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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章 —失业保险《基金的?管理和?监督 》 , 《    第》二十八条  失业】保险基金实行—各,设区的市统筹、省部!分调:剂的管理《体,制各设?区的市负责本—。行政区域失》业保险基金的—筹,集使用省《负责各设区的—。市失业保《险基金的调剂省【失业保险调剂—金为各设区》的市当年征缴—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!百分之八用》。于,设区的市失业保险】基金收?支,余缺调剂 】   《  统筹地区—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!使用时由省失业保】险调剂金调》剂地方?财政补贴 】     —。失业保险调剂金的】调,剂以及地方财政补贴!的具体?办法由省人民政府】规定 ?    】 第:二,十,九条  县级以【上地方?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!法建立失业保险基】金财务、《会计、审计制度各级!财政、审计部门应当!依法监督失业保险】。。基金的缴纳、使【用和管?理,    ! 失业保险》基,金应当?依法存入社会—保障基金财政专【户专款专用》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】理 ? ?     禁止任】何单位和个》人将失业保》险基金?投,入,其,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!或者挪作他用 【 , 《    第》三十条  》各级劳动保障行政】部门应当指》导失业保险经办机】构工作并依》法定期向《社会公布上年度【失业保险基》金的缴?纳、使用和》管理情况 !     第三十一!条  县级以上【地方人民政府社【会保险委员会及其监!督机:构依照本条》例和国家有》关,规定实施对失业保险!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!督维护失业》。保险各方的合法权益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