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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 失业—保险基金的筹集【 《 ,  《。。   第七条—  失业保险基【。金由下列各项—构成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一,)单位和职工缴纳】的失业保险费;【。 ?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)】失业保?险基金的利息—; 《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?  :(三:)财政补贴;—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四)依!法纳入失《业保:险基金的其他资【金 — ,。。 ,   第八》条  单位按照【。。。与之建立《劳动合同关系—。职工的月《工资总额的百分【之二缴纳失业保【险费职工按》照其月工资总额【的百分之一缴纳失】业保险费 — : ,。     》单位招用《的农民合同制工【人本人不缴纳失【业保险?费,。但本人自愿缴纳【的除外 《 《   ?  工资《总额的组成按照【国家统计局的—统一规定执行 ! :。。   ?  第九条》  单?位应:当在依法《成立:之日起三十日内【向受劳动《保障行政部门委托】的主管?地,方税务机关办—理失业保险登—记 》   《 , 单位变更》、终止的应当—在变更、《终止之日起十日内】向受劳?动保障行政部门委】。托的:。主,管地方税务机关【。办理变更、注销登记!。单位招用、》辞退、裁减》人员的应当在建【立、解除或》者终止劳动合同关】系之日起三日—内办妥相应的—变更:手续  !   第《十条  单位应当在!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!五日内?向主管地方税—务机关申报》单位缴纳失业保险】费的数额和参保职】工名单单位和职工】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!缴纳所得税前—列,支其中?属于应当由职工缴】纳的:失业保险费由单【位从职工工》资中代扣代》缴, : :    》 主管地方税务【机关应当《向缴纳失业保险【费的单位出具缴【费凭证并于征—收之日起五日内向】。失业保险经办—机构提供单位缴费】数额和参《保职:工名单 【     失业保!险经办机构应当建】立单位和《职工的缴费》档案并?于收到主管地方【税,务机关?提交的单位缴费数额!。和参保?职工名单之日起五日!内向:单位和职工分别【出具单位缴》费手册和职工缴费】凭证 ?。 》。    第十一【条  单位因严重】亏,损不能按《时缴纳失业》保险费的可向主管地!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!;经批准缓缴的在缓!缴期内免缴滞纳金】缓,缴,期满:后应当如数补缴失】业保险费及》其利息 】    《 第:。十二:条  ?。单位因破产、解散】等原因终止的—在清算财产时应【当,依法向主管地方【税务机关《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!费 ? , ?    第十三【条  单位应当每】季度:。。公布一次本单—。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!保险费的《情况 【  :   职工》有权向本单位和【失业保险经办机构】查,询,失业保险费的—缴纳情况单位和失】业,保险经办机》构应:当及时为其提供 】 ,。     】职工:发现单位《未按:规定按时足额缴【纳失业保《险费有权向劳动保障!行政部门举报—或者投诉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