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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第一章?。 总则 — 《     》第一条?。  为了加强城乡】规,划管理协调城—。。乡空间布《。局改善人居》环境促进我省城【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!可持续发展加—快海峡西岸经—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!民共:。。和国城乡规》划法:和有关法律、法【。规结合?本省实际制定本办】。法, , : :     第二【条  在本省—行政区域内制定【和实施?。城乡:规划在?规划区内进行建【设活动必《须遵守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城乡规【。划法和本办》法 : 》   ? ,第三条?  城市、镇、乡人!民政:。府应:当制定城市、镇、乡!、,村庄:规划规划区内的建】设活:动应当符合规划【要求  !。   城市》总体规划确定的建】设用地范围内的【镇,、乡、?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!。、乡规划确》定的建设用地—范围内?的村庄不单》独编制镇总》体规划、乡》规划、村《庄规划 【 , ,    第四条 】 省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负责全省的城乡】规划管理工作 【 :。 :    《 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》规,划主: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的城乡》规划管理工作城市】、县人民《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可以:将其职权《范围内的镇、乡、】村庄规划管》理具:体事务委托镇—、乡人民政府实【施 》     —设区的城市》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经同?。级人民政府批—准可以在《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! ? ,     镇【、乡人民政》府在其职责范围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城乡规划管理的】相关:工作 《 ?   ?  第?。五条  制定—、,实施和?修改城乡规划应当】适应本地区城乡经济!社会发展要求遵【循城乡统筹、合理布!局、:节约土?地、: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!建设的原则执—行国家和《本省有关城乡—规划的标准和—规范:履行:法,定程序并符合—经依法批准》的上一层级城—乡规划 》 :  ?   ?第六条 《 经依法批》。准的城?乡规划是城乡建【设和:规划管理《的依:据未经法定》程序不得修改 】   — , 第七条《。  建立健全城乡】规划公众《参与制度制定、【。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!应当采取论证会【、听证会或者其他】方式和?渠,道,。广泛:听,取专家和公众—意见 【   ? , 经依法批准的城】。乡规划应当》及时通过当》地政: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!公布城乡规划行政】许可事项的》。办理结果《以及对违《反城乡规划违法建】设行为的查处结【。。果应当依法公开【 ,   【 , 第八条  城市人!民政府应《当成立?城乡规划咨》询委员会《。建立健?全相关制度县人民】政府:根据需要可》。以成立城乡规划咨】询委员会《 :    【 城乡规划咨询【委,员会由政府及其相关!部门、有关》组织、专家学—者和公众代》表组成其中公众代】表不得少《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!一公众?代表的产《生办法由成》立城乡?规,划咨询委员会的人民!政府确定《。   】  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《应当将城乡规—划咨询委《员会的意《见,作为规划《决策的重要依据 】 ,  》。   第九条  地!方各级人民政—。府应当健全》。城乡规?划管理机构按照城市!、镇、乡规模配备】相应的城乡规—划,管理和专业》技,。术人员 《 :     地方!各级人民《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!的编制和管理经【费纳入?本,。级财政预算 !     第【十条  鼓励开展】。城乡:规划科学研究—推广先进技术增【。强城乡规划的科学】性 ? :  ?   县级以上地方!人民政府应当—加强城乡《。规划测?绘工作及自然资源】。、地理空间》数据库建《设提高城乡规划【。管理信?息化水平促》。进有:关,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!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!划的科学《制定:、有效实施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