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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第一章 总则【 : ?   》 , 第一条  —为了加强城乡规划】管理协调城乡空间】。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!进我省城乡》经济社?会全面协调可持【。续发展加快海峡【。西岸经济《区建设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城—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!、法规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办法 !。。。    》 ,第,二条  在》本省:行政:区域内制《定和实施《城乡规划在规划区】。内进行建《设活动?必须遵守中》华人民?共和:国城乡?规划法和《本办法 》 , ?    第三条  !城,市、镇、乡》人民政府《应当制定城》市,、镇:、乡、村庄》规,划规:划区内的建设活动】应,当符合?规划要求《 —    《城市总体规划—确定:的建设用地范围【内的镇、乡、—村,庄以及镇总体规划、!乡规划确定的建设】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!单独:编制镇总体规划【、乡规划、村庄规划! ? ?    第四—条  省《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负责全省的城—乡,规划管?理工作 》    【。 ,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行?政区域内的城—乡规:划管:。。理工作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可,以将其职权范围【内的镇、《乡,、村庄规划管理具体!事务:委托镇、乡人—民,政府实施 【 :     设区的城!市人: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经同级人民》政,府批准可以在—市辖区?设置:派出机构 !     镇、乡】人民:政府在其职责—范围内负责本行【政区域?内城乡规划管—理的:相关工作 【     第五!条  制定、—实施和修改城乡规】划应当适应本—地区城乡经》。济社会?发展要求遵》循城乡统筹》、合理布《局,、,节约土地、集约发展!和先规划后建—设的:原则执行国家和本省!。有关城乡规划—的标准和规范履行法!定程序并符合经依】法批准的上一层【。级城乡规《划 【    《第六条  经依法】批准的城乡规划【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!理,的依据未经法定【程序不得修改 】 ?。     第七条 ! ,建,立健全?城乡:规划公众参与—制度制?定、实施《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!采取论证会、—听,证,会,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!广泛: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!  【   经依法—批准的城乡规划【应当及时通过当【地政府网《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!城乡规划行政许可】事项:。的办:理结果以及对—违反:城乡规划《违法建设《行为的查处结果【应当依法公开—   】。  第八条  城市!人民政府《应,当成立城乡》规划咨询委员会建】立健全相关制度县人!民政府根据》需要可以《成立城乡规划咨【询委员会《 :  》  : 城乡规划咨询委】员会由政府》及其相关部门、有关!组织、专《。家,学者和公众代—表组成其中公—众代表不得少于成员!总数:的三分之一公众代】表的产?生办法由成立城乡规!划咨询委员会的人民!政,。府确定 《     !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?。应当将城乡规划咨询!委员会的意见作【为规划决策的重【要,依据 】    第九条 】 ,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!当健:全城乡规《划管理机构按照城市!、镇、乡《。规模配备相应的城】乡规划管理和专【业技术人《员   !  地方各级人【民政府应《当将:城乡规划《。的编:制和管?理经: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!    ! 第十条《  鼓?励开:展城乡规《划科学研究推广【先进:技,术增强城乡规划的】科学性 【 ,  :  : 县级?以上地方《人民政府应当—加强城乡规划测【绘工作及自然资源】、地理空间数据库】建设提高城乡规划】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!有,关行政?主管部门之》间的信息《共享:。保,障城乡规划的—科学制定、有效实施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