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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章 ?城乡规划的》。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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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:一条 编》制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!应,当统筹考虑城市【、县行?政区域内的乡、【镇发:展布局对城市、县】行政区域《内的资?源,保护和利用、各【项基础设施和—公,共服务设施布局【进,。行,综合安?排
【 第十二条】 :省人:民政府组《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!系规划,城》市、:县,人民政府组》织编制的城》。市总体?规划、?县人民政府所在【地镇的总《体规划在报送审【批前:应当先经本》级人: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审议;镇人民—政府组织编制—的总体规划》和乡人民政府组织编!制的乡规划》在报送审《批前应?当先经镇、乡—人民代?。表大会审议常务【委员会?组成人员《或者代表的审—议意见交由本级【人民政府研究—处理人民政府应【当在规定的期限内】将研究处理情况【向本级人民》。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或】者镇、?乡人民代表大会【提出书?面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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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划【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!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!划、城市《总体规划、镇总体】规,划、乡规划应当将】本,级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组【成人员或者》镇、乡?人,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!议意见和根》据审:议意见修改》规划:。的情况一并报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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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镇、乡人》民政府组织编制【的村庄规划》在报送审批前—应当依法经村民会】议或者村《民代表会议讨论【同,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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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三条— 省人民政—府根据?本省经济和》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确!定,一定区域作为—重点区域《。由重点区域所在地城!市或:者县人民《政府组织编制—重点区域城镇—体系规划《。或者总?。体规划报省人—民政府审批》
— 跨行政区域!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!规划和总《体规划由共同的【上一级?人民政府或》者省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组织【编制
】 重》点区:域,城镇体系《规划:或者总体规划报送审!批前应当经组织编】制机关同级人民代表!大会常?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!见,交由组织编制—机关研究处理—组,织编制?机关:应当在规定的期限】。内将研?究处理?情况向本《。级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员—会书面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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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四条 城【市总体规划、县人民!政府所在地镇总体】规划中的专项—规划由县级以—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或:者相关?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!同级:人,民政府?审批其他镇》总体:规划中?的专项规划由镇【人民政府组织编【制报上?一级人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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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城,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在《审批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组织?编制的专《项规划时《应当征求其他有【关部门的意》见;在审批》其他有关部》门组:织编制的涉及总体】。规划的专项规划【时应当?征求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!各类专项《规划之间应当相互】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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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,。管部门?依据城市总体规划】、县人?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!体规划?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!发和利用规划报同】级人民政《府,审,批规:划应当?对地下的交通设施】、人民防空设施、】通信:设施、公共服务【设施、管线、—文物及其他地下【建筑物?、构筑?物等:。进行统?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!。衔接
】 第十五条 ! 国家级和省级【开发区总《体规划按照下—列程序组织编制和】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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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, (一)开】发区:位于城市总》体规:划确:。定的建设用地—范围内的由》城市:人民:政府组织编制—报省人民政府—。审,批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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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》二)开发区位于镇】总体规划确定的建】设用:地范围内《的由县?(市)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并征得》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!区的市人民》政府审?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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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六条 — 城市?、镇总体规》。划批准后应》。当及:时组织编制》控制性详细》规,划编制城市、镇【的控制?性详: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!总体规划、》镇,总体规划明》确建设用地的各项】控,制指标和《规划管理《要求并不得改变城市!、镇总?体规划的强制性内】容;确需改变—的应当先修改—城市:、镇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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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控制性详细规划】中地块的用途—、建筑密度、—建,筑高度?、容积率、绿地率】、公共绿地面积【。、基础?设施、公《共服务设施》和历:史文化保护区建【设控制?指标等应当作—为强制性内》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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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制性】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!组织编制《机关应?当及时报送审—。批机关批准审批【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!之日起六个月内【决定是否《批准
】 经批准【的城市?、镇总体规划以及】城市、镇控》制性:。详细规划应当自【批,准之日起三》十日内由组织编【制机关?通过当地《政府网站《或者其他形式公【布
! :第,。十,。七条 《城市:、镇规划《区内重要地块需要】。编制修建《性详细?规划的由城市、县人!。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或者镇】。人民政府组织—编制报城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审【批,;其他?地块:。需要编制修建—性详细规划的可以】由,建设单位《组织编制并经—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!据控制性详细—规划审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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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八条 》 鼓励编制城市设计!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?所在地镇《重点地段的》城市设计由城市、】。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组织编制报—同级人民政府审【。批
! 城乡规划应当因!地制宜?体现传统建筑特色】与现代建筑风格的有!机结合
! 第十九【条 省会城市的】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!。应当统筹考》虑,省级:国家机关用地布【局和空间安排的【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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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》十条 承担城【乡规:划编:。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!乡规划编制》资质:。证书:并在资?质等级?许可的范围内从【事,。。城,乡规划编制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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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省外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!担本省行政区—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编!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!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备案;】。承担:其他:规划编制任务的【。应当向所在地—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?主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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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【一条 城市规划】。区与风景名胜区重】合区域城市》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!划应当协调一致【风景名?胜区内的镇》、,乡、村庄规划应当】符合风景《。。名胜:。区规划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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