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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城!乡规划?的制定 —     !。。第十一?条  编制城市【、,县,。人民政?府所在地《镇,的总体规划应当统】。筹,。考虑城市、县行【政区域内的乡—、镇发展布局对【。城,市、县行政区域内的!。资源保护和利用、】各,项基础设施和公【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!综,合安排 】    《 ,第十:二条  《省人民政府组织【编制的省域城—镇体系规《划,城市《、县人民政府组织编!。。。。制的:城,市总体?。规,划、县人民政府所】在地镇?的,总体:规,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!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!会,常务委员会审议【;镇人民政府组织】编制:的总体规划和乡人】民政府组织编—制的乡规划在报送】。审批前?应当先经镇、—乡人:民代:表大会审议常—务,委员会?组成人员或者代【表的审议意》见交由本级人民【政府研究处理—人民政府应当—。在,规定的期限内将【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!人民代表大》会,常务委员会》。或者镇、乡人民【代表大会提出书【面,报告  !  : 规划的组》织编制机关》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!系规划、城》市总:体,规划、镇《总,体规划、乡规划应当!将本级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!。、乡人?。民代表大《会代表的审议—意见和根据》审议意见《修改规划的》情况:一并报送 !     镇、乡人!。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!庄规划在报送审【批前应当依法—。经村民会议或者【村民代?表会议讨论》同意 《 :     第十三!条,  省人民》政府根据《本,省经济?和社会发展需—要,可以确定一》。定区域作《为,。重点区域《由重点区域所在地】城市或者县》人民政府组织—编,制,重点区域城镇—体系规划《。或者总体规划—报省人民政府—审批 】    跨》行政区域的》重点区域《城镇体?系规划?和总体规划由—共,。同的上一级人—民,政,府或者省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组《织编:制  】   ?重点区域城镇体【系规划或者总体规】划报送审批》前应当经组织编制机!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:委员会审议审议意】见交由组织》编,制,机关研究《处理组织编制机关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】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!本级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书面报告 —  》   第十四条 】 ,城市总体规划、【县,人民政府《所在地?。镇总体?规划:中的专项规划—。由县级以上地—方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!相关主管部门组【。织编:制报同级人民政【府,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!中的专项规划—由镇:人民政府组织—编制报上一级人民】政府:审批 《    【 城:市、县人民政府在】审批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组织编制》的专项?规划时应当征求其】他有关?部门的意见;—在审批其他有—关部门组织》编制的涉《及,总体规划的专项规】划时应当征》。求,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的《意见各类专》项规划之《。间应当相互衔接【 —    城市—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、!县人民政府所—在地镇的总》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!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!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!规划应当对地—下的交通设施、人】民防空设施》。、通信设施、公共服!务设施、《管线:、文物及其他地【下建筑物、》。构筑物等《进行统筹安排并【与地面?建筑衔接 ! ,。  :  第十《五条:  国家级和省【级开发区总体规划按!照下:列,。程序组织编》。制和审批 【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)开发!区位于城市总体【规,划确定的建设用【地范围内的由—城市人民《政府组织编》。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!;   !  : , ,  (二)开发【区位于镇总体规划确!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!的由:县(市)人民政府组!织编制?并征得省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同意后报设区】的市人?。民政府审批 — ,。 ?     第—十六条 《 城市、镇》总体规划批准后应】当及时组织编制【控制性详细》规划编制城市、镇】的控制性详细规【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!规划、镇总体规【。划明确建设用地的】各项控?制,指,标和:规,划,管理要求并》不,得改变?城市:、镇总体规划的强】制性内容;确—需改变的应当先【修改城市、镇总体】规划:。 《。。   《  控制《性,详细规?划中地块《的用途、《建筑密?度、建筑《高度、容积率—、绿地率、公共绿地!面,。积、基础设》施、公共服务设施】和历史文《化保护区建》设控制指《标等应当作为强【。制性内容 !    《 控制性详》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组!。织编制?机关应当及时—报送审批机关批准】审,批机关应当在收到】报告之?日起六个月内决【定是否?批准 】    经批—准的城市、》镇总体规《划,以及城市、镇控【制性详细规划—应当自批准之日起】三十日内由组织【编制机关通过当【地政府网站或者其他!形式:公,布 : ?     第十】七条:  城?市、镇规划区内重】要地块?需要编?制,修建性详细规—划的由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城乡规》划,。主管部门或者镇人】民政府组织》编制:报城市、县》人民政?府,审批;其他地块【需,要编制修建性详细】规划:。的可以?由建设单位组—。织编:制,并经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】划,审定 ?。     !第十八条 》 鼓励编《制城市?。设计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所在地镇重点!地段的城市设—计由城市、县人民政!。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组织编制报】同级:人民政府审》批 :  —。   ?。城乡规划《应当因地制》宜,体现传统建筑特色与!现,代建:。筑风格的有机结合 !     !第十九?条  省会城市的】总体规?划、详细规划应当】统筹考虑《省级国家机》关用: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!需要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【条  承担城乡【规划编制《的单位应当取得城】乡规划编制资—质,证书:。并在: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!内从事城乡规—划编制工《作   !  省外城》乡规划编《制,单位承担本省行政】区域内城《市总体规划编制【任务的应当向—省人民?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备案;承担其他【。规划编?。制任务的应当向【所在地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备案: :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?一条  城市—规划区与风》景名胜区重》合区域城市规划与风!。景名胜区规划—应,。当,协调一?致风景名胜》区内的?镇、:乡、村庄规划应当】符合风景名胜—区规划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