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章 失业—保险基?金的筹集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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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七—条 失业保—险基:。金,由下列?各项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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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!一)单?位和职?工缴纳?的失业保险费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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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?)失业?保险基?金的利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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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三)财【政补贴;
》
】 (四【)依法纳入失业保险!基金:的其他资《金,
》
》第八:条 单位按照【与之建立劳动—合同关系职工的【月工资总额的百分】之二缴纳《失业保险费职—工,按照其月《工资:总额的百分之一缴】纳失业保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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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【。。位招用的农民合【同制工人本》人不:。缴,纳,失业保?险费但本人自愿缴】纳的除外
!。
? 工?资,总,额的:组成按?照国家?统计局的统一规【。定执行
》。
【。 第九条 单位应!当在依法成立—之,日起三十《。日内向受劳》。动,。保障行政部门—委托的主管地方税】务机关办《理失业保险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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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单位变更、》终止的应《当,在变更、《终止之日起十日【内向受劳动保障行】政部门委托的主管】。地方税?。务机关?。办理变更、》注销登?记单位招用、—辞退、裁减人员【的应当在《建立、解除或者终止!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!三日内办妥》相应:的变更?手续
! 第十条 【 单:位应当?在每月发放工资之】日起五日内向主管地!方税:务机关申报单—位缴:纳失业保险费—的数:额和参保《职工名单单位和【职工: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!缴,纳所:得税前列支其中属于!应当:由职工缴纳的失业保!险费:由,。。。单位从职工工—资中代扣代》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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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地!方税务机关》应当向缴《纳失业保险费—的,单位出具缴》费凭证?并,于征收之《日起五日内向失业保!险经办机构提供单】位缴费数额和参【保职工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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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失业保险经办【机构应当建立单【。位和职工的缴—费档案?并于收到主管地方】税务机?关提交的单位—。缴费:数额和?参,保职工名单之日【起五日内向单—位和:职工:分别:出具单?位缴费手册和职工缴!费凭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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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】条 单位因严重】亏损不能按》时缴纳失业保险【费的可向主》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!缓缴;经批准缓缴】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!纳金缓?缴期:满后应当如》数补缴失《业保险?费及其?。利息
! : 第十二条》 单位因破产、】解散:等原因终止》的,在清:。算财产时应当依法】向主管地方税务【机关清偿欠缴的失业!保险:费
【 第》十三条 单位【应当每?季度公?布一次本单位—及其职工缴纳失业】保,险,费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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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职工有权向本】。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!机,构查询失业保—险费的?缴纳情?况单位和失业保险】经办:机构应?当,及时为其《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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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职工发现单位【未按规定按》时足额缴《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!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】举报或者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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