总体!。规,划以:及城市、镇控—制性:详细:规划应当自批准之】日起三十《。。日内由组织》编制机关《通,过当地政府网站【或者其他形》式公布 》。 ?  :。   第十七条 】。 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重?。要地块需要》编制:修建性详细规—划的由城市、—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?门,或者镇人民》政,府组:。织编制?报城市?、,县人民政府审批;其!。他地块?需要编制修建性详】细规划的可以由【建设:单位组?织编制?并经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!。细,规划:审,定   !  第?十八条  鼓励编制!城市设计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—所在地镇重点地段的!城,市设计由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:主,管部门?组织编制报》同级人民政府—审批: 《     —城乡规划应当因地制!宜,。体现传统建筑特【色与现代建筑—风格的有机结合 !   —  第十九条 【 省:会城市的总体规划】。、详细规划应当【统筹考?虑省级国家机关【用,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!需要 《 ,     第】。二十条  承担【城乡规划编制的【单,位应当取得城乡规】划编:制资质证书并—在资质等级》许可的范围》内从事城乡规划编】制工作 】     省外【城乡规?划编制单《位承:。。担,本省行政《区域内?城市总体《规划编?制任务的应当向省】人民政?府,城,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备》。案;承担《其,他规划编《制任务的《应当向?所在地市、县人民政!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!案 : 《。    《。 第二十一条  】城市规划《。区与风景名胜区【重合:区,域城市规划与—风,景名胜区规划应【当协调一致风景名胜!区内的镇、乡、村】庄规划应《当符合风景名胜【区规划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