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失!业保险基《金的筹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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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七条 — 失业保险基金【由下列各项构成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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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(一)【单位和职工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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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失—业,保险基金的利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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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?三)财政补》贴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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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(四)依法纳入失】业保险?基金的其他资—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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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八条 单【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!合同:关系职工《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!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!职工按照其》月工资总额的—百分:之一缴纳失》业保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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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!制工人本人不缴纳】失业保险费但本【人自愿?。缴纳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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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工资总【。额,的组成按《照国家统计局的统】一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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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九条 单位应当在!依法成立之》日起三十日内向【受劳动保障行政【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!。税务机关办理失业】保险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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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变更!、终止的应当在变更!、终止之日起十日】内向受劳动保障【行政部门委托—的主管?。地方税务《机关办理变更、注】销登记单位招—用、辞?退、裁?减人员的应当在【建立、解《除或者终止劳动【合同关?系之日?起三日内办妥相【应的变更手续—
— 第》十条 《单位应当《在每月发放工资之】日起五日内》向主管?地方税务机关—申报单位缴纳失【业保险费的数额【和参保职工名单【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!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!。税前列支其中属于】应当由?职,。工缴纳的失》。业保险费由单—。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!代缴
! ?主管地方税务机关】。应当向缴《纳失业保《险费的单位出具【缴费凭?证并于?征收:之日起五《日,内向失业《保险经办机》构提供单《。位,缴费:数额和参保职—工名: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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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—业保险经《办机构?应当建立单位和职】。工的缴费档》案并于?收到主管地方税务】机关提交的单—位缴费数额和参保职!工名单之日》起五日内向》单位和职工》分,。别出具单《位缴费手册和职工】缴,费凭证
! 《第十一条《 单位因严重【亏损不能按》时缴纳失业保险费】的可向主《管地方税务机关申】请缓缴;经批—。准缓缴?的在缓缴期内免缴】。滞纳金缓缴期满后】应当如?数补缴失业保险费】及其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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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二条【 单位因》破产、解《散等:。原因终止的》在清算财产时—应当依法《向主管地方税—务机关清偿欠缴的失!业保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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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三条 单!位应当每季度公【布一次本《单位及其《职工:缴纳:失业保险费的—情况
! 职工有权向本!单位和失《业保险经《办机: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!缴纳:情况单位和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】应当及时为其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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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职工发现单—位未按规《定按时足额缴—纳失业保险费有【权向:劳动保障行政部【门举报或者投诉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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