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—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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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第一:条 为了加—强城乡?规划管理《。协调城乡空》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!促进我?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!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!海,。峡西岸经济区—建设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,城乡规?划,。法和有?关法律、法规结合】本省:实际制定本办法【
! 第二条 》 ,在本省行政区—域,内制定和实》施城乡规划在规划】区内进行建设活【动必须?遵守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乡》规划法和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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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第:三条 城市、镇、!乡,人民政府《应当制定《城市、镇、乡、村庄!规划规划区内—的建设活动应当【符合:规划: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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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城市—总体规划确定—的建设用《。地范围内的镇、乡】、村庄以《及镇总体规划、乡规!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!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!制镇总体规划、【乡规划、村庄规【。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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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《条, 省人《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!。的,城乡规划管理工作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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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城: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!工作城?市、县人民》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!。围内的镇、乡、村庄!规划:管理具体事务委【托镇、?。乡人:民政府实《施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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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设区》的城市人民》政府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经:同级人?民政府批准可以在】市辖区设置》派出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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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!、乡人民政》。府在其职《责范围内负》。责本行政区域内城】乡规划管《理的相关《工,。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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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条 《 制:定、实施和修—。改城乡规划》应当适应本地—区城乡经济社—。会,发展要求遵循城【。乡统筹、合理布局、!节约土地、》集约发?。展和:先规划后建设的原】则执行国家和本省】有关城乡《规划的?。标准和规范履—行法定程序并符【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!层级城乡规》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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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条【 经依法》。批准的城乡》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!划管理的《依据未经法定程【序,。不得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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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条 】。建立健全城乡规划】公众参与《制度:制定、实《施和修改城》乡规划应《当采取论《证会、听《证会:或者其?他,。方式和渠道广泛【听取专家和》公众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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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经依法批准【的城乡规划》应当:及,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!或者其他《。形式:。公布城乡《规划行政许可事项】的办:理结果以及对违反城!乡规划违法建—设行为的查》处结果应当》依法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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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八》条 城市》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!乡规划咨询委员【会,建立:健全相?关制度县人民政【府根据?需要可以成立城乡规!划咨询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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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!由政府及其相关【。部门、有关组织【。、专家学《者和公众《代表组成其中公众代!表不得少《。于成员总数的—三分:之一公众《代表的产生办—法由成立城乡规【划咨询委员会—的人民政《府确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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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应当》将城乡规划咨询委员!会的意见作为—。规划:决策的重要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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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九条 地【方各级人民政府应】当健全城《乡规划管理机—构按照城市、镇【、乡规模配》备相应的城乡规划】管理:和专业技术人—员
【 地》方,各级人民政府应当】。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!管理经费纳入本【级财政预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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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条 鼓励开【展城乡规《划科学?研究推广先进技【术增强城乡规划的】科学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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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县级以《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应当加强《城乡规?划,测,绘工:作及自?然资源、地理空间数!据库建?设提高城乡规划管理!信息化水平促进有关!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!信,息共享保障城—。乡规划的科学制【定、有效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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