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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失业保险!基金的筹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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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】 失业保险基【金由下列各项—构成
! ? ? (一)单位和【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!。费,;,。
— — (二)》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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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!财政补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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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 (四)依》法纳入失业保险【基金的其《他资: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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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】条 单《位按照与之建立【。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!月,工资总额的》百,分,之二缴纳失业保【险费职工按照其【月工:资总额?的,百分之一缴》纳失业保险费—
【 单位招用的农!民合同制《工,。人本人?不缴纳失业保—险费但本人自愿缴】纳的除?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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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,工资总额的组成按】照国家统计》局,的统一规定执行
】
】 第九条 》 单位?应,当在: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!日,内向受劳《动保障?行,政部门委托的—主管地?方税务机关办—理失业保《险登:记
】 单位变更、】终止的应当在变【更、终止之日起十日!内,向受劳动《保障行政部》门委托的主管地【方税务机关办理变】更、注销登记—单位招?。用、:辞退、裁减人员的】。应当在建立、解除或!者终:止,劳动合同关》系之:日起三日内办妥相应!的变更?手续
》
【第十条 》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!工资之日起》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!务机关申报》单,。。位缴纳失业》。保险费的《数额和?。参保职工名》。单单位?和职:工缴纳的失业保【险费在缴《纳所得税《前列支其中属于应】当由职工缴纳的失】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!工工资中代扣—代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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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 ,主管:地方税务机》关应:当向缴纳失业保险费!的单位出《具,缴费凭证并于征收之!日起五日内》向失:业保险经办机构【提供单位缴费—数额:和参保职工》名,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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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失业保险经办机】构应当建立单—。位,和职工的缴费档案并!于收: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!提,交的单位缴费数额】和参保职工名—。单之日起五日内向】单位和职工》分别出?具单位缴费手册【和职工缴费凭证
】
!第十一?条 单位因严重】亏损不能按时缴纳】失,。业,保险费的可向主管】地方税?务机关申请缓缴【;经批准缓》缴的在缓缴期—内免缴滞纳金缓【缴期满后应当—如数补?缴失业保险费及【其利:息
【 ? 第十二条 【单,位因破产、解散等原!因,。终止的在清》。算,财产时应当依法向】主,。管地方税务机关清偿!欠缴的失业保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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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三条 单【位应:当每:季度公?布一次本单》位及其职工》缴纳失业保险费【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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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【工有:权向本单位和—失业:保险经?办机:构查:询失业?保险费的缴纳—情况单位和失业保】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!。为其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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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】发现单?。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!缴纳失?业保险费有权向【劳动保?障行政部门举报【或者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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