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【 城乡规划的制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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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一条 ? 编制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所在—地镇:的,总体规划应当统【筹考虑城市》、县行政《区域内的乡》、镇发展布》局对城市、县—行政区域《内的资源《保护和?利用:、各项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务?设施布局进行综合】安排
! : 第十二条 【省人民政府组织【编,制的省域城镇—体系规划,城—市、:县,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!城市总体规划—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!镇的总体规》。划,在报送审批前应当】先,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!。常务委员会审议【;镇人民《政府组织编制—的,总体规划和乡人民】政,。。府组织编制的乡【规划在报送审批前】应当先经镇、乡人民!代表:大,会审议常务》委员会组成人员或】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!由本级人民》。政府研究处》理人民政府应—。当在规定的》期限内将研究处理】情况向本级人—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或者镇、】乡人民代表大—。会提出书面报—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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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规划?的组织编制机关报】送审批省域城—镇体系?规划:、,城市总体规划、镇】总体规划、乡—规,划应当将本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《组成:人员或者镇、—乡人民代《表大会?代表的审议意—见,和根据审议意—见修改规划的情【况一并报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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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、!乡,人民政府组》。织编制的村》。庄规划在《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!经村民会《议或者村民》代,表会议讨论同—意
! :第十三条 省人】民政府根据》本省经济和社—会发展?需,要可以确定一定区域!作为重点区》域由重点《区域所在地城市【或者县人《民政府?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城!镇体系规《划或者?总体规?划报省人《民政府审批》
】 跨行政区—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!系规划和总体规划由!共同的上一》级人民政府或者【省,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组织】编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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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重点》区域城镇体系规【划,或者总体规》划,报送审批《前应当?经组织编制机—关同级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审议审《议意见?。交由组织编制—机关研究处》理组织编制机—关,应当在规定的—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!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?。委员会书面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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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四条【 城市《总体规划、县—人民政?府所在地镇总体【规划中的《专项规?划由县?级以:上地方人民政府城】乡,规划:主管部门或者相【关主:。管部:门组:。织,编制报同《级人:民政府审批其—他镇总体规》。划中:。的专项规《划,由镇人民《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!级人民政府》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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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【、县人?民政府?。在审批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组织编制的】专项规划《时,。应当征求其他有关】部门的意见;在审】批其他有《关部门?组织编?制的涉及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!时应当征求城乡【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!各类专项规划之间】应当相互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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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!、县人民政府—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!、县: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!总体:规划组?织编制地《下空间开《发和利用《规划报同级人民政】。府审批规划》。应当:对地下的交通设【施、:人民:防空设施、通信设】施、公共服务—设施、管线、—文物及其他地下建】筑物、构筑物等【。进行:统筹安排并与—地面建筑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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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五条 】国家级和省级开【发区:总体:。。。规,划按照下《列程序组织编制和审!。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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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!开发区位于城市总】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!地范围内的》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:。报省人民政府—审,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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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:二):开发区位于镇总体规!划确定?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!由县(市)人民政府!组织编制并征得省人!民政府?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同意【后报设区的》市人民政府审—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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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! 城市《、镇总体规划批准后!。应当:及时组?织,编制:控,制性详细规划—编制城市、镇的控制!性详细规划应当依】据城市总《体规:划、镇总《体规划明确建设用】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!规划管理要求并【。不得改变《。城市、镇总体规划】。的强制性内容;【确需:改变的应当》先修改城市、镇总体!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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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控制性详【细规划中《地块:的用途、建筑密【。。度、建筑高度、【容,积率、绿地》率、公共绿地面积、!基础设?施、公共服务—。。设施:和历史?文,化保护区《建设控制指标等【应当作为强制性内】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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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【制性详细规划编制】完成后组织》编制机关应当及【时报送审批》。机关批准《审,批机关应当在收到】报告之日起六—个月内决《定是否批《。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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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批【。准的城市《、镇:总体规划以及城【市、镇控制性—详细规?划应当自批准之日】起三十日内由组【织编制机关通过【。当地政府网站或【者其他形式公布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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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十七条 】 城市、镇规—。划区内重要》地块需要编制—。修建性详《细规划的由城市、县!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或者镇人民政【府组:织编制报城市、县人!民,。政府审批;其—。他地块需要》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!的可以由《建,设单位组织编制并】经城市、《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!性详细规划》审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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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八条【 鼓励编制城【市设计城市》、县:人民政府所在—地镇重?点地段的《城市设计由城—市,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组织《编制报同级人民【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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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城乡规【划应当因地制—宜体现传统建筑特色!与,现代建筑风格的【有机结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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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九条 省会—城市的总体规划【、详细规划》应当统筹考》虑省级国家机关【。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!的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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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。二十条 承担【城乡规划编制的【单位应当取》得城乡规划编—制资:质证书?并在资质《。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!事,城乡规划编制工【作,
】 省外城》乡,规划编?制单位承担》本,省行政区域内城市】总体规划编制任务】的应当向省人—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备案;承担其!他规划编制》任务的应当向所在】地,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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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一《条 城市》规划区与风景名【。。胜区重?合区域城市规划与风!景名胜区《规划应当《。协,调一致风景》名胜区内的镇、乡、!村庄规划应当—符合风景名胜区【。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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