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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, 第二章 失业保险!基金的筹《集 》。 , ,  ?   第七条 【 失业?保险基金由下—列,各项构成 】 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(—一)单位和职—工缴纳的失业—保,险费:;  】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(二)!失业:保,险,基金的利息》; 《 ,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三)财政补贴; ! : 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(四)【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!金的其他资金 【   【  第八《条  单《位,按照与之建立劳动】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!资总额的百分之二】。缴,纳失:业,保险费职工按—照其月?工资总额的百分之】一缴纳失业保险【费 ?。    【 单位招用》的农民?合同制工人本人不】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!人自愿缴纳的—除外 】    工》资总额的组成—按照:国家:统计局的统》一规定执行 !     第九】条  单位应当在依!法成立之日起三【十日内向受劳动保】障行政部《门委托的主管地【方税务?机关办理失业保险】登记 ?     !单位变更《、,。终止的?应当在?变更、终止》之日起十《日内向受《劳,动保障行政部门委】托的主管《地方税务机》关,办理变更、注—销登记单位招用、辞!退、裁减人员的应】当在建立、解除或】者终止劳动合—同关系之日》起,三日内办妥相—应的变更手续— 《 ,    《 ,第十条  单位应】当在每月发》放工资之《。日起五日内向主管地!方税:务机关?申报单位缴》纳失业保险费的数】额和参保职工—名单单位和职工缴】纳的:失业保险《。费在:缴纳所得税前列【。支其中属于应—当由职工《缴纳的?失业保险费由单【位,从职工工资中代扣】代缴 》     主管!地方税务机关应【当向:缴,纳失业?保险费的单位出具】缴费凭证并于征【收之日起五日内向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!供单:位缴费数额和—参保职工名单 !。 ,     失业】保险:经,办机构应当》建立单位和职工【的缴费?档案并于收到主管地!方税务机关》提,交的单位缴》费数额和参保职工名!单之日起五日内向单!位和职工分》别出具单位缴费【手册和职工缴费【。凭证 ?   【  第十一条—  单位因严重亏损!。不能: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!的可:向主:。管地方税务机关申】。请缓缴?;经:批准缓缴《的在缓?缴期内免缴滞纳【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!数补缴失业保险【费,及,其利:息 《   》  第十二》条  ?单位因破产》、解散等原因终【止的:在清算?财产:时应当依法向主管地!方,税务机关清偿欠缴】的失业保险费 】     第!十三:条,。  单位应当—每季度?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!职工缴?纳失业保险费—的情况 《    】 ,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!失,业保险经办机—构,查询失业保险—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!失业保险经》办机构应当及时为】其,提供:。 ?    — 职工发现单—位未:。按规定按时足额缴】纳失业保险费有权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】门举报或者投诉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