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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 城乡规划的—制定 】  ?   第十一—条  编制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所在地镇的总体规】划应当统筹考虑城】市、县行政》区域内?的乡、镇《发展布局对城市、】县行政区域内的【资源保护和利—。用、各项基础设【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布?局进行综合安排 ! 《  :  第十二条  】省人民政府组—织编制的《省域城镇体系规【划,: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!。城市总体规划、县人!民政府所在地镇的】总,体规划在报送—审批前应当先经【。本级人民代》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!;镇人?民政府组织》编制的?总体规划和乡—人民政府《组织:编制的乡规》。划在:报送审批前应—当,先经镇?、,。乡人民代《表大会审议常务【委员会组《成人员或者代表【的审: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!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!府应当?在规定?的期限内将研究处】理情况向本级人【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《会或:者镇:、乡人民代表大会提!出书面报告》 》     规—划的组织编制—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!镇体系规《。划、城市总体—规划、?镇总体规《划、乡规划应当将】本级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!人员或者镇、乡人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】审议意见和根—据审议意见修改规】划的情况一并报送】  【   镇、乡人民】政府组?织编:制的:村,。。庄,规划在报送》审批前应当依法经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!表会议讨论同意【 :     】第十:。三条  省》人民政府根据本【省经济和社》会,。发展需要可以—确定一定区域作为】重点区域《由重点区域所在地】。城市:或者县?人民政府组》。。织编制重点区域【城镇体系规划—或者总体规》划报省?人民政府审批— ? :    《 跨行政区》域的重点区域城镇】体系:规划和总体》规划由共同的上【一级人民《政府或者省人—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组织编】制 【    重点区【域城:镇体系规划或者总】体规:划报送审批前—应当经组织编制【机关:同级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审议审《议,意见交由组织编制】机关研究处理组【织编制机关应—当在规定《的期限内将研究【处,。理情况向本级人【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—书面报告 【 :   ?  第十四条  城!市总:体规划、县人民【。。。政,府所在地《镇总体规《划中的专项规—划由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门或者》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】编,制,报同级人民》政府审批其他镇总】体规:划中的专项规划【由,镇人民政府组—织,。编制:报上一级人》民政府审批 】  《。。   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在审批》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!项规:划时应当《征求其他有关部【门的:意见;在审批—其他有?。关部门组织编制的】涉及总体规》划的专项规》划时应当征求—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!意见:各类专项《规,划之间应《。当相:互,。衔接 】。    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》。部门依据城》市总体规划、县人】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!体规划组织编—制地:下空间开发和—利用规划报同级人】民政府审批规划应当!对地下的交通—设施、人民防空设】施、通信设》施、公共服务—设施、?管,线、文物及其他地】下建筑物、》构筑物等《进行统筹安排—并与地面《建筑衔接 ! ,    第十—五条  国家级和】省级开发《区总体规《划按照下列程序组织!编制:和审批 !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。 (一)开发—。区位于?城市总体《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!范围内的由城—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!报省人民《政府审批《。; ?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二)开发区位】于镇总体《规划确定的建设用】。地,范围内?的由县(市)—人,民,政府组织编》制并征得省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!民政府审《批 : : ?    第十六条】  城市、》镇,总体规划批准后应】当及时组织编制控】制性详细规》。划编制城市、—镇的控制性详细规】划应当依据城市总】体规划、镇》总体:规划明确建设用地的!各项控制指标和规】划管理要求并不【得改变城市、镇【总体规划的》强制性内容》;确需改变的应当先!修,改城:市、镇总体规划 】。    】 控制性详细规划】中地块的《用途、建筑》密度、建《筑高度、容》。积率:、绿地率、公—共,绿,地面:积、基础设施、【公共服务设施—和历史文化》。保护区建设控制指】标等应当作为强制】性内容? : 《 ,   控制性详细规!划编:制完成后组织编【制,机关:应当及时《报送审批机关批准】审批:机,。。关应当在收》到报告?之日起六个月内决定!是否批准《。 》 ,    经批准的】城市、镇总体—规划以及城市、镇】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】当自批准之日—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!。。制机关通过》当,地政: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!公布 》    — 第十七条  【城市、镇规划区内重!要地:块需要编制修建【性详细?规划:的由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《城乡规?。。划主:管部:门或者?镇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报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审批:;其:他地块需《要编制修建性详【细规:划的可以由建设单】位组织?。编,制,并经城市《、县: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依据《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! 》。 ,  :  :第十八条  鼓励】编,制城:市设计城《。市、县人民政府【所在地镇《重点地段的城市【设计由城市、—县人民政《。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!编制报同级人—。民政府审批 】  《。   城乡规划应】当因地制宜体现【传,统,建筑:特,色与:现,代建筑风格的有机】结合 【   ?  第十九条  】省会城市的》总体规划《、详细规划》。应当统?筹考:虑省级国家》机关用地布局和空】间安排的需要 】  》   第二十—条  承《担城乡规划》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!城乡:规划编制资质证书】并在资质等级许可】的范围内《从事城乡《。。规划编制工作 ! :     》省,外城乡规划编制【单位承担本省行政区!。域内:城市总体规划编制】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备案;承担其他规】划编制任务的应当】向所在地市》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!案 ?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?一条  城市—规,划区与?风,景名胜区重合—区域城市规》划与: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!协调一?致风景?名胜区?内的镇?、乡:、村庄规划应当【符合风景名》胜,。区规划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