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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章 ?城乡规划《的制定 》 , 》    《第十:一条  《编制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】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!。城市、?县行政?区域内的乡、镇【发展布?局对城市、县行政区!域内的资《源保:护和利用、各项基】础,设施和公《共服务?设施:布局进行《综合安排 】 ,。     第十二】条  省人》民政府组织编制的】省域城镇体》。系规划,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组织编制【的城市总体规划、】县人民?政府:所在地镇的总体规】划在报送审批前应】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!。大会常务委》。员会审议;》。镇人民政府组织编】制的:总体规划和乡人民政!府组:织编制的乡》规划在报送审批【前应当先《经,镇、乡?人民代表大会审议】。常务委?员会组成人员—或者代表的审—议意见?交,由本级人民》政府研?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!在规定?。的期限?内将研究处》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!。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或者镇、》乡人民?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!。告   !  :规划的组织编—制机关报《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!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!、,镇总体规划、—。乡,规,划应当将本级人民】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!者镇、乡人民代【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!见和根据审议—意,见修改规划》的情况一并报送【 》  :。 ,  镇、乡人民政府!组织编制的》村庄规划在报—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!村,民会议或者村民代】表,会,议讨:论同意?   】  第十三条  】省人民政府根—据本:省经济和社会发【展需要?。可以确定一定区域作!为重点?区域由重点区域所】在,地城:市或者县人民政府】组织编制重点—区域:。。城镇体?系规划或者总体【规,划报省人民》政府审批 【 ,    》 跨行政《区域的重《点区域?城,镇体系规《划,和总体规划由共同的!。上一级人民政—府,。或者省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?主管部?门组织编《制 :   【  重点区》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!总体: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!经组织编制机关【同级人民代表—。大会常务委员会【。审议审议意见交【由组织编制机关【研究处?。理组织编制机关【应,当在规定的期—限,内将研究处理情【况向: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书面报告】 《 ,     第十四条! , 城市总体》规划、县人民—政府所在地》镇总体?规划中的专项规【划由县级以上地【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或》者相关主《。管部门组织编制报】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!他镇总体规》划中的专项规—划由镇人民政府组】织编制?报上一?级人民政《府审批 《 ,   —  城市、》县人民?政府在审批城乡规】划,主,管部门组织》编制:的专:项规划时应当征求】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】见;在?审批其他有关部门】组,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!划的专项《规划时应《当征:。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的意见各类专项】规划之间应当—相互衔接 【 ?    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》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门依据城—市总体规划》。、县人民政府—所在地镇的总体【规划组织《。编制地?下空间开发和利【用,规划报同级》人,民政府审批规划【应当:对地下的交》通设施、人民防空设!。施、通信设施—、公共服务设施【、管线、文》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!、构筑物等进行统筹!安排并与地面建筑衔!接, 《  ?   第十五条 】 国家级和省级开发!区总体规划按—照下列程《序组织编《制和审批 —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开发区—位于城?。市,总体规划确》定的建?设,用地范围内的—由城市人民政—府组织?编制报省人民政【府审批; 】 , 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(二)开】发区位?于,镇总体规划确定的】建设用地范围—内的由县《(市)人民政府【组织编制并征—得省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:主管部门《同意后报设区—的,市人民政府审—批 :   【  第十六条  城!市、镇总体规—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组!织编制控制性—详细:规划编制城市、镇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】。应当依据《城市总?体规:划、:镇总体规划明—确建设用《地的各项控制—指,标和规?划管理要求并不得】改变城市、镇总【体,规划:的强制性内容;【确需改变的应当先】修改城?市、镇总体规划 !    【 ,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!块,的用途、建筑密【。度、建筑高度、容积!率、绿地《率、公共绿地—面积、基础设施【、,公,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!化保护区建设控制】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!性内容 《。 《  :  : 控制性《。详细规划《编制完成后》组织:编制:机关:应当及时报送审批机!。关批准审《批,机关应当在收到报】告之日起六个—月内决定是否批【准 》     经【批准的城市、镇总体!规划以及城市、镇控!制性详细规划—应当:自批准?之日起三十日内由】组织编制机关通过当!地政府网站或—者其他形《。式公布?    ! 第十七条  【城市、镇规划—区内:重要地?块需要编制修—建,性详细规《划的由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或者镇人】民政府组《织编制报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审批;其!他地块?需,要编制修建性—详细规?划的可以由》建设:单位组?织编:制并经城市》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!制性详细规划审定】 —。    第十八条】 , 鼓:励编制城市设计城市!、县:人,民政府所《在地:镇重点地段的城市】设计:由城市、《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门组织》编,制报:同级人民《政府审?批 《     城】。。乡规划应《当,因地制宜体现—传统建筑特》。色,与现代建筑》风格的有机结—合 :    】 第十九条 — 省会城市的总体】规,划、详细规划—应当统筹考》虑省级国家》机关用地布局和空】间安排的需要 !     第二!十条  承担城【乡,。。规划编制的》单,。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!编制资质《证书并在《资质等级《许,可的:范围内从事城乡规】。划编制工作 】     【省外城乡规划—编制单位承》担本省?。行政:区域内城市》总体:规划编?制,任务:的应当?向省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备案;承担其他!规划编制任》务的应当向》所在地市、县人民】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!案 ? , ,   《。 , ,第,二十一条  城【市规划区与风—景名胜区《。重,合区域城市规划【与风景名胜区规【划应当协调一致风】景名:胜区内的镇》、乡、村庄规划应】当符合风景》名胜区规划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